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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有监护权(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享有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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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6 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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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裁判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


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


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那么当生父母拒绝抚养子女时


继父母请求继续抚养子女的


是否于法有据?


本期法信干货小哥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法信·裁判规则


1.离婚后继父母可以继续抚养继子女——姚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生父母拒绝抚养而继父母请求或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法院可予准许。


案号:(2018)陕0115民初1129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2.离婚后继父母不愿意抚养继子女的,由生父母抚养——蒲某诉杨某抚养义务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未成年继子女来说,继父母与生父母既可约定继父母承担抚养义务,也可约定解除抚养义务。但不能约定免除生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


审理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3. 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一方死亡后,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由不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继续抚养——朱某诉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生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生父母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并不因其离婚而解除。抚养子女的一方与他人再婚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时,当抚养子女一方死亡后,继父母拒绝继续抚养子女的,仍应由不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继续抚养其子女。



法信·司法观点


一、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后,继父母对继子女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的再婚而形成,其体现为姻亲关系。抚养权的产生一般基于两种原因,一是双方存在法定的身份关系,如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亲生父母应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二是因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双方已经产生的抚养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仅因生父母的再婚产生,实际上为姻亲关系,继父母不存在抚养继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可能基于对继子女生父母的感情,自愿承担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所以,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只能以继父母的自愿为基础,不宜让继父母直接承担法定抚养义务。


另外,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对继父母抚养义务的确认都是以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为前提,并非因婚姻关系而直接承担抚养义务。如婚姻法第二十七条,收养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


从婚姻法来看,确认继父母子女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考察:(1)继子女属未成年人;(2)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或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保护;(3)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达到一定的期限;(4)继父母有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5)继子女有愿意受抚养的意思表示。


( 摘自《继父母离婚后能否解除约定抚养义务》,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0期(总第631期))


二、继父母在离婚后继续抚养继子女的认定


1.婚姻法准许“抚养型”继父母在离婚后继续抚养继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我国婚姻法承认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并受到婚姻法相关规定的保护。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按照该规定,已经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直接终止。但就继父母而言,是否也属于该条规范的对象,由于其与继子女之间并无血缘关系,发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该批复意见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自然终止,反面解释而言,则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在依据法定方式解除前,仍可保留父母子女关系。


就此而论,继父主张对继子女的抚养权,只要是具有抚养教育关系,已经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酌情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了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由生父母抚养。但显然没有对生父母不同意抚养而继父母同意抚养的情形予以否定,继父母提出对继子女进行抚养不违反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


2.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应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由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缺乏血缘关系,对于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的,容易产生是否会对未成年人进行侵害、歧视等隐忧。因此,在一般情形下,生父母在离婚后通常应优先抚养未成年子女。这也是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生父母应当抚养的立法本意。但完全排除继父母抚养的可能性也将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


在生父母拒绝或者放弃抚养的情形下,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持消极乃至坚决反对态度,由其抚养可能产生不履行法院裁判义务、遗弃未成年人等危险,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继父母主张抚养权的,如否定其抚养愿望,而生父母又拒绝抚养,如何确定抚养人将成为难题。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经过长期共同生活已经形成深厚的父母子女感情,且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对于未成年子女并无侵害行为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原则裁量由继父母抚养,以符人伦亲情关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提出由继父母抚养的,法院应审查其是否出于自愿等,作出认定。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感情确实融洽,并无损害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危险的,法院应可裁量由其抚养。


(摘自《离婚后继父母可以继续抚养继子女》,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11月15日第6版)


法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四十五、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于曾受双方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抚养权有争议的,原则上仍由其生父母抚养,生父母主张继父母支付抚养费的,双方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双方没有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继父母离婚后对继子女有抚养义务吗,有法定的教育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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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以后,彼此不再承担同居义务,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双方轮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这就是抚养义务。那么,继父母离婚后对继子女有抚养义务吗,有法定的教育义务吗?


网友咨询:我父亲今年70多岁,娶了继母45岁。继母之前未婚,无子女,有独自经济


北京颐合中鸿(南宁)律师事务所傅振原律师解答:


从法律规定上说,没有形成抚养和被抚养关系的继女、对继母没有赡养义务;形成了抚养和被抚养关系的继女对继母有赡养义务。
(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你们的情况中,你们姐妹在继母与你们父亲结婚时已经成年、成家,与继母没有抚养和被抚养关系,因此从法律上说将来继母也没有赡养义务,继母年老时应则社会承担赡养义务。
但从人情上说,如果继母对你们父母照顾很好,你们也应当适当扶养。


傅振原律师解析:


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法定的义务。


依法办理过收养登记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构成我国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的约定不赡养或不抚养情况,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但是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双方协议约定也难以产生法律效力,自愿履行除外。建议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义务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 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傅振原律师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中共党员,有多年从事审判工作和律师实务的实战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建筑工程等法律事务。该律师诚信务实,专业过硬,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群众服务为社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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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死亡后,继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归属?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裁判规则


1.生父死亡后,出现未成年人无人抚养的情况时,继父或继母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李小清诉郭某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并不随着父母与继母、继父之间婚姻关系的消灭而当然解除,继父母对此享有选择权。这种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是否可以恢复,对此,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考量,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生父死亡且无法找到生母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因无人抚养,继父或继母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



2.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一方死亡后,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由不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继续抚养——朱某诉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生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生父母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并不因其离婚而解除。抚养子女的一方与他人再婚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时,当抚养子女一方死亡后,继父母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拒绝继续抚养子女的,仍应由不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继续抚养其子女。



3.继子女在生父母死亡后仍然可以由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续抚养——钱某诉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就和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一样,他们之间就产生了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抚养关系不因生父母的死亡而自然终止,继子女可以由继父母继续抚养。



实务观点


1.生父母死亡后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关于生父母或继父母的死亡是否会引起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及法理,实践中对于该种情况下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解除一般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若生父母死亡,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继父母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仍有继续抚养的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并不因继子女生父母的死亡而解除。但若孩子另一方生父母要求将孩子接走,继父母表示同意且不再继续履行照顾、教育义务的,法院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认为双方继父母子女关系已经解除。


(2)若生父母死亡,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抚养关系,且继子女已经成年的,此时一般认为双方抚养关系已经形成,由于继父母在继子女的成长中尽了主要义务,因此继父母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双方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3)若生父母死亡,继父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尚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原则上认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首先基于孩子的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当婚姻关系因一方的死亡而不存在后,双方之间就没有了形成抚养关系的基础,故而认为双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但是,实践中存在生父母死亡后,继父母仍然对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进行抚养,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而定。


(4)若继父母死亡,死亡前已经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此时无论子女是否已经成年,这种抚养关系已经形成,因此双方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因一方的死亡而解除。


(5)若继父母死亡,死亡前尚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此时由于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再可能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随着一方死亡而解除。


(摘自:吴卫义、张寅编著,《婚姻家庭案件司法观点集成》,法律出版社2015年出版,第173~174页。)


2.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的处理


关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能否解除的问题,现行《婚姻法》无规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及学理通说,其终止可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况


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这种关系随之终止。


(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况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拟制直系血亲,能否解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继子女未成年,为维护子女的利益,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


(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另一方生父母要求将子女领回抚养,或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由生父或生母领回抚养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


(3)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的继子女,其已形成的扶养教育关系因此而终止;如果继父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生父母又同意的,应当允许。《子女抚养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4)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母死亡而终止,或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的,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经成年的,其已形成的扶养教育关系不能自然解除。如果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准许。但是,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拟制直系血亲,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也可以通过诉讼解除。


(摘自: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146~147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修正)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裁判规则


1.生父死亡后,出现未成年人无人抚养的情况时,继父或继母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李小清诉郭某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并不随着父母与继母、继父之间婚姻关系的消灭而当然解除,继父母对此享有选择权。这种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是否可以恢复,对此,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考量,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生父死亡且无法找到生母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因无人抚养,继父或继母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



2.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一方死亡后,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由不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继续抚养——朱某诉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生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生父母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并不因其离婚而解除。抚养子女的一方与他人再婚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时,当抚养子女一方死亡后,继父母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拒绝继续抚养子女的,仍应由不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继续抚养其子女。



3.继子女在生父母死亡后仍然可以由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续抚养——钱某诉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就和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一样,他们之间就产生了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抚养关系不因生父母的死亡而自然终止,继子女可以由继父母继续抚养。



实务观点


1.生父母死亡后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关于生父母或继父母的死亡是否会引起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及法理,实践中对于该种情况下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解除一般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若生父母死亡,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继父母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仍有继续抚养的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并不因继子女生父母的死亡而解除。但若孩子另一方生父母要求将孩子接走,继父母表示同意且不再继续履行照顾、教育义务的,法院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认为双方继父母子女关系已经解除。


(2)若生父母死亡,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抚养关系,且继子女已经成年的,此时一般认为双方抚养关系已经形成,由于继父母在继子女的成长中尽了主要义务,因此继父母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双方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3)若生父母死亡,继父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尚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原则上认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首先基于孩子的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当婚姻关系因一方的死亡而不存在后,双方之间就没有了形成抚养关系的基础,故而认为双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但是,实践中存在生父母死亡后,继父母仍然对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进行抚养,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而定。


(4)若继父母死亡,死亡前已经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此时无论子女是否已经成年,这种抚养关系已经形成,因此双方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因一方的死亡而解除。


(5)若继父母死亡,死亡前尚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此时由于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再可能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随着一方死亡而解除。


(摘自:吴卫义、张寅编著,《婚姻家庭案件司法观点集成》,法律出版社2015年出版,第173~174页。)


2.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的处理


关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能否解除的问题,现行《婚姻法》无规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及学理通说,其终止可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况


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这种关系随之终止。


(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况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拟制直系血亲,能否解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继子女未成年,为维护子女的利益,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


(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另一方生父母要求将子女领回抚养,或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由生父或生母领回抚养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


(3)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的继子女,其已形成的扶养教育关系因此而终止;如果继父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生父母又同意的,应当允许。《子女抚养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4)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母死亡而终止,或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的,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经成年的,其已形成的扶养教育关系不能自然解除。如果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准许。但是,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拟制直系血亲,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也可以通过诉讼解除。


(摘自: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146~147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修正)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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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5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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