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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能改吗(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能更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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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5 0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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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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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离婚协议约定了抚养费数额,确定后还能变吗?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一别两宽,但孩子却是彼此永远割不断的纽带。伴随未成年子女成长,抚养费成为了离异家庭中双方难以避免的问题。但大多市民对此还存在很多认识误区。


9 月 2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通过一起近日审理的案件,告诉大家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应该怎么给?


蒋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婚生子蒋小某出生。2011年5月,蒋某与刘某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蒋小某的抚养权归蒋某,刘某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直至蒋小某18周岁时止。2020年12月,蒋小某不幸摔伤,住院花费6万余元。2021年9月,蒋小某参加课外培训,费用2万元。


2021年10月,蒋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给付蒋小某自2016年9月份以来拖欠的抚养费、蒋小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课外培训费,并请求自2021年9月起,提高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


庭审中,刘某称,因蒋某拒绝其探望子女,所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刘某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无力承担高额的抚养费,并对蒋小某参加高价课外兴趣培训班的事项提出质疑;刘某已与蒋某约定抚养费数额,对于蒋小某诉请其承担医疗费及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不予认可。


上述案例中,蒋某和刘某


在蒋小某的抚养费问题上


都存在一定误区,孰是孰非?


×


离婚协议约定了抚养费数额,一经确定不能变更?


据市中院法官张舒介绍,当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时,可以要求变更抚养费:


一是增加抚养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原抚养费数额已不能满足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子女可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二是减少抚养费。当负有抚养义务一方出现重大疾病、失业等收入骤减,无力承担原抚养费的,可起诉要求减少抚养费数额。但义务方减少抚养费情况消失后,未成年子女仍可另行起诉恢复或者增加抚养费。


本案中,蒋某与刘某的离婚协议签订日期为2011年5月,至今已有十余年之久,在此期间,物价、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都发生了变化,每月400元的抚养费显然已不能满足蒋小某的实际生活需要,蒋小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


×


支付抚养费后,可以不再向子女支付其他费用?


张舒称,在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予,首先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考虑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本案中,蒋小某因意外摔伤住院,花费了大额医疗费用,属于因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如蒋某提供了正规医院的诊断记录、医疗费票据等证明材料,法院可以据此判令刘某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


父母要承担子女日常所有花销?


抚养费的确定应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遵循必要原则。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在未成年子女存在大量培训费支出时,需结合子女实际需要、抚养义务方有无事先同意及双方的经济能力等作综合判断。


本案中,蒋某自述蒋小某参加了多个课外兴趣培训班,培训费2万元。虽然法律鼓励为了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适当让孩子参加课外培训,但培训项目要根据父母的负担能力及孩子的兴趣、实际需要等因素决定,不能为了攀比等,随意选择超出父母经济条件及孩子成长负荷的课外培训。蒋小某参加的培训班价格已明显超出正常求学孩子的平均水平,蒋某未告知刘某并征得其同意或不提出明确反对,刘某在此不知情的情况下,不用承担此类超常支出。


×


不让探望子女就不给抚养费?


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另一方探望的阻挠,并不能成为另一方拒付抚养费的合法理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对拒不履行相关探望子女的裁判文书的,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若经查实,刘某无特殊事由而拖欠抚养费,则刘某应当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转自:冰城 客户端


记者王冠



夫妻离婚后,是否还能变更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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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朱某1,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7月1日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6月14日生育一女朱某2。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0年3月10日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被告抚养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现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请求依法变更抚养权,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原、被告的婚生女朱某2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25000元(人民币,下同)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朱某2可以由原告抚养,但是答辩人愿每月承担抚养费3000元,后续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加抚养费,答辩人愿意承担。原告、答辩人每月各承担3000元抚养费合计6000元,足以满足朱某2的抚养之需。
【争议焦点】
朱某2是否可以由原告抚养?被告应当每月支付多少抚养费?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婚生女朱某2由原告胡某抚养,被告朱某1自2020年11月起每月十五日前支付当月的生活费6000 元,直至婚生女朱某2年满二十二周岁止;另被告朱某1自愿每年承担婚生女朱某220000元的课外辅导费用至婚生女朱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如遇婚生女朱某2有重大疾病,医疗费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二、被告朱某1享有探视权,每月至少两次,具体时间双方协商,每次不超过一天,寒暑假被告朱某1有权带婚生女朱某2一起生活不多于十五天;


三、原告胡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被告离婚后约定婚生女朱某2由被告抚养,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0元。被告委托国晖律师应诉,国晖律师在了解被告的意愿及案件情况之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最终结果令当事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


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


本文章中同时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附上: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GHMS009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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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子女只能由一方直接抚养吗?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2月8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张路冰 孙霜)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往往成为争夺的焦点。但婚姻关系的解除仅是夫妻双方感情的终止,而非孩子失去父母任何一方的开始,家庭对于孩子的责任与爱不能丢失。


离婚后子女是否只能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今日,三湘都市报记者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调解了一例类似纠纷,涉事父母双方协议,采取轮流直接抚养的方式,让孩子的成长路上拥有更多父母的关爱。


孩子假手亲戚照看,亲妈欲争回抚养权


胡某与兰某于2020年初登记结婚,同年便生育了儿子小宝。由于感情不合,双方2022年协议离婚,按照约定小宝归爸爸胡某抚养,抚养费也由男方一力承担。


离婚3个月后,兰某以胡某将孩子寄养于亲戚家,未能亲自抚养及孩子身体状况不佳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前夫胡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800元。


法庭上,胡某答辩称,孩子身体欠佳是因为出生后一直营养不良,自己独自抚养以来,孩子的饮食和睡眠有了明显改善。至于将孩子委托给姑姑照看,是因为家中有急事要处理,平时都是自己照顾的,每天下班会亲自去幼儿园接送孩子。


此外,胡某还表示前妻情绪不稳定不适合抚养孩子,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由自己直接抚养。愿意积极配合前妻行使探望权,满足儿子对母爱的需求。


轮流抚养,让孩子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母爱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两人都有抚养孩子的强烈意愿,均符合抚养孩子的条件,该如何处理?


面对此种情形,法官告诉双方,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得知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后,双方表示愿意采取此方法共同抚养。


充分沟通后,胡某与兰某就孩子的“轮流直接抚养”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孩子在幼儿园阶段、小学阶段、初中阶段轮流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但孩子满8周岁后,应听取并尊重孩子意愿;周末及孩子寒暑假期间,直接抚养方主动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直接抚养方自愿负担抚养期间孩子的生活费,医药费、教育费凭票据各担一半,兴趣班等其他培训费用经对方同意各担一半,未经对方同意的由选择方全部自行负担。


长沙中院向日葵少年法庭工作室表示,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往往因“争养”或“推养”子女引发较多纠纷。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方式,能够保障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双方的亲密接触,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也能满足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意愿。


(文中人物均化名)


本文来自【湖南日报】,仅代表


ID:jrtt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2月8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张路冰 孙霜)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往往成为争夺的焦点。但婚姻关系的解除仅是夫妻双方感情的终止,而非孩子失去父母任何一方的开始,家庭对于孩子的责任与爱不能丢失。


离婚后子女是否只能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今日,三湘都市报记者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调解了一例类似纠纷,涉事父母双方协议,采取轮流直接抚养的方式,让孩子的成长路上拥有更多父母的关爱。


孩子假手亲戚照看,亲妈欲争回抚养权


胡某与兰某于2020年初登记结婚,同年便生育了儿子小宝。由于感情不合,双方2022年协议离婚,按照约定小宝归爸爸胡某抚养,抚养费也由男方一力承担。


离婚3个月后,兰某以胡某将孩子寄养于亲戚家,未能亲自抚养及孩子身体状况不佳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前夫胡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800元。


法庭上,胡某答辩称,孩子身体欠佳是因为出生后一直营养不良,自己独自抚养以来,孩子的饮食和睡眠有了明显改善。至于将孩子委托给姑姑照看,是因为家中有急事要处理,平时都是自己照顾的,每天下班会亲自去幼儿园接送孩子。


此外,胡某还表示前妻情绪不稳定不适合抚养孩子,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由自己直接抚养。愿意积极配合前妻行使探望权,满足儿子对母爱的需求。


轮流抚养,让孩子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母爱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两人都有抚养孩子的强烈意愿,均符合抚养孩子的条件,该如何处理?


面对此种情形,法官告诉双方,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得知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后,双方表示愿意采取此方法共同抚养。


充分沟通后,胡某与兰某就孩子的“轮流直接抚养”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孩子在幼儿园阶段、小学阶段、初中阶段轮流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但孩子满8周岁后,应听取并尊重孩子意愿;周末及孩子寒暑假期间,直接抚养方主动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直接抚养方自愿负担抚养期间孩子的生活费,医药费、教育费凭票据各担一半,兴趣班等其他培训费用经对方同意各担一半,未经对方同意的由选择方全部自行负担。


长沙中院向日葵少年法庭工作室表示,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往往因“争养”或“推养”子女引发较多纠纷。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方式,能够保障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双方的亲密接触,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也能满足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意愿。


(文中人物均化名)


本文来自【湖南日报】,仅代表


ID:jr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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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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