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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子女抚养费标准(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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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9 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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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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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认定(二)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22


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认定(二)——王某一诉王某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一向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某给付抚养费每月2500元。被告王某与原告王某一系父女关系。原告之母范某与被告于2018年6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第二项确定:原告王某一由母亲范某抚养,被告王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原告年满18周岁之日止,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自2018年7月1日起,原告王某一的医疗费用由母亲范某与被告王某共同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和医疗费。随着原告年龄增长,学习和生活费用明显增加,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至每月2500元。


裁判结果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判决:自2021年4月起至原告王某一独立生活之日止,被告王某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95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案例解读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需求等因素而确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的具体情况的不断变化,不仅每个人的经济状况有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而且,随着人们对物质生活要求的提高,以及消费水平的增长,子女在各方面的需求,使得原抚养费的数额也要随之有所变化。因此,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作出明确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子女提出的抚养费要求必须合理,如果其请求的数额已经明显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围,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一)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本案中,随着原告王某一年龄的增长,其学习和生活费用明显增加,但抚养费标准应当根据被告王某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的情况来确定。现被告王某无固定收入,负担能力有限,且相对于原告王某一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每月2500元的标准偏高。结合上一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法院酌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95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法官简介


李素云,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从事民事审判工作。


一审独任审判员:李素云法官助理:李 青书记员:张馨竹


编写人: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李 青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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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志国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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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怎么算?民法典这样规定

夫妻双方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和子女抚养费的分担问题,长期以来都是男女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通常来说只能归属于夫妻一方,所以不享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往往不愿意再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因为他们会觉得,既然孩子的抚养权不归自己,那么再给付抚养费就是在替别人养孩子。


然而,这样的想法是大错特错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所以,夫妻离婚后,不享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仍然需要向子女给付抚养费,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关于抚养费的标准,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男女双方离婚时,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法律首先允许男女双方协议确定,如果男女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才由法院来进行判决。那么,法院在判决时,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规则,来判决一方承担抚养费的金额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应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由此看来,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男女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规定得还是比较明确的,当事人可依据上述规则协商确定抚养费的负担金额。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判决确定了一方应当负担的抚养费之后,如果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子女实际生活、教育的必要支出增加,现有的抚养费金额已经无法满足子女正常生活和教育所需,那么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给付的抚养费金额。如果父母不同意支付,子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索抚养费。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数额与期限该怎么定?

婚姻关系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孩子也是双方的,不管夫妻关系是否存在,孩子的出生和成长是不可逆的。


法律规定为人父母有最起码的抚养义务,要负责孩子正常生活的相关花销,即使离婚也应该各自承担对孩子的教养责任,不能弃之不顾。


这其中就牵扯到抚养费的事情,那么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与给付期限应该怎么来算呢?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一、因抚养费引起的纠纷1.夫妻离异,孩子抚养权归属母亲

孔某与冯某原系夫妻关系,由于受到新时期女性崛起思想的灌输,冯某认定孔某不是合格的丈夫,于是带着两人的儿子小孔离开这个家,要找寻真正属于自己和儿子的健康生活。


孔某与冯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孔某觉得这个女人一定是在网上被洗脑了,简直不可理喻。离婚协议中约定相互不打扰,但是对于儿子的未来两人都有权决定,应事事商议解决。


纸面上规定的抚养费是每月一千元,但是孔某觉得应该私下也给儿子一些“零花钱”,支付方式为一月一支付,作为母亲的冯某负责收取、保管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十八周岁。


2.突然不愿支付抚养费了

孔某也没有异议,每个月利用银行卡的转账形式,自离婚之日开始支付。孔某经常来见儿子,希望影响儿子逐渐找回自己的地位,尤其在每月十号前打抚养费的时候必定要接走儿子。


后来,他发现儿子始终不愿亲近自己,就想以中断抚养费来要挟,儿子也不为所动。冯某发现孔某数月没有转账,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控告孔某不履行离婚协议,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


事实非常清楚,法院在调查后与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遂判令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抚养费共计八千元。


与此同时,自今日起于每月十号前,给付小孔当月抚养费一千五百元,至小孔十八周岁止。


二、抚养费的产生和变化1.为何会有抚养费

为什么会有抚养费这一说?因为孩子从出生开始到成年之前,基本的生活用度都要靠父母,缺乏独自获取资源的能力。父母因其个人原因违背法定义务,产生不抚养子女的行为,必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上述案例中冯某和孔某协议离婚,即使儿子不再跟随孔某一起生活,而且孔某想要获得儿子亲近的想法落空,都不能改变孔某应给付小孔抚养费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协议中对父母双方抚养义务的规定,基本可以代表最终的行为标准,没有特殊法定事由不得违背原本的协议约定,若是子女有特殊情况需要用钱,可以提出超出规定的抚养费需求。


2.抚养费具备一定的强制性

孔某答应儿子小孔由女方抚养,他相信儿子只要长大就会明白爸爸才是真的爱他,随同女方生活只是暂时需要,所以孔某也愿意支付全部抚养费,承担儿子的一切开销都没问题。


孔某和冯某的协议也明确表示按月支付抚养费,但后期儿子的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孔某擅自中断的行为是对协议内容的破坏。


因此,法院要求孔某补足所欠的抚养费金额,并继续履行协议按月支付抚养费致孩子成年。


三、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1.抚养费的具体数额

一般而言,抚养费会由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承担。因为子女随之生活的一方,将自然承担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相应成本,另一方以金钱的形式抚养子女是较为合理的。


上述案例中,孔某主观上想要接近儿子小孔,但是在客观事实上并不与小孔共同生活,对于小孔成长的实际关照肯定不如冯某。


所谓私下给小孔的“零花钱”也是自愿行为,不能作为之后中断法定抚养费的抗辩。


离婚协议中,规定的每月一千元是根据当时的基本经济水平确定的,但后来判决时距离离婚已经过去多年,需要以当时孔某的实际收入水平为准,法院调整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认定为每月一千五百元。


由此观之,抚养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与此同时,抚养费的法定具体数额只是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那么抚养费截止的具体年限为何?难道仅仅是以18岁为界限吗?


通常认为成年后具备独自生活的能力,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接受抚养并不影响其基本生活,这个时候抚养费给付到子女成年即可终止。


但实际情况仍要以子女的能力为准,如果子女不具备相关能力需要继续抚养的,也应该保证其基本生活继续给付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子女本身的实力可以决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但最低也是要到年满十六周岁,之后子女若不愿接受,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水平超过当地一般情况为由,主张不再接受父母的抚养。


但应该避免父母为了缩短抚养期限,让子女提前退学打工的情况,这样做是一种违法行为。


总的来说,父母抚养子女是家庭生活的基础,不管双方有怎样的盘根错节,都不应该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


法律出于保证子女基本生活的目的,建立抚养费也是对子女本身权益的维护,更是对父母的提醒。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关系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孩子也是双方的,不管夫妻关系是否存在,孩子的出生和成长是不可逆的。


法律规定为人父母有最起码的抚养义务,要负责孩子正常生活的相关花销,即使离婚也应该各自承担对孩子的教养责任,不能弃之不顾。


这其中就牵扯到抚养费的事情,那么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与给付期限应该怎么来算呢?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一、因抚养费引起的纠纷1.夫妻离异,孩子抚养权归属母亲

孔某与冯某原系夫妻关系,由于受到新时期女性崛起思想的灌输,冯某认定孔某不是合格的丈夫,于是带着两人的儿子小孔离开这个家,要找寻真正属于自己和儿子的健康生活。


孔某与冯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孔某觉得这个女人一定是在网上被洗脑了,简直不可理喻。离婚协议中约定相互不打扰,但是对于儿子的未来两人都有权决定,应事事商议解决。


纸面上规定的抚养费是每月一千元,但是孔某觉得应该私下也给儿子一些“零花钱”,支付方式为一月一支付,作为母亲的冯某负责收取、保管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十八周岁。


2.突然不愿支付抚养费了

孔某也没有异议,每个月利用银行卡的转账形式,自离婚之日开始支付。孔某经常来见儿子,希望影响儿子逐渐找回自己的地位,尤其在每月十号前打抚养费的时候必定要接走儿子。


后来,他发现儿子始终不愿亲近自己,就想以中断抚养费来要挟,儿子也不为所动。冯某发现孔某数月没有转账,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控告孔某不履行离婚协议,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


事实非常清楚,法院在调查后与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遂判令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抚养费共计八千元。


与此同时,自今日起于每月十号前,给付小孔当月抚养费一千五百元,至小孔十八周岁止。


二、抚养费的产生和变化1.为何会有抚养费

为什么会有抚养费这一说?因为孩子从出生开始到成年之前,基本的生活用度都要靠父母,缺乏独自获取资源的能力。父母因其个人原因违背法定义务,产生不抚养子女的行为,必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上述案例中冯某和孔某协议离婚,即使儿子不再跟随孔某一起生活,而且孔某想要获得儿子亲近的想法落空,都不能改变孔某应给付小孔抚养费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协议中对父母双方抚养义务的规定,基本可以代表最终的行为标准,没有特殊法定事由不得违背原本的协议约定,若是子女有特殊情况需要用钱,可以提出超出规定的抚养费需求。


2.抚养费具备一定的强制性

孔某答应儿子小孔由女方抚养,他相信儿子只要长大就会明白爸爸才是真的爱他,随同女方生活只是暂时需要,所以孔某也愿意支付全部抚养费,承担儿子的一切开销都没问题。


孔某和冯某的协议也明确表示按月支付抚养费,但后期儿子的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孔某擅自中断的行为是对协议内容的破坏。


因此,法院要求孔某补足所欠的抚养费金额,并继续履行协议按月支付抚养费致孩子成年。


三、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1.抚养费的具体数额

一般而言,抚养费会由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承担。因为子女随之生活的一方,将自然承担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相应成本,另一方以金钱的形式抚养子女是较为合理的。


上述案例中,孔某主观上想要接近儿子小孔,但是在客观事实上并不与小孔共同生活,对于小孔成长的实际关照肯定不如冯某。


所谓私下给小孔的“零花钱”也是自愿行为,不能作为之后中断法定抚养费的抗辩。


离婚协议中,规定的每月一千元是根据当时的基本经济水平确定的,但后来判决时距离离婚已经过去多年,需要以当时孔某的实际收入水平为准,法院调整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认定为每月一千五百元。


由此观之,抚养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与此同时,抚养费的法定具体数额只是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那么抚养费截止的具体年限为何?难道仅仅是以18岁为界限吗?


通常认为成年后具备独自生活的能力,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接受抚养并不影响其基本生活,这个时候抚养费给付到子女成年即可终止。


但实际情况仍要以子女的能力为准,如果子女不具备相关能力需要继续抚养的,也应该保证其基本生活继续给付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子女本身的实力可以决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但最低也是要到年满十六周岁,之后子女若不愿接受,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水平超过当地一般情况为由,主张不再接受父母的抚养。


但应该避免父母为了缩短抚养期限,让子女提前退学打工的情况,这样做是一种违法行为。


总的来说,父母抚养子女是家庭生活的基础,不管双方有怎样的盘根错节,都不应该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


法律出于保证子女基本生活的目的,建立抚养费也是对子女本身权益的维护,更是对父母的提醒。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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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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