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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需要立案吗(诉前财产保全是否需要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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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6 19: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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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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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操作指引

为了能够快速让债务人妥协、主动还款、同时保障诉讼结果的实现,越来越多的人在诉讼的时候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执行前保全三种。


诉前保全在三种保全中是最难申请,也是最难操作的。现结合法律及实际操作经验简单谈一谈诉前财产保全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如何书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各地法院提供的诉前保全申请书模版,申请书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明确为申请的保全财产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上述为诉前保全申请书最基本的内容,内容务必正确。实践中立案法官会严格审查申请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条件。但民事诉讼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界定,立案法官也不会对此作出相应的解释。


为此,建议可以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1月30日印发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指引》第10条规定,“【情况紧急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构成‘情况紧急’:(一)被申请人已被其他债权人起诉、仲裁,案件正在审理或者已经被裁决承担责任;(二)被申请人的部分财产或者全部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保全;(三)被申请人名下与本案争议有关的财产正在不动产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如房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册表中房产登记状态为‘交易中’;(四)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有正当、可信渠道


上述已较多地列举了情况紧急的情形,当事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时候,可以将参考上述内容在诉前保全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中写明案件的紧急程度,让立案法官对案件情况能更了解,并促使诉前保全立案的成功。


二、应如何查找及提供财产线索


1、如何查找财产线索


常见的财产线索包括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股权、应收账款等,经统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找。


房产信息查询,如海口市等住房,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律师可以拿着律所介绍信、律师证、被申请人基本信息、案件受理通知书等可以查询。


车辆信息查询,可以委托律师直接去车辆管理所查询,查询的手续同查房产信息的类似。


银行账户的查询,可以通过被申请人的汇款凭证上的信息进行查询,或者如果被申请人存在多个银行账户,可以查找对方缴费(如缴税、交电费)记录进行查找。


股权信息的查询,较为简便,可以直接通过全国工商信息公示系统或启信宝等网络渠道进行查询,一般不用进行现场查询。


如当事人能提供被申请人存在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租车经营权、应收账款等财产线索,可以根据财产的种类和性质选取不同的查询机构,在了解各个查询机构需要的手续后进行调取。


2、提供财产线索时应详尽


首先,在诉前财产保全阶段,法院不会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和查询。故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时必须要提供明确、清晰的被保全财产线索,在查找到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应制作详尽的财产线索清单,该清单中需要标明:保全财产的名称、保全财产的所有人、保全财产的价值、保全财产的权属证号。若系不动产,需写明保全财产的具体地址;如为银行账户,应明确开户行及银行账户;如为车辆,需要填写车牌号、具体登记的车管所,如果需要法官现场查封,需要提供车辆的具体位置。


其次,制定优良的保全方案。《保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因此当资产价值超过诉讼标的时,需要结合资产实际价值、变现难易程度、市场接受度等确定拟保全的资产方案,最大限度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实践经验以及法院的执行力,我们认为,对常见资产的保全参照如下顺序:


有账面资金的银行账户>无争议且次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应收账款权利>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车辆>股权


上述顺序是既便于法官执行,同时也有利于抓住被申请人的痛点,迫使被申请人尽快解决问题。当然上述顺序并非固定,可以充分通过相关途径对资产价值等因素进行调整。


三、如何选择保全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但如何选择保全法院进行申请,应结合该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的态度、执行力,是否更加便利执行财产、以及后续申请诉讼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有些法院从未做过诉前财产保全,可能利害关系人在立案时就会受到阻力;有些法院执行法官较少,可能采取的保全措施会较慢、达不到保全的效果。所以当事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时,应尽可能提前联系有管辖权的法院,综合考量各个法院的情况,以保障诉前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


四、担保方式的选择


根据法律要求,申请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现实中存在三种担保方式:


财产担保(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独立保函。


其中财产担保可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等,此种方式会对申请人对财产有要求;独立保函,此种方式只适用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对申请人的资质要求较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现在大部分法院可以接受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此种方式不仅价格较便宜,同时也操作比较简便,但最好联系法院确认是否对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等有要求。


采取哪种担保方式各个法院有不同的偏重,具体采取何种需向人民法院进行具体咨询。


五、如何配合法官采取保全措施


1、及时督促法官出具保全裁定书


现在大部分法院都对诉讼保全实行“裁定与实施分离”原则,即由业务庭合议审查后出具保全裁定,然后将保全裁定及相关材料移交立案庭登记执保号案件,分配执行局保全组保全法官,之后由该法官实施保全措施。


故当事人在立案后,应及时督促业务庭承办法官尽快出具保全裁定,然后移送立案庭,并在承办法官审核材料完毕后,尽快根据法院要求交纳保全费。


2、积极配合执行法官完成保全任务


在保全材料移送立案庭后,需积极了解分配保全法官的情况,在确定保全法官后第一时间与其取得联系,沟通案件情况并积极协助完成保全措施。协助保全法官的过程中可以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及时与保全法官沟通案件紧急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可供保全的材料。如了解到被申请人的车辆正在办理过户,应及时告知法官,请求其及时向当地的车管所发送民事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也可以请求法官电话联系车管所,要求车管所先暂停过户等行为。


其次,规划保全线路,为法官节约时间。很多时候,因为情况紧急需要法官直接前往银行、房管局等办理保全措施,此时申请人可以先电话联系相关机构的上下班时间、地址等,帮助法官规划好保全线路,如有需要申请人可以提前踩点以确保地址正确性,避免给法官造成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


最后,善意提醒保全法官携带所需资料,避免遗漏。一般来说,实施保全一般由两名执行法官前往,需要法官准备的材料有:


1.两名法官的法官证和执行工作证(复印件及原件);2.民事裁定书;3.协助执行通知书;4.送达回证。其中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应尽可能与法官核对清楚,避免保全时出现错误。


因法律对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并不详尽,所以法院在受理及办理的过程中会更加严谨。只有在前期做好财产调查、书面文书整理等工作,才能更好地配合执行法官完成保全工作。


民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指南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由立案庭审查、裁定并执行。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人、被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


2、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并就此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


3、请求保全的财产是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当事人争议的财产;


4、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5、属于我院管辖(即请求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在我院辖区,并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


6、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紧急的依据。


3、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登记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坐落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7)申请保全时业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及证明材料应一次性提供完毕。


4、有效的担保材料。


5、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申请人应提供被申请人的公安户籍资料等身份证明材料;被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供被申请人的近期基本登记信息资料。


三、注意事项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于15日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可以吗?

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后在诉讼中申请查封房产、车辆,冻结银行账户等,这些财产保全措施很多人都听说过,区别于财产保全,对证据申请保全可以吗?在起诉前就证据申请保全可以吗?答案是:可以。


近日,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申请人李某跃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案。申请人李某跃是被申请人藤县某公司的股东,自成立以来该公司从未向股东披露公司盈利状况,李某跃多次向该公司提出查账要求,但该公司均拒绝且存在转移、隐匿、篡改、销毁相关财务报告的可能性。立案庭法官迅速进行审查,本案中李某跃的保全申请符合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可以进行证据保全。藤县法院为保障申请人的股东知情权,裁定对该公司自成立以来至保全之日的相关资料、财务报告及凭证等进行证据保全,封存在公司。


2月16日上午,藤县法院立案庭李法官带领干警前往该公司执行保全裁定。经过干警们3个多小时的整理、分类,最终当场查封了该公司会计凭证142本,相关会计报表2箱。民事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展开的。依据有关证据,当事人和法院才能够了解或查明案件真相,明确争议的原因,正确、合理地解决纠纷。然而从纠纷的发生到开庭审理必然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内,某些证据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可能会灭失或者到开庭时难以取得。为了防止出现这类情况给当事人的举证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出现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可以避免在开庭审理时,由于证据的灭失或难以取得给案件的审理带来的困难。


藤县法院始终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将“党旗引领·法耀陶都”党建品牌贯穿于司法工作全过程,用新时代司法理念指导办案,平等保护企业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解决涉企纠纷,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藤县经济平稳发展。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后在诉讼中申请查封房产、车辆,冻结银行账户等,这些财产保全措施很多人都听说过,区别于财产保全,对证据申请保全可以吗?在起诉前就证据申请保全可以吗?答案是:可以。


近日,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申请人李某跃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案。申请人李某跃是被申请人藤县某公司的股东,自成立以来该公司从未向股东披露公司盈利状况,李某跃多次向该公司提出查账要求,但该公司均拒绝且存在转移、隐匿、篡改、销毁相关财务报告的可能性。立案庭法官迅速进行审查,本案中李某跃的保全申请符合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可以进行证据保全。藤县法院为保障申请人的股东知情权,裁定对该公司自成立以来至保全之日的相关资料、财务报告及凭证等进行证据保全,封存在公司。


2月16日上午,藤县法院立案庭李法官带领干警前往该公司执行保全裁定。经过干警们3个多小时的整理、分类,最终当场查封了该公司会计凭证142本,相关会计报表2箱。民事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展开的。依据有关证据,当事人和法院才能够了解或查明案件真相,明确争议的原因,正确、合理地解决纠纷。然而从纠纷的发生到开庭审理必然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内,某些证据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可能会灭失或者到开庭时难以取得。为了防止出现这类情况给当事人的举证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出现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可以避免在开庭审理时,由于证据的灭失或难以取得给案件的审理带来的困难。


藤县法院始终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将“党旗引领·法耀陶都”党建品牌贯穿于司法工作全过程,用新时代司法理念指导办案,平等保护企业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解决涉企纠纷,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藤县经济平稳发展。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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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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