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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被害人不追究是否会被判刑?(寻衅滋事罪被害人不追究是否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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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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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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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否应当继续存在,实有讨论的必要

被告人朱某等五人系北京某校在校女生,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


2017年2月28日,五名被告人在女生宿舍楼内,采用辱骂、殴打、逼迫下跪等方式侮辱女生高某某(17岁),并无故殴打、辱骂女生张某某(15岁)。


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同时被告人的行为还造成了被害人高某某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侮辱、殴打他人的行为属于轻罪,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残害、强制猥亵、强制侮辱、强制摸索、非法拘禁等行为,都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侵害。


因此,被告人朱某等五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规定,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如果被判有罪,他们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学校和家长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一、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是什么?

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寻衅滋事罪可以被视为一种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手段。寻衅滋事罪主要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生活区域内,为了挑衅、滋事或者报复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严重干扰公共秩序和他人的正常生活。


因此,保留寻衅滋事罪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减少这类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当然,在执行寻衅滋事罪的时候,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防止滥用和误判,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也应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需要。


二、寻衅滋事罪为什么被称作“口袋罪”?

“口袋罪”是指一些罪名看似轻微,但实际上非常广泛、应用非常灵活,可以适用于许多场合的罪名。寻衅滋事罪被称为“口袋罪”的原因是,它可以适用于很多不同的情况。


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案件。另外,该罪名还比较广泛,可适用于多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等。


因此,寻衅滋事罪可以被视为一种“口袋罪”,它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但同时也需要严格依据法律程序和规定执行,避免滥用和误判。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不同,对于“口袋罪”的定义和适用也有所不同。


三、寻衅滋事罪的作用是什么?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寻衅滋事罪主要针对一些行为不当的人,例如在公共场所滋事、斗殴、毁坏公共设施等行为,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的打击,可以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


预防犯罪:寻衅滋事罪的存在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犯罪的作用。一方面,对于那些有意进行滋事、挑衅等不当行为的人,可以通过法律的威慑作用,使其不敢轻易违法;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还没有犯罪,但是具有倾向性的人,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法律宣传等手段,让他们了解犯罪的危害和严重性,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寻衅滋事罪主要是针对那些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如,如果有人在公共场所斗殴,可能会导致其他人受伤,损坏公共设施等,这些都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通过对这些行为进行打击,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寻衅滋事罪的作用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预防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当然,在执行寻衅滋事罪的时候,需要保证程序的公正和合法,以避免滥用和误判。


四、寻衅滋事罪是否需要保留?

寻衅滋事罪作为刑法中的一项罪名,其存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它可以作为一种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维护社会安全的手段,防止和打击那些危害社会安宁、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


然而,也应该注意到,一些情况下,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


例如,一些普通的口角、斗殴行为被过度地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或者是因为权力不对等导致被动方被定罪,这些情况下,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可能不够准确或者不公平。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其适用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具体适用,也需要在法律实践中进行适当的监督和约束,以避免其滥用和不当适用。


从长远角度看,更应该加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素质,防止和减少寻衅滋事等行为的发生。


五、寻衅滋事罪是否需要明细化?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和难度。


因此,对于寻衅滋事罪的明细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定义“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范围:需要明确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范围,例如言语辱骂、挑衅、斗殴、毁坏公共设施等。


界定行为的主客观要件:需要明确行为的主客观要件,例如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否造成了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等。


(2)区分轻微和严重的情节:需要明确轻微和严重情节的区别,以便在量刑上有所依据。


(3)规定处罚的具体形式:需要明确具体的处罚形式,例如罚款、拘留、有期徒刑等。


确实在生活实践当中,对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犯罪意图的判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有时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


对于追讨债务的方式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方式和影响程度等因素。


如果行为人是出于合法的债务追讨目的,但是采取的手段过激,导致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的恐惧、伤害或骚扰,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如果行为人是出于非法目的,例如故意诋毁他人、挑起纷争等行为,显然就更容易构成寻衅滋事罪。


总之,对于寻衅滋事罪的明细化,可以帮助界定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有利于确保法律的适用一致性和公正性。


寻衅滋事导致受害人受轻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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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法律上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我国刑法上规定有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严重的情况即可涉嫌该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结合《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 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2)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由此可见,致人轻伤的情况,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可依法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当然,在具体量刑时,还应当参考诸多的刑事量刑情节,包括自首、立功、达成谅解等。


涉嫌犯罪被拘留、逮捕的,建议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提高无罪、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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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寻衅滋事罪,四川卓安刑事律师团队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 检察院不起诉


本案承办律师: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 艾述洪刑事律师团队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王女士与人合伙经营酒吧,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被执行逮捕。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查明:


被害人小刘与朋友到王女士经营的酒吧喝酒。小刘的朋友小张喊了一个男吧员喝酒,但是该吧员称工作时间不能喝酒。于是,小张就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了抓扯。


过后,王女士邀约几人在酒吧内将被害人小刘刺伤,导致其头部、大腿、胯部多处受伤,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小刘所受伤为重伤。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认为王女士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法律服务


案发后,王女士的父母委托了卓安团队刑事律师艾述洪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艾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和办案警官取得了联系,先后九次到看守所会见了王女士,并向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申请调取了部分证据,向检察院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艾律师的勤勉尽责使当事人和委托人深受感动。




三 、服务效果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律师能够争取到的最好结果就是让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本案中,艾律师做到了!


公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王女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予起诉!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 检察院不起诉


本案承办律师: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 艾述洪刑事律师团队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王女士与人合伙经营酒吧,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被执行逮捕。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查明:


被害人小刘与朋友到王女士经营的酒吧喝酒。小刘的朋友小张喊了一个男吧员喝酒,但是该吧员称工作时间不能喝酒。于是,小张就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了抓扯。


过后,王女士邀约几人在酒吧内将被害人小刘刺伤,导致其头部、大腿、胯部多处受伤,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小刘所受伤为重伤。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认为王女士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法律服务


案发后,王女士的父母委托了卓安团队刑事律师艾述洪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艾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和办案警官取得了联系,先后九次到看守所会见了王女士,并向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申请调取了部分证据,向检察院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艾律师的勤勉尽责使当事人和委托人深受感动。




三 、服务效果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律师能够争取到的最好结果就是让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本案中,艾律师做到了!


公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王女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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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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