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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安置房税收政策(政府安置房贷款政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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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6 2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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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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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不限购!泉州将推广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细则出炉

近日,泉州市住建局发布


关于推广定向定价


商品房安置模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据悉,为破解回购型安商房确权、办证等诸多难点问题,打通确权、办证等关键环节,促进安置市场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泉州市实际,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推广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指出,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是将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以货币补偿的方式量化,配套建设对接商品房,定价面向被征收人销售的安置方式。选房房源按整幢整梯提供。原则上,定向定价商品房应于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组织选房。定向定价商品房购房采用网签方式。被征收人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不受商品房限购政策限制。统管区安置剩余房源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调度,可用于统筹调剂安置、上市交易或转作保障性用房、人才房。




2月20日,泉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2022年工作总结和2023年工作思路的通知》,其中2022年工作情况指出,“在西郊片区成功试点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在东海莲垵片区试点房票制度”;2023年工作思路提出,“提升房屋征收工作水平。全市推行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在东海后渚莲垵片区试点房票制度,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总结提升试点经验,优化完善房票制度并全市推广。”


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房票”安置模式,不仅能够满足多样化的安置需求,解决安置难题,同时有助于增加市场需求,加快商品房去化,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联动,为房地产销售注入一剂“强心针”。


关于推广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具体文件如下


关于推广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市场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效解决征收安置后续确权、管理、纳统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市区近年探索积累经验,现就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的定义


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是将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以货币补偿的方式量化,配套建设对接商品房,定价面向被征收人销售的安置方式。


二、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的操作流程


在履行法定程序前提下,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按以下流程操作、管理:


(一)房屋征收阶段


1.合理确定补偿价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房地合一方式确定补偿价值。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确定补偿价值。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新建定向商品房的价值由评估确定。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选择不少于5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补偿基准价和新建定向商品房基准价进行评估。


统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补偿基准价和新建定向商品房基准价应于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前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有异议的评估结果,属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经鉴定认可的评估结果,通过截尾均值的方式取值,作为补偿方案的参考价。补偿方案应当同时明确定向商品房优惠销售单价。


2.协议明确货币量化补偿权益。对照《征收补偿方案》以货币补偿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可购买的定向定价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人需留存的定向定价商品房购房款。


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被征收人享有在对接项目以定向销售价格购买一定建筑面积商品房的权利,约定留存购房款。对接项目区分现房、期房,保障被征收人临时过渡需求。


(二)设计建设阶段


3.附条件出让定向定价商品房用地。定向定价商品房用地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地,其户型、套数、销售价格、开竣工时间、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比例、超期交房违约责任纳入出让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由项目业主与受让方另行签订合同并监督执行。


供地阶段定向定价商品房户型、套数、销售价格、竣工时间等由属地政府(或项目指挥部)提出。统管区定向定价商品房用地出让方案应当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


4.坚持高标准设计建设定向定价商品房。定向定价商品房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及商办类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75号)要求。


开发单位要保障建设资金投入到位,建立定向定价商品房品质工作小组,研究制定品质提升方案,牵头督促落实品质提升事项。


统管区定向定价商品房项目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前,应报市“抓城建提品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技术指导。设计方案联审获批后,开发单位要及时建立《定向定价商品房楼盘表》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选房购房阶段


5.选房签订补充协议。项目业主、开发单位应当配合属地政府立即开展选房工作。选房房源按整幢整梯提供。原则上,定向定价商品房应于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组织选房;条件不具备的,应当在项目主体封顶后一个月内组织选房。正式选房前应当进行模拟选房,确保选房集中。


统管区定向定价商品房可以遵循“时点一致、差价互补”或“时点一致、等价置换”原则实行统筹安置,统筹调剂方案需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


选房协议由属地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单位、被征收人共同签订。开发单位应当根据选房结果明确待销售定向定价商品房“一房一价”情况。被征收人需根据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购房差价款项。


6.办理定向定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销售备案。定向定价商品房项目由开发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办理许可或备案时需提供属地政府(或项目指挥部)出具的已选房源清单。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需备注“定向销售”。


7.签订合同办理网签备案。定向定价商品房购房采用网签方式。被征收人作为定向购房人,根据生效《选房协议》和购房差价结款证明(采取贷款方式结款的,提供满足放款条件证明)与开发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网签备案。被征收人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不受商品房限购政策限制。


8.定向定价商品房验收交付使用。开发单位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定向购房人使用。交付前定向定价商品房需通过现场联合验收。定向定价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开发单位须同步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在约定时间内配合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处理。


(四)余房调度阶段


9.统管区安置剩余房源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调度。可用于统筹调剂安置、上市交易或转作保障性用房、人才房。属区级剩余房源的,统筹调度前应当征求属地政府意见。


(1)调剂用作统管区异地安置房源的,采取基准价评估方式确定差价。调剂安置房源基准价评估时点须与待安置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定向定价商品房基准价评估时点一致。经评估确定的基准价及差价互补方案需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


(2)用于上市交易房源的,采取评估方式确定销售底价。现房销售备案后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对外销售,购买对象应符合中心市区限购政策,但不再分为刚需和非刚需类型。公开竞价方案应当报权属单位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转作保障性住房或人才房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泉州市安居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管理运营。


三、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的要素保障


(一)定向商品房优惠销售单价确定原则。定向商品房优惠销售单价确定以不变相增加补偿费用为原则,以项目补偿方案货币补偿方式为基础确定。原则上,定向商品房优惠销售单价应包含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单价。


(二)定向定价商品房购房款协议留存原则。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方式约定留存被征收人购房款。原则上,留存金额=定向商品房优惠销售价格×被征收人可购定向定价商品房建筑面积。


(三)不动产增值税发票需求保障原则。定向定价商品房项目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定向购房人实际购房金额出具不动产增值税发票。该内容应当作为定向定价商品房土地出让条件,由资源规划部门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条款。


四、已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安商房转换流程


安商房与定向定价商品房转换是有效解决后续确权、管理、纳统等问题,实现群众房屋性质由“动迁房”向“商品房”转变的重要途径。转换流程如下:


(一)提出转换申请。被征收人提出转换为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申请。


(二)选房签订补充协议。符合转换条件的,以不增加原产权调换协议权利义务为原则,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没有确定安商房优惠购买价的,以确定的产权调换优惠结算价作为定向商品房优惠销售单价;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对安商房优惠购买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定向定价商品房的可购建筑面积以原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可安置面积为依据。选房协议由属地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单位、被征收人共同签订,优惠销售单价和可购建筑面积纳入选房协议。


(三)签订合同办理网签备案。原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直接作为定向购房人,根据生效《选房协议》和购房差价结款证明(采取贷款方式结款的,提供满足放款条件证明)与开发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网签备案。


已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安商房转换定向定价商品房的,选房工作开展、预售许可或销售备案、房屋交付验收使用等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2月止。通知实施前已出让用于安置且不符合转换条件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哪种“安置房”可以进行贷款 , 交易过程要注意以下几点

伴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一些老旧小区被重建,由此产生了大批量的安置房,此类房屋的价格较低,这也吸引了许多经济条件一般的人,那么有许多人会产生疑问,购买安置房是否可以贷款,接下来我们具体了解一下。为拆迁户建设的房屋安置房屋也叫拆迁安置房屋,是指政府为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为安置拆迁户而建造的房屋,根据一些相关的规定,此类房屋可分为重大市政工程动迁修建的配套或配购商品房和因房产开发等因素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渠道为拆迁户购买的中低价商品房,前者是不可以申请贷款的,而后者是和商品房屋一样,能够进行上市交易的,当然,也可以进行按揭贷款操作。


根据属性进行区分那么应该如何进行判断区分,首先要从他的属性来看,因房产因素动迁,由动迁公司为拆迁户购置的中低价商品房,是可以申请按揭贷款操作的,是否有产权,是否能上市交易;如果土地证属于国有的,可以交易的安置房屋,能够进行贷款操作。


没有特殊约束可以进行买卖购买此类房屋需要注意什么,因为此类房屋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此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的规范之外,还受当地政策的一些约束,因此与普通商品房屋交易存在很大区别,但是此类房屋如果取得产权,也没有被限制对外出售,或者转让,那么他的属性与普通商品房屋是一样的,可以进行买卖。


进行登记备案如今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类房屋,通常是没有取得产权证件的,或者是刚刚取得的,按照相关规定5年内是不可以进行转让交易的,那么此类房屋的风险还是很大的,甚至没有保障的,这还没有取得产权证件的此类房屋,按照相关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那么他的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备案操作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屋还没有取得安全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


综上所述,如果此类房屋有产权证件,并且符合交易条件,那么在购买的时候,是可以贷款的,办理程序与普通商品房是一样的,购买此类房屋,要注意查看及土地证是否齐全,如果没有房产证,是无法过户的,这样很难保证合法权益,因此要特别注意。


河南遂平县:结清首套贷款再购房算首套,购房家庭子女入学待遇同城化

10月26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发布《关于印发遂平县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涉及购房首付、购房补贴、公积金政策等16条措施。


《通知》提出,遂平县施行购房补贴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凡在遂平县城区购买商品住房并提供已网签备案购买合同、税务发票、转款凭证的居民,予以购买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居民,可申请1万元购房补贴;购买90-120平方米商品住房的居民,可申请1.5万元购房补贴;购买120-144平方米商品住房的居民,可申请0.8万元购房补贴。


购买补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内有效,先购先领、领完即止。教育工


为活跃二手房市场交易,遂平要求,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且不使用二手房“掌上办”的,可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还提出,降低个人住房消费负担。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严格落实上级调控政策,及时下调住房贷款利率。对已结清首套住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购买住房,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遂平县同时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鼓励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资金不足的使用“公积金 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各合作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组合贷款。凡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可按照本地缴存职工同等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积极开展异地贷款业务,支持异地缴存职工在遂平县购房置业,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资金不足需轮候时,与本地职工同等轮候。


为购房家庭随迁子女提供就学服务方面,遂平县提出,推进购房家庭随迁子女入学待遇同城化,在符合入学和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通知》还提出,优化用地供应结构,下调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土地竞买保证金最低比例下调至出让总起始价的20%。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50%的首付款,余款要在合同签订后1年内缴清。


文件要求,简化房地产项目审批流程。房地产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实施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企业在土地竞买成功后,可凭用地预审意见、规划条件、成交确认书和承诺书等材料,先行办理第一阶段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民生项目进行扬尘管控,增加有效施工天数。落实每月20日至次月10日“企业宁静日”制度,实行“有事必服、无事不扰”,让企业心无旁骛抓生产经营,为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遂平县允许调整住房套型结构,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超过原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限高等修建性规划指标和不改变建筑外轮廓线并满足公建配套的前提下,不作修规调整,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层高,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县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优化项目预售监管制度方面,遂平县放宽预售许可形象进度条件,多层建筑形象进度达两层、小高层建筑达到三层,高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五层的楼栋,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的除外)。在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同时,大力推行网络延伸服务,推行“不见面”全流程网上服务模式,即时办结资金使用审核,并督促监管银行将审核后的申请资金同步拨付到指定账户。增加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频次,在原来“六节点”拨付基础上,实行“无节点”申请拨付方式,提高企业资金周转率。依据信访情况、企业诚信、施工进度等综合因素,降低单体楼栋监管保底资金数额(每栋楼保底资金9层以下含9层50万元,10层以上含10层100万元),提高企业资金周转率。房产开发企业需做出书面承诺,做好风险防控,如果出现信访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立即停止享受预售资金监管优惠政策。


适当控制商业地产规模。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出让条件中有特别约定商业配置条款的除外),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以及城市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商改住”或降低商住配比,经申请批准后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体育等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具体调整比例由规划部门另行确定。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定期组织银企对接,为银企双方搭建桥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符合政策的房地产项目,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对受困企业贷款展期、续贷,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企业融资连续稳定。鼓励以银行保函等形式代替按揭贷款保证金,以便企业灵活运用该部分资金。


提高政务服务水平。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监管效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银行保函抵顶不高于保函金额的预售监管资金,实行商品房网签即备案。推进商品房“交房即发证”工作,提高新开工商品房项目实现比例。实施存量房网签备案、房屋交易和缴税、不动产登记四项业务“一窗受理”模式,实行预审即办结。


提高保障性住房货币化安置比例。探索征收补偿房屋安置措施,推行房票安置政策,选定现房和准现房等优质房源进入房源超市,积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形式,扩大居民选择余地,提高安置效率。新审批的棚改和旧城改造项目(纳入省保障性住房台账实物安置的除外),鼓励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闲置富余安置房、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强化舆情管控。正确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相关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测,依法严厉打击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渲染恐慌情绪、误导市场预期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力度。加大重点项目路网、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以及配套建设医院、学校、商业综合体和便民网点,促进商品住房的销售和交付使用。进一步完善城镇基础教育(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文化体育、社区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将配建规模标准落实到每个新建住宅小区建设中,在规划条件意见书予以载明,同时穷尽一切措施,高质量完成配建任务,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开工、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鼓励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捐建中小学和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管委会)负责接收,办成优质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


10月26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发布《关于印发遂平县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涉及购房首付、购房补贴、公积金政策等16条措施。


《通知》提出,遂平县施行购房补贴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凡在遂平县城区购买商品住房并提供已网签备案购买合同、税务发票、转款凭证的居民,予以购买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居民,可申请1万元购房补贴;购买90-120平方米商品住房的居民,可申请1.5万元购房补贴;购买120-144平方米商品住房的居民,可申请0.8万元购房补贴。


购买补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内有效,先购先领、领完即止。教育工


为活跃二手房市场交易,遂平要求,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且不使用二手房“掌上办”的,可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还提出,降低个人住房消费负担。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严格落实上级调控政策,及时下调住房贷款利率。对已结清首套住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购买住房,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遂平县同时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鼓励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资金不足的使用“公积金 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各合作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组合贷款。凡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可按照本地缴存职工同等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积极开展异地贷款业务,支持异地缴存职工在遂平县购房置业,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资金不足需轮候时,与本地职工同等轮候。


为购房家庭随迁子女提供就学服务方面,遂平县提出,推进购房家庭随迁子女入学待遇同城化,在符合入学和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通知》还提出,优化用地供应结构,下调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土地竞买保证金最低比例下调至出让总起始价的20%。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50%的首付款,余款要在合同签订后1年内缴清。


文件要求,简化房地产项目审批流程。房地产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实施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企业在土地竞买成功后,可凭用地预审意见、规划条件、成交确认书和承诺书等材料,先行办理第一阶段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民生项目进行扬尘管控,增加有效施工天数。落实每月20日至次月10日“企业宁静日”制度,实行“有事必服、无事不扰”,让企业心无旁骛抓生产经营,为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遂平县允许调整住房套型结构,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超过原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限高等修建性规划指标和不改变建筑外轮廓线并满足公建配套的前提下,不作修规调整,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层高,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县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优化项目预售监管制度方面,遂平县放宽预售许可形象进度条件,多层建筑形象进度达两层、小高层建筑达到三层,高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五层的楼栋,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的除外)。在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同时,大力推行网络延伸服务,推行“不见面”全流程网上服务模式,即时办结资金使用审核,并督促监管银行将审核后的申请资金同步拨付到指定账户。增加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频次,在原来“六节点”拨付基础上,实行“无节点”申请拨付方式,提高企业资金周转率。依据信访情况、企业诚信、施工进度等综合因素,降低单体楼栋监管保底资金数额(每栋楼保底资金9层以下含9层50万元,10层以上含10层100万元),提高企业资金周转率。房产开发企业需做出书面承诺,做好风险防控,如果出现信访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立即停止享受预售资金监管优惠政策。


适当控制商业地产规模。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出让条件中有特别约定商业配置条款的除外),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以及城市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商改住”或降低商住配比,经申请批准后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体育等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具体调整比例由规划部门另行确定。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定期组织银企对接,为银企双方搭建桥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符合政策的房地产项目,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对受困企业贷款展期、续贷,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企业融资连续稳定。鼓励以银行保函等形式代替按揭贷款保证金,以便企业灵活运用该部分资金。


提高政务服务水平。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监管效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银行保函抵顶不高于保函金额的预售监管资金,实行商品房网签即备案。推进商品房“交房即发证”工作,提高新开工商品房项目实现比例。实施存量房网签备案、房屋交易和缴税、不动产登记四项业务“一窗受理”模式,实行预审即办结。


提高保障性住房货币化安置比例。探索征收补偿房屋安置措施,推行房票安置政策,选定现房和准现房等优质房源进入房源超市,积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形式,扩大居民选择余地,提高安置效率。新审批的棚改和旧城改造项目(纳入省保障性住房台账实物安置的除外),鼓励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闲置富余安置房、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强化舆情管控。正确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相关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测,依法严厉打击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渲染恐慌情绪、误导市场预期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力度。加大重点项目路网、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以及配套建设医院、学校、商业综合体和便民网点,促进商品住房的销售和交付使用。进一步完善城镇基础教育(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文化体育、社区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将配建规模标准落实到每个新建住宅小区建设中,在规划条件意见书予以载明,同时穷尽一切措施,高质量完成配建任务,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开工、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鼓励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捐建中小学和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管委会)负责接收,办成优质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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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05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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