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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变更孩子抚养权多久宣判成功(变更抚养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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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8 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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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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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变更抚养权什么时候宣判?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抚养权是指对子女进行抚养的权利,夫妻离婚时要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而子女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那么无证据变更抚养权什么时候宣判?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有哪些?接下来华律邀请尚晓宁律师为您解答。


问题一:无证据变更抚养权什么时候宣判?尚晓宁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抚养权变更案件的,什么时候宣判要依据审理的程序而定,普遍程序要6个月内审判,简易程序要3个月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问题二: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有哪些?尚晓宁律师解答: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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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孩子抚养权需要哪些证据?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


导读:变更孩子抚养权不是随便就可以变更,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情形。那么变更孩子抚养权需要哪些证据?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


变更孩子抚养权需要哪些证据?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养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1)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5)如果对方经济困难,不利于继续抚养孩子的,可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多久审理完?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夫妻离婚后,一方想用不正当手段达到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目的,法院这么判

法院判决孩子归母亲直接抚养


父亲却将孩子留在自己身边


一个月后居然另行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对此,法院将如何判决


快来跟随小编一起看看这起案件吧




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2013年3月生育一子小丙,2021年2月两人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考虑到乙女为某学校在职在编教师,收入稳定,工作时间较为固定,年满45周岁且无其他子女,而甲男经营音响店,工作时间较不规律,与乙女婚前另育有一女,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判决婚生子小丙由乙女直接抚养。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甲男并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没有将小丙交给乙女抚养。乙女依法申请执行后,甲男仍然抗拒执行,导致小丙长期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人为割裂了孩子与母亲的联系。2021年4月,小丙八岁一个月时,甲男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正上小学的小丙向一审法院表示,愿意跟随甲男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2021年2月经长沙中院终审判决小丙由乙女抚养,但自2019年上半年起,小丙实际跟随甲男共同生活至今。现小丙已年满8周岁,亦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甲男共同生活。结合甲男的抚养能力、小丙的生活现状及意愿,对甲男主张变更小丙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在甲男和乙女的离婚纠纷中,长沙中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婚生子小丙由乙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上述判决生效后,甲男并未将小丙交由乙女直接抚养,不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反而在离婚判决生效仅一个多月时,又向法院另行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规定变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抚养关系需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目的是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所谓真实意愿,应指未成年人在不受外界或第三人干扰情况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甲男无视法院生效判决,导致乙女无法依生效判决直接抚养小丙,阻断了孩子与母亲正常的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干扰了年龄尚幼、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思想。


二审法院认为小丙的表述是在长期无法与母亲相处、亲近的情况下作出,小丙对母亲处于不正常、不充分的认知中不足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唯一依据,且这种不充分认知状态,完全是因甲男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造成,因此甲男不应从其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中获益。甲男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本案具备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故二审法院对甲男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常晓华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应当予以尊重。但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尚不成熟,很多时候对自己的选择缺乏正确认识,所以他们的陈述并不是决定其由谁直接抚养的唯一因素,该“尊重”仍然需要建立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之上。


离婚一方在法院已经判决将小孩归另一方直接抚养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采取恶意抢夺、隐匿等非法手段拒不将小孩交给直接抚养人,抗拒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己方长期接触小孩的优势影响和改变未成年子女的想法,并造成孩子随己方长期生活的既成事实。随后又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及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为由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此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基本案情、离婚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变更事由等因素,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判断,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随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更不能纵容变相对抗法院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文化修养等方面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本案中甲男不遵守法院生效判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很明显在“立德树人”方面给孩子做了很坏的示范。本案判决正是通过对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从真正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探寻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从而确定未成年人由谁直接抚养。同时,倡导天下父母通过言传身教给孩子做个好的榜样,并向全社会传递尚法崇德、明理增信的法治理念和正确价值导向。





法院判决孩子归母亲直接抚养


父亲却将孩子留在自己身边


一个月后居然另行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对此,法院将如何判决


快来跟随小编一起看看这起案件吧




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2013年3月生育一子小丙,2021年2月两人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考虑到乙女为某学校在职在编教师,收入稳定,工作时间较为固定,年满45周岁且无其他子女,而甲男经营音响店,工作时间较不规律,与乙女婚前另育有一女,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判决婚生子小丙由乙女直接抚养。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甲男并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没有将小丙交给乙女抚养。乙女依法申请执行后,甲男仍然抗拒执行,导致小丙长期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人为割裂了孩子与母亲的联系。2021年4月,小丙八岁一个月时,甲男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正上小学的小丙向一审法院表示,愿意跟随甲男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2021年2月经长沙中院终审判决小丙由乙女抚养,但自2019年上半年起,小丙实际跟随甲男共同生活至今。现小丙已年满8周岁,亦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甲男共同生活。结合甲男的抚养能力、小丙的生活现状及意愿,对甲男主张变更小丙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在甲男和乙女的离婚纠纷中,长沙中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婚生子小丙由乙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上述判决生效后,甲男并未将小丙交由乙女直接抚养,不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反而在离婚判决生效仅一个多月时,又向法院另行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规定变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抚养关系需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目的是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所谓真实意愿,应指未成年人在不受外界或第三人干扰情况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甲男无视法院生效判决,导致乙女无法依生效判决直接抚养小丙,阻断了孩子与母亲正常的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干扰了年龄尚幼、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思想。


二审法院认为小丙的表述是在长期无法与母亲相处、亲近的情况下作出,小丙对母亲处于不正常、不充分的认知中不足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唯一依据,且这种不充分认知状态,完全是因甲男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造成,因此甲男不应从其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中获益。甲男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本案具备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故二审法院对甲男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常晓华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应当予以尊重。但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尚不成熟,很多时候对自己的选择缺乏正确认识,所以他们的陈述并不是决定其由谁直接抚养的唯一因素,该“尊重”仍然需要建立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之上。


离婚一方在法院已经判决将小孩归另一方直接抚养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采取恶意抢夺、隐匿等非法手段拒不将小孩交给直接抚养人,抗拒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己方长期接触小孩的优势影响和改变未成年子女的想法,并造成孩子随己方长期生活的既成事实。随后又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及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为由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此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基本案情、离婚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变更事由等因素,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判断,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随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更不能纵容变相对抗法院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文化修养等方面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本案中甲男不遵守法院生效判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很明显在“立德树人”方面给孩子做了很坏的示范。本案判决正是通过对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从真正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探寻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从而确定未成年人由谁直接抚养。同时,倡导天下父母通过言传身教给孩子做个好的榜样,并向全社会传递尚法崇德、明理增信的法治理念和正确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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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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