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关注”可获得更多内容
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立案阶段
立案
立案时只做“形式审查”(只审查“可不可以告",不审查“能不能告的赢”)。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就可以告。带着材料如:起诉状证据证件等前往管辖的法院申请立案,立案部门会审查材料并处理。立案部门审查后,符合起诉条件,材料齐全的,7日内立案并通知交诉讼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7日内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民事诉讼起诉条件包含这些: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简单地说就是:谁-→告谁-→告什么-→有什么证据-→到哪里告
书写起诉状
起诉状的拟定可以参照如下格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___,性别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民族___,住址___,身份证号码_____,联系电话___。
被告:姓名___,性别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民族___,住址___,身份证号码______,联系电话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温馨提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也有诉状模板可以参考。
在评论区留言,可有机会获得更多免费文书模版
准备证据
起诉时法院只要求有初步的证据即可,立案后举证期内可再补充提交证据(被告方也可提交证据),过了举证期的证据由法官视情况处理。建议尽量在立案时将全案的证据准备妥当,并列好证据目录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
逾期提交证据该如何处理?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证据予以采纳。
2、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
3、如果当事人非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但应当对当事人处以训诫。
缴纳诉讼费
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司法速算器”来查询。一般以诉讼标的多少而定,立案后由原告先预交(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和特殊群体可向法院申请诉讼费的减、免、缓),后期由法官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诉讼费谁承担承担多少。原告拒绝预交诉讼费的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
财产案件受理费计算依据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
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照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纳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纳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特别提示:在诉讼中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或者原告申请撤诉,或者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
二、审判阶段
分案
法院立案后,诉讼服务中心会将案件随机分配给审判业务庭的具体某位法官承办,承办法官在分配到案件后需先将诉讼材料(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送达对方当事人。
送达方式一般有以下六种:
① 直接送达
② 电子送达:是指法院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手段进行的送达。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应依照下列条件和程序进行:(1)必须经受送达人同意,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2)电子送达方式只适用于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的送达。(3)电子送达的具体手段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及时收悉的能够确认受送达人可以收悉的方式。
③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调解书不适用于留置送达。
④ 转交送达
⑤ 邮寄送达
⑥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的方式。
开庭审理
送达完成后,法官会按照传票确定的时间、地点如期开庭,届时当事人要准时到庭参加庭审,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按自动撒诉处理。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开庭完毕后,法院会制作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
三、执行阶段
强制执行
如果败诉方不理睬或拖延履行,那胜诉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两年内及时申请,所需材料为“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等。
四、其他问题
负担不起高额诉讼费
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在提供相关资料佐证且经核实无误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
对裁判结果不服
如果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上诉时间、上述途径会在一审裁判文书上载明。
在评论区留言,可有机会获得免费文书模版
民事诉讼文书模板
撤诉谈话笔录 / 撤诉申请书 / 先予执行申请书 / 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公证书)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 再审申请书移送执行申请书 / 延期举证申请书
提级执行申请书 / 诉讼费缓(或减、免)交申请书 /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 民事反诉状
放弃诉讼请求声明书 / 二审答辩状 / 证据保全申请书 /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执行调查令申请书 / 执行主体变更申请书 / 代理词 /财产保全反担保申请书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 强制申请执行书(法院裁定/判决) / 民事答辩状 / 授权委托书
民事上诉状 / 民事起诉状
民商事仲裁
仲裁反请求书 / 财产保全申请书 / 变更代理人申请书
文章
联系
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案件委托代理之时,往往需要向当事人和家属解释清楚办案期限问题,因刑事案件涉及的办案单位包括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程序性的制度设计相对复杂,且多数当事人和家属对此并不熟悉。
同时,寻求律师帮助的刑事案件客户,往往是涉案当事人已经被正式羁押,此时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羁押期限是其当下最关注的问题,而办案期限也决定了何时能有一个确定性的结果。
因此,很多律师会有一种感受,在整个辩护过程中,向当事人和家属释明办案期限,似乎成了一个经常性的工作。如果中间存在误解,会影响当事人、家属对律师的信任;如果经常性的解释,则会占用律师大量的工作时间。本文拟从实务角度出发,结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当事人和家属释明办案期限,尽可能减少律师办案过程的期限解释工作。
一、拘留后逮捕前办案期限不超过37天
当事人及家属在刑事案件中的焦虑,往往开始于当事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当事人被拘留,家属无权利会见,家属层层“找关系”后发现,“有能量、有关系的人”原来也无法会见。此时办案人员对家属的接待往往是程序性告知,甚至家属可能接触不到办案人员,当多条路径都走不通的时候,无可奈何找到了律师。
此时当事人家属最关心的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当事人会被拘留多久?第二个是律师什么时间能会见到当事人,今天就能见到吗?
关于第二个问题,各地的情况有所不同,以北京为例,大多数看守所均实行预约制,通过小程序、网站、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因羁押人数众多,而会见席位相对较少,因此律师预约会见并不是件简单的事情,此处建议在接受委托之时向当事人家属释明清楚,当天会见几无可能,最快预约大概几天。
关于第一个问题,当事人会被拘留多久,或者说什么时候当事人能放出来,这两个问法的回答方式就存在差别。如果问当事人什么时候能放出来,专业说法是两种,一种是无罪释放,一种是取保候审。能否无罪释放,关乎案件实体问题,一般会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有确定性结果,当然也存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的情形。而能否取保候审,则是强制措施的变更,即当事人从羁押强制措施变更为非羁押的强制措施。
如果当事人家属问的是拘留多久,那么法律规定的本阶段最长期限是30 7天,接下来是否继续羁押,则由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批准逮捕,如果逮捕则继续羁押,如果不逮捕,则当事人一般会被先行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也就是“人先出来了”。
因此,本阶段律师的工作既需要与侦查机关及公安机关进行对接沟通,也需要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此时需要向当事人及家属释明的是:
① 本阶段依然属于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不代表“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因此律师此时不能阅卷,看不到案件的证据材料。
② 本阶段申请取保候审的对象有两个,既包括公安机关,也包括检察机关,但从实际效果上看,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批捕律师意见,争取取保的意义更大一些。
③ 本阶段也被实务中称为“黄金37天”,有一类当事人和家属抱着“赌一把”的心态,想着先不找律师,万一直接取保了呢,这不就省了律师费嘛。这当然是完全可以的,只不过错过了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④ “少捕慎诉”的大背景下,打破了过往的一种惯性认知,即“人取保了基本等于没事儿,最差是个缓刑,不用蹲监狱”,现实是暂时取保与是否实刑不存在必然联系,过往认知不再适用当下的刑事案件。
二、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2至7个月
当事人被逮捕以后,案件的侦查阶段相对漫长,从法律规定上来讲,犯罪嫌疑人逮捕的羁押期限是2个月,但因存在各种法律规定的延长情形,因此本阶段最长期限可达7个月(2 1 2 2),甚至更长。
在此阶段中,除了开展常规的辩护工作,进行会见以外,当事人及家属依然对取保存在期望,此时律师可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有关条款,适时的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考虑到此审查属于检察机关内部的自行监督,因此也要向当事人及家属释明不要有过高期待。
本阶段需要向当事人及家属释明的是:
① 批捕后再取保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当事人及家属对此应有充分认识。
② 律师会见应依据办案进展,会见时间与次数应由律师决定,此处应与当事人和家属释明,律师系专业工作,生活类会见不应作为律师的义务。
③ 漫长的侦查时段,难熬的羁押状态,很容易让当事人和家属焦虑万分,此时与当事人和家属相对充分的沟通,也成为律师的工作内容之一。
④ 向当事人及家属释明本阶段期限时,对于适用范围一项不需要过于纠结,何为重大、何为复杂、何为取证困难,本就有灵活的解释空间。
三、审查起诉期限10日至6.5个月
案件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会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决定撤销案件或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决定撤销案件的系案件终结,决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即进入到了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或称为“案件送检了”或“移送检察院了”。
进入本阶段,律师可以依法到检察机关进行阅卷,即查阅案件材料。同时与检察机关的承办人,即本案的公诉人进行沟通。根据案件事实与证据,确定或争取不起诉、或认罪认罚从宽,或沟通变更罪名等不同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案件系一个月期限,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存在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形,依法还可以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在侦查阶段可以延长3次,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退补2次,这也就是刑事程序中常说的“三延两退”。
本阶段需要向当事人及家属释明的是:
① 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一般比较紧迫,如果仅有一个月,律师需要在本阶段完成阅卷、会见以及与办案人的沟通,因此该阶段往往时间紧、任务重。
② 退回补充侦查在辩护策略上可依情况争取,事实清楚的案件往往检察机关不退直接起诉,但重大、复杂的案件,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提出证据、事实的问题,推动检察机关的退补,在此要向当事人和家属释明退补的意义。
③ 在实务当中,如案件确实存在重大问题,本阶段律师与办案人的沟通极为重要,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争取不同类别的不起诉,系当下实现无罪辩护的重要路径。
④ 需要向当事人家属释明,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仅可向当事人本人核实,并不能向当事人家属公开披露,否则系违法。
四、一审审理期限10日至6个月
案件在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如决定起诉,则进入到一审审理程序,也就是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这个时候案件才算进入法院了,或称“起诉了”。
进入本阶段,律师工作的重点在于准备庭审以及庭前会议,本阶段需要重点向当事人和家属释明的是:
① 庭前会议不是公开开庭,主要为了解决案件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系为了顺利推进庭审的进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参加,家属更不可能旁听。
② 庭审是否可以旁听,系法院决定,律师可以提出申请,包括申请庭审直播或不直播,均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③ 被告人较多的案件,法院排庭需要协调看守所、检察院、律师、证人、鉴定人等,因此往往排一次庭都比较麻烦。
④ 有的案件迟迟不开庭,甚至期限已经超过6个月了,往往是法院在这个过程中止审理了,至于中止审理的理由,视个案而不同。
五、二审审理期限2至4个月
一审判决、裁定下达后,如果检察机关抗诉或者被告人上诉,则案件进入到二审程序,二审的审理一般系书面审理,即不再公开开庭审理,而是根据一审的书面材料和二审阶段控辩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尽管书面审饱受各界诟病,但确是一个无奈的现实,因此需向当事人和家属释明,二审开庭需要极力争取,但开庭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六、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
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这就使得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则案件的期限会出现不确定性。以过去三年的疫情为例,各地法院以疫情为由中止审理,导致审理期限无限期延长的情况比较常见。因此,也需要向当事人及家属释明此类情况。
1. 精神鉴定
刑诉法第14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 延期审理
刑诉法20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3. 中止审理
刑诉法206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 被告人脱逃的;
(三)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此外,还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对不计入办案期限期间的相关规定。
七、常相处,是个考验
总结至此,对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整理与提示,依然未能全部囊括。仅系总结了在实际办案中,经常遇到的,需要经常性向当事人和家属解释的,以及当事人和家属容易混淆的内容。至于刑事案件的最长羁押期限到底是多久,想必这个答案已经出来了。
每每接受委托的时候,笔者常会引用《士兵突击》中的一句台词,袁朗对着A大队的战友说,“常相守,是个考验”。而刑事案件委托后,律师与当事人、家属的关系,必然是“常相处”的,也必然“是个考验”。考验了律师的专业与敬业,更考验了当事人、家属、律师三方的信任关系。
刑事案件,周期可能很长,需要点耐心,更需要“打持久战”的决心。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当事人、被害人、家属等等不同角色的互动中,如在刀尖上起舞,为了追求一份正义的到来。而被信任,是律师充分发挥自我能力的重要后盾。
如果您是一位深处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家属,请您阅读完本文,信任您的律师,并让您的律师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放在思考案件上,而非向您做程序性解释上。常相处,是个考验,希望经受住考验的你们,可以获得一个公正的案件结果。
第一,在侦查阶段
很多人说侦查阶段就不用律师了,那是侦查机关公安在办理,实际是这个时候家属见不到人,只能是律师告诉委托人,你的权利是什么,你应该怎么样实事求是地去跟警官说,避免出现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现象的发生。
认罪认罚有时它是一个坑,变成个别侦查人员违法审讯的套路,“你承认了认罪了,我们向法官求情,给你判个缓刑,给你判个几个月出去”。到了检察院,律师阅卷中就发现,委托人与律师说的内容和笔录里面不一样,后来委托人告诉律师,这是当时公安让我这样说的,说叫我配合他们的工作,说让法官给我判缓刑,我就违心的承认了认罪认罚。
办案人员想尽办法让你认罪的原因,其实就是因为认罪和不认罪的办案逻辑不同。侦查机关的任务是收集犯罪事实和证据。如果嫌疑人认罪,会以嫌疑人口供为核心证据,补充一些间接证据,侦查机关的任务就完成了。
如果嫌疑人一直不认罪,拿不到口供,侦查机关就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收集证据,破解疑点。零口供办案难度很大。
第二,在检察机关
律师要向检察机关提出来无罪或减轻罪行的法律意见,检察院要求疑罪从无,无论是退回补侦,还是存疑不起诉,都是有可能性的。
如果已经被逮捕了,律师可以制定新的诉讼策略和方案。如果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你认为很重,或者虽然是事实你认可,但是罪名你认为有错误,那么这个时候,当事人完全可以先不做认罪认罚,律师都可以给出适当的法律意见。
第三,到法院审理阶段
律师可以,把公安机关的所有的卷宗里边的材料,检察院的起诉书,起诉的内容,觉得与事实不符,或者与法律不符,或者证据不足的地方全部向法院申诉。
审理时当事人如实的说明情况,针对案件的定性或者是量刑,可以对法庭说我不懂法,请律师辩护,请法院裁判,以求得到一个委托人的公正的判决,而不是枉法裁判,或者是冤假错案。此时辩护律师可以充分指出案件中存在的事实不清、罪名错误、量刑偏重等问题。
关注法律平头哥
点赞转发不走冤枉路
第一,在侦查阶段
很多人说侦查阶段就不用律师了,那是侦查机关公安在办理,实际是这个时候家属见不到人,只能是律师告诉委托人,你的权利是什么,你应该怎么样实事求是地去跟警官说,避免出现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现象的发生。
认罪认罚有时它是一个坑,变成个别侦查人员违法审讯的套路,“你承认了认罪了,我们向法官求情,给你判个缓刑,给你判个几个月出去”。到了检察院,律师阅卷中就发现,委托人与律师说的内容和笔录里面不一样,后来委托人告诉律师,这是当时公安让我这样说的,说叫我配合他们的工作,说让法官给我判缓刑,我就违心的承认了认罪认罚。
办案人员想尽办法让你认罪的原因,其实就是因为认罪和不认罪的办案逻辑不同。侦查机关的任务是收集犯罪事实和证据。如果嫌疑人认罪,会以嫌疑人口供为核心证据,补充一些间接证据,侦查机关的任务就完成了。
如果嫌疑人一直不认罪,拿不到口供,侦查机关就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收集证据,破解疑点。零口供办案难度很大。
第二,在检察机关
律师要向检察机关提出来无罪或减轻罪行的法律意见,检察院要求疑罪从无,无论是退回补侦,还是存疑不起诉,都是有可能性的。
如果已经被逮捕了,律师可以制定新的诉讼策略和方案。如果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你认为很重,或者虽然是事实你认可,但是罪名你认为有错误,那么这个时候,当事人完全可以先不做认罪认罚,律师都可以给出适当的法律意见。
第三,到法院审理阶段
律师可以,把公安机关的所有的卷宗里边的材料,检察院的起诉书,起诉的内容,觉得与事实不符,或者与法律不符,或者证据不足的地方全部向法院申诉。
审理时当事人如实的说明情况,针对案件的定性或者是量刑,可以对法庭说我不懂法,请律师辩护,请法院裁判,以求得到一个委托人的公正的判决,而不是枉法裁判,或者是冤假错案。此时辩护律师可以充分指出案件中存在的事实不清、罪名错误、量刑偏重等问题。
关注法律平头哥
点赞转发不走冤枉路
有限公司的收购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检察院刑事诉讼的流程和时间是什么(检察院刑事诉讼的流程和时间?)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65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