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
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和寻衅滋事罪四种犯罪。1997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针对实践中寻衅滋事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在原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后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二是增加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定对此种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系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寻衅滋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起草了《解释》。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审议通过了《解释》。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八条,明确了以下八个方面问题:
(一)关于寻衅滋事的认定
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等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准确界定“寻衅滋事”,是正确区分有关行为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其他犯罪,或者只是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而从实践情况看,目前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把握还不尽准确、统一,影响了相关案件的依法及时处理。为规范、统一法律适用,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必要首先对何谓“寻衅滋事”作出明确。此外,明确何谓“寻衅滋事”,是准确认定本罪的共性问题、基础性问题。如不对此作出明确,则在解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等内容时,均需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这将使解释条文明显重复。鉴此,《解释》第1条首先对“寻衅滋事”的认定作了一般性规定。
第1款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该款规定的是“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对此类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在理论上、实践中没有不同认识。
第2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该款规定的是“小题大做型”寻衅滋事。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寻衅滋事只能表现为无事生非。这一观点有失妥当。从实践看,“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已极为少见,甚至从极端意义上讲并不存在,如认为只有“无事生非”才属于寻衅滋事,将极大地不当限缩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范围。在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纠纷,如与他人无意碰撞后,即小题大做、借题发挥,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等行为的,明显不属于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明显超出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尽管事出有因,也可认为是借故寻衅,也破坏社会秩序,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当然,如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如被害人的车挡住了行为人的路,经行为人请求,被害人拒绝挪动,甚至辱骂行为人,从而引起双方冲突的),则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第3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该款规定了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相应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标准。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特别是基于积怨,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由于行为人并非“寻衅”,一般不应以寻衅滋事论处;但是,行为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拒不改正,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也可认定为“寻衅滋事”。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根据刑法和《解释》规定,对此种情形以“寻衅滋事”论处,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为条件。寻衅滋事是扰乱公共秩序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行为人因婚恋、家庭等纠纷实施的有关行为并未破坏社会秩序,则即使其此前曾受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依法也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
(二)关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从实践看,在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中,“随意殴打他人”占绝对比重。经对某地2010年至2012年审结的寻衅滋事案件的抽样调查,随意殴打他人的案件共701件,占案件总量的89.07%。因此,准确界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意义重大。
《解释》第2条明确,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需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以及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均属于“情节恶劣”,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如实施上述行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
(三)关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3条明确,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四)关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7条第3项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经研究认为,这一规定不尽妥当。一是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如规定“强拿硬要”二千元以上的,才属于“情节严重”,将导致相关犯罪的入罪标准有失平衡。二是强拿硬要与任意损毁、占用,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存在差异,不宜适用同一数额标准。
《解释》第4条明确,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关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5条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明确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六)关于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实践中对于该规定的具体理解存在不同认识,主要集中在如下三个问题:(1)应否有时间跨度的限制;(2)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是否须构成犯罪;(3)每次寻衅滋事行为是否须未经处理。经研究,《解释》第6条规定:“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据此,对寻衅滋事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均构成犯罪。二是每次寻衅滋事行为未经处理,包括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至于多次寻衅滋事行为的时间跨度,《解释》未作限制,只要未超过法定的追诉时限期限,均可计入。
(七)关于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竞合时的处理规则
《解释》第7条明确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竞合时的处理规则,即“从一重处断”,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八)关于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的从宽处理
《解释》第8条对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的从宽处理作了规定,明确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文章
还有几天就要过年啦,大家都归心似箭了吧!回家的票买好了吗?亲朋好友的“酒局”安排好了吗?
又是在外漂泊的一年,不管挣钱多少,有无男女盆友,顺顺当当当回家陪爸妈过年才最要紧。
铁检君送您一份小礼物——打油诗一首,请随脑携带:
行车出行谦有礼,切莫霸占车座位;
饮酒坐车危害大,切莫失控生是非;
公共场所莫闹事,影响大家害自己。
高铁霸座、公共场所酒后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警察蜀黍会无情地带走你,别以为罚款就没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了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也明确了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
这还不算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铁检君提示】
这些情况属于情节恶劣——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铁检君提示】
这些情况属于情节恶劣——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因其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铁检君提示】
这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强拿硬要公司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铁检君提示】
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都是公共场所,不可胡作非为。
还有加重情形: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老老实实坐车,开开心心回家。铁检君愿广大旅客平安出行,春节快乐。
令人发指!
2019年6月9日夜里
江西南昌一墓园
32座墓碑遭人损毁
原因竟是男子韩某醉酒后
强行进入墓园
寻找亲人坟墓未果
将愤怒发泄到其他死者的墓碑上
近日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依法以寻衅滋事罪
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两年
到底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法条链接
你知道吗?
生活中很多行为都
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然挑衅 地域歧视
2019年3月19日,江苏徐州男子杨某在某视频软件上发布辱骂河南人的视频,被网民转发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很快,该男子因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二、造谣污蔑
2019年9月6日,针对网传“南京某学校五年级一个孩子妈妈和班级里17个孩子的爸爸发生关系,然后借款跑路”的消息,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发布警方通报,称孙某(女)因编造相关虚假信息,并在网上传播,江宁警方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三、幸灾乐祸
2019年8月10日,浙江台州等地正在遭受台风“利奇马”自然灾害肆虐。南京一网民却在微博谩骂侮辱受灾地区和市民。
8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发布通报,发表言论的王某(37岁,南京秦淮区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四、胡编乱造
2019年7月,微博用户@春秋两不沾- 发视频称被一男子长期骚扰并威胁“奸杀”,报警求助无果,引起网友同情和关注。
7月16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发布通报称,女子视频中的相关言辞均为编造。因视频点击量达5000多万次,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事后,该女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君子报仇”
2019年7月10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原因是常仁尧路遇小学老师张某某,想起20年前上学时因违反学校纪律曾被张某某体罚,心生恼怒,拦下张某某对其辱骂、殴打,并将张某某的电动车踹翻,引起多人围观。不仅如此,其还将录制的打人视频大肆传播炫耀。
六、酒后惹事
2019年6月25日晚,嫌疑人王某因与其女友感情纠纷情绪波动,当晚饮酒后路遇被害人吴某,对其大打出手。后经医院诊断,被害人吴某脸部软组织挫伤。
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6月27日凌晨通报称,认为嫌疑人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七、恶意骚扰
2019年6月,男子曾某与女友李某分手后,不断恶意骚扰李某,经公安机关调解后仍不思悔改,致李某经济损失。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上述恶意骚扰前女友的寻衅滋事案件提起公诉。
八、“精日”辱华
湖北孝感男子张某曦长期编造发布反动谣言,肆意辱骂和攻击其他爱国网民,冒用他人身份在境内外网站注册账号,大量发布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利用网络暴力对他人实施恐吓,煽动民族仇恨,丑化国家形象,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7月28日,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依法逮捕“精日”份子张某曦。
九、白吃白喝
2018年11月4日,沈某在某外卖软件中下单点了鸡腿排饭,他饱餐一顿后,却在店家平台留言“有头发怎么吃,吃死了怎么办”。店家与他沟通协调后,沈某要求退款。为了不在平台留下不良记录,店家同意退款16元。其实,外卖鸡腿排饭里根本没有头发,这是年仅22岁的沈某为了吃白食,恶意讹商家的惯用伎俩。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沈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随案移送的犯罪所用手机一部被没收。
十、辱警言论
2019年12月10日,王某某为寻求刺激,发泄不满情绪,将偷拍的警察执法照片配上辱骂性的话语用快手号进行发布传播,浏览量较大,严重影响公安民警执法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之后,甘肃省白银市森林公安局靖远县分局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处以3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在网上辱骂他人同样可能违法!
骂人可能违法
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多次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辱骂他人的;
(三)辱骂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发帖留言也可能
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遇事过于冲动
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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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9日,江苏徐州男子杨某在某视频软件上发布辱骂河南人的视频,被网民转发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很快,该男子因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二、造谣污蔑
2019年9月6日,针对网传“南京某学校五年级一个孩子妈妈和班级里17个孩子的爸爸发生关系,然后借款跑路”的消息,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发布警方通报,称孙某(女)因编造相关虚假信息,并在网上传播,江宁警方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三、幸灾乐祸
2019年8月10日,浙江台州等地正在遭受台风“利奇马”自然灾害肆虐。南京一网民却在微博谩骂侮辱受灾地区和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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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胡编乱造
2019年7月,微博用户@春秋两不沾- 发视频称被一男子长期骚扰并威胁“奸杀”,报警求助无果,引起网友同情和关注。
7月16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发布通报称,女子视频中的相关言辞均为编造。因视频点击量达5000多万次,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事后,该女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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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恶意骚扰
2019年6月,男子曾某与女友李某分手后,不断恶意骚扰李某,经公安机关调解后仍不思悔改,致李某经济损失。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上述恶意骚扰前女友的寻衅滋事案件提起公诉。
八、“精日”辱华
湖北孝感男子张某曦长期编造发布反动谣言,肆意辱骂和攻击其他爱国网民,冒用他人身份在境内外网站注册账号,大量发布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利用网络暴力对他人实施恐吓,煽动民族仇恨,丑化国家形象,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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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甘肃省白银市森林公安局靖远县分局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处以3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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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次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辱骂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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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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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遇事过于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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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什么是寻衅滋事案件(为什么叫寻衅滋事罪)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64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