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法律深猴,很多人给我留言说网上很多主播讲法律,听得时候听明白了,但是实际维权时却又不知道如何做?
从本期视频开始我除了给大家讲遇到法律问题,法条是如何规定的,我还会给大家找一个近期法院关于类似案件的判决书,从头到尾给大家讲一遍,这样既有理论也有实践,同时也会告诉大家向法院要求维权所要赔偿时应该索要哪些赔偿大约多少钱,本期视频我给大家讲一讲交通肇事如何维权,今天我给大家找了 2021年甘7102民初309号判决书,以解读判决书的的形式告诉大家会更直观,因为判决书一般几千字,我就边看电脑的判决书边给大家讲解吧。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好的,我们下面看一个2021年甘肃法院真实的判决书,里面就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行人负50%的责任,但最后被撞的行人要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费、精神损失费等都可以可赔偿吗?又能得到多少赔偿金呢?
原告:唐某,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被告:李某,男,汉族,1972年5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
被告:兰州立彬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其中医疗费1.3万元、误工费2.7万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270元、营养费900元、残疾赔偿金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鉴定费1600元,以上共计26.7元
2021年5月14日19时29分许,被告李某驾驶×××号自卸低速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区松树建材厂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唐某驾驶的×××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唐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人民医院均住院治疗27天。2021年10月13日,经甘肃军平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原告唐某肋骨骨折伤残十级,左侧颌面部多发骨折后塌陷畸形伤残十级,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被告李某驾驶的×××号自卸低速货车登记在被告兰州立彬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兰州分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
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在垫付费用方面,除被告人保财险兰州分公司垫付10000元外,其垫付医疗费83381.98元。
首先,其公司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原告的损失应由事故责任人李某承担。其公司非侵权行为人,非车辆所有权人,李某亦非其公司雇佣员工,事故车辆仅在其公司挂靠运营,且与李某签署的《机动车挂靠合同》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责任明确约定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承担。其次,事故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原告方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最后,原告的各种赔偿请求虚高,部分赔偿项目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根据事故认定书由驾驶人李某按照同等责任承担合理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事故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其公司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二原告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及住院门诊发票,甘肃军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李某提交的急诊垫付费用转账记录,住院预交款凭证及收据;被告人保财险兰州分公司提交的垫付医疗费凭证,因
被告兰州立彬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保财险兰州分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发票其中部分票据与发票抬头名称不符,且外购药品及医疗器械无相关医嘱及证明,不予认可;护理用品无正规发票,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各类票据发生在原告住院期间,外购药品、医疗器械与伤情相关,在病历长期及临时医嘱单中亦已载明“自备”,护理用品亦为住院所需,故对原告提交的此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可。
被告兰州立彬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门诊收费票据产生于2020年9月28日,无法证明与交通事故相关;鉴定费发票非甘肃军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出具,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三医院门诊收费票据系二原告鉴定时产生的必要检查项目费用,与此次交通事故有关,应予认可;甘肃军平司法医学鉴定所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三医院系同一单位,故对鉴定费发票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可。
原告认为,该合同系被告兰州立彬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之间签订的合同,不能约束第三方,且合同中约定车辆保险由甲方管理方统一投保办理,事故车辆未投保商业险,兰州立彬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本院认为,从合同相对性原理来看,无论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的内部关系如何约定,该约定不能对抗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可。
2021年5月14日19时29分许,被告李某驾驶×××号自卸低速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区松树建材什字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唐某驾驶的×××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唐某、二轮摩托车乘车人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223015202000005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王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二原告被送往武威市人民医院均住院治疗27天。
2020年9月1日,经原告方申请,双方协商选定,本院委托甘肃军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原告唐某、王某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鉴定。2021年10月13日,经甘肃军平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原告唐某肋骨骨折伤残十级,左侧颌面部多发骨折后塌陷畸形伤残十级,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原告王某肋骨骨折伤残十级,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
另查明,被告李某驾驶的×××号自卸低速货车登记在被告兰州立彬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被告李某与兰州立彬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两者为挂靠运营关系。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兰州分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2月26日11时至2021年2月26日11时,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垫付医疗费83381.98元,被告人保财险兰州分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因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223015202000005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认定程序合法,本院据此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50%的赔偿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号自卸低速货车登记在被告兰州立彬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从受害人角度看,被挂靠人是车辆的名义所有人,也是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主体,挂靠只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对此无从知晓也不需要知晓,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符合民法上的外观主义原则。国家对道路运输经营设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降低车辆运输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的危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经营主体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保证第三人的权利可得到有效救济,故《道路运输条例》明确禁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租借行为。综上,对被告兰州立彬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的人保财险兰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兰州立彬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予以赔偿。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举证情况、被告的辩解意见以及法定赔偿标准,本院认定原告唐某合理损失如下:
1.医疗费142476.97元。以原、被告提供的票据为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以原告诉请为限;
3.残疾赔偿金71111.48元。
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构成两个十级伤残,按照《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依照《2020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323.40元,残疾赔偿金计算为:32323.40元/年×20年×11%=71111.48元;
4.误工费27718.20元。
根据《2020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农、林、牧、渔业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208元/年,误工期根据鉴定意见、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住院病历确定为180天,即误工费计算为56208元/年÷365天×180天=27718.20元;
5.护理费9239.40元。
根据《2020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农、林、牧、渔业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208元/年,护理期根据鉴定意见、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确定为60天,即护理费计算为56208元/年÷365天×60天=9239.40元;
6.交通费270元。10元/天×27天=270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3000元;
8.鉴定费1600元。以原告提供的票据为准;
营养费包含在残疾赔偿金范围内,不再另行赔偿;后续治疗费待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原告唐某的损失共计为26.7元,核减被告人保财险兰州分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其还需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唐某、原告王某110000元,被告李某、兰州立彬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需按责赔偿原告剩余费用14.7万元,7.3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某、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李某、兰州立彬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7.35万元;
三、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1元,由原告唐某1015元,被告李某、兰州立彬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X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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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进去千家万户,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发生交通事故后,索要哪些赔偿?以及如何计算?下面小编为你详细解说:
一、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票据并结合病历及用药明细等,确认原告共支付医疗费。
需要提供的证据为医疗费票据、病历、用药明细、诊断证明等。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及病历记载的住院天数 天,按照沧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为X元/天计算,确定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为X元/天× 天= 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住院天数以病历实际记载天数为准。
三、营养费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酌定原告的营养期为 天,每日按X元计算,原告营养费为X元/天× 天= 元。
营养期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的时长确定。
四、误工费
根据《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酌定原告的误工期为 天。其误工费应按照X元计算,计算为 X元× 天= 元。
误工期的计算标准: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护理费
根据《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酌定原告的护理期限为 天,由 人护理,护理费按照X元计算,护理费为:X元/年/365天× 天= 元。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费的计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的计算标准: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六、伤残赔偿金
根据《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 级,原告定残之日时 周岁,其伤残赔偿金应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X元计算,赔偿 年,伤残系数为 %,为X元× 年× %= 元。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七、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定残之日原告之子 周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计算,赔偿 年,伤残系数为 %,为X元× 年× %/ 人= 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八、精神抚慰金
根据《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并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 元。
一般为50000元×伤残系数,比如伤残十级,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10%=5000元。
九、交通费
根据伤者的入、出院、鉴定等实际情况且根据票据,确定交通费。
十、鉴定费
根据鉴定费票据一张,确定伤者支出鉴定费数额。
十一、残疾器具辅助费
根据《解释》第十三条及残疾器具发票,确定残疾器具辅助费数额。
十二、车辆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及车辆损失评估报告书,确定车辆损失 。
十三、拖车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拖车费。
以上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的明细,但值得注意的是,评定上伤残等级后,才能获得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此三项赔偿。
一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仅供参考)
赔偿项目
计算公式
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误工费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限(天)。
护理期限:
1.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
2.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注: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交通费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月)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的,可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修正)的规定,残疾赔偿金不再区分城镇、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20年×伤残赔偿系数②;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修正)的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镇、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修正)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区分城镇、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③×(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系数为1,下同)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注意事项
1.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0.5万至5万,死亡的,同1级伤残。
2.司法实践中,该费用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
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残疾辅助器具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19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
二
公式中相关计算标准
①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②伤残赔偿系数
根据伤者伤残的严重程度将伤者残疾划分为十个等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100%,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10%。
③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三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
1.医疗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2.误工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3.护理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4.交通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6.残疾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7.丧葬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8.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9.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0.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11.财产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四
最新交通事故诉讼证据一览表(2022)
一、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的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相关现场、车辆损失照片。
二、证明身份的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三、证明抢救费用和医疗费的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院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证明误工日期、误工费的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误工时间证明或法医鉴定确定的误工期限。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证明护理费的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的证据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4.司法鉴定意见。
七、交通费的证据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八、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的证据
1.司法鉴定意见。
2.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九、后续治疗费的证据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证据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扶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扶养关系证明。
十一、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一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仅供参考)
赔偿项目
计算公式
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误工费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限(天)。
护理期限:
1.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
2.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注: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交通费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月)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的,可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修正)的规定,残疾赔偿金不再区分城镇、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20年×伤残赔偿系数②;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修正)的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镇、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修正)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区分城镇、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③×(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系数为1,下同)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注意事项
1.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0.5万至5万,死亡的,同1级伤残。
2.司法实践中,该费用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
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残疾辅助器具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19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
二
公式中相关计算标准
①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②伤残赔偿系数
根据伤者伤残的严重程度将伤者残疾划分为十个等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100%,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10%。
③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三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
1.医疗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2.误工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3.护理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4.交通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6.残疾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7.丧葬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8.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9.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0.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11.财产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四
最新交通事故诉讼证据一览表(2022)
一、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的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相关现场、车辆损失照片。
二、证明身份的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三、证明抢救费用和医疗费的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院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证明误工日期、误工费的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误工时间证明或法医鉴定确定的误工期限。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证明护理费的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的证据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4.司法鉴定意见。
七、交通费的证据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八、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的证据
1.司法鉴定意见。
2.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九、后续治疗费的证据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证据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扶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扶养关系证明。
十一、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建筑工程纠纷需要依法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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