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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身份证明,使用假的信用卡诈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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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6 0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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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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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称身份信息被冒用办信用卡,反映9年未彻底解决,起诉银行索赔9万,银行:对方说法不实,已走法律程序

男子称10年前他人冒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透支近2万元逾期未还,导致其上了征信黑名单,生活工作受到很大影响。近年来,他多次反映,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无奈之下,其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9年来的各种损失9万元。5月11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银行相关负责人称,男子说法并不符实,银行已委托律师处理此事,目前正走法律程序。至于当事人反映如何不符实,银行负责人称细节不便沟通。


张先生调取的办卡身份证复印件


未办理信用卡,突然收到催账通知

张先生是河北省秦皇岛市人,80后,平时做工程承包生意。“2012年的一天,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工作人员通过我爸找到我,说我在该行办理的信用卡逾期欠费,让我赶紧还款。我一听就愣了,我从来没有办过建行的信用卡啊。”


接到催款通知后,张先生赶紧到银行查询,发现2011年9月20日,有人用他的一代身份证在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案发时,欠款已达1.9万余元。“当时,我即向银行说明情况,并向派出所报了案。银行通过调查、笔迹鉴定等,确认是他人冒用了我的身份。”


张先生后来获悉,冒用他身份的人姓闫,也是秦皇岛人。“案发前,我和闫某并不认识,不知道他是怎么拿到我的身份信息的。”张先生说,案发后,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相关工作人员曾和他一起向警方报案,由于立案标准等原因,当时并未立案。“期间,我曾多次到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要求银行及时处理此事,但一直没有结果。”


后来,张先生又向警方求助,民警称案件属于银行卡诈骗,嫌疑人诈骗的是银行的钱。按正常流程,应该由银行和他一起报案,因为银行是第一受害人,他是第二受害人。“不知道是什么原因,银行方面对案件一直不太积极。”


张先生后来获悉,办理信用卡必须执行“三亲”制度,即亲见申请人本人、亲核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亲见申请人本人签字。“我分析,银行之所以报案不积极,可能是担心银行及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几年后恢复征信记录,但名下欠款一直未销

“信用卡不是我办的,我连卡是什么样子都不知道,更没花卡上一分钱,不可能替闫某还账。”张先生介绍,由于闫某一直未还款,案发不久,他就上了征信黑名单。


“我是做工程承包的,征信上黑名单后,不能办理贷款,导致资金短缺,工程停止;不能与合作公司签订合同,打不了款;也不能贷款买房、买车......”张先生说,比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失信给他心理和名誉上带来的影响。“那几年,天天吃不好,睡不香,一直在为恢复征信的事奔走,身心俱损,备受煎熬。”


2017年,经过张先生坚持不懈的努力,银行终于恢复了张先生的征信记录,但所欠账目一直没销。“我仍是欠款人,几年下来,欠建行本金1.9万,利息约10万元”。张先生说,报案后,银行虽不再向他催账,但他不能替闫某背着这个账。


张先生说,2017年以后,他继续向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反映,希望彻底消除此事对他的影响,但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9年来,先后往银行跑了不下百次,光路费就花了1万多元。”张先生说,后期,他电话联系上了闫某。“闫某让我私了,但一直没有露面,后来也就不了了之。”


2020年底,张先生向银监管理部门反映此事后,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负责人联系张先生称,银行对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很重视,银行内部正走核销流程,过不了多久,张先生名下的欠款就会被核销(张先生留有录音)。


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该负责人称,张先生的案子之所以用了这么长时间,是因为核销需要有立案程序,由于当时没有立案证明,需要走内部责任认定,而内部责任认定又比较麻烦,所以耽误了这么久,希望张先生给她一点时间。沟通中,银行负责人多次强调,张先生不用管名下的欠款,银行会处理好的。“账可以给你核销,就不用纠结这事了,别堵心了。”


银行该负责人称,经她了解,当年与闫某一起到银行办信用卡的有4个男子,其中一人比较胖。由于张先生一代身份证上的照片不是很清楚,银行工作人员以为持证人是张先生本人,就给办了,没想到其是冒充的。


张先生打印的信用卡明细


男子起诉银行索赔9万,银行:当事人说法不实

由于欠款等问题一直没有解决,2021年初,张先生将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起诉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赔偿他各项损失9万元并向他赔礼道歉。法院受理了诉讼,但尚未正式立案。


张先生说,法院受理诉讼后,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相关人员曾找他调解,称银行核销账目后,愿意赔偿他1万元,张先生没有答应。此后,张先生将自己的遭遇发到了网上。“银行这几天一直联系我,让我删掉网上的帖子,我没有同意。”张先生说,他相信法院会公正公平审理此案。


就张先生反映的情况,5月11日上午,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华商报记者,张先生发在网上的帖子他们看到了,“事实不像张先生反映的那样,我们已着手通过法律手段维护银行员工的权益;我们没有接受采访的权限,采访需与分行联系。”该工作人员让记者留下联系方式,称其会向分行汇报此事,如果分行同意接受采访,会与记者联系。


5月11日下午,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相关负责人回复华商报记者,一线网点没有接受记者采访的权利。张先生反映的问题,他们在业务能力范围内已经处理完毕。“张先生发布在网上的内容不属实,分行已委托律师全权处理,正走法律程序。”至于张先生反映的内容具体哪些方面不属实,她不便作细节上的沟通。


“我就想弄清楚,这件事到底是谁的责任?相关人员是否违法犯罪?如果违法犯罪,该追究法律责任就追究法律责任。当然,我有责任我负。”张先生说,他起诉银行的目的就是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律师:银行未认真审核申请人信息,应承担法律责任

冒用(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信用卡是什么行为?应受到什么处罚?受害人如何维权?银行在类似事件中有无责任?


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琴介绍,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依据《刑法》规定,涉嫌两个罪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刑法》中有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条款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中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条款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数额较大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第三人(冒名的人)涉嫌哪个罪名,要根据具体案情、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准确认定。


王玉琴称,《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类似案件中,银行违反上述规定,没有认真审核信用卡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资信情况、签名等,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第三人冒用受害人名义与银行签订合同,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是无效的,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银行和第三人,诉请法院:确认银行与第三人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注销信用卡;删除个人征信不良记录;赔偿受害人损失。”王玉琴说道。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热线电话029-88880000)


利用骗领的虚假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黄某甲至公安机关,自称黄某乙(黄某甲的妹妹),以身份证丢失为由申请补办身份证。2019年12月底,黄某甲从公安机关领取了新补办的黄某乙的身份证,身份证上除照片是黄某甲本人外,其余信息均系黄某乙的个人信息。同年12月27日,黄某甲先用上述身份证办理了移动手机号码,后于当日至银行,利用上述身份证申领了一张丙银行信用卡。2020年1月2日,黄某甲又至丁银行利用上述身份证申领了一张丁银行信用卡。黄某甲获得上述两张信用卡后即归自己使用,每月陆续还款。案发后,黄某甲骗领的丁银行信用卡中欠款8000余元未归还。


二、意见分歧


关于本案的定性主要存在以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甲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黄某甲冒领他人身份证是手段,目的还是为了办理信用卡归自己使用,系手段与目的的牵连,择一重处罚定一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该罪系重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甲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黄某甲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行为系手段与目的的牵连,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后罪系重罪,故应认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三种意见亦认为黄某甲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理由不同,认为黄某甲的行为确系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其获取的身份证件是从派出所领取的,手段行为不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但其使用了虚假的身份证申请信用卡,所以仅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择一重处罚,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三、意见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黄某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本案黄某甲确有使用以虚假的黄某乙的身份证骗领的银行信用卡的行为,符合上述罪状表述内容。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从目的与刑法规定的关系来看,目的犯中的目的表现为两种情形:(1)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目的(分别存在“目的”“意图”两种表述),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百零五条等;(2)刑法分则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条文对构成要件的表述以及条文之间的关系,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目的,如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至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几种金融诈骗罪,条文本身虽未标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根据金融诈骗罪的特征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该目的实际上属于金融诈骗罪的责任要素。”盗窃、诈骗、抢夺等侵财类犯罪均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同时信用卡诈骗罪虽然是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一章中的罪名,但其侵犯的法益实为复合法益,既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包括财产权益,因此,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也须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前提。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明确规定,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进行判断,不能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同时还以列举的方式明示了几种一般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比如明知无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银行催收的、将透支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对照上述规定,本案不宜认定黄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首先,从还款情况看,黄某甲一直有还款行为。本案涉案的两张银行信用卡透支额度分别为5千元和1万元,银行卡消费、还款明细显示,起初黄某甲在透支消费后,均及时还款,比如2020年1月2日拿到丙银行信用卡的当日,黄某甲套现九千八百元,到2月还款日,黄某甲即全额还款,2020年1月6日拿到丁银行信用卡的当日,黄某甲透支2千元,几天后也全额还款,后来使用中,黄某甲在每月还款日均有还款行为,有时是全额还款,有时是最低额还款,案发前,涉案丁银行信用卡黄某甲没有欠款,丙银行信用卡欠款8千余元,但黄某甲均履行每月最低额还款义务。从本质上看,信用卡消费是一种民事上的借贷行为,实为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就借贷达成了一种合约,正如民事借贷中,如果债务人虽未归还本金,但一直依约支付利息的,通常即不能认定债务人意图非法占有借款。其次,从资金用途看,黄某甲将透支款主要用于生活消费,没有被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再次,从催收情况看,黄某甲没有逃匿躲避催收。黄某甲一直使用预留给银行的联系方式,银行也均能联系到其本人。综上,黄某甲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本案不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通说认为,伪造,是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变造,是指用涂改、抹擦、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改制、变更,或者印制虚假内容的行为,如涂改姓名、年龄等;买卖,是指买入或卖出居民身份证件的行为。也有观点认为,“伪造”不仅包括无权制作身份证件的人擅自制作居民身份证件,而且包括有权制作人制作内容虚假的居民身份证件。本案不涉及“变造”和“买卖”,只涉及“伪造”。根据通说的理解,黄某甲获取的虚假身份证是从有权机关派出所领取的,所以不是“伪造”而是“骗取”,而骗取身份证件罪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黄某甲的行为实质上仍是伪造行为。首先,从行为实质分析,黄某甲获取的身份证件虽然是从有权制作机关派出所领取的,但其实质上是欺骗了有权机关,借用有权机关伪造了虚假的身份证,还是“伪造”。其次,从实害结果分析,黄某甲欺骗有权机关从而骗领身份证件的行为与其自己伪造或通过其他无权制作人伪造的危害结果是一样的,均达到了生成虚假的身份证件的目的,同时,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角度看,相较于自己伪造或通过无权制作人伪造,黄某甲的行为对我国身份证件的管理秩序更具危害性,生成的身份证件也更具欺骗性,若此种行为不被认定为“伪造”,则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周延性。


虽然笔者认为黄某甲的行为是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但根据牵连犯择一重处罚原则,本案仍不宜认定为伪造身份证件罪,详见下述第四点分析。


第三,本案不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主要打击的是使用虚假居民身份证件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之前,针对身份证件,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但在实践中,大量虚假身份证件案件都是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被查处而案发,且使用人往往都是通过一些专业做假证的人伪造的,真正的伪造人很难被查获,导致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无法定罪处罚,同时,专业制作假证之所以存在正是由于使用需求存在,只打击伪造,不打击使用,无法形成对身份证件的全链条保护。因此,《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根据刑法体系解释,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中的虚假身份证件不应是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了身份证件后又使用的,只能认定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件罪。正如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只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一罪,而不再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为后销售行为被前假冒行为吸收。


可能有观点认为,本案伪造身份证件与使用身份证件之间是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不属于吸收犯,不能用上述吸收理论来论证本案不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虽未明确规定牵连犯与吸收犯,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普遍认可。从刑法理论上讲,牵连犯与吸收犯均属于“实质上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即使认为本案伪造身份证件与使用身份证件是牵连关系,那么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相较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明显属于重罪,因此,也不能认定黄某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第四,本案宜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首先,黄某甲的行为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黄某甲使用虚假的黄某乙的身份证,在黄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骗领了两家银行的信用卡,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其次,本案伪造身份证与骗领信用卡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在案证据证实,黄某甲之所以伪造身份证件是因为自己经济窘迫,其在2019年12月底拿到伪造的身份证件,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日短短数日内,即连续申领了两家银行的信用卡,可见其伪造身份证的目的很明确,即为了骗领银行信用卡,伪造身份证件系手段,骗领信用卡系目的,属于牵连犯。对于牵连犯,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应择一重罪处罚。再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于重罪。黄某甲的手段行为触犯伪造身份证件罪,目的行为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照两罪,黄某甲的行为均在第一个量刑幅度内。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两罪相比,何为重罪,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何为轻罪,有具体解释。比较何为轻罪,首先要对比罪的法定刑,而不是对比宣告刑,其次,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前述两罪的主刑法定最高刑相同,均系三年有期,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主刑法定最低刑为管制,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刑最低刑为拘役,拘役相较于管制属于重刑,因此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于重罪,本案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裁判结果


2021年2月5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某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诉判一致。黄某甲未上诉。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如何区分信用卡诈骗罪相关犯罪

这学期给学生上刑法分则的课。不少学生拿着法考题来问,其中有关如何区分信用卡诈骗罪相关犯罪的问题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在给学生讲解有关题目的过程中,发现学生并不是不熟悉相关知识点,往往是由于解题思路混乱导致知识点产生混淆,最终落入出题人设下的陷阱。为了同学们少走弯路,所以结合在日常解答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对如何在法考中区分信用卡诈骗罪相关犯罪的问题的思路,帮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先说个简单的判别方法,如果题干中没有出现抢劫、抢夺和盗窃等情形,基本可以排除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如果题干中的信用卡已经被被使用,就基本可以排除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


一、相关罪名:信用卡诈骗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金融票证罪。


二、核心解题思路:按照时间顺序逐一排除。


在法考中遇到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时,需要按顺序想三个问题。一是信用卡的


首先是关于信用卡的


其次是关于信用卡的真伪问题,按照主客观因素组合进行分析,可以将情况分为真卡(且明知是真卡)和假卡(可进一步分为明知是假卡和不明知是假卡)。在“明知是真卡”和“不明知是假卡”两种情况下,并不会对根据信用卡


最后是关于信用卡的用法问题,在目前的法考当中,信用卡的用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人使用,另一种是对机器使用,按照《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的说法,如果是对人使用,那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是对机器使用,则必须回溯信用卡的真伪和


PS.近年的法考中,除考察信用诈骗罪和两抢一盗的区别外,也开始考察另外一些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要点。其中较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恶意透支”的考察。根据修订后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恶意透支”必须经过“有效催告”方可认定。具体条件包括1.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2.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3.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4.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2020年的法考客观题中,就考察了“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这个知识点。


这学期给学生上刑法分则的课。不少学生拿着法考题来问,其中有关如何区分信用卡诈骗罪相关犯罪的问题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在给学生讲解有关题目的过程中,发现学生并不是不熟悉相关知识点,往往是由于解题思路混乱导致知识点产生混淆,最终落入出题人设下的陷阱。为了同学们少走弯路,所以结合在日常解答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对如何在法考中区分信用卡诈骗罪相关犯罪的问题的思路,帮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先说个简单的判别方法,如果题干中没有出现抢劫、抢夺和盗窃等情形,基本可以排除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如果题干中的信用卡已经被被使用,就基本可以排除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


一、相关罪名:信用卡诈骗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金融票证罪。


二、核心解题思路:按照时间顺序逐一排除。


在法考中遇到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时,需要按顺序想三个问题。一是信用卡的


首先是关于信用卡的


其次是关于信用卡的真伪问题,按照主客观因素组合进行分析,可以将情况分为真卡(且明知是真卡)和假卡(可进一步分为明知是假卡和不明知是假卡)。在“明知是真卡”和“不明知是假卡”两种情况下,并不会对根据信用卡


最后是关于信用卡的用法问题,在目前的法考当中,信用卡的用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人使用,另一种是对机器使用,按照《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的说法,如果是对人使用,那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是对机器使用,则必须回溯信用卡的真伪和


PS.近年的法考中,除考察信用诈骗罪和两抢一盗的区别外,也开始考察另外一些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要点。其中较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恶意透支”的考察。根据修订后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恶意透支”必须经过“有效催告”方可认定。具体条件包括1.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2.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3.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4.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2020年的法考客观题中,就考察了“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这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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