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对方先动手的,要考虑你方受到危险的程度,如果对方只是推了你一下,你还手把人打成轻伤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但是,对方酒后闹事,惹是生非,其行为属寻衅滋事,有可能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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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边遇到混混酒后挑衅,男子一敌三将混混打成轻伤,是否构成犯罪?
黑龙江晓是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解答:
酒后寻衅滋事被打了的话对方也有可能是需要担责的,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法律上也有可能判定对方属于正当防卫,所以还是要看寻衅滋事的当事人被打的程度来决定的,如果已经构成了轻伤或者重伤,那男子明显属于防卫过当。但这种事情,双方都是有一定的责任的。
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分有限正当防卫与无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黑龙江晓是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解析:
如果是对方先动手的,要考虑你方受到危险的程度,如果对方只是推了你一下,你还手把人打成轻伤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但是,对方酒后闹事,惹是生非,其行为属寻衅滋事,有可能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王超律师简介
法学硕士学历,擅长,刑事,民事等案件,合伙人律师,从业经验丰富,特别对保险,民事纠纷,有过深入研究服务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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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公安机关办案唯结果论:他骂我,我打他,是互殴;他打我,我打他,也是互殴。根据伤情承担责任。无论谁先动手,无论责任大小,只看鉴定结果。这次,明确要考虑起因、是否有凶器、是否有暴力,综合判断是否正当防卫。(九)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必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案例一:被打耳光,将人砍伤,不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刘金胜故意伤害案——滥用防卫权行为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金胜与黄某甲非婚生育四名子女。2016年10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金胜与黄某甲因家庭、情感问题发生争吵,刘金胜打了黄某甲两耳光。黄某甲来到其兄长黄某乙的水果店,告知黄某乙其被刘金胜打了两耳光,让黄某乙出面调处其与刘金胜分手、孩子抚养等问题。黄某乙于是叫上在水果店聊天的被害人李某某、毛某某、陈某某,由黄某甲带领,于当晚10时许来到刘金胜的租住处。黄某乙质问刘金胜,双方发生争吵。黄某乙、李某某各打了坐在床上的刘金胜一耳光,刘金胜随即从被子下拿出一把菜刀砍伤黄某乙头部,黄某乙逃离现场。李某某见状欲跑,刘金胜拽住李某某,持菜刀向李某某头部连砍三刀。毛某某、陈某某、黄某甲随即上前劝阻刘金胜,毛某某、陈某某抱住刘金胜并夺下菜刀后紧随李某某跑下楼报警。经鉴定,黄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李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二)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正当防卫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对轻微不法侵害直接施以暴力予以反击,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评判。黄某乙、李某某各打被告人刘金胜一耳光,显属发生在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此种情况下,刘金胜径直手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金胜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制止行为。司法适用中,既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也要注意把握界限,防止滥用防卫权,特别是对于针对轻微不法侵害实施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一般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注意把握界限,防止权利滥用。本案中,黄某乙、李某某打刘金胜耳光的行为,显属发生在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有别于以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攻击性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刘金胜因家庭婚姻情感问题矛盾激化被打了两耳光便径直手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致人轻伤的行为,没有防卫意图,属于泄愤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第二,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要根据整体案情,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做到依法准确认定。要坚持法理情统一,确保案件的定性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或者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的不法侵害,特别是发生在亲友之间的,要求优先选择其他制止手段,而非径直选择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契合我国文化传统。对于相关案件,在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时,要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被害方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进行判断。本案中,刘金胜与黄某甲因家庭、情感问题发生争吵,刘金胜打了黄某甲两耳光,这是引发后续黄某乙、李某某等实施上门质问争吵行为的直接原因。换言之,本案因家庭琐事引发,且刘金胜具有重大过错。据此,法院对刘金胜致人轻伤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契合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例二:妻子被调戏,自己被凶手持凶器殴打,使用小刀刺死行凶者,是正当防卫。陈天杰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界分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2日晚,被告人陈天杰和其妻子孙某某等水泥工在海南省三亚市某工地加班搅拌、运送混凝土。22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容某甲、容某乙(殁年19岁)和纪某某饮酒后,看到孙某某一人卸混凝土,便言语调戏孙某某。陈天杰推着手推车过来装混凝土时,孙某某将被调戏的情况告诉陈天杰。陈天杰便生气地叫容某乙等人离开,但容某乙等人不予理会。此后,周某某摸了一下孙某某的大腿,陈天杰遂与周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周某某冲上去要打陈天杰,陈天杰也准备反击,孙某某和从不远处跑过来的刘某甲站在中间,将双方架开。周某某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长约2米,木柄),冲向陈天杰,但被孙某某拦住,周某某就把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陈天杰。孙某某在劝架时被周某某推倒在地,哭了起来,陈天杰准备上前去扶孙某某时,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先后冲过来对陈天杰拳打脚踢,陈天杰边退边用拳脚还击。接着,容某乙、纪某某从地上捡起钢管(长约1米,空心,直径约4厘米)冲上去打陈天杰,在场的孙某某、刘某甲、容某甲都曾阻拦,容某甲阻拦周某某时被挣脱,纪某某被刘某甲抱着,但是一直挣扎往前冲。当纪某某和刘某甲挪动到陈天杰身旁时,纪某某将刘某甲甩倒在地并持钢管朝陈天杰的头部打去。因陈天杰头戴黄色安全帽,钢管顺势滑下打到陈天杰的左上臂。在此过程中,陈天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孙某某,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打开长约15厘米,刀刃长约6厘米)乱挥、乱捅,致容某乙、周某某、纪某某、刘某甲受伤。水泥工刘某乙闻讯拿着一把铲子和其他同事赶到现场,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见状便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着陈天杰砸过来。容某乙被陈天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地,后因失血过多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纪某某、刘某甲、陈天杰的伤情均属于轻微伤。 (二)处理结果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害人容某乙等人酒后滋事,调戏被告人陈天杰的妻子,辱骂陈天杰,不听劝阻,使用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天杰。陈天杰在被殴打时,持小刀还击,致容某乙死亡、周某某轻伤、纪某某轻微伤,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三)典型意义 第一,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但性质存在本质差异。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互殴还是防卫时,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本案中,陈天杰在其妻子孙某某被调戏、其被辱骂的情况下,面对冲上来欲对其殴打的周某某,陈天杰也欲还击,被孙某某和刘某甲拦开。陈天杰在扶劝架时被推倒在地的孙某某时,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先后冲过来对陈天杰拳打脚踢,继而持械殴打陈天杰。陈天杰持刀捅伤被害人时,正是被容某乙等人持械殴打的紧迫期间。因此,陈天杰是在其妻子被羞辱、自己被打后为维护自己与妻子的尊严、保护自己与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其行为属于防卫而非斗殴。 第二,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本案还涉及特殊防卫适用的相关问题。有观点提出,从双方关系和起因、容某乙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看,容某乙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不能要求只有在不法侵害已经对人身安全实际造成严重危害时才能进行特殊防卫,在不法侵害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特殊防卫。本案中,容某乙等人持械击打的是陈天杰的头部,是人体的重要部位,在陈天杰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致头部轻微伤,钢管打到安全帽后滑到手臂,仍致手臂皮内、皮下出血,可见打击力度之大。在当时的情形下,陈天杰只能根据对方的人数、所持的工具来判断自身所面临的处境。容某乙、纪某某、周某某三人都喝了酒,气势汹汹,并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在场的孙某某、刘某甲都曾阻拦,但孙某某阻拦周某某、刘某甲阻拦纪某某时均被甩倒。而且,陈天杰是半蹲着左手护住其妻孙某某、右手持小刀进行防卫的,这种姿势不是一种主动攻击的姿势,而是一种被动防御的姿势,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厘米左右的小刀,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会被捅刺到。综上,应当认为本案符合特殊防卫的适用条件,陈天杰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本案中,击打到陈天杰头部的虽然只是纪某某,但容某乙当时也围在陈天杰身边,手持钢管殴打陈天杰,亦属于不法侵害人,陈天杰可对其实行防卫。当时陈天杰被围打,疲于应对,场面混乱。容某乙等人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主动攻击陈天杰,严重侵犯陈天杰、孙某某的人身权利。此时,陈天杰用小刀刺、划正在对其围殴的容某乙等人,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属于正当防卫。
是他先打的我,然后我再还手将他打受伤的,我有什么责任?我这属于正当防卫,凭什么要处罚我,天理何在?
其实很多人都有这样的想法,他们认为是别人先动的手,别人有错在先,自己再还手肯定不会有错,也会成立正当防卫,但事实上真的如此吗?且听我一一道来:
首先我们来说一说什么叫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该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如果一方先动手打了你,之后你再还手打对方,在你还手的时候,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所以这时候你再动手打他就不构成正当防卫了,而成立我们所说的互殴。
并且在现实生活当中,两个人打架,不管谁先动手,最终公安机关来处里的时候,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认定为双方互殴,除非一方没有动手。简单来说,两个人互相扭打在一起,很难认定构成正当防卫,更难有相关的证据加以证实。
既然一方先动手打我,我再还手打对方,属于互殴行为,那么打架双方肯定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而如果双方的伤情都在轻伤以下,那只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相应处罚,处罚的大致内容包括警告、罚款、拘留。
这时候有人就会问了,是对方先动的手,他有错在先,难道这个就不用考虑了吗?当然需要考虑,公安机关调查清楚相关案件情况以后,会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做出相对应的处罚。
比如说,你们双方伤势都差不多,对方先动的手,对方有错在先,就算你们双方都要拘留,你拘留的天数也少于对方,假如说对方拘留5天,你可能只需要拘留3天。
综上所述,别人先动手打你,你再还手,这不属于正当防卫,你们双方都要受到处罚。大家对此怎么看?欢迎关注@孙大圣理法点赞、转发、评论!
是他先打的我,然后我再还手将他打受伤的,我有什么责任?我这属于正当防卫,凭什么要处罚我,天理何在?
其实很多人都有这样的想法,他们认为是别人先动的手,别人有错在先,自己再还手肯定不会有错,也会成立正当防卫,但事实上真的如此吗?且听我一一道来:
首先我们来说一说什么叫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该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如果一方先动手打了你,之后你再还手打对方,在你还手的时候,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所以这时候你再动手打他就不构成正当防卫了,而成立我们所说的互殴。
并且在现实生活当中,两个人打架,不管谁先动手,最终公安机关来处里的时候,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认定为双方互殴,除非一方没有动手。简单来说,两个人互相扭打在一起,很难认定构成正当防卫,更难有相关的证据加以证实。
既然一方先动手打我,我再还手打对方,属于互殴行为,那么打架双方肯定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而如果双方的伤情都在轻伤以下,那只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相应处罚,处罚的大致内容包括警告、罚款、拘留。
这时候有人就会问了,是对方先动的手,他有错在先,难道这个就不用考虑了吗?当然需要考虑,公安机关调查清楚相关案件情况以后,会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做出相对应的处罚。
比如说,你们双方伤势都差不多,对方先动的手,对方有错在先,就算你们双方都要拘留,你拘留的天数也少于对方,假如说对方拘留5天,你可能只需要拘留3天。
综上所述,别人先动手打你,你再还手,这不属于正当防卫,你们双方都要受到处罚。大家对此怎么看?欢迎关注@孙大圣理法点赞、转发、评论!
寻衅滋事还手把对方打轻伤了,属于正当防卫吗(寻衅滋事还手把对方打轻伤了,属于正当防卫吗)
私人老板没签合同工伤赔偿案例(工作中受伤了赔偿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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