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货车事故中,检察机关发现公司长期存在七项违规行为:渣土处置资质、车辆拆除防护、为设置安全员......经过走访总结,最终推动重型货车司机安全教育、右转弯必停、安装补盲镜、粘贴车身反光装置等制度的落地。
被告人潘某系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2021年4月10日,潘某接到运输渣土业务后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开展工作。次日11时许,该公司驾驶员武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驾驶该公司一辆重型货车,在道路右转弯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禁令标志指示行驶至事发路口,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承担全部责任。2022年6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以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从业禁止五年。
检察机关介入该案后,多次进行案件会商,先后发出侦查取证意见50余条,引导公安机关从人、车、制度三个维度开展调查,深挖某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该公司未取得渣土处置资质、随意制定路线、右转弯未设置安全员以及拆除车辆前下部防护装置等,这些违规因素长期存在,发生事故具有必然性。公司负责人潘某对于企业未建立安全监管体系、无资质开展渣土运输负全面责任,驾驶员个人违规因素不中断其因果关系。公司安全经理朱某在日常工作中部分履行了对驾驶员安全教育等职责,已多次提醒公司负责人潘某办理相关资质,尽到部分注意义务,认定其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无需移送起诉,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公司车队队长汪某负责具体指挥调度车辆,对于公司宏观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无责任,其调度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仅存在条件关系,对其可以归因,不宜归责。
经过专家论证,认为该公司长期存在七项违规行为,诸如安全生产作业设施及流程不符合规定、人员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车辆本身存在防护缺陷、随意指定人流密集路线、右转弯未设置安全员、管理培训制度不到位等,上述违规行为长期存在且未进行整改,发生事故是必然的结果,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渣土处置监管涉及城管、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应急等部门,为掌握行业特点,检察机关集中走访多个部门,形成翔实的走访情况综述,了解到城市建筑渣土处置存在的问题。同时,通过梳理近年来办理的25起涉重型载货汽车刑事案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四个方面建议,向党委政府提交专题报告,获地方党委主要领导肯定,推动重型货车司机安全教育、右转弯必停、安装补盲镜、粘贴车身反光装置等制度的落地。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重型货车驾驶员行车事故类案件时,应注重对幕后管理人员是否涉嫌生产安全犯罪进行同步审查。对那些疏于安全生产管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公司管理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避免出现“地位越高、离现场越远、越不担责”的不公平现象,实现该类案件源头预防,促使企业真正把安全作为生产和发展的基石。
通讯员 刘强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陶善工
在交通事故责任中,我们大多数普通群众,对于交警是收集哪些方面的证据,来支撑定责结论是懵懵懂懂,甚至是完全不了解的。那么这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交通事故纠纷证据使用吗?
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的证据,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但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责任承担依据及刑事责任的依据却与证据法基本理论不符,因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的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据,经过分析后才能予以确定,这根本不是交通警察机关的职责范围。明确地说,交通警察机关根本就没有权利来作出这两个方面的认定。
因此,在有交通事故纠纷的情况下,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可以当做证据证明来使用的,但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果有受害人能够提供机动车致害的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机动车方就应承担受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调解机关或者法院可以不采用这种证据。”法院有权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审查、改变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可不采用这种证据,而作出民事判决。
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职业危害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来进行生产操作的,如果造成了人身伤害,认定为工伤固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劳动者属于违规操作受伤,那么是否还能认定为工伤呢?
尤其在一些私营工厂,员工受伤,往往会被告知是因为员工违反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才导致受伤,因此不算工伤。企业主往往只给部分医药费,就不再负责其他。
事实上,首先要明确,是不是工伤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不是由用人单位认定。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工伤保险的保障作用还体现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或者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无论工伤的引起是否因劳动者本人的过错、用人单位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劳动者均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工伤认定不是根据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有关机关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但是不影响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员工受伤后不予配合工伤认定,实则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仅是以给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或者雇主险的方式代替工伤保险。劳动者也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以为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就无法认定工伤,因此也就默认了单位只赔付部分医药费的做法。
事实上,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如果劳动关系明确的,比如劳动者手里有劳动合同,可以由工伤职工或者委托其近亲属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劳动关系不明确的,比如用人单位不承认是劳动关系的,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然后由工伤职工或者委托其近亲属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另外,《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具体来说就是,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也不影响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
本文总结:
1,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是职工违规操作导致受伤,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就可以认定工伤;
2,是否是工伤,用人单位说了不算,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
3,职工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不配合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也不影响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职业危害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来进行生产操作的,如果造成了人身伤害,认定为工伤固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劳动者属于违规操作受伤,那么是否还能认定为工伤呢?
尤其在一些私营工厂,员工受伤,往往会被告知是因为员工违反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才导致受伤,因此不算工伤。企业主往往只给部分医药费,就不再负责其他。
事实上,首先要明确,是不是工伤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不是由用人单位认定。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工伤保险的保障作用还体现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或者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无论工伤的引起是否因劳动者本人的过错、用人单位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劳动者均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工伤认定不是根据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有关机关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但是不影响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员工受伤后不予配合工伤认定,实则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仅是以给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或者雇主险的方式代替工伤保险。劳动者也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以为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就无法认定工伤,因此也就默认了单位只赔付部分医药费的做法。
事实上,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如果劳动关系明确的,比如劳动者手里有劳动合同,可以由工伤职工或者委托其近亲属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劳动关系不明确的,比如用人单位不承认是劳动关系的,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然后由工伤职工或者委托其近亲属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另外,《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具体来说就是,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也不影响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
本文总结:
1,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是职工违规操作导致受伤,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就可以认定工伤;
2,是否是工伤,用人单位说了不算,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
3,职工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不配合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也不影响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
交通违章责任认定(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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