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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在外工作能不能变更孩子抚养权归属(前妻在外工作能不能变更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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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8 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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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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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儿读书 前妻能否变更抚养权

马先生问:我与前妻离婚近7年,儿子归我抚养,如今已13岁,在一个二线城市读初二。离婚后前妻在上海工作,现已取得上海市工作居住证。最近前妻说儿子学习成绩差,想让儿子休学到上海入读民办初中。我不同意,她以儿子偏向于跟她一起生活为由,要起诉变更儿子的抚养权。请问,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怎么判?我会失去孩子的抚养权吗?


马先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一方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若你前妻起诉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只要你年满13岁的儿子愿意随其至上海生活,且你前妻具有抚养儿子能力,法院会支持其诉请。


男方再婚孩子能让前妻抚养吗,变更抚养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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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那么,男方再婚孩子能让前妻抚养吗,变更抚养的规定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和前妻离婚时孩子归我抚养,现在如果我再婚的话,能让前妻抚养吗?


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杨静律师解答: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把孩子交由前妻抚养,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给前妻。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杨静律师解析: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 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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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变更孩子抚养权?

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改变,即父母离婚后仍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此时子女只能由一方父或母直接抚养,那么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在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吗?我们今天通过一个案例故事来揭晓答案:


【基本案情】


杨某与芦某于2007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4日育有一子芦某1。2018年9月4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芦某1归男方芦某抚养,孩子14岁之前随女方杨某生活。两人签离婚协议当日办理登记离婚手续。芦某1自出生至今生活起居一直都由杨某照顾,杨某、芦某离婚虽然约定抚养权归芦某,但芦某1在父母离婚后仍随杨某共同生活,未改变生活环境,其户口也与杨某登记在一起。为方便孩子上学,杨某在学校周边租房居住,给芦某1提供了相对稳定有利的生活学习环境。2019年5月芦某再婚,2020年10月芦某1与现任妻子的女儿出生。杨某认为在芦某1满14岁后更不适宜改变现有环境去适应芦某的新家庭,不适宜随芦某1生活。遂向北京大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芦某1抚养权从路某变更为杨某。


【法院判决】


北京大兴法院于2021年2月作出判决,判决杨某与芦某之婚生子芦某1的抚养权变更为由杨某抚养。


【律师解读】


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父母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亲,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存在为前提。根据《民法典》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具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有权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上述案例中,虽芦某与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芦某1的抚养权归芦某,但根据协议内容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离婚后芦某1一直跟随母亲杨某共同生活,实际上已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关系。且芦某1(12周岁)也表示愿意同母亲杨某一起生活。故就杨某主张的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北京大兴法院予以支持。


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改变,即父母离婚后仍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此时子女只能由一方父或母直接抚养,那么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在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吗?我们今天通过一个案例故事来揭晓答案:


【基本案情】


杨某与芦某于2007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4日育有一子芦某1。2018年9月4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芦某1归男方芦某抚养,孩子14岁之前随女方杨某生活。两人签离婚协议当日办理登记离婚手续。芦某1自出生至今生活起居一直都由杨某照顾,杨某、芦某离婚虽然约定抚养权归芦某,但芦某1在父母离婚后仍随杨某共同生活,未改变生活环境,其户口也与杨某登记在一起。为方便孩子上学,杨某在学校周边租房居住,给芦某1提供了相对稳定有利的生活学习环境。2019年5月芦某再婚,2020年10月芦某1与现任妻子的女儿出生。杨某认为在芦某1满14岁后更不适宜改变现有环境去适应芦某的新家庭,不适宜随芦某1生活。遂向北京大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芦某1抚养权从路某变更为杨某。


【法院判决】


北京大兴法院于2021年2月作出判决,判决杨某与芦某之婚生子芦某1的抚养权变更为由杨某抚养。


【律师解读】


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父母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亲,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存在为前提。根据《民法典》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具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有权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上述案例中,虽芦某与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芦某1的抚养权归芦某,但根据协议内容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离婚后芦某1一直跟随母亲杨某共同生活,实际上已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关系。且芦某1(12周岁)也表示愿意同母亲杨某一起生活。故就杨某主张的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北京大兴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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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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