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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跟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区别(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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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8 17: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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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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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过错认定

律师 丁鹏


天津美大律师事务所




俗话说:“人吃五谷杂粮,没有不得病的。”确实,去医院看病、就医是人们生活中几乎必然要遇到的事情。那么在医疗过程中,如果遇到医疗纠纷,发生损害,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有责任,应如何确定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介绍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2021年底,周某因感到不舒服,到当地某诊所看病。诊所对周某进行了“五分类血细胞分析”化验,后即进行输液治疗。两天后,未见好转;周某即转当地某甲医院治疗。某甲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出血热”,并告知周某其不能治疗该疾病。周某又到当地某乙医院,入院诊断为“肾综合征出血热”。数日后,周某去世;“死亡原因”记为“多脏器功能衰竭、肾综合征出血热(危重型)”。


周某去世后,亲属认为这三家医疗机构对周某的死亡有过错,应负责。便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此三家医疗机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面对起诉,庭审中,被告诊所坚决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坚称周某到其处就诊时并无发热症状,其诊疗无任何过错及不妥之处。两家医院亦发表了有针对性的意见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各方就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的问题各执一词。


为了确定过错,分清责任,法院委托某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就“三家医院对周某的治疗有无过错,以及该过错与周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最终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载明:某诊所在周某的治疗中存在医疗行为不规范(如未规范书写病历、未测量体温等),违反相关医疗救治规定的过错,该过错客观上延误了周某出血热疾病的早期诊断和治疗时机,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次要原因力);某甲医院未对周某规范转诊,与周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轻微原因力);某乙医院对周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根据此鉴定意见及其它证据,认为被告某诊所对周某的死亡承担30%责任,被告某甲医院对周某的死亡承担10%责任,被告某乙医院对周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已生效。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是各被告医疗机构对周某的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是否有过错,进而是否应负责的问题。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同时也是本案诉讼活动所围绕运转的中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过错”是“责任”的必要条件和必需前提。所以,确定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的,并进而确定是否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不仅是本案,也是所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核心问题。简言之,判断过错是关键。


那么,过错要如何判断呢?医疗案件区别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点是其高度的专门性、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这就造成其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像其它民事案件那样仅仅依靠当事人各方提供的书证等证据材料判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而必须进行鉴定,进而根据鉴定意见认定过错情况,即必须引入鉴定。那又要回答一个问题:进行鉴定的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呢?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通过这条法律可见,在查明事实遇到专门性问题时,鉴定程序可依当事人申请开始,也可由法院直接委托。本案中即是由法院委托。


过错问题与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问题直接相联,确认了有过错,逻辑上就要进而确认过错与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程度,即原因力的大小。在本案中,这些都属于专门性问题,均通过鉴定获得了解决,查明了相关事实。


最终,法院根据包括鉴定意见在内的证据作出判决,解决了纠纷。


【律师提示】




本案提示我们,第一,在医疗过程中,应注意留存挂号单、化验单、处方、门诊病历、住院病案等相关材料;因为这些不仅是诊疗过程的原始记录,而且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不论是否进行鉴定,都是维权必需的证据材料。如果不进行鉴定,是证明医疗关系和医疗过程的必要证据材料;如果进行司法鉴定,更是必要的鉴定材料,因为鉴定的基础是鉴定材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鉴定意见”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常见证据一样,是法定证据形式中的一种。如果在诉讼等维权过程中,遇到专门性、技术性问题,又无法通过现有证据解决的,可考虑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通过鉴定意见并结合其它证据,以查明事实,维护权利,定纷止争。


医方存在多项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是否还需担责?

为了患方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天小编就和您聊一聊“医方存在多项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是否还需担责?”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经鉴定意见确认医方存在多项诊疗过错,但与患者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此时医方仅是对患者死亡不存在过错责任,如经鉴定或法院查明,医方的诊疗过错与患者病情加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仍需担责。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鉴定意见中医方的诊疗过错与患者实际损害(包括病情是否加重、患者死亡等)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后再确认医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


实务案例参考:李某等诉B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18年X月X日,朱某因“左下肢肿痛5天”入住于A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下肢动脉硬化性闭塞症,左下肢丹毒,2型糖尿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搭桥术后状态。入院后给予抗感染、补液、消酮、监测血糖等治疗,患者间断发热,饮食差,监测血糖不平稳,尿常规示仍有酮体,诉左踝部疼痛明显,请会诊,入院第七天,下肢皮肤感染明显。双下肢彩超诊断意见:双下肢动脉硬化伴多发斑块形成,右下肢股浅动脉狭窄,双下肢胫前动脉不除外节段性狭窄,行相关治疗,病情无好转,于2018年X月28日转入B医院。入院诊断:糖尿病足Wagner3级(左下肢);2型糖尿病;糖尿病性周围血管病变;糖尿病性神经病变;糖尿病肾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梗;冠脉搭桥术后;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4级;双肺结核;心律不齐;心房颤动。行相关检查,入院即出现急性心衰症状,立即给予心电监护及吸氧,同时加强抗感染、降糖、利尿、纠正低蛋白血症及电解质紊乱,报病重,患者心功能极差,且严重贫血,于2018年X月30日行手术清创探查,术中探查可见左下肢感染较重,为尽量避免感染加重,促进创面愈合,于次月3日再次行左下肢清创,月余后先后两次行左下肢清创植皮,期间患者左足出现干性坏疽,并进行性加重,后行左小腿中上段截肢术,术后患者出现胃肠道出血及肾功能进行性恶化,给予积极止血及改善肾功能,术后患者截肢残端愈合可,于次年X月X日出院。出院后又因“血糖升高10余年,血肌酐升高1年,胸闷、气短10余天”入住于C医院,入院诊断: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晚期;肾性贫血;2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足;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梗;双侧胸腔积液。给予相关治疗后出院。出院第11天再次入住于C医院,入院后给予利尿、改善肾脏代谢、纠正贫血、控制血压、血糖、扩冠、抗血小板、强心等治疗。入院第三日出现意识模糊,寒战,体温进行性升高至39℃,伴恶心、呕吐,大便次数数次,给予抗感染等治疗。经治疗后患者循环逐渐稳定,患者出院。后患者于D医院、A医院行透析等相关治疗,最终治疗无效于2020年X月X日死亡。朱某死亡后其近亲属李某等人将B医院诉至法院主张赔偿。


鉴定意见:(一)B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朱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应用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用药前未测血药浓度,未酌情减量,存在不足;3.对患者实施截肢手术前未请多科室会诊,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不足;4.未及时转科,存在不足;5.对患者左下肢残端护理不到位,观察不仔细。(二)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与被鉴定人朱某的死亡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鉴定人出具的说明:1.关于医方医疗过错与患者出院时病情加重的关联度的问题?答复:在鉴定意见书中提到医方应用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未酌情减量及未及时转科等过错,这些都会对肾功能有影响,而患者出院时肾功能病情有加重,因此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出院时病情加重存在因果关系,鉴于治疗过程中患方曾有拒绝抑酸、止血等治疗的行为干扰了治疗,并且病情加重也是在原有疾病基础上的进展,因此医方占次要到同等的责任。2.关于患者入院时的伤残等级及出院时的伤残等级的问题?答复:患者入院时的肌酐114.5umol/L,依据《临床诊疗指南肾脏病学分册》属于正常肾功能,不构成伤残等级;出院时肌酐500umol/L多,相当于CDK4期,肾功能重度下降,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第5.4.4.4)条规定,被鉴定人出院时的伤残等级属四级。3.关于患者出院时的三期的问题?答复: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之相关规定,被鉴定人肾功能下降后需进行长期的透析等治疗,因此被鉴定人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可考虑为自入住医方之日起至死亡前一日止


法院认为, 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而构成侵权的,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患者受到损害;患者的损害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或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人员出庭陈述及出具的说明,虽然B医院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朱某的死亡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与对被鉴定人朱某的病情加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到同等责任。根据上述鉴定意见书并综合本案案情,B医院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比例为40%。


法院最终判决B医院赔偿李某等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复印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万余元。


注:本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内容已在文章下面列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还能维权吗?

有不少当事人因为费用问题或接受了医院及卫健委、医调委的建议后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市级鉴定和(或)省级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不知道如何继续维权,今天林律师给患方朋友提供一下这方面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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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全称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是由卫健委委托本地市、省级医学会鉴定,可由患方单方面启动,向卫健委医政科或医政处申请即可。医学会对于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医疗纠纷,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同时损害发生超过一年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也不再受理。


二、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代表不构成医疗损害。


医疗事故构成后不管等级及责任如何,往往对相应责任医生的声誉及事业发展影响比较大,而且医疗事故达到一定的等级后,卫健委、司法机关会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就是处罚依据。所以,省市级医学会对医疗事故的认定是比较谨慎的。同时,因为医学会的成员绝大多数


因为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还可以在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也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并不会因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而不鉴定存在医疗损害,所以实践中经常出现不构成医疗事故时,还鉴定出存在医疗损害,医院有赔偿责任。


三、不构成医疗事故有法律效力吗?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是有限的,市级鉴定不服,可以申请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仍然不服,可以起诉到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有当事人会问,为什么省级医学会鉴定不服还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呢?法院不可以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判决吗?它也是合法的鉴定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里的专门性问题,就包括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所以,该司法解释,其实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司法鉴定结论做了法律效力上的分级,在司法鉴定面前,医疗事故鉴定啥也不是,只有当双方当事人都不申请司法鉴定的时候,或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的时候,法院才会采纳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当然也会有当事人说,为什么做了医疗事故鉴定后起诉到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不准许呢?林律师要说的是,不是每一个法院每一个法官对医疗损害相关法律法规都那么熟悉,也不是每一个法官都严格按照法律办案,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还不少见,当事人如果不希望法院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判决,坚持要做司法鉴定,可以向法院信访接待室投诉,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诉讼监督,再不济可以上诉。


四、林律师维权建议。


如果进行了市级医疗事故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林律师建议:1.如果当事人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司法鉴定费,可以继续申请省级医学会鉴定;2.如果不愿诉讼,一心想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促成调解的,可以继续申请省级医学会鉴定;3.对经济赔偿没有要求,力求对医务人员行政处罚的,可以继续申请省级医学会鉴定,不服后还可以起诉到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存在医疗损害的,也可以督促行政机构进行行政处罚;4.市级医学会鉴定均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对鉴定结论是否客观把握不了的,建议找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分析案卷,确实存在医疗损害的,建议直接起诉到法院申请司法鉴定;5.省市级医学会鉴定均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建议找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分析案卷,确实存在医疗损害的,建议起诉到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不存在医疗损害或医院过错责任轻微的,建议放弃走法律程序。


希望以上观点对维权的患方朋友有用。


有不少当事人因为费用问题或接受了医院及卫健委、医调委的建议后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市级鉴定和(或)省级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不知道如何继续维权,今天林律师给患方朋友提供一下这方面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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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全称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是由卫健委委托本地市、省级医学会鉴定,可由患方单方面启动,向卫健委医政科或医政处申请即可。医学会对于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医疗纠纷,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同时损害发生超过一年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也不再受理。


二、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代表不构成医疗损害。


医疗事故构成后不管等级及责任如何,往往对相应责任医生的声誉及事业发展影响比较大,而且医疗事故达到一定的等级后,卫健委、司法机关会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就是处罚依据。所以,省市级医学会对医疗事故的认定是比较谨慎的。同时,因为医学会的成员绝大多数


因为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还可以在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也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并不会因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而不鉴定存在医疗损害,所以实践中经常出现不构成医疗事故时,还鉴定出存在医疗损害,医院有赔偿责任。


三、不构成医疗事故有法律效力吗?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是有限的,市级鉴定不服,可以申请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仍然不服,可以起诉到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有当事人会问,为什么省级医学会鉴定不服还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呢?法院不可以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判决吗?它也是合法的鉴定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里的专门性问题,就包括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所以,该司法解释,其实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司法鉴定结论做了法律效力上的分级,在司法鉴定面前,医疗事故鉴定啥也不是,只有当双方当事人都不申请司法鉴定的时候,或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的时候,法院才会采纳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当然也会有当事人说,为什么做了医疗事故鉴定后起诉到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不准许呢?林律师要说的是,不是每一个法院每一个法官对医疗损害相关法律法规都那么熟悉,也不是每一个法官都严格按照法律办案,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还不少见,当事人如果不希望法院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判决,坚持要做司法鉴定,可以向法院信访接待室投诉,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诉讼监督,再不济可以上诉。


四、林律师维权建议。


如果进行了市级医疗事故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林律师建议:1.如果当事人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司法鉴定费,可以继续申请省级医学会鉴定;2.如果不愿诉讼,一心想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促成调解的,可以继续申请省级医学会鉴定;3.对经济赔偿没有要求,力求对医务人员行政处罚的,可以继续申请省级医学会鉴定,不服后还可以起诉到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存在医疗损害的,也可以督促行政机构进行行政处罚;4.市级医学会鉴定均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对鉴定结论是否客观把握不了的,建议找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分析案卷,确实存在医疗损害的,建议直接起诉到法院申请司法鉴定;5.省市级医学会鉴定均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建议找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分析案卷,确实存在医疗损害的,建议起诉到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不存在医疗损害或医院过错责任轻微的,建议放弃走法律程序。


希望以上观点对维权的患方朋友有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精神赔偿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哪些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行政处罚 的界定

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步骤

医疗事故鉴定的2个步骤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医疗事故鉴定跟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区别(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6819.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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