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一般情况下可能会造成伤害,所以就需要做伤残鉴定,对于交通事故后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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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多久做伤残鉴定?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王文涛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后做伤残鉴定的时间为在治疗结束之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王文涛律师解析: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导致一些伤残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残疾赔偿金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经现有医疗手段和医疗水平治疗后仍留下的伤情影响工作和生活进行赔偿的一个法定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进行鉴定,如有内固定的,必须待内固定取出恢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断,根据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其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纳。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王文涛律师简介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事务等诉讼和非诉业务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不能够把握做伤残鉴定的时间,导致伤残鉴定结论在诉讼赔偿中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伤残鉴定应该什么时候做?
01什么是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为了科学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种形式的损害造成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
为了解决社会生活实践中的不同需求,由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的规定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做的鉴定结论。
02伤残鉴定的内容
▶️ 1.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 2.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i级伤残至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
▶️ 3.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 4.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 5.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
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 6.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
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03伤残鉴定应该什么时候做?
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
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断,根据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
内固定不宜取出的,出具内固定不宜取出的医疗证明,不需把内固定取出,直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综上所述,对于普通的骨折伤残情况,一般在3~6个月后做伤残鉴定,由于每个人受伤部位、治疗状况不同,具体的鉴定时间也有所区别。
但迟迟不去做伤残鉴定可能就会让本来符合自身伤残的伤残等级评定时不准确,甚至评定不上伤残等级。所以,遭遇交通事故后,大部分的伤残情况还是应该越早做鉴定越好。
交通责任事故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事故责任的证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最快可现场直接出具认定书,最晚因事实不清、证据收集困难,认定时间需要中止60日,即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 5 60日)内出具;如果仍不能出具认定书,则应当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一)交通事故认定出具的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伤人、死亡事故三种,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并负责调查处理。其中,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一般如果未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事实成因清楚的,交通警察可以固定现场证据并适用简单程序处理;相反,则属于重大财产损失、伤人或死亡事故、事实不清的,需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在现场勘查完毕,组织清理现场,并恢复交通。
(二)交通事故认定出具的时间
交通事故认定的出具受到事故类型、事故事实是否查清、事故成因清晰与否、交通肇事人员是否逃逸、等因素的影响,在具体出具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无人员伤亡、无较大财产损失、无需现场勘查、事实成因清楚的交通事故,一般由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如果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3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2)有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需要勘查现场的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查现场,并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交通肇事人员逃逸、案件尚未侦破、未能在现场勘查后10内出具,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重新确定责任的,则应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注明撤销原交通事故认定书。
(4)因客观原因导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间可中止计算,但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当中止认定原因消失或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无法接受调查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证明。
(5)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6)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或当事人不涉及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伤人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认定的依据和内容
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故发生现场的情况及收集的相关证据、进行的司法鉴定制作,一般包括现场勘查、勘验及笔录、调取事发路段监控视频、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主要内容包括七部分:
(1)交通事故时间与地点
(2)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4)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5)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6)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7)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复核的程序
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分别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如果是现场制作的,应当场送达当事人;如果不是现场制作的,则应当在制作后3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除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还可以申请摘录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有异议的,则可以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交通责任事故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事故责任的证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最快可现场直接出具认定书,最晚因事实不清、证据收集困难,认定时间需要中止60日,即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 5 60日)内出具;如果仍不能出具认定书,则应当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一)交通事故认定出具的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伤人、死亡事故三种,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并负责调查处理。其中,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一般如果未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事实成因清楚的,交通警察可以固定现场证据并适用简单程序处理;相反,则属于重大财产损失、伤人或死亡事故、事实不清的,需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在现场勘查完毕,组织清理现场,并恢复交通。
(二)交通事故认定出具的时间
交通事故认定的出具受到事故类型、事故事实是否查清、事故成因清晰与否、交通肇事人员是否逃逸、等因素的影响,在具体出具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无人员伤亡、无较大财产损失、无需现场勘查、事实成因清楚的交通事故,一般由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如果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3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2)有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需要勘查现场的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查现场,并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交通肇事人员逃逸、案件尚未侦破、未能在现场勘查后10内出具,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重新确定责任的,则应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注明撤销原交通事故认定书。
(4)因客观原因导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间可中止计算,但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当中止认定原因消失或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无法接受调查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证明。
(5)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6)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或当事人不涉及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伤人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认定的依据和内容
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故发生现场的情况及收集的相关证据、进行的司法鉴定制作,一般包括现场勘查、勘验及笔录、调取事发路段监控视频、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主要内容包括七部分:
(1)交通事故时间与地点
(2)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4)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5)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6)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7)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复核的程序
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分别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如果是现场制作的,应当场送达当事人;如果不是现场制作的,则应当在制作后3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除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还可以申请摘录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有异议的,则可以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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