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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规定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招摇撞骗最新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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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6 17: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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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招摇撞骗罪定罪赔偿标准

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5)犯罪目的的不同。


在确认招摇撞骗罪时包括网上的聊天记录、对方谋取非法利益的证据以及伪造公职人员的相关证据,那么在认定招摇撞骗行为时也是需要确认对方是否有冒充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进行侵占的行为,那么司法机关也是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来确定处罚力度。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


以案释法:招摇撞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与诈骗罪如何区分?

“招摇撞骗”一词常出现在古装影视作品中,每当出现衣着华丽却不正经的人,便有人用这一个词来形容,久而久之人们误以为“招摇撞骗”就是不正经,实际上这是一项刑事罪名。


“招摇撞骗”的重点在于“骗”,但是此罪与诈骗罪却又有不同的地方,那么招摇撞骗究竟有什么认定标准,与诈骗罪又该如何区分,通过案例可以很好说明。




案例


陈宣萱,对外宣称1990年出生,在浙江宁波派出所任职,由于长相甜美出众,职业特殊,所以对外一直是一个“警花”的形象,2014年的一天,有一名男子通过“附近的人”添加了她,随后与她在网上聊得十分热络。


这名男子姓章,事业稳定,感情状态也很稳定,常年单身,早年间将心思都放在工作上面,没有异性朋友,在2014年某个晚上突然心血来潮想要找个人聊天,看到陈宣萱的头像十分靓丽动人便主动出击。


得知对方是一名警花之后,章先生十分高兴和惊喜,认为自己已经得到了上天的眷顾,于是百般珍惜这一次机会,不过毕竟是在网上认识的,所以他也有很强的防备心,不太确定对方的身份是否真实,开始旁敲侧击。


陈宣萱敏锐地察觉到了他的不信任,主动将自己在派出所里面的定位发送给他,中午的时候还拍摄自己在食堂的画面,同时将自己的警员证以及曾经得过的奖都一并发给章先生过目,逐渐让他相信了她就是一名警花。




两人确定关系之后,陈宣萱还将自己的家人和朋友都介绍给了章先生,父母不断对章先生表示感谢,还称他们做生意多年,对女儿一直缺乏关心,感谢章先生对她的无微不至,陈宣萱的朋友也经常在朋友圈与她互动,有时候还会在节日帮他支招。


又过了一段时间,陈宣萱开始找章先生要钱,有时候是自己身上没有现金,有时候是银行卡出现了问题,到了2015年2月份,他们两人的感情更加稳定了,章先生二话没说就给了她一张信用卡。


这个时候他已经“借”了不少钱给她,没想到不久之后,他突然刷到了一条支出2700元的短信,过了一天又出现了类似的信息,短短几天章先生的信用卡就已经被刷掉了1万多元。


这时候陈宣萱又主动将章先生邀请到自己家里去,晚上更是将她的警服翻出来称要穿给他看,这一举动让章先生终于感觉不对劲。第二天他便去了派出所进行查询,警方果然没有在警员系统里面找到陈宣萱这个人。




她的警员证编号是真实的,但是照片和身份不是她本人,而是另一名男警员,所以她的一切都是在说谎,警方立即展开调查,最终将实际年龄已经40岁的陈宣萱抓获,原因就是她已经构成招摇撞骗罪。


法律分析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罪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有假冒国家机关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这一行为,这也是区别于诈骗罪最重要的一点。


要构成招摇诈骗罪,从客观上来看就必须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者这一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冒充警察和军人的罪犯最多,少部分极善于伪装的人会冒充高层人员行骗。




将自己公职人员这一假身份塑造完成之后,行为人必须要进行“炫耀”或者招摇的行为,用自己的假身份获取他人信任,最后让他人通过这份信任来让渡利益。


比如一个小孩假装自己是警察,与朋友在一起进行角色扮演,但是他们的警察身份仅限于一场游戏中,不涉及钱财和其他利益,扮演者也不是为了获取利益而伪造身份,所以这种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因为“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


陈宣萱为了获取不义之财,将自己伪装成一名警察,多次行骗,使得很多人上当,在章先生之前,他用同样的方式骗取了一名男子11万元,属于累犯,都是图财。所以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她的行为与诈骗罪看上去很像,但是并不构成诈骗,原因就在于她的行骗方式是通过假装公职人员来获取信任,而不是通过其他手段。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极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侵犯的客体不同,也就使得招摇撞骗罪的直接目的既可以是钱财也可以是权力或者其他好处,而诈骗罪的目的只能是钱财。




此外,量刑起点和程度也不一样,只有当诈骗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量时才可以立案追究构成诈骗罪,但是招摇撞骗罪却不一定要获得多少钱财;比如有人将自己假扮成城管,以身份对小店老板进行欺压,吃粉不付钱,屡试不爽,这种行为同样会构成招摇撞骗罪。


结语


这两项罪名的差别很大,从客观要件来看,招摇撞骗罪必须有假扮国家机关人员的行为,而诈骗罪只要满足隐瞒身份信息、虚构信息就行;从最后的目的来看,前者为了任何好处,而诈骗罪的目的只能是钱财,并且后者要诈骗到一定数额才能立案。


《刑事律师解析罪名》之:招摇撞骗罪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是以骗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此处的非法利益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为了耍威风、满足虚荣心而自我炫耀,并无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成立本罪。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即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上述两种要素必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手段的,即两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在社会上的威信。




三、立案追诉标准及量刑标准




构成本罪最主要的两点是:




1、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冒充之后进行招摇撞骗。




(1)招摇撞骗罪中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或者某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的行为。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冒充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地位、荣誉、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所谓“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 的;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对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量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情节严重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主要是考虑到人民警 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与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有必要对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给予特别维护。




量刑标准: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一贯招摇撞骗或流窜作案,影响极坏的;屡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别卑劣的;后果严重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四、案例解读


王某3介绍他人在确山县石滚河镇斩龙庙村河里挖沙,于2019年2月22日因非法采矿被确山县石滚河派出所查获。2019年3月19日,王某3因害怕被有关部门处理,找被告人王某东等人商量解决办法。被告人王某东冒充驻马店市纪委的工作人员,收取王某3的现金五万元。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东到确山县石滚河派出所所长办公室为他人非法采矿说情时,因其身份被识破,当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东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东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后被告人王某东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上诉人王某东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侵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关于王某东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某东不构成招摇撞骗罪的意见,经查,王某东虽曾受聘在纪委宣教基地工作,但其辞职后仍以纪委正式工作人员身份到处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地位和利益,其行为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和形象,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最终维持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王某东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解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构成招摇撞骗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东冒充驻马店市纪委的工作人员,携带现金到确山县石滚河派出所所长办公室说情时身份被识破。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五、律师解析


触犯招摇撞骗罪的行为人,一般是利用被害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信任,以及对公职的向往和虚荣的心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满足自己对物质和非物质利益的欲望,伪造自己的真实身份,侵害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威信。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因为一时的鬼迷心窍,做出让自己会很终生的事情。同时,社会民众在没有充分调查和确认的基础上不要轻易相信他人,注意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避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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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是以骗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此处的非法利益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为了耍威风、满足虚荣心而自我炫耀,并无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成立本罪。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即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上述两种要素必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手段的,即两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在社会上的威信。




三、立案追诉标准及量刑标准




构成本罪最主要的两点是:




1、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冒充之后进行招摇撞骗。




(1)招摇撞骗罪中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或者某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的行为。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冒充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地位、荣誉、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所谓“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 的;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对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量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情节严重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主要是考虑到人民警 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与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有必要对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给予特别维护。




量刑标准: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一贯招摇撞骗或流窜作案,影响极坏的;屡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别卑劣的;后果严重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四、案例解读


王某3介绍他人在确山县石滚河镇斩龙庙村河里挖沙,于2019年2月22日因非法采矿被确山县石滚河派出所查获。2019年3月19日,王某3因害怕被有关部门处理,找被告人王某东等人商量解决办法。被告人王某东冒充驻马店市纪委的工作人员,收取王某3的现金五万元。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东到确山县石滚河派出所所长办公室为他人非法采矿说情时,因其身份被识破,当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东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东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后被告人王某东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上诉人王某东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侵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关于王某东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某东不构成招摇撞骗罪的意见,经查,王某东虽曾受聘在纪委宣教基地工作,但其辞职后仍以纪委正式工作人员身份到处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地位和利益,其行为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和形象,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最终维持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王某东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解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构成招摇撞骗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东冒充驻马店市纪委的工作人员,携带现金到确山县石滚河派出所所长办公室说情时身份被识破。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五、律师解析


触犯招摇撞骗罪的行为人,一般是利用被害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信任,以及对公职的向往和虚荣的心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满足自己对物质和非物质利益的欲望,伪造自己的真实身份,侵害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威信。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因为一时的鬼迷心窍,做出让自己会很终生的事情。同时,社会民众在没有充分调查和确认的基础上不要轻易相信他人,注意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避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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