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榜头法庭妥善化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让双方当事人充分感受到了司法温度。
据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间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儿子,同居期间被告没有承担起家庭义务,还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的关系,且没有承担起家庭义务,后因犯寻衅滋事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21年初刑满释放回家,导致父子间感情破裂,对孩子今后成长也造成了不利影响,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故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就一直关注双方当事人的情况,综合研判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线下与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沟通,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释法明理,言明利害关系,并从利于孩子成长的成长角度进行劝说,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邓某表示同意婚生孩子小邓由原告朱某抚养,并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2021年12月30日每月30日起至小邓年满18周岁止),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拥有探视权。
榜头法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下一步,榜头法庭将继续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人民群众的问题,让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6月17日,灌阳县人民法院通过网络远程音视频成功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在调解员的释法析理和耐心劝解下,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在妥善解决好纠纷的同时,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双方按照农村习俗办酒并且共同生活,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生育一女妞妞。原、被告双方从2016年分居至今,妞妞也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现原告认为自己已在市区购买了房产,也有稳定工作,能够更好教育、抚养妞妞,由自己抚养妞妞更有利于其成长,遂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妞妞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直至妞妞成年,并协助原告办理妞妞户口迁移的相关事项。
在处理家庭类案件时,情理往往比法理更有说服力。了解基本案情后,特委派特邀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联系原、被告时得知双方均在外地务工,不便前来调解,调解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确认身份后,利用远程视频调解对双方多次进行释法明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近年来,灌阳法院积极探索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通过不断创新方法和手段,通过与特邀调解员与调解组织进行诉调对接,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大大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有效推动诉源治理,将司法为民理念落实到工作实处,切实为群众解难、为企业解忧。
图文:陈琴
审核:邓元江
满意度调查电话:0771-12340
0771-12340是自治区民调中心电话,负责对全区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行随机调查,希望您接到调查电话时能耐心配合,并给予灌阳县政法队伍公正的评价。
感谢您对平安灌阳建设的贡献和支持!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在子女抚养权案件中,
“龙凤胎”子女的抚养权有争议时,
是由双方各抚养一个,
还是均由一方抚养?
近日,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审执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法院判决:非婚生“龙凤胎”由原告孙某某(女)抚养。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原告孙某某在读初三期间认识了被告王某某,后双方在到大理技师学院读书期间确立了恋爱关系。
读书一年半后,原告与被告一同到丽江打工,打工期间双方同居在一起。2018年5月,原告怀孕后,双方家庭为原、被告举办了婚礼。2019年2月24日,原告产下一对“龙凤胎”。
2019年4月6日,被告与原告父亲产生纠纷,引起原告的不满,导致原、被告双方发生争吵,原告遂将两个孩子带回了娘家。第二天,被告父亲与被告一起到原告娘家,双方为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被告方将两个孩子抱走。
2019年5月22日被告邀约了三人到原告娘家,为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父亲报警,派出所到现场后制止了争执,之后,被告等人离开了原告娘家。
原、被告双方因“龙凤胎”非婚生女子抚养问题产生纠纷,孙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虽原告主张非婚生女由其抚育,但考虑到非婚生子、非婚生女系“龙凤胎”,且正在哺乳期内,被告不愿意只抚养一个非婚子的实际,为了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两非婚生子女以随正值哺乳期的原告孙某某抚养为宜,待非婚生子女满两周岁后,原告或被告确需抚养一子女时可另行主张。
关于非婚生子的抚育费问题,考虑到原、被告在非婚生子女满二岁后,可另行主张子女抚育,故抚养期限暂定为非婚生子女交由原告抚育时起至满两周岁这段时间。
同时,抚养费的数额法院结合当地实际,参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和子女正值哺乳期的实际,酌情确定为每月1000元,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非婚生子女满两周岁。
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最终“龙凤胎”重新回到母亲孙某某的怀抱。
法官说法
确定子女抚养权应当坚持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正式确定了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该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我国1990年正式加入该公约。
2007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两大基本原则。
法院在抚养权人的确定等方面应遵循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不仅应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生活与教育环境等各种客观因素,而且还要考虑到他们的心理需求、精神需求、自身意愿及情感等各种主观因素,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实现子女的最大利益。
本案较好地兼顾了法理与情理,坚持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考虑到两个孩子都未满两周岁,且“龙凤胎”子女的成长具有特殊性,他们彼此依赖程度更高,共同生活比分开生活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因此,法院判决时兼顾了“龙凤胎”子女成长中生理、心理等方面的需要。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在子女抚养权案件中,
“龙凤胎”子女的抚养权有争议时,
是由双方各抚养一个,
还是均由一方抚养?
近日,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审执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法院判决:非婚生“龙凤胎”由原告孙某某(女)抚养。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原告孙某某在读初三期间认识了被告王某某,后双方在到大理技师学院读书期间确立了恋爱关系。
读书一年半后,原告与被告一同到丽江打工,打工期间双方同居在一起。2018年5月,原告怀孕后,双方家庭为原、被告举办了婚礼。2019年2月24日,原告产下一对“龙凤胎”。
2019年4月6日,被告与原告父亲产生纠纷,引起原告的不满,导致原、被告双方发生争吵,原告遂将两个孩子带回了娘家。第二天,被告父亲与被告一起到原告娘家,双方为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被告方将两个孩子抱走。
2019年5月22日被告邀约了三人到原告娘家,为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父亲报警,派出所到现场后制止了争执,之后,被告等人离开了原告娘家。
原、被告双方因“龙凤胎”非婚生女子抚养问题产生纠纷,孙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虽原告主张非婚生女由其抚育,但考虑到非婚生子、非婚生女系“龙凤胎”,且正在哺乳期内,被告不愿意只抚养一个非婚子的实际,为了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两非婚生子女以随正值哺乳期的原告孙某某抚养为宜,待非婚生子女满两周岁后,原告或被告确需抚养一子女时可另行主张。
关于非婚生子的抚育费问题,考虑到原、被告在非婚生子女满二岁后,可另行主张子女抚育,故抚养期限暂定为非婚生子女交由原告抚育时起至满两周岁这段时间。
同时,抚养费的数额法院结合当地实际,参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和子女正值哺乳期的实际,酌情确定为每月1000元,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非婚生子女满两周岁。
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最终“龙凤胎”重新回到母亲孙某某的怀抱。
法官说法
确定子女抚养权应当坚持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正式确定了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该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我国1990年正式加入该公约。
2007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两大基本原则。
法院在抚养权人的确定等方面应遵循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不仅应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生活与教育环境等各种客观因素,而且还要考虑到他们的心理需求、精神需求、自身意愿及情感等各种主观因素,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实现子女的最大利益。
本案较好地兼顾了法理与情理,坚持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考虑到两个孩子都未满两周岁,且“龙凤胎”子女的成长具有特殊性,他们彼此依赖程度更高,共同生活比分开生活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因此,法院判决时兼顾了“龙凤胎”子女成长中生理、心理等方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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