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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小孩抚养权归谁(未成年抚养权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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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9 18: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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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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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前不久,电视剧《底线》一播出,就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其中除不少大案要案外,一起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问题也引发不少热议。


  该案中,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但都主张子女由自己抚养,在夫妻双方经济条件并无太大区别的情况下,出于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的目的,法官方远将孩子判给了母亲。本以为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但不久后方远收到了双方当事人的投诉,并引发了此案的再审,最终将抚养权改判给了父亲。原来,母亲在开庭前以带孩子去游乐园为条件,引导孩子说了假话。经再审法官的调查核实和儿童心理辅导专家的疏导,得知孩子的真实意愿是跟随奶奶一起生活,法院遂最终改判。


  此案即是根据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确定抚养归属的典型案例。那么,司法实践中,在判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对此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应当考虑如下要素:


  抚养意愿


  意愿既包括具有表达意愿与表达能力的子女的被抚养意愿,也包括父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抚养意愿。未成年子女虽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有表达与谁共同生活的权利,法院应当尊重。


  就父母而言,通常情况下,在离婚时协商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间接抚养,是综合家庭情况而作出的,应当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的安排,因此,从很大程度上来说,对于父母双方的合意,法院也应当予以尊重。


  但值得注意的是,“尊重”并非“遵从”,在特殊情况下,如子女或父母双方的意见明显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存在不利影响时,则应当根据查明的实际情况,作出最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判决。


  年龄要素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年龄是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中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为宜,只有在出现如母亲患有传染性疾病等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或者母亲不愿抚养的情况下,才由父亲进行抚养。对于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则应当充分尊重其意愿。


  民法典对于询问意愿的年龄规定是参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划分,但实践中,未成年子女表达能力与意愿的年龄并非必须年满八周岁,民法典亦未强行规定不能询问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对于父母离婚后与“谁一起生活”的问题,与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可适当扩大询问的年龄范围。


  此外,未成年子女受其年龄限制,对父母一方的诱导、“过严”的管教方式等可能存在情绪化、片面化的认识。因对于该问题,可对未成年子女的意愿适当引入心理评估机制,在合理扩大“真实意愿表达的未成年子女”范围的基础上,力求最真实的意愿表达。


抚养能力


  双方的经济条件通常是抚养能力的首要考虑因素,通常来讲,优越的经济条件能为子女创造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但除经济条件外,还应当考虑父母的生理和心理状况、健康状况、教养和文化程度、社会信念等方面的内容,如父母一方是否具有稳定的情绪、积极向上的价值观,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等等,通常认为,父母性格暴躁、消极或者患有诸如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等均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宜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


  除此之外,抚养能力还应当包含隔代的辅助抚养条件,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愿意辅助抚养、能否提供更好的资源与条件,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也具有重要意义。


  抚养环境


  抚养环境则是对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环境的持续性、稳定性要求。未成年人的适应能力较弱,如居住环境的突然改变、贸然转校等都容易对其心理造成创伤。因此,在考虑抚养归属问题时,应当以不改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环境为宜。


  未成年子女对父或母的依赖程度,也是抚养环境中的重要考虑因素。被依赖程度高者与未成年子女具有更为紧密的联系,适合继续与之共同生活。在多子女家庭中,还应当考虑兄弟姐妹之间的情感依赖,通常情况下,不宜将其分开抚养。抚养环境直接影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发展,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应尽量避免实际生活与学习环境、亲属间依赖的剧烈变化。


其他要素


除上述要素外,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其他影响抚养归属的判定要素,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出现的要素也不尽相同,诸要素之间也并不具有价值上的重要性排序。因此,法官需综合考量,在“未成年人本位”的思想下,通过审判,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稳定、适宜的成长环境,真正在抚养归属中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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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德慧


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 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基本案情】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高庄法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充分征求孩子的真实意愿,从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出发点,结合父母双方的综合情况,就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依法作出判决。
原告张某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庭审中被告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因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分歧。承办法官引导双方要把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放在首位,并告知两个孩子均已年满八周岁,应当征询未成年人本人的意见,遵循其真实意思,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尊重孩子们的意见。


【法官点评】


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一直是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断,始终从有益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直接抚养子女的个人意愿、子女长期稳定的生活环境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对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已经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判决时会征询未成年人本人的意见,遵循其真实意思,以确保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仍然能够在和谐的亲子关系中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庭说法 法进万家】第九期 父母离婚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大家好。欢迎大家收看承德县人民法院主办的普法宣传栏目:【法庭说法 法进万家】。我是本次栏目的讲解员:承德县人民法院三家人民法庭负责人姜尚。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应归谁抚养?如经过父母协议或是法院判决确定的子女抚养权是否就一成不变呢?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及子女自身的条件都可能发生变化,《民法典》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下面让我们先来听一个案例。


张某与李某于2009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2009年9月15日生育女孩张某某,现年12周岁。因张某、李某感情破裂,张某于2013年4月25日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张某、李某离婚,婚生女张某某归其父张某抚养,随张某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其母李某负担直至张某某十八周岁。离婚后李某一直努力工作,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但因婚生孩子张某某系女孩,随着年龄的增长,与其父亲张某一起生活非常不方便,并且其父张某长年开大车,经常不在家,疏于对女儿教育管理。婚生女儿多次打电话联系其母李某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且李某又有稳定的收入,能很好的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由于孩子已经年满12周岁,且愿意与母亲李某共同生活,故李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张某某的抚养关系。本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婚生女张某某归李某抚养,随李某共同生活,张某每月给付张某某抚养费直至十八周岁止。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我国《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离婚后,不应割裂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多些陪伴,降低父母离婚给子女造成的伤害,不因父母离婚而影响子女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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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应归谁抚养?如经过父母协议或是法院判决确定的子女抚养权是否就一成不变呢?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及子女自身的条件都可能发生变化,《民法典》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下面让我们先来听一个案例。


张某与李某于2009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2009年9月15日生育女孩张某某,现年12周岁。因张某、李某感情破裂,张某于2013年4月25日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张某、李某离婚,婚生女张某某归其父张某抚养,随张某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其母李某负担直至张某某十八周岁。离婚后李某一直努力工作,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但因婚生孩子张某某系女孩,随着年龄的增长,与其父亲张某一起生活非常不方便,并且其父张某长年开大车,经常不在家,疏于对女儿教育管理。婚生女儿多次打电话联系其母李某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且李某又有稳定的收入,能很好的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由于孩子已经年满12周岁,且愿意与母亲李某共同生活,故李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张某某的抚养关系。本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婚生女张某某归李某抚养,随李某共同生活,张某每月给付张某某抚养费直至十八周岁止。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我国《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离婚后,不应割裂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多些陪伴,降低父母离婚给子女造成的伤害,不因父母离婚而影响子女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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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0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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