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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分割,如果离婚时不清楚对方的财产怎么分割(婚后财产分割,如果离婚时不清楚对方的财产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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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7 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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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如何分割?

以案说“典”


条文 案例 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四章 离婚


第四节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言俗语


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只要夫妻双方未特别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约定其他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两口子感情好时,自然不存在分割财产之事,但当闹起离婚时,大到房子、汽车,小到一个床单被罩可能都在双方计较之中。夫妻双方离婚,共同生活的基础不复存在,自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系到双方离婚后的生活质量,历来是矛盾较为集中的问题之一。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这在双方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中均可以适用;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适用于诉讼离婚中。


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子女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以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其他财产,均不属分割之列。双方协议时,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如约定的内容规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均属规避法律的约定。人民法院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的,按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会区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产、房屋以及知识产权等不同类型财产而作不同处理,原则上作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


在农村,夫妻共同财产往往还包括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土地、果园等。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以案释法


案例一2011年6月,张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订婚,因张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多得补偿,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婚后不到3天,张某继续到外地上学,陈某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其娘家居住。其后,陈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58700元而多次发生争执。2013年,张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二人离婚。离婚后,陈某要求张某父母返还自己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张某父母以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钱已经花完为由拒不交出。多次索要无果后,陈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某父母再次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土地补偿款是陈某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陈某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对于张某父母辩称的该款全部用于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的理由不予认可,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父母偿还陈某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


案例二原告刘某婚前签订了关于南市区三丰路利民街住房1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刘某婚前交清房款首付款124247元。婚后原告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农业银行办理贷款185000元。婚后原告共计偿还贷款42963.83元(到原告起诉时即2014年12月22日),原、被告缴纳楼房后期费用款12890元,原、被告共同装修费用50000多元,以上花费合计款105853元。关于该房产的分割,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共同花费的105853元应为原、被告共同财产。根据该房的现状、购买价格及时间、贷款数额、婚后装修花费、偿还贷款等情况,对该房作出如下分割:位于南市区三丰路利民街欣鑫文雅苑1-3-xxxx住房1套归原告使用,原告自己偿还剩余房贷;原告酌情给予被告补偿款53000元。


法官说法


01


与过去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过错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在财产分割上体现对过错方的否定评价,这里的过错指的是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对离婚存在过错的情形。因此,无过错方在起诉离婚时可以将该原则运用在财产分割请求中,要求对方少分财产。


02


夫妻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付首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双方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03


离婚时男女双方应当举证证明应当分割的财产为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小产权房因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不予分割,违法犯罪所得亦不在人民法院分割之列。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机动车行驶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使用。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债务的清偿(共同债务要共还)


法言俗语


《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曾有两种倾向,一种是为了保护举债方配偶的利益,即让举债人偿还,配偶不签字的不用承担偿还责任。这种倾向导致了实践中大量出现借离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另一种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倾向也导致出现了夫妻一方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形,而且有的情况下,一方借款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让另一方偿还有失公平。正如上文分析,《民法典》平衡了债权人以及举债方配偶的利益,适当增加了债权人的审查义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合理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离婚时债务清偿的基本准则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先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清偿完毕后,余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再由双方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共同债务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夫妻约定或人民法院判决对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仅具有对内的约束力。如果债权人不予认可,离婚当事人双方对债权人仍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一方承担了超过约定或人民法院判决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以案释法


案例一董某某与赵某某于1999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2001年,董某某与他人合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欠了很多外债。2009年,赵某某向董某某提出离婚,董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两人就孩子抚养及其他财产问题达成一致,但是针对两笔债务未达成一致。2008年,董某某向贾某借了25万元,并承诺一年后连本带息偿还给贾某,董某某没有钱偿还,希望妻子与自己共同承担该笔借款。赵某某认为,这笔借款是董某某以个人名义借的,自己并不知情,不应当由她分担。此外,对于董某某欠村里小卖部的600元烟酒钱,赵某某认为这属于董某某自己的消费支出,应当属于董某某的个人债务,也不应当由她分担。由于对这两笔债务双方一直争执不下,赵某某于2009年10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对这两笔债务进行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董某某向贾某借款25万元的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未直接用于家庭生活,但是用于夫妻双方都认可的企业经营活动,并且企业的经营所得也用于家庭生活,所以,这25万元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赵某某对该笔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被告董某某欠村里小卖部的600元烟酒钱,属于被告一方因不合理的开支所负的债务,这600元债务属于被告董某某的个人债务,应当由被告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


案例二张某某与吴某某二人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9月5日离婚。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与邵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全额200万元,借款期限18个月,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借款仅限于家庭生活需要,固定每月利息3%。截至邵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本诉之日,该200万元欠款未偿还,仅由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利息共计52万元。现邵某某主张,该笔借款系张某某与吴某某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并向一审法院提供《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明双方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另提交吴某某与于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用于证明该笔借款的用途为吴某某用于对外放贷。张某某对此予以认可,并表示该笔借款于邵某某打款当日即按照吴某某的指示转给案外人尹某某,转款的目的是用于其二人对外放贷以挣取其中的利息差额,尹某某系与吴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的于某某之妻。一审法院认为,对于邵某某向张某某提供借款一事,有邵某某向法庭出示的《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现本案中争议焦点为该笔借款是否应作为张某某与吴某某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邵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张某某在收到邵某某转账当日,将该笔款项转至尹某某账户内。根据尹某某陈述,该款项系其丈夫于某某向吴某某所借,吴某某对此虽不予认可,但其提供的向于某某出借款项所用资金


案例三林某是销售铁矿粉的老板,陈某与林某长期存在业务往来,经双方结算,截至2018年12月31日,林某尚欠陈某铁矿粉货款共计20万元。2019年1月,林某与孟某结婚。2019年2月15日,林某、陈某签订《还款协议》,林某承诺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在2019年12月30日前逐步还清等内容。后林某一直未还,陈某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夫妻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法院认为,《还款协议》系林某一人所签,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欠款并不是用于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所需。妻子孟某既未在《还款协议》中签名,也未在事后进行追认,亦未参与丈夫的日常生产经营。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该欠款并非两被告共同的意思表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判定所欠货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孟某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首先由双方协商,如果双方能够对债务承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则可以通过登记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登记,将共同达成的债务承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协议写人离婚协议中,一旦完成离婚登记,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02


因为债权人并未参与到双方达成的债务承担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债务承担方式中,所以该承担方式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即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或任何一方主张全部清偿。


03


如果债权人另案起诉夫妻一方或双方,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夫妻双方或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夫妻任何一方实际承担了超过双方约定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中判决其承担的债务份额的,对于超过部分,实际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转自: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婚姻财产纠纷咨询律师:离婚时,对方存款不知道有多少怎么办?

杭州离婚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中,会遇到各种各样有关分割银行存款的问题。


比如,离婚的话,我可以申请调取我老公的银行流水吗?


最长能调多长时间的?


如果对方把钱转出去了,我可以追回来吗?


万一对方查我的流水,时间太久我记不清每笔流水去向怎么办啊?


针对银行存款的各种焦虑,李晓娟律师今天和大家讲讲,离婚时银行存款的分割问题。


首先,法官会要求双方提供存款余额,如果双方对余额没有异议,就不需要提供银行流水了。


如果一方对存款余额有异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去调取银行流水。在杭州两个律师拿着法院调查令可以去银行调取,不需要法官亲自去调。


如果不知道对方的银行卡号,至少要提供在什么银行有开卡,否则,法官不会给你开调查令来查一下所有银行是否有账户。


有些当事人会担心对方注销卡,自己查不到对方的资金去向,这个问题也不用担心,即便银行卡注销了,账户流水也还是可以查的到的。


如果通过银行流水查出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转出去的大笔金额,可以要求对方说明去向,如果不能合理说明的,可以对这笔转账金额进行分割,甚至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


当然,您也没有必要担心自己不能记起所有的转账去向,一般情况下法官会要求说明近一年内的大额支出去向,而不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支出。


有关离婚存款分割的法律问题,李晓娟律师没有讲到的,您可以继续联系咨询。


离婚后,夫妻一方对财产分割不满意还能重分吗?

离婚是当事人对婚姻家庭失望后最终的无奈选择,对有些人来讲离婚是一种逃脱,只要能够逃脱其他的便都无所谓。


对有些人来讲,离婚是一场交易,以法律为羁绊的交易,拿不到想要的东西便不允许轻易散场,尤其是夫妻之间的财产。


说到这里便产生了一个问题,离婚后对财产分割不满意,这个时候还能重分吗?


一、协议离婚后,产生的财产纠纷1.财产分配出现问题

宋某女和唐某男登记结婚的时候,各自想法就跟别人不一样,对于财产始终很看重。婚后俩人生育儿子唐小宝,双方的情绪也没有因此缓和,甚至因为孩子的问题反而使得两人矛盾重重。


婚前唐某男有相当数目可观的积蓄,这也是吸引宋某女的主要原因,尤其是三处房产让人分外眼红。


但是唐某男对家庭财产的控制极严,宋某女根本没有插手的空间,于是想到用离婚来分割财产。


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唐某男也逐渐看清了对方的真实意图,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更偏向于唐小宝。


双方现居住房屋,在实际所有权的问题上直接登记,归儿子唐小宝所有。


唐某男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外,不愿被宋某女占更多便宜,宋某女认为儿子的就是自己的,于是答应了离婚协议的内容,后来却发现了情况不对。


2.宋女士的诉求

于是宋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想要更改原本的内容,把房子掌握在自己手里。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约定,重新划分关于唐某男房产的部分权益,分得其中至少一套房子。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宋某女要求的内容不应该被认可,这违背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属于因个人私利产生的财产纠纷。


此前双方已经约定房子归儿子唐小宝所有,是得到双方肯定的合法结果。后续宋某女要求分割该房屋,并不能拿出当时分割财产时唐某男有任何不法行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


因此,不得对已经产生效力的财产分割结果进行改变,驳回原告宋某女的诉讼请求。


二、离婚的财产分割1.离婚后重分财产的诉求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财产分割要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具体的分割方法,只要自愿达成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依法获得效力。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财产分割事宜,根据最终生效的协议书作为财产分割的结果,并予以法律保护。如果对分割的结果不满意,按法律规定已经离婚的双方本身,有权向法院提起关于财产分割的诉讼。


对于原本协议内容的履行,产生实际纠纷的也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相关部门会审核当时的离婚协议书,并且调查落实的结果,根据对约定的实践来分析是否需要重新分割。


上述案例中,宋某女本身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已经认定,当时签订并没有提出异议,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的结果应该按照约定履行。


对于这样一种财产分割情况,后来她又反悔即是对协议的违约,若是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得不到正常程序的支持,故法院予以驳回合情合理。


2.什么样的情况才符合标准

通过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来,无论结果如何法院首先允许当事人起诉,只要涉及财产的分割问题,有疑惑即可寻求法律的帮助,而不是将已定的离婚协议书作为唯一生效标准。


之后履行协议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对事实争论不清的情况,法院将持续调解离婚双方的权益纠纷。当一方表示财产分割不合理,需要重新分割时法院肯定这一主张的,尊重质疑、允许质疑。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定主张的合理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就有相关的规定: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毕竟讲事实摆道理是明确真相的基本准则,不能仅靠怀疑来推翻已经形成的协议。财产分割事关双方,法律不偏袒任何一方,凭借证据可以重新分割,没有证据就依照协议。


上述案例中,宋某女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但是经法院调查宋某女无证据表明,唐某男有私自处理共同财产的不轨行径,也不能提出合理的原因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因此,法院最终维持原本协议并且驳回宋某女的请求,属于合理合法的判定。




三、离婚后重分财产的条件1.存在不法行为即为无效

当然,若是财产分割确实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也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法,出现离婚以后重新划分财产的请求法院也会受理的。


只要发现在当时签订离婚协议时,对方有不法行为,导致本人对财产的预估出现错误认知,就可以据此认定协议内容不合理。


法院需要根据新的诉求和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明确真实情况,在肯定证据充分有效的前提下,可以判决重新分割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当事人涉嫌侵占,以非法方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导致最终另一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受损。


2.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即使是离婚之后协议签订已经生效,只要证据足够证明存在上述行为,发现的一方就可以追溯当时的离婚协议书无效,对财产分割提出新的主张,这样的做法可以保证财产分割的公平和正义为主要原则。


隐藏、转移等行为是对共同财产的私自处理,本身就不符合法律对夫妻间合法权益的保护,这样做出的财产划分不能作为被隐瞒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要抑制阴谋的产生,允许事后发现的责任追究,体现出对恶劣行径的处罚和对良好社会风气的维护,也是对奉公守法所有人的权益保护体现。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离婚是当事人对婚姻家庭失望后最终的无奈选择,对有些人来讲离婚是一种逃脱,只要能够逃脱其他的便都无所谓。


对有些人来讲,离婚是一场交易,以法律为羁绊的交易,拿不到想要的东西便不允许轻易散场,尤其是夫妻之间的财产。


说到这里便产生了一个问题,离婚后对财产分割不满意,这个时候还能重分吗?


一、协议离婚后,产生的财产纠纷1.财产分配出现问题

宋某女和唐某男登记结婚的时候,各自想法就跟别人不一样,对于财产始终很看重。婚后俩人生育儿子唐小宝,双方的情绪也没有因此缓和,甚至因为孩子的问题反而使得两人矛盾重重。


婚前唐某男有相当数目可观的积蓄,这也是吸引宋某女的主要原因,尤其是三处房产让人分外眼红。


但是唐某男对家庭财产的控制极严,宋某女根本没有插手的空间,于是想到用离婚来分割财产。


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唐某男也逐渐看清了对方的真实意图,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更偏向于唐小宝。


双方现居住房屋,在实际所有权的问题上直接登记,归儿子唐小宝所有。


唐某男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外,不愿被宋某女占更多便宜,宋某女认为儿子的就是自己的,于是答应了离婚协议的内容,后来却发现了情况不对。


2.宋女士的诉求

于是宋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想要更改原本的内容,把房子掌握在自己手里。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约定,重新划分关于唐某男房产的部分权益,分得其中至少一套房子。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宋某女要求的内容不应该被认可,这违背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属于因个人私利产生的财产纠纷。


此前双方已经约定房子归儿子唐小宝所有,是得到双方肯定的合法结果。后续宋某女要求分割该房屋,并不能拿出当时分割财产时唐某男有任何不法行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


因此,不得对已经产生效力的财产分割结果进行改变,驳回原告宋某女的诉讼请求。


二、离婚的财产分割1.离婚后重分财产的诉求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财产分割要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具体的分割方法,只要自愿达成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依法获得效力。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财产分割事宜,根据最终生效的协议书作为财产分割的结果,并予以法律保护。如果对分割的结果不满意,按法律规定已经离婚的双方本身,有权向法院提起关于财产分割的诉讼。


对于原本协议内容的履行,产生实际纠纷的也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相关部门会审核当时的离婚协议书,并且调查落实的结果,根据对约定的实践来分析是否需要重新分割。


上述案例中,宋某女本身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已经认定,当时签订并没有提出异议,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的结果应该按照约定履行。


对于这样一种财产分割情况,后来她又反悔即是对协议的违约,若是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得不到正常程序的支持,故法院予以驳回合情合理。


2.什么样的情况才符合标准

通过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来,无论结果如何法院首先允许当事人起诉,只要涉及财产的分割问题,有疑惑即可寻求法律的帮助,而不是将已定的离婚协议书作为唯一生效标准。


之后履行协议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对事实争论不清的情况,法院将持续调解离婚双方的权益纠纷。当一方表示财产分割不合理,需要重新分割时法院肯定这一主张的,尊重质疑、允许质疑。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定主张的合理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就有相关的规定: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毕竟讲事实摆道理是明确真相的基本准则,不能仅靠怀疑来推翻已经形成的协议。财产分割事关双方,法律不偏袒任何一方,凭借证据可以重新分割,没有证据就依照协议。


上述案例中,宋某女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但是经法院调查宋某女无证据表明,唐某男有私自处理共同财产的不轨行径,也不能提出合理的原因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因此,法院最终维持原本协议并且驳回宋某女的请求,属于合理合法的判定。




三、离婚后重分财产的条件1.存在不法行为即为无效

当然,若是财产分割确实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也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法,出现离婚以后重新划分财产的请求法院也会受理的。


只要发现在当时签订离婚协议时,对方有不法行为,导致本人对财产的预估出现错误认知,就可以据此认定协议内容不合理。


法院需要根据新的诉求和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明确真实情况,在肯定证据充分有效的前提下,可以判决重新分割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当事人涉嫌侵占,以非法方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导致最终另一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受损。


2.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即使是离婚之后协议签订已经生效,只要证据足够证明存在上述行为,发现的一方就可以追溯当时的离婚协议书无效,对财产分割提出新的主张,这样的做法可以保证财产分割的公平和正义为主要原则。


隐藏、转移等行为是对共同财产的私自处理,本身就不符合法律对夫妻间合法权益的保护,这样做出的财产划分不能作为被隐瞒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要抑制阴谋的产生,允许事后发现的责任追究,体现出对恶劣行径的处罚和对良好社会风气的维护,也是对奉公守法所有人的权益保护体现。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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