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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父母贷款买房需要打借条吗怎么办(父母出资购房可以打借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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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7 18: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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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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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女方父母钱买房,未写收据,是否有必要写?

问题:夫妻双方共同借女方父母钱买房,暂时未写收据,是否有必要写? 万一日后离婚,只有转款证据,是否有男方不认的风险?


大源按揭郑大源答:


最重要的还是好好经营夫妻感情,只要不离婚,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无所谓你我了。


要说万一离婚,如果男方不承认,法律上会认为父母给子女(已婚)视同仅仅给一个人的,属于个人所有,比如父母掏钱,给已婚的子女买房,视同仅仅给子女本人的,至于子女的配偶是不能分享的!


从这个角度来分析,钱还不还不是问题,但是分配财产的时候,这个借款属于女方一人所有,要先从家庭的财产单独给女方的。如果这个借钱买了房子,房子给女方单独所有。


如果买了车子等易耗品,等离婚的时候,车子等不存在了,怎么办?


那就算借钱吧!需要还给岳父母。


如果男方不承认,也不肯从夫妻财产分割出部分钱还给岳父母,也需要打官司吧,离婚起诉的也很多。


当然为了稳妥起见,你可以写一份借条给你的父母,让你的老公签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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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时房产该怎分



婚前男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这时候要分两种情况:父母是否全额出资。


如果父母全额出资,产权也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房产就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约定,离婚时,女方不能要求作为夫妻共同房产进行分割。


如果父母只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剩余房款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屋判给男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因房价上涨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由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




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难点: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出资购房时,没有说明购房款是赠与还是借款,法官会怎么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男方父母为男方婚前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男方的个人赠与。


如果该出资款项是男方的借款,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债务是一方债务还是双方债务,然后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如果为借款的话,应当提供借款方面的证据,哪怕是转账记录、男方签字的借条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会推定房款为对男方的个人赠与。


信之源律所法律看点│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

2003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011年8月12日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父母一方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以上三个条文出台的时间跨越18年,商品房的价格也从低到高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对于婚前出资,没有其他情况,优先推定为是对出资方子女个人的赠与,与儿媳妇或女婿无关,父母一般不会后来反悔从而向子女主张返还,因而纠纷较少。


但是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则不同。当子女离婚时,父母一般不愿意儿媳或女婿分走一半出资,则往往与自己子女串通,以民间借贷、夫妻共债为由要求子女归还。当房屋首付款高到要掏光六个钱包的时候,情况就变得更为复杂,法院的判决也各不相同,判决书说理论证都很正确,但判决结果可能截然相反,大致相同的事实作出不同的判决比比皆是!


笔者做了一个统计,在裁判文书公开网搜索栏内输入民间借贷、父母出资关键词,共查询到39份由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作出的终审裁判文书,均是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部分出资,后因子女离婚父母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返还该出资的情形。其中21份裁判文书认定该出资性质为赠与,占比54%;18份裁判文书认定该出资为借款,占比46%。认定为赠与的21份裁判文书中,父母一方出具借条的有12份,占比57%,该借条系无儿媳或女婿签字的单方借条;认定为借款的18份裁判文书中,父母一方出具借条的有9份,占比50%,该9份借条同样均为单方借条。


判决也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比如北京法院倾向于认定出资为借款;上海法院则倾向于认定出资为赠与。


目前由于技术原因,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准确鉴定文书的书写时间,儿媳或女婿一方提出借条书写时间的鉴定申请时,往往会被法庭驳回。另一方面,诉讼各方均心知肚明:借条大多是起诉时补写。但是,在认定为借款的裁判文书中,凡父母向法庭出示借条的,法官均肯定了借条对出资性质的证明作用。


也就是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29条不再将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的性质首先推定为赠与,但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从未有法官贸然将该出资的性质全然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先推定为赠与。因此,仅就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而非《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纠偏。


笔者目前正代理这么一起案件。两原告为老丈人与丈母娘,被告1为女儿,被告2为女婿,被告1与被告2正在离婚。两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购房出资550万元。两被告2017年12月份结婚,没有生育子女。2019年8月份购买了一套学区房,被告1父母出资550万元,被告2父母出资200万元。房屋总价1200万元,首付款900万元,300万元系银行贷款。2019年10月21日,被告1、被告2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按份共有登记在双方名下,女方即被告1占80%份额,男方即被告2占20%份额。之所以这样登记,正是考虑到了女方父母出资的情况,好让他们安心:即便将来离婚,该80%的房屋份额能有效保证女方及其父母的出资利益。2020年1月30日,两被告共同签字向被告2的父母出具借款200万元的借条。


2020年7月,被告2起诉被告1离婚;2021年3月,两原告起诉两被告,要求归还购房借款550万元及利息。目前两被告离婚一案尚未判决。


笔者代理的是女婿即被告2一方。这个案子利益格局很清楚,起诉实际针对的只有被告2。诉讼中,原告出示了一份借条,借条陈述:2019年因购房缺少资金,两被告向两原告共同借款550万元。借条只有俩原告与被告1签字,借条落款日期写的是2020年2月1日。被告2则提交了一份形成于2020年6月份的录音证据,录音中被告1与被告2就离婚一事起了争执。被告1非常清楚的表述,其父母从未声明过购房出资款是借款,从未要求写过借条,被告2的父母出资200万元却要求两人写借条的行为很不地道。


一审判决书出来后还是惊到我了,我方败诉的的理由只有一句:没有证据证明该出资为赠与!对我方提交的录音证据则只字不提。判决两被告共同归还550万元借款,并从起诉第二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判决书说理部分比较简单(基层法院法官太忙,没工夫做到精雕细琢)。


我方决定上诉,在上诉时明确提出两点:1、当庭播放录音,且在裁判文书中对是否采纳该录音进行说理;2、请求对借条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以判定借条日期系倒签。目的是让法庭注意到录音证据的重要性以及明确借条记载内容并非真实即可。很快,二审法院裁定以原判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重审过程历经11个月,期间三次庭前会议,法官非常认真,非常专业。第三次庭前会议时,法官明确,没有哪一对夫妻买房时会进行份额登记,更不会将份额登记成20%与80%;法官驳回了我方提交的借条形成时间的鉴定申请(意料之中),但要求被告1明确是否对录音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案件进行到此,法官的裁判思路已基本呈现。即录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均会被认可;借条何时书写的已没有意义,因为借条将不会被作为认定原被告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依据,所以鉴定已无必要。合议庭开庭审理后2个月判决书电子送达,判决结果是确定该550万元购房出资系被告1的个人债务,被告2无需偿还。我方胜诉。


目前,两原告与被告1不服该重审判决已提起上诉,但我认为,上诉结果应当不会有实质性改变。毕竟,案件决定发回重审时,二审法院也是相当谨慎的。


可见,父母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事后该不该返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我个人认为很多老人辛苦了一辈子,没有特殊情况,年轻人还是把钱还给老人家吧!


记得三年前的一个冬天,住在我家斜对面的一对从国企退休的老夫妻过来咨询我,这对老夫妻慈眉善目,携手走在院子里自带岁月静好的滤镜。他们家儿子刚结婚需要买房。但是,老夫妻就这一套大房子,寻思把这套房卖了在市里首付一套大的给小两口住,全款一套小的给老两口住。老人担心,要是这儿媳妇没过几天好日子就跟儿子离婚了,给他们的房子岂不要被儿媳分走一半?让我给个主意。 因此,本文最后给可敬的中国老父母们提出几点避坑建议:


1、转款时备注“借款”;


2、通过其他亲朋转款,即先将钱打入他人账户,再由他人账户转入子女账户;


3、在家庭微信群里向子女讨要出资款或表达需要偿还的意思;


4、让子女不定时归还部分出资,并备注为“还购房借款”;


5、与儿媳、女婿谈话时带入话题,表达需要还款的意思,并及时录音保留,多录几次备用。


俗话说,人民币是人的“亲骨肉”,关键时刻其实人民币比亲骨肉靠谱,愿大家守护住“亲骨肉”!


本文原创


叶雪飞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刑事三部副主任。


叶律师2008年执业,代理数百起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处理过大量复杂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和对案件独有的心得体会。叶律师对待工作严谨专业,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受到了广大当事人及家属的一致认可。


擅长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事、遗产继承及执行案件等。


2003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011年8月12日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父母一方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以上三个条文出台的时间跨越18年,商品房的价格也从低到高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对于婚前出资,没有其他情况,优先推定为是对出资方子女个人的赠与,与儿媳妇或女婿无关,父母一般不会后来反悔从而向子女主张返还,因而纠纷较少。


但是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则不同。当子女离婚时,父母一般不愿意儿媳或女婿分走一半出资,则往往与自己子女串通,以民间借贷、夫妻共债为由要求子女归还。当房屋首付款高到要掏光六个钱包的时候,情况就变得更为复杂,法院的判决也各不相同,判决书说理论证都很正确,但判决结果可能截然相反,大致相同的事实作出不同的判决比比皆是!


笔者做了一个统计,在裁判文书公开网搜索栏内输入民间借贷、父母出资关键词,共查询到39份由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作出的终审裁判文书,均是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部分出资,后因子女离婚父母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返还该出资的情形。其中21份裁判文书认定该出资性质为赠与,占比54%;18份裁判文书认定该出资为借款,占比46%。认定为赠与的21份裁判文书中,父母一方出具借条的有12份,占比57%,该借条系无儿媳或女婿签字的单方借条;认定为借款的18份裁判文书中,父母一方出具借条的有9份,占比50%,该9份借条同样均为单方借条。


判决也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比如北京法院倾向于认定出资为借款;上海法院则倾向于认定出资为赠与。


目前由于技术原因,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准确鉴定文书的书写时间,儿媳或女婿一方提出借条书写时间的鉴定申请时,往往会被法庭驳回。另一方面,诉讼各方均心知肚明:借条大多是起诉时补写。但是,在认定为借款的裁判文书中,凡父母向法庭出示借条的,法官均肯定了借条对出资性质的证明作用。


也就是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29条不再将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的性质首先推定为赠与,但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从未有法官贸然将该出资的性质全然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先推定为赠与。因此,仅就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而非《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纠偏。


笔者目前正代理这么一起案件。两原告为老丈人与丈母娘,被告1为女儿,被告2为女婿,被告1与被告2正在离婚。两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购房出资550万元。两被告2017年12月份结婚,没有生育子女。2019年8月份购买了一套学区房,被告1父母出资550万元,被告2父母出资200万元。房屋总价1200万元,首付款900万元,300万元系银行贷款。2019年10月21日,被告1、被告2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按份共有登记在双方名下,女方即被告1占80%份额,男方即被告2占20%份额。之所以这样登记,正是考虑到了女方父母出资的情况,好让他们安心:即便将来离婚,该80%的房屋份额能有效保证女方及其父母的出资利益。2020年1月30日,两被告共同签字向被告2的父母出具借款200万元的借条。


2020年7月,被告2起诉被告1离婚;2021年3月,两原告起诉两被告,要求归还购房借款550万元及利息。目前两被告离婚一案尚未判决。


笔者代理的是女婿即被告2一方。这个案子利益格局很清楚,起诉实际针对的只有被告2。诉讼中,原告出示了一份借条,借条陈述:2019年因购房缺少资金,两被告向两原告共同借款550万元。借条只有俩原告与被告1签字,借条落款日期写的是2020年2月1日。被告2则提交了一份形成于2020年6月份的录音证据,录音中被告1与被告2就离婚一事起了争执。被告1非常清楚的表述,其父母从未声明过购房出资款是借款,从未要求写过借条,被告2的父母出资200万元却要求两人写借条的行为很不地道。


一审判决书出来后还是惊到我了,我方败诉的的理由只有一句:没有证据证明该出资为赠与!对我方提交的录音证据则只字不提。判决两被告共同归还550万元借款,并从起诉第二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判决书说理部分比较简单(基层法院法官太忙,没工夫做到精雕细琢)。


我方决定上诉,在上诉时明确提出两点:1、当庭播放录音,且在裁判文书中对是否采纳该录音进行说理;2、请求对借条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以判定借条日期系倒签。目的是让法庭注意到录音证据的重要性以及明确借条记载内容并非真实即可。很快,二审法院裁定以原判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重审过程历经11个月,期间三次庭前会议,法官非常认真,非常专业。第三次庭前会议时,法官明确,没有哪一对夫妻买房时会进行份额登记,更不会将份额登记成20%与80%;法官驳回了我方提交的借条形成时间的鉴定申请(意料之中),但要求被告1明确是否对录音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案件进行到此,法官的裁判思路已基本呈现。即录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均会被认可;借条何时书写的已没有意义,因为借条将不会被作为认定原被告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依据,所以鉴定已无必要。合议庭开庭审理后2个月判决书电子送达,判决结果是确定该550万元购房出资系被告1的个人债务,被告2无需偿还。我方胜诉。


目前,两原告与被告1不服该重审判决已提起上诉,但我认为,上诉结果应当不会有实质性改变。毕竟,案件决定发回重审时,二审法院也是相当谨慎的。


可见,父母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事后该不该返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我个人认为很多老人辛苦了一辈子,没有特殊情况,年轻人还是把钱还给老人家吧!


记得三年前的一个冬天,住在我家斜对面的一对从国企退休的老夫妻过来咨询我,这对老夫妻慈眉善目,携手走在院子里自带岁月静好的滤镜。他们家儿子刚结婚需要买房。但是,老夫妻就这一套大房子,寻思把这套房卖了在市里首付一套大的给小两口住,全款一套小的给老两口住。老人担心,要是这儿媳妇没过几天好日子就跟儿子离婚了,给他们的房子岂不要被儿媳分走一半?让我给个主意。 因此,本文最后给可敬的中国老父母们提出几点避坑建议:


1、转款时备注“借款”;


2、通过其他亲朋转款,即先将钱打入他人账户,再由他人账户转入子女账户;


3、在家庭微信群里向子女讨要出资款或表达需要偿还的意思;


4、让子女不定时归还部分出资,并备注为“还购房借款”;


5、与儿媳、女婿谈话时带入话题,表达需要还款的意思,并及时录音保留,多录几次备用。


俗话说,人民币是人的“亲骨肉”,关键时刻其实人民币比亲骨肉靠谱,愿大家守护住“亲骨肉”!


本文原创


叶雪飞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刑事三部副主任。


叶律师2008年执业,代理数百起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处理过大量复杂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和对案件独有的心得体会。叶律师对待工作严谨专业,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受到了广大当事人及家属的一致认可。


擅长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事、遗产继承及执行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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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7月2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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