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两个人打架算故意伤害吗(两个人互相打架是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18 13:20:01
  • 0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如何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两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

新京报讯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共六部分24条,从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积极促进矛盾化解,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据了解,《意见》的制定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轻伤害案件7万余件,且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或者偶然事件引发。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我国法律强调要在注重促进矛盾化解、促进刑事和解的基础上依法从宽处理。为有力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最高检、公安部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对轻伤害案件办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后制定了《意见》。


《意见》指出,办理轻伤害案件必须遵循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意见》明确,要坚持全面调查取证,注重对案发背景、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方面全面审查,厘清原委、辨明是非曲直,强调对鉴定意见要进行实质性审查,不能简单地只看结论。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准确认定共同犯罪。


《意见》强调,要牢牢把握轻伤害案件的案发特点,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作用,促进当事人的矛盾化解、纠纷解决,并注重通过不起诉释法说理修复社会关系。


《意见》要求,必须坚持以宽严相济为指导,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面,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当事人达成和解谅解,符合不批捕、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即使是轻伤害案件,也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比如,与《意见》同步下发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石某在与朱某分手后仍多次纠缠,两次深夜闯入朱某家中滋扰,造成年迈且有残疾的汪某轻伤,案发后缺乏真诚悔罪表现,一直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主观恶性较大,情节恶劣。办案机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石某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后石某被依法判处实刑。同时,《意见》提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后,也不能“不诉了之”,对被不起诉人需要承担非刑罚责任的,要依法发出检察意见。


《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注重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加强案件会商与协作配合,注重以公开听证促进案件公正处理。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保证了轻伤害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但在执法司法理念、证据审查判断、促进矛盾化解、法律适用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影响了办案质效。《意见》从司法实际出发,既保持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一致性、协调性,又注重总结近年来轻伤害案件办理中积累的经验做法,力求解决目前办案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促进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


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力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积极促进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2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妥善办理


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全面、细致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在查清事实、厘清原委的基础上依法办理案件。要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慎重把握逮捕、起诉条件。


(二)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埋下问题隐患或者激化矛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要依法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要充分借助当事人所在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组织、调解组织等第三方力量,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促进矛盾纠纷解决以及当事人和解协议的有效履行。


(三)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对因婚恋、家庭、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民间矛盾纠纷或者偶发事件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当捕即捕、当诉则诉。


二、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四)坚持全面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应当注重加强现场调查走访,及时、全面、规范收集、固定证据。建立以物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避免过于依赖言词证据定案。对适用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也应当全面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五)坚持全面审查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注重对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运用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等,准确认定事实,辨明是非曲直。


(六)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注重审查检材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文书形式、鉴定人资质、检验程序是否规范合法,鉴定依据、方法是否准确,损伤是否因既往伤病所致,是否及时就医,以及论证分析是否科学严谨,鉴定意见是否明确等。需要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专门审查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检察、侦查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对同一鉴定事项存在两份以上结论不同的鉴定意见或者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注意对分歧点进行重点审查分析,听取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开展相关调查取证,综合全案证据决定是否采信。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七)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八)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对出现被害人轻伤后果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全面分析案件性质,查明案件发生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否有涉黑涉恶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等,依法准确定性,不能简单化办案,一概机械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属于“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从严惩处。


(九)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十)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对同一被害人共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无论是否能够证明伤害结果具体由哪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的,均应当按照共同犯罪认定处理,并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等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时,对虽然在场但并无伤害故意和伤害行为的人员,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对虽然有一定参与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积极促进矛盾化解


(十一)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轻伤害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和解。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事后反悔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调查了解原因,认为被害人理由正当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和解系自愿、合法的,应当维持已作出的从宽处理决定。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相关证据和材料,应当随案移送。


(十二)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促成当事人矛盾化解,并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十三)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应当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在解决被害人因该案遭受损伤而面临的生活急迫困难的同时,促进矛盾化解。


(十四)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作用。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检调、公调对接机制,依托调解组织、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及同事、亲友、律师等单位、个人,促进矛盾化解、纠纷解决。


(十五)注重通过不起诉释法说理修复社会关系。人民检察院宣布不起诉决定,一般应当在人民检察院的宣告室等场所进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村、社区、单位等场所宣布,并邀请社区、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就案件事实、法律责任、不起诉依据、理由等释法说理。


对于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应当以不公开方式宣布不起诉决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训诫和教育。


四、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十六)依法准确把握逮捕标准。轻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认罚,且没有其他犯罪嫌疑;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等情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因其伤害行为致使当事人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社会危险性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批准逮捕。


(十七)依法准确适用不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并提供了担保,但因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谅解的,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十八)落实不起诉后非刑罚责任。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不起诉人在不起诉前已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或者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并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一般不再提出行政拘留的检察意见。


(十九)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已经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释放、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释放、变更强制措施。


(二十)对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依法从严处理。对于虽然属于轻伤害案件,但犯罪嫌疑人涉黑涉恶的,雇凶伤害他人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刑罚执行期间伤害他人的,犯罪动机、手段恶劣的,伤害多人的,多次伤害他人的,伤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残疾人及医护人员等特定职业人员的,以及具有累犯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五、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二十一)注重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办理轻伤害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作用,加强案件会商与协作配合,确保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准确;把矛盾化解贯穿侦查、起诉全过程,促进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共同开展类案总结分析,剖析案发原因,促进犯罪预防,同时要注意查找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


对于不批捕、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并与其所在单位、现居住地村(居)委会等进行沟通,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二十二)以公开听证促进案件公正处理。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邻里、律师等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以组织听证,把事理、情理、法理讲清说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对其他拟作不起诉的,也要坚持“应听尽听”。


办理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听证,按照《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二十三)本意见所称轻伤害案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标准的案件。


(二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 孙琳智


两人发生矛盾并叫人来打群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本来打架就是一种不被允许的,影响社会治安的一种行为。因此,打架是需要给予一定的处罚的,特别是打群架。因为它的影响是很恶劣的。一般来说,学生打群架只是警告教育,但是一旦性质严重也是触犯刑法的。


网友咨询:


打群架算什么罪?先是两人发生矛盾打架,然后双方叫人来打!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郑自力律师解答:


看具体行为性质:


1、如果仅仅是故意伤害性质,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如果致人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


2、如果是随意殴打他人的性质,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轻微伤以上、或者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涉嫌“寻衅滋事罪”;


3、如果是双方聚众斗殴的,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双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众斗殴罪”。


郑自力律师补充:


打群架一般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具体涉嫌罪名要看案情,一般涉案人员会被拘留,但要看具体情节、作用大小,有的可能取保候审。按实际情况,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将人打死,涉嫌故意杀人刑事犯罪或者故意伤害刑事犯罪。按故意杀人刑事犯罪进行定罪的,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故意伤害刑事犯罪进行定罪的,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郑自力律师总结:


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对于打群架的人,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况严重的,还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下的刑罚处罚,所以自己的小朋友一定要看好,否则留下污点一辈子都是抹不去的。


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3日晚,李某醉酒后步行回家,行至其居住的小区内,借着酒劲踢踹有序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的汽车车身,之后李某继续步行至附近路边,借着酒劲再次用脚踢踹停在该处的汽车车身。后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对自己酒后无故用脚踢踹他人车辆车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先后两次用脚踢踹两辆汽车车身,经鉴定车辆维修费用共计6800余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酒后踹车的行为,因其并无清醒意识去逞强斗狠,炫耀暴力,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具有逞强斗狠和满足扭曲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此外,李某只对车体表面造成损伤,且事发时人流量较小,对社会秩序影响较小。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李某与车主素不相识,也无偶发矛盾纠纷,毁坏对象的选择具有随机性、任意性,即客观上是对不特定财物进行损毁,应认定为无事生非,任意毁坏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此外,李某踢踹的是小区内有序停放的车辆,符合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特征。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案件时有发生,在认定此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上时常存在一定的争议。要准确认定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量:


一是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方面。寻衅滋事罪是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刑法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规定的,从法条规定上不难看出,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为社会管理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罪保护的法益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案件中,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一方面侵犯了财产权利,另一方面也侵犯了与财产相关的社会秩序,因此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是双重法益。因此,法益保护是界分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因素,在认定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时,根据双重法益保护的要求,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有同时侵犯社会秩序和财产权利时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否则只是一般的侵犯财产罪的行为。


二是主观认识的外在体现方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不能忽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是通过任意损毁财物发泄不满、寻求刺激,不仅有为了将财物损毁,还有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达到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效果。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动机上一般是泄愤报复心理,主观上是为了将财物损毁。因此,是否具有以寻衅滋事为目的的主观意识,是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方面的主要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主观认识的外在体现不能仅仅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简单对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毁坏财物是否事出有因,进而判断得出行为人的行为是寻衅滋事行为或是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而应重点核实行为人对被损毁财物的所有人是否有私怨、私怨与损毁财物之间的时间间隔、对损毁财物的选择上是否有特定指向等等,借此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泄愤报复还是追求精神刺激、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进而界定是涉嫌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是客观行为任意性方面。主观认识外在体现的客观行为,着重核实客观行为表现出的任意性,侵害对象的选择方面是否具有任意性,是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区别的关键。客观行为任意性的认定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侵害对象特征是否确定,具体可以从涉案地点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损毁行为侵犯的财物是否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等方面认定;另一方面是如果侵害对象特征发生变化,行为人是否还会实施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行为人对损毁的对象事前是无预谋的,属于临时起意,不管侵害对象特征发生变化与否,行为人都会实施犯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侵害对象一般是事前预谋好的,一旦侵害对象特征发生变化,行为人一般不会实施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3日晚,李某醉酒后步行回家,行至其居住的小区内,借着酒劲踢踹有序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的汽车车身,之后李某继续步行至附近路边,借着酒劲再次用脚踢踹停在该处的汽车车身。后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对自己酒后无故用脚踢踹他人车辆车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先后两次用脚踢踹两辆汽车车身,经鉴定车辆维修费用共计6800余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酒后踹车的行为,因其并无清醒意识去逞强斗狠,炫耀暴力,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具有逞强斗狠和满足扭曲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此外,李某只对车体表面造成损伤,且事发时人流量较小,对社会秩序影响较小。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李某与车主素不相识,也无偶发矛盾纠纷,毁坏对象的选择具有随机性、任意性,即客观上是对不特定财物进行损毁,应认定为无事生非,任意毁坏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此外,李某踢踹的是小区内有序停放的车辆,符合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特征。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案件时有发生,在认定此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上时常存在一定的争议。要准确认定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量:


一是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方面。寻衅滋事罪是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刑法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规定的,从法条规定上不难看出,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为社会管理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罪保护的法益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案件中,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一方面侵犯了财产权利,另一方面也侵犯了与财产相关的社会秩序,因此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是双重法益。因此,法益保护是界分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因素,在认定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时,根据双重法益保护的要求,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有同时侵犯社会秩序和财产权利时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否则只是一般的侵犯财产罪的行为。


二是主观认识的外在体现方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不能忽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是通过任意损毁财物发泄不满、寻求刺激,不仅有为了将财物损毁,还有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达到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效果。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动机上一般是泄愤报复心理,主观上是为了将财物损毁。因此,是否具有以寻衅滋事为目的的主观意识,是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方面的主要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主观认识的外在体现不能仅仅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简单对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毁坏财物是否事出有因,进而判断得出行为人的行为是寻衅滋事行为或是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而应重点核实行为人对被损毁财物的所有人是否有私怨、私怨与损毁财物之间的时间间隔、对损毁财物的选择上是否有特定指向等等,借此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泄愤报复还是追求精神刺激、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进而界定是涉嫌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是客观行为任意性方面。主观认识外在体现的客观行为,着重核实客观行为表现出的任意性,侵害对象的选择方面是否具有任意性,是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区别的关键。客观行为任意性的认定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侵害对象特征是否确定,具体可以从涉案地点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损毁行为侵犯的财物是否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等方面认定;另一方面是如果侵害对象特征发生变化,行为人是否还会实施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行为人对损毁的对象事前是无预谋的,属于临时起意,不管侵害对象特征发生变化与否,行为人都会实施犯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侵害对象一般是事前预谋好的,一旦侵害对象特征发生变化,行为人一般不会实施犯罪。





青岛王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道集团)

故意伤害罪能取保候审吗(故意伤害罪可以被取保候审吗?)

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怎么写范文(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怎么写)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界限(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定)

两个人打架算故意伤害吗(两个人互相打架是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两个人打架算故意伤害吗(两个人互相打架是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6793.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4月18日星期二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