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 2 月 26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61 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0 年 12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3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折翼的天使”获得了精神损害赔偿
近日,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起诉案件,全部支持起诉意见得到人民法院采纳,实现了涉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起诉案件“零”的突破,是最高检印发《关于规范性侵害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支持起诉有关工作的提示》后,基层院对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工作的一个缩影。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化名)与被害人外祖母在一起生活,与被害人有长期的共同家庭生活经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明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仍对其性侵害,被害人此后精神恍惚、情绪低落、无心学习。该院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从严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扎实做好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救助工作。案件受理后,家庭困难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请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长期多次奸淫被害人的恶劣行为,致使被害人产生严重的心理创伤,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及学习,其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上级院未检部门的大力指导下,商请县法院共同研判,秉承“国家亲权”理念,以赵某某涉嫌强奸罪起诉至法院,并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支持起诉意见。近日,该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支持起诉。经过不公开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支持起诉意见,判决赵某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精神抚慰金3万元。
在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支持起诉方式,帮助未成的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是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的有益探索和实践,是《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这一特殊类型案件中的典型运用,也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全方位保护,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有效作法。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荆绍帅)
近日,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成功支持一宗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并获法院采纳。这是我院在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又一新探索,也是我市首宗由检察机关支持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破冰之诉”。
本案被害人小萱(化名)父母离异,她跟随靠做小生意维持生计的父亲生活。为了帮助父亲减轻生活负担,尚在读初中的小萱利用空闲兼职打工,却不幸被张某等人性侵。经审查,我院以涉嫌强奸罪对张某等人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除张某以外的被告人对小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一审法院对张某等人以强奸罪分别作出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六个月判决。案发后小萱辍学在家,一度出现自残行为,经医院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因案导致严重精神障碍的小萱能否向张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2021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承办检察官敏锐地发现,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相比,增加了“一般”二字,即新的司法解释为精神损害赔偿预留了空间,并未一律将其排除。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通过对本案进行综合研判,我院认为,小萱因被性侵导致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且没有获得赔偿,应可作为“一般”不予受理的例外情形,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于是,我院展开了一系列帮助小萱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动。
提供法律援助 支持追索赔偿
案件发生后,小萱因严重精神障碍住院近一个月,虽得到部分被告人赔偿,但金额较少,不足以维持后续治疗。小萱父亲希望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张某支付相关赔偿费用,但他不懂如何起诉,也对诉讼结果没有信心。在征得小萱及其父亲同意后,我院为其申请了法律援助律师,无偿提供民事诉讼法律服务。在律师帮助下,小萱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张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我院也在第一时间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意见书。考虑到小萱一家面临搜集证据难的问题,我院多次和小萱父亲及其律师沟通,引导他们及时向小萱就诊的医院提取病历、发票,证实性侵犯罪与小萱遭受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搜集好因本案导致的其他开支或损失的相关凭证,确保支撑其民事诉讼请求的证据确实、充分。
出庭支持起诉 力促达成和解
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我院积极履行支持起诉职责,出庭支持起诉并参与庭前调解。起初张某的赔偿意愿并不高,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告知张某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导致民事责任的当然免除,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其若能主动赔偿并获得小萱谅解,亦可作为日后减刑的重要参考。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由被告张某一次性向原告小萱支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现已实际履行。
案已结事未了 温度仍在传递
调解结案后,检察官仍多次问询小萱的病情进展情况,在严格保护隐私的前提下,主动联合专业心理老师为小萱开展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和干预,同时提醒小萱父亲多从精神上关心小萱,鼓励她尽快从过去的阴霾中走出来。目前小萱的精神状态已逐渐好转,也重新回到了学校,并对检察官以及所有向他们提供过帮助的人表达深深的谢意。
下一步,我院将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持续贯彻“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依法能动履职,以检察之力为未成年人办实事、办好事,持续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落实,切实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近日,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成功支持一宗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并获法院采纳。这是我院在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又一新探索,也是我市首宗由检察机关支持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破冰之诉”。
本案被害人小萱(化名)父母离异,她跟随靠做小生意维持生计的父亲生活。为了帮助父亲减轻生活负担,尚在读初中的小萱利用空闲兼职打工,却不幸被张某等人性侵。经审查,我院以涉嫌强奸罪对张某等人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除张某以外的被告人对小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一审法院对张某等人以强奸罪分别作出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六个月判决。案发后小萱辍学在家,一度出现自残行为,经医院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因案导致严重精神障碍的小萱能否向张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2021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承办检察官敏锐地发现,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相比,增加了“一般”二字,即新的司法解释为精神损害赔偿预留了空间,并未一律将其排除。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通过对本案进行综合研判,我院认为,小萱因被性侵导致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且没有获得赔偿,应可作为“一般”不予受理的例外情形,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于是,我院展开了一系列帮助小萱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动。
提供法律援助 支持追索赔偿
案件发生后,小萱因严重精神障碍住院近一个月,虽得到部分被告人赔偿,但金额较少,不足以维持后续治疗。小萱父亲希望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张某支付相关赔偿费用,但他不懂如何起诉,也对诉讼结果没有信心。在征得小萱及其父亲同意后,我院为其申请了法律援助律师,无偿提供民事诉讼法律服务。在律师帮助下,小萱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张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我院也在第一时间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意见书。考虑到小萱一家面临搜集证据难的问题,我院多次和小萱父亲及其律师沟通,引导他们及时向小萱就诊的医院提取病历、发票,证实性侵犯罪与小萱遭受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搜集好因本案导致的其他开支或损失的相关凭证,确保支撑其民事诉讼请求的证据确实、充分。
出庭支持起诉 力促达成和解
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我院积极履行支持起诉职责,出庭支持起诉并参与庭前调解。起初张某的赔偿意愿并不高,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告知张某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导致民事责任的当然免除,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其若能主动赔偿并获得小萱谅解,亦可作为日后减刑的重要参考。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由被告张某一次性向原告小萱支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现已实际履行。
案已结事未了 温度仍在传递
调解结案后,检察官仍多次问询小萱的病情进展情况,在严格保护隐私的前提下,主动联合专业心理老师为小萱开展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和干预,同时提醒小萱父亲多从精神上关心小萱,鼓励她尽快从过去的阴霾中走出来。目前小萱的精神状态已逐渐好转,也重新回到了学校,并对检察官以及所有向他们提供过帮助的人表达深深的谢意。
下一步,我院将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持续贯彻“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依法能动履职,以检察之力为未成年人办实事、办好事,持续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落实,切实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商业仲裁败诉 商业仲裁败诉后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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