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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怎么申请上诉流程(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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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5 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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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判决不服的,哪些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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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其中,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因此,为避免检察院不受理抗诉申请和给予检察充分审查抗诉申请的时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该争取在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若检察院没有支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抗诉的申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一审判决生效之后,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检察院、法院申诉,申请启动审判监督。




上诉是对一审判决的监督,通常改判的难度较大,如果需要帮助的,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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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一审刑事部分生效吗?



不服民事部分判决上诉


一审刑事部分生效吗?




张三故意伤害李四身体,导致其重伤,李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李四对一审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的民事部分不满,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张三对其赔偿的数额太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只有李四不服民事部分的判决提出了上诉。




律师在线


01


答疑解惑


此时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内,如果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则刑事部分的判决自上诉期限届满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时,羁押在看守所的张三,一般情况下,暂缓送到监狱执行。


那么,对于该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如何审理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二审法院应就全案进行审查,不受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上诉范围的限制,即便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仍然应就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理,这也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二审审理范围上的不同。


如果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刑事判决确有错误,又该如何处理?


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不单独就民事部分作出判决。如果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就只需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




02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八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第四百零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


(二)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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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 一案三查




【要旨】




针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火锅牛油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行“一案三查”,同时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基本案情】




王某某、郭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注册成立陕西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火锅牛油。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为节约成本,获取更大利益,王某某、郭某某从全国各地收购废弃油脂、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混合少量牛脂肪,雇佣他人生产、加工成供人食用的某品牌火锅牛油。该品牌火锅牛油出售给重庆、四川、西安等地食品企业及一些经营散户,全部流入市场,危害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调查和诉讼】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该案线索,于2018年4月20日以公益诉讼立案,并通过查阅刑事卷宗、询问违法行为人等方式,查明王某某、郭某某生产、销售“地沟油”火锅牛油的事实。经鉴定,销售数量为876.59吨,销售金额707.8401万元。




2018年5月15日,秦都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日报进行公告,督促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公告期满无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同年10月12日,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要求追究王某某、郭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判令王某某、郭某某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078.401万元,并在中央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6日开庭审理该案,双方就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同年8月20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王某某、郭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某、郭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078.401万元,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责令王某某、郭某某在中央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王某某、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办理中,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机关未依法吊销涉案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遂于2018年6月21日向原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发出检察建议。同年11月6日,原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对陕西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吊销了该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典型意义】




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党中央明确提出的改革要求。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定位,在诉讼中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办案中实行“一案三查”,在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同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吊销涉案主体生产证照,坚决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 一案三查




【要旨】




针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火锅牛油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行“一案三查”,同时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基本案情】




王某某、郭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注册成立陕西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火锅牛油。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为节约成本,获取更大利益,王某某、郭某某从全国各地收购废弃油脂、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混合少量牛脂肪,雇佣他人生产、加工成供人食用的某品牌火锅牛油。该品牌火锅牛油出售给重庆、四川、西安等地食品企业及一些经营散户,全部流入市场,危害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调查和诉讼】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该案线索,于2018年4月20日以公益诉讼立案,并通过查阅刑事卷宗、询问违法行为人等方式,查明王某某、郭某某生产、销售“地沟油”火锅牛油的事实。经鉴定,销售数量为876.59吨,销售金额707.8401万元。




2018年5月15日,秦都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日报进行公告,督促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公告期满无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同年10月12日,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要求追究王某某、郭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判令王某某、郭某某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078.401万元,并在中央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6日开庭审理该案,双方就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同年8月20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王某某、郭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某、郭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078.401万元,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责令王某某、郭某某在中央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王某某、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办理中,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机关未依法吊销涉案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遂于2018年6月21日向原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发出检察建议。同年11月6日,原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对陕西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吊销了该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典型意义】




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党中央明确提出的改革要求。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定位,在诉讼中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办案中实行“一案三查”,在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同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吊销涉案主体生产证照,坚决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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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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