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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怎么判决(信用卡诈骗罪要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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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6 03: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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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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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一般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别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诈骗较大的公私财物。


让我们举个例子来了解一下,李四他认识在银行担任贷记卡独立审批人的王五,两个人内外勾结,李四骗取自己亲戚朋友的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给张三,然后张三利用这些资料进行申领信用卡,再将信用卡的额度提升后交给李四使用。李四呢,就用这些信用卡在POS机上套现透支10万,两人平分得来的钱,最后两个人被银行给发现,银行自然就报警了。


根据相关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就应当立案追诉。


上面例子中的李四和张三骗取他人的身份资料申领信用卡,并刷卡套现10万元,就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的情形,按照刑法规定,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的罚金。


在当今社会,不乏有见钱眼开的人,为了赚“快钱”、赚“大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但最终的结局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证据指引27】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证据要点】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时间、地点、方法(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③使用作废的信用卡;④冒用他人信用卡;⑤恶意透支)。


(2)所使用信用卡的类型、


(3)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知情人、经办人。


(4)伪造信用卡的设备、


(5)诈骗数额、获取非法利益、挥霍情况。


(6)犯罪嫌疑人资信情况(还款能力)。


(7)恶意透支的,透支的数额,发卡银行的催缴情况(催缴时间、次数),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情况。


(8)是否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查处、处罚等。




3、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资金)。


(2)对明知即视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供述(①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②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③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④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⑤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及(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害人对被骗过程的陈述。包括:


(1)被诈骗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结果;


(2)财产损失情况;


(3)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信用卡类型、作案方法;


(4)恶意透支、催缴还款(时间、次数)情况。




(三)证人证言




1、银行工作人、知情人员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如何使用作废信用卡、被冒用信用卡、如何诈骗等情况。




2、作废信用卡、被冒用信用卡的原卡持有人证言。包括对信用卡的申领、使用、保管、处置等情况。




(四)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


(1)作案使用的伪造、作废、冒用、恶意透支信用卡原物及照片;


(2)作废、冒用、恶意透支信用卡办理信用卡影印件;


(3)犯罪嫌疑人诈骗所得赃款和利用赃款所购买的物品实物及照片;


(4)犯罪嫌疑人伪造信用卡的设备及照片。




2、书证。包括:银行被骗款项账单、记账凭证、被恶意透支的款项账单、银行催缴还款凭证。




(五)鉴定意见




(1)信用卡真伪鉴定;


(2)涉案财物的司法会计定等。




(六)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伪造、存放信用卡现场)。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人员;


(2)现场方位、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


(3)犯罪工具及涉案物品的具体位置、种类、数量级分布情况;


(4)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①对犯罪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伪造的信用卡及包装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①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伪造的信用卡及包装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七)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监控视听资料(①金融机构记录犯罪嫌疑人使用信用卡过程监控视频;②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③其他监控视频)。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勘验有关场所、提取假币等物证形成录像资料等)。




2、电子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刷卡消费、挥霍所骗钱款的电子证据。




(八)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



转自:法纳刑辩


解读真实法院判决书,透支信用卡可能构成诈骗罪



文字已经录制视频,看视频更直观


大家好,我是法律深猴,本期视频我给大家分享的法律知识是透支信用卡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认为信用卡透支逾期不偿还,大不了拉入黑名单,最多承担民事责任,认为不存在触犯刑法犯罪的情况,没有犯罪警察也不能抓。其实不然,透支信用卡也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


为了给大家展示法律的实践性,我给大家找到了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莱中刑第14号刑事判决书,让大家更直观的感受透支信用卡不还会因诈骗罪被判刑,大家不要划走,看到本视频最后,教大家将来在生活中如何使用信用卡却又不构成诈骗罪。


我先给大家解读刑法对透支信用卡逾期不还构成诈骗罪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透支信用卡不偿还构成诈骗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主观上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


第二、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所欠款的


刑法规定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好的,信用卡诈骗罪普法咱们告一段落,接着咱们看一看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晶晶信用卡诈骗罪来龙去脉,我们先看一看法庭上公诉机关、被告、法院都是陈述说理的。

我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2010年,被告人张晶晶在中国工商银行莱芜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1年7月被告张晶晶以购买轿车为名申请将信用额度调至16万,后其改变用途通过刷卡的方式套取现金。银行多次催收,张某不予理睬,截止案发共计8万元透支款未还款。


这是本案件的简单案情大概。现在我们看一看逾期不还的被告张晶晶在法庭上是如何向法官说的。


被告张晶晶在法庭上说:

信用卡透支款项逾期后,中国工商银行通过打电话、发催告函等方式多次催收,我本人通过电话银行业务将该笔透支款项办理成6个月分期付款,表明本人是有偿还的意愿,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不构成刑法中的诈骗罪,仅仅是欠债还钱的民事行为,不存在犯罪。这是被告张晶晶的陈述,表明自己只是欠钱不还,没有诈骗的故意。我们再看一看公诉机关检察院是如何说的。


公诉机关检察院向法官说:

被告张晶晶以买车名义将信用卡调至额度16万,后来私自改变用途通过刷卡的方式套取现金,经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偿还,其本身也没有还款能力,已经表明被告张晶晶主观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同时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偿还,已经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


我们都知道在法庭上真相只有一个,那就是法院认定事实才是最终的事实。我们看法院对该案件是如何认定的。看一看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


本法院核查认定:

根据被告张晶晶的供述及证人程某、吕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张晶晶平时无收入


这是法院对该案件的最终判决,纵观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个诈骗案件,我们发现透支信用卡逾期不偿还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当然如果不能认定诈骗罪成立,那么这个案件就仅仅是被告人张晶晶和工商银行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存在刑事责任,工商银行只能将张晶晶起诉法院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纠纷不存在牢狱之苦。


好的本期视频分享到此结束,你知道信用卡逾期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吗?


欢迎留言讨论,我是法律深猴,每天为您依法说法,感谢大家观看本期视频,您的点赞关注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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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大家展示法律的实践性,我给大家找到了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莱中刑第14号刑事判决书,让大家更直观的感受透支信用卡不还会因诈骗罪被判刑,大家不要划走,看到本视频最后,教大家将来在生活中如何使用信用卡却又不构成诈骗罪。


我先给大家解读刑法对透支信用卡逾期不还构成诈骗罪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透支信用卡不偿还构成诈骗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主观上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


第二、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所欠款的


刑法规定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好的,信用卡诈骗罪普法咱们告一段落,接着咱们看一看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晶晶信用卡诈骗罪来龙去脉,我们先看一看法庭上公诉机关、被告、法院都是陈述说理的。

我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2010年,被告人张晶晶在中国工商银行莱芜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1年7月被告张晶晶以购买轿车为名申请将信用额度调至16万,后其改变用途通过刷卡的方式套取现金。银行多次催收,张某不予理睬,截止案发共计8万元透支款未还款。


这是本案件的简单案情大概。现在我们看一看逾期不还的被告张晶晶在法庭上是如何向法官说的。


被告张晶晶在法庭上说:

信用卡透支款项逾期后,中国工商银行通过打电话、发催告函等方式多次催收,我本人通过电话银行业务将该笔透支款项办理成6个月分期付款,表明本人是有偿还的意愿,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不构成刑法中的诈骗罪,仅仅是欠债还钱的民事行为,不存在犯罪。这是被告张晶晶的陈述,表明自己只是欠钱不还,没有诈骗的故意。我们再看一看公诉机关检察院是如何说的。


公诉机关检察院向法官说:

被告张晶晶以买车名义将信用卡调至额度16万,后来私自改变用途通过刷卡的方式套取现金,经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偿还,其本身也没有还款能力,已经表明被告张晶晶主观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同时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偿还,已经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


我们都知道在法庭上真相只有一个,那就是法院认定事实才是最终的事实。我们看法院对该案件是如何认定的。看一看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


本法院核查认定:

根据被告张晶晶的供述及证人程某、吕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张晶晶平时无收入


这是法院对该案件的最终判决,纵观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个诈骗案件,我们发现透支信用卡逾期不偿还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当然如果不能认定诈骗罪成立,那么这个案件就仅仅是被告人张晶晶和工商银行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存在刑事责任,工商银行只能将张晶晶起诉法院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纠纷不存在牢狱之苦。


好的本期视频分享到此结束,你知道信用卡逾期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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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5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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