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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以后孩子的抚养费可以重新更改吗(夫妻离婚小孩抚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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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9 0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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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可以变更吗?

协议离婚时


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


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进行了约定


但随着生活消费的增加


或者因意外情况等发生


导致原来约定的抚养费


不能满足子女生活需要或者无法支付


此时


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


可以变更吗?


一起来看


津南法院民一庭审理


离婚后婚生子诉其父支付抚养费纠纷案


基 本 案 情


原告陈某某的母亲梅某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2006年6月29日生育陈某某一子。2007年,梅某某与陈某准备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一份,其中约定陈某某的抚养权归梅某某,陈某每月支付梅某某2000元抚养费至陈某某满18周岁止。


2008年4月,梅某某与陈某在河北省泊头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陈某某抚养权交给梅某某,若有一天梅某某无能力抚养,则陈某某抚养权交给陈某。此后,陈某某由其母梅某某独自一人抚养,其父陈某未支付陈某某抚养费。


时间来到2021年7月,此时原告陈某某已满15周岁,即将就读高中,因其母劳动收入减少不足以抚养自己,几经调查了解,陈某的户籍地已迁至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故陈某某向津南法院起诉,要求其父陈某支付自2008年协议离婚至自己满18周岁这一时间段内的抚养费。


案 件 审 理


PART.01



离婚协议中关于被告陈某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承办法官国艳经审查查明,梅某某与陈某某于2007年11月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为前提条件,但其后二人并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而是于2008年4月签署另一《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可见,离婚当事人已对2007年达成的《离婚协议》内容反悔,该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但二人在2008年4月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PART.02



如何确定被告陈某需支付婚生子陈某某抚养费的时间及数额?


承办法官认为,虽然双方在登记离婚时约定了在梅某某抚养婚生子时陈某不负担抚养费,但该约定不妨碍婚生子在必要时向父亲陈某提出超过离婚协议书约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陈某某主张民事权利时,距其父母登记离婚已经过去13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变化,陈某某所需抚养费明显增加,且其母梅某某随着年龄增加劳动能力下降是客观事实,陈某某此时提起民事诉讼却有必要。因此,法院考虑陈某某的实际需要,并结合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判令陈某自陈某某起诉时间开始,即2021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陈某某满18周岁时止。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关于抚养费时间的认定,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法 官 有 话 说


离婚协议也是一种协议,夫妻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如果没有法定情形和理由,双方应恪守离婚协议的约定,随意变更则有失公允。但签订离婚协议后,如因物价上涨、子女上学、患病等原因,不能满足子女实际所需,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依法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或增加抚养费。


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对子女的抚养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作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约定。若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约定为另一方不需要承担,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又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实际上侵犯了子女的权利,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要求。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ND



离婚后如何带娃?抚养费谁说了算?

上海某男子有4套房离婚后只给600元抚养费,男子月入上万拒付儿子抚养费被判刑,常州一男子发现儿子非亲生要求返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新闻层出不穷,夫妻双方离婚后因抚养费争议诉至法院的案件也不在少数。抚养费不应仅仅是父母协商一致的结果或法院文书中记载的一个数字,它更应承载着父母对子女的殷切期待与深厚关爱。


抚养费还能按日核算?


马女士与樊先生原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2017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随母亲马女士共同生活,樊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后樊先生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但在2019年9月只支付了1000元,原因是樊先生认为女儿在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与其一起生活,应扣除此期间的抚养费,而马女士认为4000元抚养费不应该扣除,故将樊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樊先生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后其一直按约履行。2019年7月13日至8月8日父女一起生活26天,其间樊先生不可避免地会为女儿支出费用,但孩子的抚养费不仅包括吃、喝等生活费用,还应包含教育费支出,而教育费是系统的花销,不宜按日核算,因此法院对樊先生在与女儿生活期间应给付的抚养费酌情予以考虑,最后判决樊先生给付女儿抚养费一千元。


【说法】


北京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法官助理高艺林解释,抚养是父母对子女物质、经济、生活上的养育,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负担和日常生活的照料,这是子女健康生活的物质基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作为保障子女基本生活、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条件,必须涵盖在抚养费范围之内,但是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绝不只限于上述三种,当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其他合理费用时,父母同样应当承担支付义务。


对非婚生子女可以少承担义务?


小胡系胡母与刘先生的非婚生女。小胡以抚养费纠纷为由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先生增加抚养费,由原来的每月1300元增加到每月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上涨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小胡的生活费、教育费用支出必定有所增加,故其要求刘先生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一审法院根据小胡的实际需要及刘先生的收入水平、负担能力,依法酌定每月抚养费数额为1500元。后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小胡为非婚生子女,其出生未经其同意,故要求承担较少的抚养义务。二审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刘先生以小胡为非婚生子女为由要求承担较少抚养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高艺林解释,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会因父母恋爱或婚姻关系的消灭而受到影响。因此,即使父母分开了,子女不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表明父母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但父母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这里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而非子女,故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不应和婚生子女有所区别。


抚养费可以想加就加?


康女士与盖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2016年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盖先生抚养,康女士在每月30日前向盖先生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后因孩子入幼儿园、参加课外辅导班等原因,康女士与盖先生协商一致自2019年9月起变更抚育费为每月2500元。2020年,盖先生将康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每月65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盖先生虽以其女2019年9月入幼儿园、参加课外辅导班等原因为由要求康女士增加抚育费,但其亦自认康女士已因同样事由于2019年9月起将抚育费自1500元增加至2500元,孩子此后各项支出无变化。根据康女士、盖先生的月收入核算,双方所应负担的抚养费总额足以使得孩子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据此,盖先生要求康女士增加抚育费、支付抚养费差额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


高艺林解释,抚养费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生存权利的基本功能,决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不能因双方间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而就此固定。从开始给付抚养费到给付义务消失,常常会经历比较长的时间。社会经济条件和子女对教育、医疗等的需求变化,都可能导致先前确定的抚养费金额、给付期限不足以满足子女的现实需求。此时,应当允许子女在合理范围内向父母继续主张抚养费。


人民法院对抚养费分担的裁判,应该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考量因素。具体而言,抚养费的分担一要满足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要;二要符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要根据父母双方各自实际负担能力来合理分担。


父母要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尤其是夫妻离婚后更应该及时支付抚养费给予孩子成长经济上的保障;但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法定情形下可要求增加。除此之外,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更应包含物质之外的教育与培养,给孩子创造健康良好的成长、成才环境。


文/本报记者 宋霞



离婚那些事儿(十)子女抚养费变更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1、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支出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其他特殊情况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


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如私立学校学费),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


2、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1、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支出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其他特殊情况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


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如私立学校学费),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


2、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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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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