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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的范本有哪些(怎么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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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6 08: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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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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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食品!含违禁成分!刚刚,沈阳又曝光一批案例!

在第41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沈阳中院从过去一年审结的消费维权案例中,选取10件案例向社会发布,以案释法,希望引导消费者积极依法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醒广大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共同创建健康和谐、诚实信用的消费市场环境。


案例1:在朋友圈和美容院销售含有违禁成分的减肥药


肖某通过微信群认识销售减肥产品的刘某某后,以2万元价格从刘某某处购进300多套某减肥糖果,自2020年4月起7个多月内通过微信朋友圈及在其经营的减肥美容店向顾客推销的方式进行销售。后因外地破获刘某某制售有毒有害减肥类保健食品案,将线索移送沈阳市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委托检验,肖某销售的减肥糖果所配套的非卖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该成分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令禁止生产、销售。检察机关对肖某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法院认定肖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九千元,没收违法所得888元,禁止肖某在缓刑考验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22年7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向没有生产、销售食品资质的刘某某购进没有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来路不明的食品,经检验该食品含有毒、有害成分,不但对已购买的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同时也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肖某虽已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肖某还要承担赔偿公共利益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当庭对肖某进行训诫,肖某深刻认识错误,自愿按照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请求缴纳了公益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警示声明及道歉信,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并监督肖某全部履行。


案例2:农民买到假饲料 经销商被判退一赔三


2021年7月,王某向辽宁某生物科技公司订购鸡饲料,并支付了货款。王某使用饲料后,鸡生长速度缓慢。王某遂向相关部门反映,县农业农村局为王某出具《证明》,载明“辽宁某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饲料生产许可证、执行的企业标准均已超过有效期……因此,判定该公司生产的饲料为假饲料”。王某因与辽宁某生物科技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其饲料款20820元,并给付货款三倍的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辽宁某生物科技公司作为饲料销售者,应当知道所销售的辽宁某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案涉饲料的生产许可证和执行企业标准均已超过有效期,而辽宁某生物科技公司仍然进行代加工及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王某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故判决辽宁某生物科技公司按货款金额的三倍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生物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外卖买到过期食品 商家被判退一赔十


2022年2月,赵某通过某外卖平台,向沈阳市皇姑区某超市下单购买面包5袋,面包折后单价实付2.24元。赵某收到外卖后,发现其中一个面包已过保质期2天。赵某与商家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家和外卖平台共同返还货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主张其在沈阳市皇姑区某超市购买的五个面包中有一个已过保质期,提交了商品包装、在外卖平台上与超市的聊天记录等予以证明。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已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者应当返还货款并承担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故法院判决超市返还货款2.24元并赔偿损失1000元。因外卖平台已对超市的经营主体资质和食品经营许可信息进行过审核,并能够披露商品实际经营者的信息,履行了相应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4:消费者购买到假茅台 商家被判退一赔三


2020年12月,胡某在沈阳市沈河区某超市以每瓶3000元的价格购买53°飞天茅台,收款收据上加盖了沈阳市沈河区某商行的印章,标注了7瓶酒的编号喷码。胡某主张其与朋友饮用了上述7瓶酒中的一瓶后,其朋友出现腹泻并伴有头痛症状,其找到相关专业人士辨认此酒是假酒。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超市和商行共同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者应销售符合食品安全,具有正确商品标识的食品,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胡某在某超市购买的案涉6瓶茅台酒,未拆封且与票据记载编号一致,经鉴定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该超市销售的行为明显存在欺诈,应当依法承担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责任,并支付赔偿金。对已拆封饮用的一瓶酒不予认定。某商行与某超市为共同销售人,依法共同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判决沈阳市沈河区某超市、沈阳市沈河区某商行向胡某返还6瓶案涉酒的价款,并向胡某支付三倍赔偿金54000元。超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5:在饭店就餐吃到异物 饭店被判赔顾客治牙费用


齐某于2022年8月在某包子铺用餐时,被食物中的异物硌坏牙齿。包子铺工作人员与齐某共同前往沈阳市口腔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4T牙体缺损。次日,齐某报警,公安机关出具接报案回执,注明因报警人称在上述包子铺吃饭将牙硌坏,双方对产生费用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后齐某至某口腔门诊部治疗受伤牙齿支付医疗费4180元。齐某诉至法院要求包子铺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包子铺在为齐某提供的食物中有异物导致齐某牙齿被硌坏,应对齐某受到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包子铺赔偿齐某因此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4700余元。包子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6:缺陷产品致人损害 商家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6月,白某在某购物平台购买到5罐汽车制冷剂,销售者为黄某。白某将制冷剂拿到某汽车商行,让汽车商行为其更换制冷剂。汽车商行的工作人员张某从白某车里取出装有罐装制冷剂的塑料袋,走到商行门口时,制冷剂爆炸,致张某左手炸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因索要赔偿未果,将白某、黄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为案涉产品的销售者,白某将其从黄某处购买的制冷剂交由汽车商行更换。黄某称案涉产品发生爆炸系因白某在存储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或张某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所致。但事发时沈阳市的平均气温未超过案涉制冷剂标注的安全存放温度,制冷剂系在未使用的情况下自爆,可排除不当使用原因。在无证据证明因运输、保管以及使用不当的情况下发生制冷剂自爆,推定该产品存在缺陷。黄某作为销售者,应承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黄某赔偿张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7:网购电脑配置与承诺不符 商家被判退一赔三


2019年6月,陈某经贴吧网友介绍,与沈阳某电子经营部经营者仲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沟通购买电脑事宜,陈某拟购买型号为全新英特尔i7 8700处理器、16G内存、GTX1070独立显卡配置、价值2888元的组装电脑一台,后仲某提出其可以用3000元的价格,为陈某提供一台比2888元配置高、带机械硬盘接口的组装电脑,陈某接受并支付了3000元。陈某收到电子经销部发送的快递包裹后,发现收到的电脑配置低于经营者承诺的2888元电脑的配置,即通过微信联系仲某要求退款,仲某未反驳但并未退款。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经营部返还货款3000元,并赔偿损失9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于本案电子经营部未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向陈某提供相应配置的组装电脑,隐瞒电脑真实配置情况,将功能上、价值上均低于双方约定标准的电脑出售给陈某,经营部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返还货款并增加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故法院判令陈某应将电脑退回电子经营部的同时,电子经营部应向陈某退还货款3000元,并由电子经营部赔偿陈某损失9000元。电子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8:隐瞒二手车重大事故信息 经营者被判退一赔三


2022年初,刘某某与二手车经营者王某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以19万元价格出卖给刘某某一台宝马3系汽车。双方在合同备注上写明“保车无重大事故。水淹、火烧,车况如实告知。保险记录、4S记录相符”等字样,并提供承保期间维修记录为零的保险出险记录。合同签订后,刘某某支付购车款,王某交付车辆。2022年4月,刘某某将所购车辆送到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检测,发现该车从2019年到2021年期间6次交通事故类维修,其中包括维修费用为19万元和4.7万元的重大维修。刘某某要求退车赔偿,王某否认车辆存在事故并拒不赔偿,故刘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车并赔偿三倍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手写有保车无重大事故,这与刘某某购车后自行检测得到的2年期间多达6次交通事故维修,存在重大事故的客观事实明显相悖。王某利用其二手车买卖的从业经验,故意隐瞒了存在重大事故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重要信息,利用刘某某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对车辆尤其是二手车不甚了解的弱点,进行民事欺诈,故意隐瞒重大事故的问题,只是将车辆被冰雹砸伤过,对车辆全身进行喷漆这一对购买人一般不会产生根本购买阻力的问题进行了告知,并辅以较低的出售价格,诱使刘某某在不知道该车存在重大事故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判断,从而达到以较高价格出手存在重大事故的二手车的目的,构成消费欺诈。王某的不诚信行为更侵害了我国目前在新时期大力培育和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实信用的价值准则,也扰乱了二手车正常的交易秩序。一审法院判决王某退还车款并予以三倍赔偿,刘某某返还车辆。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9:新车有质量瑕疵未告知 销售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2021年1月,消费者侯某在某品牌4S店购买机动车一辆。几个月后,侯某欲转让该车辆,被告知该车经过二次喷漆,属于“事故车”。侯某与4S店协商赔偿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因4S店否认车辆漆面存在二次喷漆,经侯某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经勘验,该车辆确实存在多处二次喷漆情况,但该二次喷漆发生在生产环节中汽车总装前的涂装环节。侯某为此支付了鉴定费。侯某主张4S店构成欺诈,要求退还购车款、车辆购置税、车漆划痕保险费、鉴定费等费用,并要求按车款的三倍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的二次喷漆是在汽车总装前涂装环节进行的,并未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不存在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质量问题,且不能认定4S店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明知车辆存在二次喷漆情形而故意隐瞒,误导侯某购买的行为,因此4S店不构成销售欺诈,故驳回侯某要求退还车款和三倍赔偿的请求。但是,车辆存在全车多处二次喷漆的瑕疵问题,必然影响消费者购置新车的消费体验,对侯某二次出售车辆造成障碍及损失,酌定由4S店赔偿侯某损失1万元,并承担鉴定费用。4S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根据“首负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对于销售商品的瑕疵问题,无论销售者有无过错,都应当先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后,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责任主体追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10:顾客滑入泡池受伤 洗浴中心被判赔损失


何某于2019年5月到某洗浴中心进行洗浴消费。何某进入泡池过程中,以站立方式赤脚踏上泡池外沿台面,不慎滑入泡池受伤,因赔偿事宜协商解决未果,故何某诉至法院,要求洗浴中心赔偿其经济损失。该洗浴中心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每人限额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何某到某洗浴中心消费洗浴,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洗浴时,应当能够预见到人员出入的泡池池台存在湿滑状况,并存在安全风险,却直接以站立方式赤脚踏上泡池台面,由于重心不稳,滑入池中,造成身体损伤,故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自身所受经济损失的70%。洗浴中心对何某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对何某的安全尽到保障义务,但泡池附近缺少安全警示标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何某受伤,应赔偿何某所受经济损失的30%。因洗浴中心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何某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何某认为医药费数额有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对医药费改判,对其他部分予以维持。


指尖客户端、沈报全媒体记者 王立军



(两会受权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摘要)

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7日下午向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摘要如下: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党的十九大以来,伴随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指引人民检察事业前进方向。


五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决议,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创新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新格局,践行人民至上,能动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人民检察事业实现新的跨越发展。2018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1733.6万件,比前五年上升40%;与2018年相比,2022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上升2.8%,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分别上升1.5倍、3.3倍和72.6%。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170件,制发指导性案例136件,比前五年分别上升78.9%和3.5倍。


一、维护安全稳定,以能动检察助力中国之治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起诉各类犯罪嫌疑人827.3万人,比前五年上升12%。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全力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进入常态化后以打早打小促常治长效。起诉涉黑涉恶犯罪26.5万人,其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6.4万人。严惩拐卖人口犯罪,2021年起协同公安机关以专项行动深挖历史积案,两年间起诉拐卖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3152人,比前两年上升16%,其中发生在五年前的积案占31%。依法惩治促社会秩序持续向好,2022年起诉杀人、放火、爆炸、绑架、抢劫、盗窃犯罪为近二十年来最低,人民群众收获实实在在的安全感。


依法有力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创新以案释法,持续发布101件典型案例,第一时间指导依法战疫,有力维护社会秩序。起诉借疫情诈骗、哄抬物价犯罪从2020年5176人降至2022年197人,起诉制售伪劣口罩等防疫物资、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假药劣药犯罪从954人降至192人。疫无情,法有度。对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致病毒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起诉542人;情节轻微的,不起诉167人,重在教育疏导,社会效果更好。


积极促推依法治网。起诉利用网络实施诈骗、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71.9万人,年均上升43.3%。协同公安机关从严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诉19.3万人。坚持全链条打击,起诉非法买卖电话卡和银行卡、帮助提款转账等犯罪从2018年137人增至2022年13万人;对情节较轻或受骗、胁从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从宽处理、教育为主。8所院校57名学生跨省实习,误入诈骗团伙,检察机关依法不起诉或督促撤案,涉案学生均回归正常学习生活。


少捕慎诉慎押促治理。2020年全国两会上,我们分析二十年间重罪持续下降、轻罪持续上升的重大变化,提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惩严重犯罪决不动摇,较轻犯罪少捕慎诉慎押。2021年,这一办案理念被确定为刑事司法政策。政法机关协同落实,诉前羁押率从2018年54.9%降至2022年26.7%,为有司法统计以来最低;不捕率从22.1%升至43.4%,不诉率从7.7%升至26.3%,均为有司法统计以来最高。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促进犯罪治理更有效、人权保障更有力。


认罪认罚从宽利改造。依法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环节适用率已超过90%。2022年量刑建议采纳率98.3%;一审服判率97%,高出未适用该制度案件29.5个百分点。上诉、申诉大幅减少,更利罪犯改造、促进社会和谐。


典型案例推动法治进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指导办理“昆山反杀案”等一批正当防卫案,引领、重塑正当防卫理念。认定属正当防卫不捕不诉1370人,是前五年的5.8倍。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指导浙江检察机关办理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推动自诉转公诉,确立网络人格权保护公诉原则;从严追诉网络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1.4万人。恶意损害公益必须惩罚性赔偿。指导江西检察机关办理民法典实施后首例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案,让以身试法者承担重罚,警示潜在违法犯罪。


检察建议推动诉源治理。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溯源促标本兼治,是法治中国建设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紧盯老百姓身边的安全,研析司法数据、典型案例,向有关部门发出第一至八号检察建议;地方检察机关联动,以检察履责“我管”促职能部门依法“都管”,共发出检察建议18万余份,推动社会治理谋在前、预在先。


二、聚焦服务大局,以能动检察促推高质量发展


守好经济安全法治防线。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起诉62.1万人,比前五年上升32.3%。护航金融安全,从严追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起诉18.5万人,比前五年上升28.2%。聚焦资本市场安全,向中国证监会派驻检察室。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起诉5.8万人,比前五年上升29.3%。


积极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做实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等各类企业依法平等保护。2018年发布11项检察政策,明确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2020年起探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对依法可不捕、不诉的,责成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切实整改;会同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12部门共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试点以来,共办理相关案件5150件,已有1498家企业整改合格,3051名责任人被依法不起诉;另有67家企业整改不实,243名责任人被依法追诉。某网络公司非法爬取一外卖平台数据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涉案行为未涉公民个人信息,情节较轻,并考虑该公司为成长型科创企业,管理粗放致涉案,可启动合规整改。严格落实监管、认定整改合格后,检察机关依法不起诉。结案当年,公司新增员工700余人,营收增加1.6亿元,纳税增加1000万余元。惩治促矫治,企业获新生。


以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助力创新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及29个省级检察院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一体履行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2022年起诉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犯罪1.3万人,比2018年上升51.2%;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937件,是2018年的6.7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蒙娜丽莎”商标行政纠纷案,再审改判,十年争议画上句号,并促进统一了类似商品、近似商标认定等法律适用标准。


在反腐败斗争中充分发挥检察作用。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8.8万人,已起诉7.8万人,其中原省部级以上干部104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出台指导意见,会同国家监委发布典型案例,起诉行贿犯罪1.4万人,震慑“围猎者”。


持续服务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对因案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受害方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共救助19.9万人23.2亿元,分别是前五年的3.9倍和5.4倍。与自然资源部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整治乱占耕地,监督怠于申请强制执行、不规范执行等案件2.9万件,涉土地30万余亩。


三、坚持司法为民,以能动检察保障民生福祉


用心呵护未成年人安全幸福成长。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从严追诉性侵、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9万人。出台检察政策:成年人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一律从严追诉;网络猥亵等同线下犯罪追诉。会同教育部、公安部等建立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入职查询制度,被纳为法律规定。已通过强制报告追诉犯罪5358件,对不予报告的督促追责719人;推动入职查询2003万余人次,不予录用1830人,6814名有前科劣迹人员被解聘。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涉罪未成年人身心尚不成熟,用心挽救可促其改恶向善。对涉嫌轻微犯罪、有悔罪表现的,附条件不起诉7.1万人,适用率由2018年12.2%升至2022年36.1%;对犯罪较严重的起诉17.9万人,比前五年下降36.9%。创新履职融通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以公益诉讼推动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国家就此出台专项治理规范;指导河北、上海、江苏等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对电竞酒店、盲盒、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新业态予以规范。针对一起强奸、猥亵多名女童案暴露的校园安全问题,2018年向教育部发出第一号检察建议,各级检察院与教育行政部门协同落实,共建平安校园。


持续做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这是2019年全国两会上我们作出的庄严承诺。四年来,检察机关收到的353.9万件信访均在7日内告知“已收到、谁在办”,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超过95%。回复不是目的,根本在案结事了。42名大检察官带头办理疑难信访积案475件,基层检察院受理的首次信访全部由院领导包案办理;对争议大、影响性案件,开展公开听证4.4万件,让公正可感受、被认同。


做深做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针对一些行政诉讼案件程序已结但讼争未解、长期申诉,2019年起持续开展专项监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3.3万件。45名当事人因18年前购买的违建房被拆除,先后提起行政诉讼144件,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被驳回,后申请检察监督。北京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拆除并无不当,当事人诉请赔偿亦合情合理,经多轮磋商促违建方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案结事了。


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英烈合法权益。会同中央军委政法委制定军地检察协作意见,服务强军目标。起诉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2178人,比前五年上升33.2%;办理涉军公益诉讼781件,年均上升86.7%。采纳代表建议,专项开展空军机场净空保护公益诉讼,督促整治一批安全隐患。对3470名遭不法侵害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给予司法救助。发布惩治破坏军婚典型案例,推广云南“军娃”司法保护经验,让军人安心保家卫国。协同退役军人事务部开展专项监督,推动修缮烈士纪念设施2.3万处,做实尊崇英烈、永远铭记英烈。


切实维护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依法办理涉港澳台和涉侨案件。编写检察机关服务台胞台企手册。支持港澳台同胞担任广东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与中国侨联携手维护侨胞侨企合法权益。以公益诉讼保护涉台涉侨文物,让乡愁有寄托、家国驻心怀。


用法治力量护卫特殊群体。专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起诉8516人。携手中国残联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重庆、四川、福建等地检察机关针对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残疾人康复和就业权益等开展公益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办理外卖骑手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案。对权益受损但不敢或不懂起诉的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受家暴妇女等,支持提起民事诉讼16.7万件,是前五年的11.5倍;起诉恶意欠薪犯罪9431人,比前五年上升18.5%。老弱妇幼残需格外护好,法律特别保护必须落实。


四、加强诉讼监督,以能动检察维护司法公正


深化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监督。2021年起会同公安部在所有市、县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通过信息共享,把制约监督做实、协作配合做好。2022年监督立案3.7万件、督促撤案4.6万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0.1万件,比2018年分别上升66.3%、1.5倍和2.3倍。会同公安部持续清理既未撤案又未移送起诉、长期搁置的涉企“挂案”,督促办结1.2万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4.1万件,比前五年上升18.9%。


坚决纠正和防止冤错案件。检察官既是犯罪追诉者也是无辜保护者。坚持疑罪从无、有错必纠,对10件原判十年以上的重大冤错案件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均改判无罪。每一起冤错案件,检察机关都难辞其咎。组织排查2018年以来再审改判的325件刑事错案,以“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的严肃态度,对551名检察人员追责问责。


强化刑事执行监督。2018年创设巡回检察制度,被纳入修订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派驻 巡回”让监督更有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市级检察院开展监狱巡回检察4973次;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2597次。持续整治“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对判处实刑未执行或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监督收监执行7.3万人,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24.5万人。


做强民事检察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提出抗诉2.4万件,比前五年上升22.7%;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万余件。对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38.4万件,比前五年上升88.5%。专项监督民间借贷、破产清算、离婚析产等领域打“假官司”问题,依法纠正4万余件,起诉虚假诉讼犯罪5121人。


做实行政检察监督。强化精准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行政裁判提出抗诉872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059件。对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4.3万件,是前五年的7.2倍。


严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出台专门规定,严格规范办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案件,立案侦查5993人。


亲清检律关系共促司法公正。针对执法司法中阻碍律师依法执业问题,监督纠正8741件,比前五年上升43.6%。与司法部等出台意见,规范检律交往行为,“亲”不逾矩、“清”不远疏。


五、拓展公益诉讼,以能动检察守护公共利益


以制度优势实现最佳办案效果。立案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75.6万件,年均上升14.6%。检察机关提出双赢多赢共赢办案理念,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针对公益损害具体事项,先与职能部门磋商、促请主动履职,再以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绝大多数案件在诉前解决了公益损害问题,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独特优势。检察建议不能落实的,依法提起诉讼4万件,99.8%获裁判支持。


构建协同高效的公益司法保护体系。会同32家行政机关制定工作意见13个,推动协同履职。办理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5.9万件,促请追偿受损国有财产、追缴土地出让金533.7亿元。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15.4万件。


公益诉讼守护美丽中国。持续投入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主动衔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39.5万件,年均上升12.5%。万峰湖、南四湖水域连接多省,上下游、左右岸治理不一,污染多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四级检察院合力,助推地方政府联手共治,再现一湖碧水。贯彻长江保护法,制定实施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10项检察举措。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制定18项检察举措。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中国特色公益司法保护之路必将越走越宽广。


六、坚持从严治检,以能动检察锤炼过硬队伍


一体推进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精心组织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政治轮训,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编写、用好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履职教科书,深化政治与业务融合培训。积极推动检察官与监察官、法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同堂培训76.4万人次,促进统一执法司法理念。


持续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制定完善“四大检察”办案规则,动态修订检察官权力清单,规范依法履职保障和追责惩戒机制,确保用权有依据、放权不放任。以提升质量、效率、效果为导向,完善检察人员考核机制;2199名检察官在扎实考核下退出员额,能进能出成常态。


创设“案-件比”做实科学管理。针对不少案件程序反复、增加讼累,2019年首创“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案子”与经过若干办案环节、程序统计的“案件”相比,考核首办负责、案结事了。共压减95.9万个程序性和内生案件。办案质效明显提升,与2018年相比,2022年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分别下降80%和95.8%,自行补充侦查上升264.6倍,个案平均审查起诉时间减少6.9天。公正是质量与效率的统一。


坚持严管就是厚爱。勇于刀刃向内,以自我革命精神抓实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司法腐败多为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中央和有关部门早有“三个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须记录报告。为做实“有问必录”,2019年起全员覆盖、逐月报告、季度通报,推动如实填报渐成自觉。2022年检察人员记录报告有关事项16.9万件,是2019年的15.4倍。整治顽瘴痼疾,重在抓、要在实。


坚持不懈夯实基层基础。落实强基导向,2020年制定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建设25条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员培训薄弱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省、市级检察院定点帮扶,以点带面、压茬推进。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科技助法律监督更加有力。


监督者必受监督。我们在自觉接受监督中践行人民至上,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民事检察、控告申诉检察、认罪认罚从宽等工作,四级检察院一体落实审议意见。邀请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参与检察活动2800余人次。精心办好1044件代表建议;落实审议报告、视察座谈提出的1.8万条意见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参加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助推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扎实开展。认真办理政协提案313件。与全国工商联健全工作机制,务实推进非公经济平等保护。自觉接受履职制约。对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案件,依法重新审查。对法院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逐案阅卷复查、总结教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12309检察服务中心、检察开放日覆盖四级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19.2万件次。


做好新时代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两个确立”“两个维护”融于检察血脉;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守初心担使命;必须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以诉源治理助力国家治理;必须坚持守正创新,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必须坚持深化自我革命,确保检察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与党和人民更高要求相比,检察工作还有不小差距。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还需持续走深做实,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针对性不够,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统筹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不够,检察队伍教育、管理和监督需持续强化。


2023年工作建议


第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持之以恒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高检察履职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第二,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融入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建设,深化用好检察建议,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三,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高质量发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严惩严重经济犯罪。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深化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推动创建中国特色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完善金融证券检察机制。履职反腐败斗争,助力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环境。坚定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强化生态文明司法保护,加强就业、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民生领域司法保障。强化老年人、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


第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强化对司法活动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全面深化巡回检察。强化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加强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积极稳妥推进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促进立法,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第五,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研究制定《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科学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检察人员考核机制。加快实施数字检察战略。


第六,建设堪当重任的检察铁军。全面加强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大力提升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深化全面从严治检,巩固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持续狠抓“三个规定”落实。深化基层检察院创先争优,夯实检察工作发展根基。


辞高薪工作全职带娃却遇“丧偶式”育儿,离婚时家务劳动怎么补偿?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介绍了一起“丧偶式”育儿引发的离婚经济补偿案件。


法院介绍:王先生和宋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王先生决定辞职创业。由于公司主要业务在外省市,王先生与宋女士长期两地生活,王先生大概半年才回趟家看宋女士和儿子。宋女士为了更好地陪伴儿子,只能辞去高薪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孩子、操持所有家务。随着儿子逐渐长大,王先生也没有改变一年只回来两次的习惯,“丧偶式”的育儿方式让宋女士身心俱疲。


与王先生协商未果后,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儿子由宋女士抚养,抚养费依法给付,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同时,宋女士认为自己长期以来独自带孩子、操持家务,要求王先生另行支付离婚经济补偿人民币20万元。


王先生在庭审中表示,创业以来确实对家庭关心较少,承认宋女士承担了所有家务劳动,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因为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早就陷入困境,不同意另行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


经法官释法明理并耐心调解后,王先生与宋女士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探望权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此基础上,王先生自愿支付宋女士离婚经济补偿10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是我们通俗所称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由于我国家庭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依然普遍存在,所以家务劳务补偿制度本质上也可以说是对婚姻中妇女权益的保护。


该制度在已经废止的《婚姻法》中已有规定,但适用前提是夫妻财产约定分别制,导致该制度的实际适用范围极其狭窄,不为大多数人所知。《民法典》删除了这个前提,为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扫清了障碍,让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了更多关注。


行使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注意事项:


1.提出请求的时间:


家务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提起,如果双方婚姻关系依然存续时一方提出,或者离婚时未主张离婚后再提出,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这也提醒大家自己的权利要懂得适时且及时主张。


2.提出请求的主体:


为家务劳动付出明显较多义务的一方均可以提出该项请求,并不局限于全职主妇、全职主夫,也同样适用于双方都是打工人,下班后一方回家躺平,另一方为家务忙到焦头烂额的情况。


3.补偿金额的确定:


家务补偿金额不能直接按照家政工作的市场报酬折算。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双方结婚时间长短、生育子女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多劳动一方为家务劳动所花费的精力、所牺牲的自我发展空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补偿金额。


4.不排除其他救济制度的适用:


《民法典》规定了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分别为离婚经济补偿(家务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只要符合相关制度的适用条件,可以同时主张。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并行不悖,法律为婚姻弱势方保驾护航。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介绍了一起“丧偶式”育儿引发的离婚经济补偿案件。


法院介绍:王先生和宋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王先生决定辞职创业。由于公司主要业务在外省市,王先生与宋女士长期两地生活,王先生大概半年才回趟家看宋女士和儿子。宋女士为了更好地陪伴儿子,只能辞去高薪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孩子、操持所有家务。随着儿子逐渐长大,王先生也没有改变一年只回来两次的习惯,“丧偶式”的育儿方式让宋女士身心俱疲。


与王先生协商未果后,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儿子由宋女士抚养,抚养费依法给付,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同时,宋女士认为自己长期以来独自带孩子、操持家务,要求王先生另行支付离婚经济补偿人民币20万元。


王先生在庭审中表示,创业以来确实对家庭关心较少,承认宋女士承担了所有家务劳动,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因为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早就陷入困境,不同意另行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


经法官释法明理并耐心调解后,王先生与宋女士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探望权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此基础上,王先生自愿支付宋女士离婚经济补偿10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是我们通俗所称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由于我国家庭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依然普遍存在,所以家务劳务补偿制度本质上也可以说是对婚姻中妇女权益的保护。


该制度在已经废止的《婚姻法》中已有规定,但适用前提是夫妻财产约定分别制,导致该制度的实际适用范围极其狭窄,不为大多数人所知。《民法典》删除了这个前提,为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扫清了障碍,让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了更多关注。


行使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注意事项:


1.提出请求的时间:


家务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提起,如果双方婚姻关系依然存续时一方提出,或者离婚时未主张离婚后再提出,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这也提醒大家自己的权利要懂得适时且及时主张。


2.提出请求的主体:


为家务劳动付出明显较多义务的一方均可以提出该项请求,并不局限于全职主妇、全职主夫,也同样适用于双方都是打工人,下班后一方回家躺平,另一方为家务忙到焦头烂额的情况。


3.补偿金额的确定:


家务补偿金额不能直接按照家政工作的市场报酬折算。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双方结婚时间长短、生育子女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多劳动一方为家务劳动所花费的精力、所牺牲的自我发展空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补偿金额。


4.不排除其他救济制度的适用:


《民法典》规定了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分别为离婚经济补偿(家务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只要符合相关制度的适用条件,可以同时主张。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并行不悖,法律为婚姻弱势方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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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20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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