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在日常生活中已屡见不鲜,未婚同居关系同婚姻家庭关系一样是社会组成的部分,它是人们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未婚同居关系本身归属于道德评价范畴,就法律上来说既不十分提倡也不明确反对。当未婚同居产生矛盾,要求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法院才会受理。本期以案说法来聊一聊“未婚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孔某与龚某在外务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而后不久双方同居生活,但对外并未以夫妻名义相称。同居期间,孔某在服装工厂上班,月薪4000元;龚某在电子厂上班,月薪8000元。2018年,龚某购买一辆汽车用于工作,并登记在其名下,花费12万元。2020年6月,双方协议解除同居关系时,对购置车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法律经审理认为,非婚同居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并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居者的个人劳动所得、受赠所得、投资所得及其非因共同生活需要所购置的个人财产,均应归于个人所有,不属于同居共同财产。审理过程中,龚某称车辆系自己为工作需要出资购置,同居期间,双方的收入相互独立;孔某未能举证车辆系双方共同出资购置。因此法院认定车辆为龚某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析产,怎么析“产”?
典型案例:
皇某(男)与郑某(女)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15年开始同居。2015年12月11日,买受人郑某与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幢房屋,皇某2012年购置一辆汽车,分期五年贷款。皇某与郑某在2017年分居一年后再次同居。皇某2021年5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人对于房屋的所有权、汽车的所有权以及分局一年的收入财产分割产生异议。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何为同居:
所谓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或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同居的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要件为:(1)未经结婚登记(2)以共同生活为目的(3)共同主体是男女双方(4)以公开的夫妻关系或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因此,本案中皇某与郑某构成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受理的案由为同居析产。
2.所析之“产”的性质认定:
同居期间的财产范围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是指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这些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法院查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按份共有,则按照按份共有的性质进行认定。因此,本案中皇某与郑某同居期间所购置的房子双方对于按份共有并未进行举证,因此应当认定此房屋应当认定为共有财产。
3.析“产”的处理方式:
根据所析之“产”的种类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2)同居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如果同居期间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其所得应为共同财产。
(3)同居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
(4)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5)同居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6)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7)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8)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因此,本案中房屋应当按照共有财产处置。皇某与郑某分居期间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自己所有。皇某要求分割的车辆已经报废,标的物已经灭失,不再具备分割的条件,应当不予分割。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民法典》第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已失效)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已失效)第十一条:“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法律上同居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婚姻关系被撤销或无效后的同居关系。对于婚姻关系被撤销或无效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处理,法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所称的非婚同居指的是前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涉及到解除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以及其他问题,本文只探讨非婚同居的财产问题。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非婚同居的财产问题这里可以区分为内部效力及外部效力。
1、内部效力
(1)民法以意思自治为主,如果非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对双方的财产有约定的(最好是书面约定)从其约定;
(2)如果无约定的,以个人财产制为原则,兼顾同居主体的共同利益。非婚同居前和非婚同居后的财产归属个人所有,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即使是双方共同劳动所得的,能分清双方贡献力大小或出资额多少,按照贡献力大小及出资额多少分割财产。同样,对于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债务也可依据前述比例原则进行分配。但当双方共同经营所得或者债务无法量化各自贡献的,则需要依据公平原则等比例份额共同享有或承担。
如果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所得的财产为共同生活必需品不易量化的可视为双方共同承担的费用,比如日常生活所需的柴米油盐。但是对于一方经常性支出无法量化的可以概算下平均每天的支出额或月支额,以此作为个人费用支出标准。
2、外部效力
(1)非婚同居主体对双方财产作出了约定的,第三人对此信赖的,并依据该协议同居当事人进行经济活动的,则受前述协议约束,只得向一方或双方主张权利或义务。
(2)非婚同居主体未对双方财产作出约定的,则依据前述,双方财产为个人所得,第三人只得向一方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
3、江苏省规定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法律上同居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婚姻关系被撤销或无效后的同居关系。对于婚姻关系被撤销或无效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处理,法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所称的非婚同居指的是前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涉及到解除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以及其他问题,本文只探讨非婚同居的财产问题。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非婚同居的财产问题这里可以区分为内部效力及外部效力。
1、内部效力
(1)民法以意思自治为主,如果非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对双方的财产有约定的(最好是书面约定)从其约定;
(2)如果无约定的,以个人财产制为原则,兼顾同居主体的共同利益。非婚同居前和非婚同居后的财产归属个人所有,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即使是双方共同劳动所得的,能分清双方贡献力大小或出资额多少,按照贡献力大小及出资额多少分割财产。同样,对于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债务也可依据前述比例原则进行分配。但当双方共同经营所得或者债务无法量化各自贡献的,则需要依据公平原则等比例份额共同享有或承担。
如果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所得的财产为共同生活必需品不易量化的可视为双方共同承担的费用,比如日常生活所需的柴米油盐。但是对于一方经常性支出无法量化的可以概算下平均每天的支出额或月支额,以此作为个人费用支出标准。
2、外部效力
(1)非婚同居主体对双方财产作出了约定的,第三人对此信赖的,并依据该协议同居当事人进行经济活动的,则受前述协议约束,只得向一方或双方主张权利或义务。
(2)非婚同居主体未对双方财产作出约定的,则依据前述,双方财产为个人所得,第三人只得向一方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
3、江苏省规定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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