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寻求公安机关帮助时,经常会处处碰壁,笔者列举了一些报案的基本常识供各位参考:
(一)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管辖。(例外情况详见文后)
律师提醒:普通人员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大多数刑事案件找公安机关报案,需要注意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特殊情况除外)。
(二)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同时,两高根据某些罪名的特殊性,对管辖进行了一定调整,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律师提醒:为提高报案效率,一般情况建议直接到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如在a公司内被其工作人员诈骗,建议直接到a公司对应的辖区分局或派出所报案。
(三)公安机关内部管辖
公安机关内部根据案件类型分设了不同部门,常发的刑事案件一般由派出所、刑事犯罪侦查部门、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负责。《公安部关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对派出所管辖的案件进行了规定,对辖区内发生的故意杀人、强奸等十一类重大案件应当移交并协助分局的部门办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则对公安局内部刑事侦查、经济侦查、食药环等部门负责的罪名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在报案前可查阅比对。
律师提醒:发生刑事案件后如果不清楚主管部门,优先到辖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报案需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单位报案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单位基本信息与代表报案人员的材料。
(二)控告或报案基本材料。该材料旨在帮助办案机关快速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提供报案效率。
(三)基本证据材料。该类型材料更多针对控告经济犯罪,需提供如银行卡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可以证明发生犯罪的相关证据。
律师提醒:受害者提供的材料尽量简洁明了,报案时一般需要亲自到办案单位报案并制作报案笔录,并提供自己掌握的相关证据,相关证据需要签字按印。
(一)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受理的案件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公民的扭送、报案、控告、举报的都应当接受并制作笔录,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向上述人员出具受案回执。
律师提醒:受理案件不等于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需根据受理后公安机关查证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在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均可以要求其出具受案回执,以便跟进案件查证情况和维护自身权利。
(二)对于公安机关不受理的案件
1.依法不受理:指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或职责范围,公民应当向其他相关机关报案或提交材料。
2.违法不受理:指案件应当由该公安机关受理,其违法不接收公民报案、控告或举报的情形,该情况下,因公安机关未出具相关程序性文书,公民经常难以维护自身权利,笔者提供几个方法供参考:
(1)通过110报警平台进行报案,留存报警记录。
(2)向公安部12389违法违纪举报网站举报。
(3)向对应的分局法制部门进行投诉。
律师提醒:在线下派出所坚持不受理或不出具任何回执的情况下,通过110报警平台报案或邮寄报案材料的方式可以使报案留痕,方便后续主张自身权利。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还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律师提醒:公安机关告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要求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复议、复核的,应提交不予立案通知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到本级、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申请立案监督的原则上需要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后才能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原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 罗崇铭律师
公众号:jianshilaw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
如何组织自己的证据?这个问题的核心是筛选证据,即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中的理由,结合证据规则,判断选择哪些证据是必须的、重要的,哪些是可以先不用提交的。以下手把手教你筛选依据和方法!
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法定条件之一,即被告的“主体性证据”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比如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公安户政部门的人口信息登记单、营业执照等,这些都属于“主体性证据”。这些证据通常作为立案材料,在立案阶段提交和审核,不单独作为证据提交,即不制作在证据目录里。
其次是“管辖权证据”:如果是依据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确认管辖的,则与主体性证据重叠,也可不单独作为证据提交(除非兼负证明其他事实的任务);如果管辖权依据的是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来确立,则相关证据必须提交。具体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来确认所需的证据。
上述两类证据如果缺失的话,可能导致法院最终驳回起诉。
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中的理由通常是法律规范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协议等依据,适用这些依据的前提有一定的事实条件,能证明这些事实条件成就的证据应当提交。简单地说就是要找到法律规范或其他依据中需要满足其条件的必要事实,并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如果这类证据不足的话,则影响诉讼请求成立的推导论证,存在驳回对应诉讼请求的风险。
举个例子,假设有贷款人想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解除借款合同并收回借款。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分析这个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需要满足的事实条件(主要是分析该法律规定所含隐藏的事实前提)包括:
1、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2、借款合同里对借款用途有明确的约定(合同没有约定则看有无其他书面约定);
3、贷款人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了借款资金;
4、借款人收到了提供的资金;
5、借款人实际使用借款的用途。
(比较5和2,便可以认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从而推导出贷款人有权“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并收回借款”)
分析出来之后就不难按图索骥,寻找证明对应待证事实的相关证据,比如1是借款合同,2是借款合同或者其他体现借款用途约定的书面函件文件等,3、4是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5是反映资金去向的银行流水、第三方合同证据或收款收据,甚至是对方工作人员的承认或变相承认等。
起诉或答辩时证据应当提交到什么程度?简单的说就是完全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可。这里有两层含义:
一是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之外的事实可以先不用提交证据证明。如果法官认为证据不充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出了反驳意见或证据,则需要视情况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进行补充或反驳。继续上述贷款的例子,如果借款人曾发函要求变更借款用途,而贷款人没有同意的,则这个事实不影响支持诉讼请求的初步证明,因此“贷款人不同意变更用途”的证据在初始阶段可以不用提交。如果借款人提交了申请函作为抗辩的证据,则应当补充提交进行反驳。
二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在对方的事实,可以不用提交。
除此之外,还有下列法定不需要提交证据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按照上述原则和方法便可以有的放矢的找寻、筛选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发生的时间线,结合法律规范依据的逻辑线组织自己的证据,这样就可以形成一个满足基本要求的、成体系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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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中陈律师为大家介绍了追讨工程欠款的两种常见方式,调解和诉讼。但实务中,上述两种途径常常因为诉讼周期持续期限过长、多轮讨论无果原地打转、证据收集不足导致判决结果当事人不满、法院判决下来之后遇到老赖执行难等多种情形,造成当事人对追款的信心受到重大打击。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目前也在逐渐滋生出新的追讨欠款方式,这些新的追讨方式,是一把双刃剑,有的时候会让事情快速得到推进,立马拿到工程欠款,另一方面,背后一些隐形的法律风险却被放大,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接下来,陈律师就书接上文,继续为大家讲述追讨欠款的方式及应当注意的情形。
一、寻求追债公司帮助
在欠款人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情况下,部分被欠款人选择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来协助要回工程欠款。在实践中,这种方式存在非常大的法律风险,因为追债公司本身的合法性就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追债公司一直游离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在追债公司本身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前提下,其从事的追债行为,很难保证其完全合法。
部分被欠款人通过这种方式,追回了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欠款,但也有的不仅没有追回工程欠款,反而因追债公司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牢狱之灾。因此,找追债公司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利用好了,那么会很快的追回工程欠款;如果利用不好,反而将自己割伤。
如果追债公司的行为情节把握不准,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那么则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如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等。若追债公司行为构成了犯罪,那么被欠款人作为追债公司的委托人,在刑事案件中则是主谋,也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主犯还要从重处罚。陈律师认为,这样会使得自己得不偿失,着实不是一个好的追债手段。
面临可恶的老赖,我们应该调转枪头,将重点放在合法途径上,不良资产的追索、老赖们的资金调研、通过合法途径对老赖的限制、推进欠款执行都是正常合法的律师业务之一,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风险最小、收益最大的选择。轻易不要踏入追债公司背后的灰色深渊。
四、支付令
支付令这个词大家生活中很难接触,都会感到陌生,陈律师在这里为大家好好解释一下。
在一般情况下,当我们自己所享有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时,都会选择到人民法院起诉,一般的民事诉讼都要经历立案、开庭、裁判等环节,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较大。而有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可以不经过开庭,就能迅速得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那就是支付令。支付令的一大特点就是快!这成为目前无争议债权执行的一个热门方法。
因制作支付令无需经过诉讼程序,故其适用有严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支付令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支付令的执行程序,往往需要经历以下步骤:申请、受理、审查、异议、清偿。上述每一个步骤,都有对应的程序和要求。还有如下诸多限制:
1、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
2、请求给付的是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4、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也无对待给付义务。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能够送达。
6、向债务人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当然了,采用此种方式追回欠款,对于个人来说,是非常麻烦的,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需要专业律师的协助,这就体现到律师等专业人员的价值了。有了律师的协助,可以最大程度的解放当事人的时间经历,尤其对于施工方的各位大老板,现金快速回流,宝贵的时间用于拓展业务,一举两得。
综上所述,其实施工企业被拖欠欠款,本身就承受了较大资金压力,因此,在追回欠款的过程中要选择采取最低成本的方式来维权。陈律师推荐您,委托律师协商解决,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并公证或者聘请专业律师做建筑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对欠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和律师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施工企业的清欠成本,可在律师指导下采取免费发律师函律师参与调解和政府投诉、诉讼仲裁风险代理等综合手段来解决问题;三是选择适当的诉讼方式,欠款诉讼需要交纳法院诉讼费、律师费、办案交通费等费用,如果选择一个适当的诉讼请求可以降低法院收费比例而且能妥善解决问题。
对于律师费用可以采取“败诉不付或少付费、胜诉再付费”的方式,即一般风险代理(先付基础费、办案交通费,胜诉后再付后期费用)、全风险代理(先付办案交通费,胜诉后再付较大数额后期费用)。但无论哪种方式,总之,对于工程欠款这个老大难问题建筑企业一定要树立法律意识,在律师帮助下首先尽可能互谅互让协商调解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一定要把控好时间,及时采取诉讼仲裁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面临工程款拖欠的问题,欢迎咨询、求助陈律师,陈律师将拼尽一切捍卫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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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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