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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恶意欠薪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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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7 11: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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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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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5000元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据劳动午报消息,近期,检察机关向社会发布了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5个典型案例,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惩力度。记者邀请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褚军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勇、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主任余尘,由他们为劳动者支招,解析劳动者一旦被拖欠工资后如何依法维权。


职工可通过多种渠道讨要被拖欠工资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褚军花说,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拖欠部分或全部的工资,如果职工被拖欠工资后,褚军花建议通过以下方式来维权:


一是双方协商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事宜后,职工可以先通过和用人单位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二是调解解决。如果本单位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工可以向其申请调解;如果没有,就北京而言,职工可以向市级和各区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解决。


劳动仲裁解决。职工如果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职工可以直接向有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解决”和“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这两种解决方式只能选择其一进行。


四是诉讼途径解决。职工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职工在维权的过程中,褚军花建议多收集一些证据材料,比如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条、银行的工资明细、考勤记录等。


职工可通过刑事的手段进行维权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主任余尘说,职工提供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这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侵犯职工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职工除了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外,对于一些恶意欠薪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刑事的手段进行维权。


为了让更多的劳动者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勇介绍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本罪是刑法第276条之一所规定的罪名,是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罪名。


依照《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张勇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数额较大”一般是指:(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一般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情形。


“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一般是指:(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余尘建议,如果单位或个人拖欠职工工资达到上述立案标准,职工可以向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其责令单位或个人支付工资。此时,如果单位及个人仍不支付工资报酬,则职工可以向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要求其按本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如果单位或个人确因自然灾害或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无法在指定时间到达现场,则不应当按刑事案件处理。


因此,余尘建议职工个人在进行维权时,最好是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综合考虑各种主客观因素,最终再确定是否选择通过刑事的手段进行维权。(劳动午报记者 余翠平)


责任编辑:刘英杰


暴力讨债的立案标准

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思想碰到不诚信或恶意拖欠的行为时,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会被恶化升级,暴力讨债、入室逼债、堵门要债、偷财抵债、非法拘禁等行为也时有出现。


暴力讨债罪不是刑法上规定的罪名,谈不上立案标准。关于暴力讨债,可能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也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93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此前司法实践中,催收非法债务往往伴随着跟踪、伤害、限制人身自由、毁坏财物等行为,可能触及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名,但只有催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会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针对这种行为以寻衅滋事罪予以规制,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此次将采取“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填补了对高利贷整治乃至对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


1、非法手段有哪些


刑法条文规定的非法手段列举了三种行为方式且没有“其他”条款,即: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软暴力)


其中第一条是暴力;第2、3条是扫黑和套路贷斗争中总结的类似软暴力行为。


当不同种类的具体行为方式的情节要件和危害结果各自并不满足立案标准时,可否考虑将不同种类的具体行为方式的情节要件和危害结果混合评价是罪量要素解释与适用的一个重大问题。如果主张三种具体行为方式可以混合评价,则认为三种具体行为方式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理论上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完全可以解释为属于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暴力,要求暴力、胁迫具有真实的现实可能性 。而“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则属于“软暴力”的范畴,只要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胁迫具有现实可能性即可。


两者亦存在竞合的可能性。实际上在草案一审稿时对三种具体行为方式及其情节要件表述为:“(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情节较轻的;(3)恐吓 、跟踪、骚扰他人,情节严重的。”从这一表述我们可以看出,三种具体行为方式是按照行为性质从重到轻,情节从轻到重排列的,这种情形下不同具体行为方式的情节要件和危害结果各自不能 满足立案标准时在刑法理论和实务领域都是允许按照 “轻行为吸收重行为”的原则予以混合评价的。但是在之前《软暴力意见》中就已经明确了暴力行为与软暴力行为性质的并列性。


最后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三种具体行为方式的情节要件统一规定为“情节严重的”, 实质上从立法上认定三种具体行为方式性质上没有差异,因此不得在不同种类的具体行为方式各自并不满足立案标准时将不同种类的具体行为方式混合评价,也就是说每一种具体行为方式的危害结果和情节要件均未达到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入罪门槛时不宜对行为人以犯罪论处,以避免刑法不当扩大打击范围。


2、何为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法律并未对暴力、威胁的程度及造成的伤害程度作出规定,即只要使用暴力、威胁即可。强调行为,不重视结果。


催收非法债务罪可以说是从寻衅滋事罪中细化出来的,精准打击。它与寻衅滋事罪的主要客体是致的,行为方式上也有重合之处,具体而言,催收非法债务罪也可以表现为暴力打他人或者恐吓、辱骂等寻衅滋事方式。但是,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也有明显区别,寻衅滋事罪系无理取闹、无事生非、借故生非,或者逞凶斗狠,而催收非法债务罪行为人是为了索要非法债务。


3、非法手段催收合法债务是否构成本罪?


本罪只打击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等非法债务的行为,但在索取合法债务的过程中也可能采取类似的非法手段,但不构成本罪。因为债权人之所以采取非法方式催讨合法债务,往往与债务人履行义务有关,不宜与催讨非法债务相提并论。对于使用非法手段催讨合法债务,符合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构成条件的,可以以有关犯罪论处。


暴力讨债入刑,对打击和规范借贷市场的催收行为,无疑是效果明显的,它时时刻刻提醒着非法催收人员,一招不慎可能触犯刑法。


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通过正规途径借贷,准确识别套路贷,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如果遇到暴力催收非法债务,出现法条中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拖欠220名农民工623万元工资,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

近日,经江西省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案被告人范某恶意拖欠220余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23.54万元,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该案系江西近年来涉案金额最大,受害人人数最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范某挂靠于南通市凯发建筑劳务公司,2018年8月,他以该公司名义从筑地建筑有限公司承接南昌新力公园一号项目。


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间,作为该项目劳务分包的实际负责人,范某陆续雇佣泥工、木工、瓦工、钢筋工等20余个农民工班组进场施工。施工结束后,筑地公司已向南通凯发公司支付了1967万余元的劳务费,但范某未将收到的劳务费全部支付给农民工。


2020年1月,因拖欠民工工资,该项目处于停工状态,筑地公司又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结算100万元给南通凯发公司用于发放拖欠的民工工资,但范某收到汇票后,仍未付清拖欠的民工工资。2020年10月,南昌市高新区劳动监察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范某依旧拒不整改。


工人们屡次讨要工资无果后,陆续前往南昌市高新区劳动监察局反映被拖欠工资情况,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发现范某欠薪数额大、涉及人数多,被欠薪工人诉求强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2021年2月,建议南昌市高新区劳动监察局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搜集、固定相关证据,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2021年10月,被告人范某被抓获归案。


案件经验总结


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阶段,检察院依法主动履职,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


一是采取自行补充侦查和协调公安机关配合的方式补充侦查、完善证据,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效果。


二是坚持“为民办实事”,拓宽渠道追讨欠薪,积极挽回工人损失。在建议高新区劳动监察局移送犯罪线索的同时,检察机关与劳动监察局、公安、法院等单位联动,安抚数百名欠薪工人情绪、释法说理,引导理性维权。同时,与筑地公司、相关单位部门及工人代表等共同商议所欠工资的解决方案,筑地公司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筹得薪资441万余元垫付给被欠薪工人,增强了执法活动的实效性,部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劳动成果得到有效维护。


三是通过依法指控,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践行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检察承诺,为劳动者合法权益构筑起了刑事检察保护屏障。


(江西南昌高新检察)



近日,经江西省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案被告人范某恶意拖欠220余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23.54万元,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该案系江西近年来涉案金额最大,受害人人数最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范某挂靠于南通市凯发建筑劳务公司,2018年8月,他以该公司名义从筑地建筑有限公司承接南昌新力公园一号项目。


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间,作为该项目劳务分包的实际负责人,范某陆续雇佣泥工、木工、瓦工、钢筋工等20余个农民工班组进场施工。施工结束后,筑地公司已向南通凯发公司支付了1967万余元的劳务费,但范某未将收到的劳务费全部支付给农民工。


2020年1月,因拖欠民工工资,该项目处于停工状态,筑地公司又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结算100万元给南通凯发公司用于发放拖欠的民工工资,但范某收到汇票后,仍未付清拖欠的民工工资。2020年10月,南昌市高新区劳动监察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范某依旧拒不整改。


工人们屡次讨要工资无果后,陆续前往南昌市高新区劳动监察局反映被拖欠工资情况,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发现范某欠薪数额大、涉及人数多,被欠薪工人诉求强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2021年2月,建议南昌市高新区劳动监察局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搜集、固定相关证据,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2021年10月,被告人范某被抓获归案。


案件经验总结


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阶段,检察院依法主动履职,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


一是采取自行补充侦查和协调公安机关配合的方式补充侦查、完善证据,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效果。


二是坚持“为民办实事”,拓宽渠道追讨欠薪,积极挽回工人损失。在建议高新区劳动监察局移送犯罪线索的同时,检察机关与劳动监察局、公安、法院等单位联动,安抚数百名欠薪工人情绪、释法说理,引导理性维权。同时,与筑地公司、相关单位部门及工人代表等共同商议所欠工资的解决方案,筑地公司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筹得薪资441万余元垫付给被欠薪工人,增强了执法活动的实效性,部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劳动成果得到有效维护。


三是通过依法指控,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践行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检察承诺,为劳动者合法权益构筑起了刑事检察保护屏障。


(江西南昌高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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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4月1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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