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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法条变迁说明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之一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但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行使权利的怠慢,却受制于客观因素无法行使权利时,如果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进行,会导致权利人因时效经过而受损,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也与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相悖,因此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制度。诉讼时效中止,是因法定事由的存在使诉讼时效停止进行,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的制度。本条第1款至第4款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的具体情形,第5款为兜底条款。
法信· 裁判规则
1. 申请执行人死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的,诉讼时效中止——彭某某、陈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案例要旨】因申请执行人死亡,其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发生中止的法律效果。申请执行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亦即生效判决的权利继受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强制执行之日应视为继承人确定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继承之日,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中止情形消失后的六个月期间,故继承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并未经过。
案号:(2021)鄂9004执异9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案例
2. 申请执行人因所服刑监狱采取封闭管理导致其难以实现民事委托行为,属于不可抗力,构成诉讼时效中止——李某1与李某2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案例要旨】在本案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所服刑的监狱因执行省监狱管理局对新冠疫情期间的防控部署要求而采取封闭管理,暂停罪犯家属及律师会见,导致申请执行人难以实现民事委托行为,属于不可抗力,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不能行使请求权,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案号:(2022)黑0221执异78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案例
3. 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尽管权利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仍可依法委托代理人主张权利,此种情况不应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漆某某与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案例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情形指的是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非法控制,丧失人身自由,无法主张或委托他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此种情形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但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尽管权利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仍可依法委托代理人主张权利,此种情况不应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案号:(2022)新28执复38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
4. 债务人下落不明导致债权人无法主张债权,属于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张某某与金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首先,债务人在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中已显示下落不明的事实,债权人因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主张权利;其次,借条中并没有债务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在诉讼时债权人通过律师在行政审批局才调取了债务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一般情况下以自力确实难以查询身份信息。综上,考虑到诉讼并非行使请求权的唯一方式,结合上述情况不能认定债权人怠于主张权利,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存在一定的障碍,应认定债权人在本案中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案号:(2022)陕07民终506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
5.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两次因病住院治疗,丧失自理能力,使申请执行出现障碍,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赵某某、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案例要旨】申请执行人虽未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其两次因病住院治疗、自己无儿无女入住敬老院、无自理能力,使申请执行出现障碍,且结合在其向本院再次起诉被执行人及向本院申请执行前,通过电话向被执行人赵所索要欠款时被执行人同意给付欠款等事实,上述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
案号:(2022)吉0702执异119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案例
法信· 司法观点
一、 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
第一,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原因,也包括社会群体运动等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导致时效中止的主要事由,但不可抗力事由的发生并未影响到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也不能产生时效中止的效果。
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从而使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行使权利遇到障碍。此时,借助于诉讼时效中止制度,消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权利的障碍,可以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重新设有法定代理人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权利,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等情形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第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权利无法行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债权人也无法确定义务人并无从请求和诉讼,如果此种情况正好发生在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应当中止计算诉讼时效。此情形中被继承人的对外的权利以及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之权利都因被继承人死亡但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而中止,前者缺少合格的主张权利之人,后者缺少合格的被主张权利之人。
第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这主要指权利人的人身自由或独立意思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这包括义务人是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权利人是义务人的控股子公司,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限制人身自由,义务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监护与被监护关系。
第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这属于兜底条款,利于避免不能全面列举可以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其他中止事由难题,保持中止事由的开放性,符合社会发展需要。这赋予了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结合具体案情事实情况,判断某些事实情况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法官在判断是否属于中止事由时可以任意发挥而无一定的依据。事实上,能够成为中止事由的,一是符合客观上使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而非权利人主观上不愿主张权利,二是排除其可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三是存在相关民族习惯或其他习惯的,依习惯。对于达成共识的中止事由,可以典型案例或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确定。
(摘自: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评注——总则编(含附则)(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729~731页)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首先,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这是诉讼时效中止的重要效力之一,在诉讼期间届满前的6个月,发生中止事由的,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无论中止事由经过多长期间,诉讼时效均不会届满。
其次,此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停止时效期间的继续计算,已经经过的期间不重新计算。
最后,中止事由消失后再计算6个月时效期间。不管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了多久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论中止事由延续时间的长短,中止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期间一律再计算6个月。也就是说扣除中止事由持续的期间,诉讼时效总期间可能超过3年,但不会超过3年6个月。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981~982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一些特定情况,法院会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也即终止审理。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终止审理有法定的条件要求,如果不达到一定的条件,法院是不能任意终止对案件的审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中,上述第(二)项至第(六)项属于应该终止审理的情况。终止审理简单来讲,是不再追究可能存在的刑事责任,很大程度上追究起来不再具有实质意义,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此外还需注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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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可以中止仲裁案件审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什么情形下可以中止仲裁案件审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承诺的方式有哪些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刑事诉讼法中止审理情形(刑事案件裁定中止审理有哪些)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64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