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鉴定费由谁承担?
如果进入诉讼程序,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先承担。审理完毕后,一般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人身损害有赔偿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均日消费×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十级伤残补助金
交通事故十级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城镇或农村)×伤残系数(10%)×赔偿年限
每个地方的人均收入不一样,需要了解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也不一样
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四、《保险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法律法规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人承担的是法定赔偿责任,作为败诉方理应承担受害者的鉴定费和案件的诉讼费。在第三者商业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赔偿责任,因此投保人因侵害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有保险公司承担。另外《保险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作为特别法要优先适用。
依据法律规定,一般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用。所以如果是交通事故的纠纷诉讼,鉴定费和诉讼费由败诉的一方来承担。
今天,海南高院对外发布,目前《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施行,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标准等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实现人身损害赔偿在调解、裁判、保险理赔等纠纷解决各环节的尺度统一,推进各环节妥善、高效化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以及其他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强化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保护意识和安全保障义务,促进提升全社会人身权利尊重和保护意识。
新闻发布会现场。海口日报记者 高潮 摄
据介绍,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401589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87831件,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的98%,占全省民事案件的21.87%。要想做好人身损害赔偿审判工作,统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显得尤为重要。海南高院制定下发了《标准》,今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已在道交一体化网络平台录入了相关赔偿标准数据,实现了诉前调解和诉讼裁判赔偿标准的统一。
《标准》主要对赔偿顺序、赔偿项目以及各赔偿项目的单证标准与计算原则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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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同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损害的赔偿顺序: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应由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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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了所有赔偿项目的证明标准,为受害人开展诉讼活动提供指引,为法院依法裁判提供准则。比如误工费的计算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需要提供个人收入证明。《标准》针对不同情形,规定了具体证明标准:
一是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明、误工期间收入损失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伤者收入损失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减少证明、工资表、银行工资卡明细等),个人收入达到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提交个税缴纳证明;
二是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收入达到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提交个税缴纳证明;
三是无固定工作单位和非个体经营的,需提供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对于误工天数的计算,需根据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核定,出院后有误工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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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赔偿金计算标准,不再进行城乡区分,彻底消除“同命不同价”现象。《标准》明确年度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以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年度被扶养人赔偿金标准以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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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了部分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额,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赔偿标准把握不一的问题。
一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按照2021年海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人/天。
二是营养费的计算,一般按照50元/天/人。
三是对于无固定收入,又不能证明其工作性质的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按照100元/天/人。
四是对于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护理费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最高不超过250元/天/人。对于护理级别及护理标准无法确定的,按照120元/天/人的标准计算。
五是对于未能提供交通票据,但根据医院病历能够确认受害人有往返医院记录的,按照40元/天的标准计算交通费。
六是住宿费按照不超过150元/天/人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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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有赔偿项目的计算原则做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一是医疗费的计算,要求所就诊的医疗机构需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符合就近治疗原则,其中与本次事故无关的治疗、检查费用、已从社会保障部门等获得报销的费用、擅自购买药品费用、重复检查等费用予以扣除。
二是后续治疗费的计算,当事人可以提前协商,无法提前协商调解的,可以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计算,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是误工费的计算,如收入没有减少的,不予赔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如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务真实存在的,误工费可予以支持。
四是护理费的计算,对于受害人因伤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等级在5级以下),可按照一次性或分期的方式计算,分期计算的,每期不超过5年,总和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是受害人因护理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的计算,亲属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每人不超过5天,具体可以结合案情遵循合情合理原则酌情确定,参照标准中对应项目计算。
六是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计算,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可以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量化。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为5000元,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可以增加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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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较为关注的鉴定费承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标准》明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申请司法鉴定支出的鉴定费,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担。司法实践中可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认的过错比例或侵权行为的过错大小来确定鉴定费的负担,凸显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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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实现了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全省层面上的统一。《标准》规定2021年1月1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该标准。
新闻多一点
海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实现城乡统一
今天,海南省高院召开海南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介绍了目前海南高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解决了广受社会诟病的“同命不同价”的问题。
根据海南高院制定的《关于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规定,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明确审理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户籍以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收入
自2020年1月1日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海南省法院共受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14629件,案由主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标的额合计57285.54万元,其中涉及城乡赔偿标准适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3件,标的额合计1753.45万元。
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开展一年多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有效化解纠纷,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赔偿标准差异,最大程度的促进实现城乡融合。有效保护了农村户籍受害者的利益,维护农村居民生活的稳定,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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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中,经常需要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那么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费用谁来承担,如何承担?
网友咨询: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费用谁来承担,如何承担?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柴少远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费用先由申请人垫付,最后根据责任比例进行支付。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柴少远律师解析:
申请司法鉴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柴少远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现为执业律师,先后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精于法律研究,勤于法律实践,忠于当事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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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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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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