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子女的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抚养费标准数额的具体衡量因素
1、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则,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那么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子女在父母离婚前的实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情况。有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前,生活条件较好,还报了各种学习班,在父母离婚时,就应考虑这些情况,尽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状态。以避免父母的离异,对孩子造成过多的心理恐慌。在离婚时,不能不顾子女的生活实际需要,无端地抬高抚养费要求,以此作为离婚的条件,这是不适当的。
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
对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要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能力,特别是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较强的,适当多承担一些;支付能力较弱的,适当少承担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3年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
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以此标准为基础,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显然都是不适当的。
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若双方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争议较大,而有给付抚养费义务一方的经济收入又不稳定,人民法院常会以当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作为判定给付抚养费数额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昌运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亩信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耐耐梁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一别两宽,但孩子却是彼此永远割不断的纽带。伴随未成年子女成长,抚养费成为了离异家庭中双方难以避免的问题。但大多市民对此还存在很多认识误区。
9 月 2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通过一起近日审理的案件,告诉大家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应该怎么给?
蒋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婚生子蒋小某出生。2011年5月,蒋某与刘某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蒋小某的抚养权归蒋某,刘某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直至蒋小某18周岁时止。2020年12月,蒋小某不幸摔伤,住院花费6万余元。2021年9月,蒋小某参加课外培训,费用2万元。
2021年10月,蒋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给付蒋小某自2016年9月份以来拖欠的抚养费、蒋小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课外培训费,并请求自2021年9月起,提高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
庭审中,刘某称,因蒋某拒绝其探望子女,所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刘某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无力承担高额的抚养费,并对蒋小某参加高价课外兴趣培训班的事项提出质疑;刘某已与蒋某约定抚养费数额,对于蒋小某诉请其承担医疗费及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不予认可。
上述案例中,蒋某和刘某
在蒋小某的抚养费问题上
都存在一定误区,孰是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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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了抚养费数额,一经确定不能变更?
据市中院法官张舒介绍,当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时,可以要求变更抚养费:
一是增加抚养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原抚养费数额已不能满足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子女可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二是减少抚养费。当负有抚养义务一方出现重大疾病、失业等收入骤减,无力承担原抚养费的,可起诉要求减少抚养费数额。但义务方减少抚养费情况消失后,未成年子女仍可另行起诉恢复或者增加抚养费。
本案中,蒋某与刘某的离婚协议签订日期为2011年5月,至今已有十余年之久,在此期间,物价、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都发生了变化,每月400元的抚养费显然已不能满足蒋小某的实际生活需要,蒋小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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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抚养费后,可以不再向子女支付其他费用?
张舒称,在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予,首先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考虑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本案中,蒋小某因意外摔伤住院,花费了大额医疗费用,属于因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如蒋某提供了正规医院的诊断记录、医疗费票据等证明材料,法院可以据此判令刘某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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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要承担子女日常所有花销?
抚养费的确定应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遵循必要原则。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在未成年子女存在大量培训费支出时,需结合子女实际需要、抚养义务方有无事先同意及双方的经济能力等作综合判断。
本案中,蒋某自述蒋小某参加了多个课外兴趣培训班,培训费2万元。虽然法律鼓励为了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适当让孩子参加课外培训,但培训项目要根据父母的负担能力及孩子的兴趣、实际需要等因素决定,不能为了攀比等,随意选择超出父母经济条件及孩子成长负荷的课外培训。蒋小某参加的培训班价格已明显超出正常求学孩子的平均水平,蒋某未告知刘某并征得其同意或不提出明确反对,刘某在此不知情的情况下,不用承担此类超常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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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探望子女就不给抚养费?
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另一方探望的阻挠,并不能成为另一方拒付抚养费的合法理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对拒不履行相关探望子女的裁判文书的,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若经查实,刘某无特殊事由而拖欠抚养费,则刘某应当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转自:冰城 客户端
记者王冠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22
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认定(二)——王某一诉王某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一向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某给付抚养费每月2500元。被告王某与原告王某一系父女关系。原告之母范某与被告于2018年6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第二项确定:原告王某一由母亲范某抚养,被告王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原告年满18周岁之日止,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自2018年7月1日起,原告王某一的医疗费用由母亲范某与被告王某共同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和医疗费。随着原告年龄增长,学习和生活费用明显增加,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至每月2500元。
裁判结果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判决:自2021年4月起至原告王某一独立生活之日止,被告王某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95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案例解读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需求等因素而确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的具体情况的不断变化,不仅每个人的经济状况有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而且,随着人们对物质生活要求的提高,以及消费水平的增长,子女在各方面的需求,使得原抚养费的数额也要随之有所变化。因此,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作出明确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子女提出的抚养费要求必须合理,如果其请求的数额已经明显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围,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一)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本案中,随着原告王某一年龄的增长,其学习和生活费用明显增加,但抚养费标准应当根据被告王某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的情况来确定。现被告王某无固定收入,负担能力有限,且相对于原告王某一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每月2500元的标准偏高。结合上一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法院酌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95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法官简介
李素云,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从事民事审判工作。
一审独任审判员:李素云法官助理:李 青书记员:张馨竹
编写人: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李 青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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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志国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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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认定(二)——王某一诉王某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一向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某给付抚养费每月2500元。被告王某与原告王某一系父女关系。原告之母范某与被告于2018年6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第二项确定:原告王某一由母亲范某抚养,被告王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原告年满18周岁之日止,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自2018年7月1日起,原告王某一的医疗费用由母亲范某与被告王某共同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和医疗费。随着原告年龄增长,学习和生活费用明显增加,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至每月2500元。
裁判结果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判决:自2021年4月起至原告王某一独立生活之日止,被告王某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95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案例解读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需求等因素而确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的具体情况的不断变化,不仅每个人的经济状况有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而且,随着人们对物质生活要求的提高,以及消费水平的增长,子女在各方面的需求,使得原抚养费的数额也要随之有所变化。因此,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作出明确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子女提出的抚养费要求必须合理,如果其请求的数额已经明显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围,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一)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本案中,随着原告王某一年龄的增长,其学习和生活费用明显增加,但抚养费标准应当根据被告王某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的情况来确定。现被告王某无固定收入,负担能力有限,且相对于原告王某一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每月2500元的标准偏高。结合上一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法院酌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95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法官简介
李素云,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从事民事审判工作。
一审独任审判员:李素云法官助理:李 青书记员:张馨竹
编写人: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李 青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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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保障与实施措施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离婚后应给孩子多少抚养费(离婚后给子女的抚养费多少)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67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