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人大代表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一个非常好用的罪名,严格说来,它对于弥补处罚漏洞,实现刑法的惩罚功能有其积极作用。但因此罪外延过于宽泛,适用过于模糊,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一直受到学界诟病。
寻衅滋事罪
1997年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的这四种罪状基本源于1984年两高有关流氓罪的司法解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此罪的法定刑,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并在原第一款第二项中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规定。
寻衅滋事罪继承了流氓罪的模糊性,与刑法明文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存在严重的冲突,矛盾很难得到调和,确有修正之必要。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旨在提供安定性的法律,以约束刑罚权的恣意性。避免权力过于任性,以至民众无所适从惶惶不可终日。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典型的口袋罪,其最大的问题就是模糊性,与罪刑法定所要求的明确性原则存在巨大的冲突。比如学生在操场追逐打闹,这是否属于“追逐、拦截、辱骂”,从而构成犯罪,这并不是说笑。模糊性的法律往往会让我们自认为的娱乐也成为黑色幽默。
2013年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寻衅滋事刑事解释》),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对此罪的适用进行了一定的限缩。
第一,在主观上,《寻衅滋事刑事解释》规定认定寻衅滋事必须出于“寻衅”动机,也即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其中无事生非属于事出无因,行为人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比如为了取乐,见到小孩将其随意推倒;或者看到睡觉的乞丐,在其身上小便,基于这种动机寻衅滋事认定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太大争议。比较复杂的是借故生非,借故生非属于事出有因,小题大做。但是何谓小题,何谓大做,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虽然《寻衅滋事刑事解释》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但是,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索债型案件,债权人多次索要债务未果,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往往也被认定为借故生非。又如,邻居家的小孩连续数月凌晨练琴,张三多次敲门阻止无果,遂在邻居家门口泼粪,这是小题大做,还是小题小做,张三对矛盾激化是否负主要责任,这都不好判断。
《寻衅滋事刑事解释》规定了出罪事由: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在很多维权案件中,这个出罪事由很少适用。理由主要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一般不认定”,既然有一般,那就有特殊。至于“一般”和“特殊”的区分标准,自然由司法机关说了算。另外,出罪事由还有但书条款——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张三老公出轨,张三在网上发了一个帖,“感谢某某女士为我先生免费提供生理服务”。有关部门删帖之后张三又改图重新发布,这可以出罪,还是属于不能出罪的但书,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第二,在客观上,《寻衅滋事刑事解释》对随意殴打、追逐拦截、强拿硬要、起哄闹事这四种寻衅滋事行为都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比如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包括七种类型:(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除了第一、二类要求有明确的结果要素,其他类型都并不要求伤害结果。换言之,只要打人,即便没有达到轻微伤的结果,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比如男女朋友在商城吵架,男生怒扇女生耳光,引起多人围观,甚至被人拍下视频发到网上,舆情汹涌,男生似乎就构成寻衅滋事罪。然而,许多类似的行为往往只属于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行政不法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取决于办案人员的一念之间。
又如多次随意殴打,无论是追逐拦截,还是强拿硬要,都有多次犯的情节。如何理解多次,司法实践也存在较大争议。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2款的规定:“《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既包括同一类别的行为,也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既包括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何谓不同类别?不少司法机关认为,只要有一次随意殴打型的行为、一次任意毁损型的行为、一次追逐拦截辱骂型的行为,也可以合并为“多次随意殴打”。比如张三周一在学校门口打了一个同学一记耳光,周二砸坏了小贩一个西瓜,周三骂王五是狐狸精,这似乎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理解违背了罪刑法定的禁止类推原理。无论如何,强拿硬要或追逐拦截都不能解释为殴打。因此,所谓“既包括同一类别的行为,也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必须理解为同款下的不同类别。也即在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罪认定中,满足“多次”的条件可以是一次强拿硬要、一次毁损和一次占用累计计算,而绝不是一次强拿硬要、一次随意殴打、一次追逐拦截就可以认定为“多次强拿硬要”。司法解释的本质是对刑法规范的解释,是一种语义阐明而非创造新规,否则就是罪刑法定严格禁止的类推解释。
另外,《寻衅滋事刑事解释》对于各种寻衅滋事行为还保留了兜底条款——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个情形如何评价,也缺乏明确的尺度。总之,寻衅滋事罪的模糊性很难满足罪刑法定原则的期待。
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反对特权,也反对歧视。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犯罪与违法的界限非常模糊,不可避免导致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自身偏好进行选择性执法。在某种意义上,它赋予了执法机关任意解释“寻衅滋事”的权力。同样的行为,有的地方可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有的地方可能认定为进行治安处罚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还有的地方可能既不认定犯罪,也不认为违法。《寻衅滋事刑事解释》规定: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这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寻衅滋事的行政不法行为,可以处不高于15天的行政拘留。那么,哪些属于寻衅滋事犯罪?哪些属于寻衅滋事违法?界限非常模糊。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网暴事件,在网上多次污言秽语,似乎既可以评价为寻衅滋事罪,也可以评价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当然更多的情况是既不论以犯罪,也不认定违法。不少论以寻衅滋事罪的人都无法接受判决,理由是和我有一样行为的人为什么不抓,为什么偏偏是我?选择性执法是对被选择人的歧视,自然也是未被选择人的特权。选与不选,法律并无明确标准。有人将寻衅滋事比作司法松紧带,紧一点就是犯罪,松一点就是治安处罚,再松一点什么都不是。模糊性条款所导致的选择性执法会让司法活动成为了开盲盒,一切都取决于命运的诡谲之箭,这严重违反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所倡导的公平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刑相当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重罪重刑、轻罪轻刑不仅是罪刑相当原则的要求,也是民众最朴素的道德情感。但是,因为寻衅滋事罪的兜底性,经常导致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当轻罪定不了,就可以重罪兜底。
比如,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构成此罪。某地有一个小伙子,喜欢街头涂鸦,被控故意毁坏财物罪,检察机关提供的鉴定结果认为造成财物损失5400块钱,故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律师非常敬业,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结果是4700块,没有达到5000元的立案标准,法院最后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理由是根据《寻衅滋事刑事解释》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基本刑是三年以下,但寻衅滋事罪的基本刑却是五年以下。按照这种逻辑,如果毁坏五千元以上的财物,构成较轻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如果没有达到五千元,却构成更重的寻衅滋事罪。
又如,为了索取赌债、高利贷等不法债务,使用暴力、恐吓、滋扰手段,这经常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2018年两高两部《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意见》规定:“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然而,《刑法》第238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如果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拘禁方式,索取赌债,同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这只能评价为非法拘禁罪,最高只能处三年有期徒刑。但如果行为人比较心软,没有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方式,只是单纯采取扇耳光、辱骂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索要赌债,却可能构成更重的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处五年有期徒刑。这显然抵触民众最朴素的道德直觉,缺乏起码的公正。
值得肯定的是,立法机关最近几次对刑法的修正都试图纠正寻衅滋事罪的过度模糊,开始限缩此罪的适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网络上编造这四种谣言,情节严重,之前大多按照寻衅滋事罪论处,但现在为更明确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取而代之,刑罚也更为轻缓。又如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相当比例索要高利贷的非法催收行为都不再论以模糊的寻衅滋事罪,而是以更轻的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非常好用的罪名,它可以用来填补法律漏洞,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但是好用不代表没有副作用,刑法是最严厉的部门法,打击不足总比打击过度要强得多,尤其当它存在巨大的滥用风险。科学的精神不仅在于证实,更要接受证伪。无论寻衅滋事罪的立法设计能够实现多少积极目标,但只要无法满足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那么它就有修正的必要。
刑罚只是一种必要的恶,它所制造的恶不能大于所防止的恶。是药三分毒,是刑三分恶。如果一种药的副作用太大,那么就应该慎用甚至禁用。同理,对于一种副作用过大的罪名,也应该适时调整,满足民众对公平和正义的期待。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检视与限缩
--以寻衅滋事罪的兜底条款为中心展开
该文获全国法院第三十四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
引 言
寻衅滋事罪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在实践中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功能,在规范公民行为、保障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也因其兜底条款的存在,其口袋化倾向也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司法如何在寻衅滋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辨别中恪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如何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何把握好最后一道防线的度量是本文的讨论起点也是本文的目标。
一、实证考察:寻衅滋事罪的现实样态分析
寻衅滋事罪除了传统的定罪情形之外,兜底条款的运用已经占据寻衅滋事罪定罪的较大比重,司法实践中兜底条款也时常被用来处理维权、信访等事件的治理,其被滥用的倾向愈发明显。2013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的《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扩张了寻衅滋事罪的内涵,该罪的构成要件所容纳的行为更为宽泛,导致其成为了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的兜底罪名。
司法实践中当适用寻衅滋事罪作出裁判时,如若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具体的适用是明确的。但是以该罪名判处刑罚是否有必要,亦或者说法律规定包括司法解释本身是否合理的争议出现时,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就面临着口袋化的风险,会造成刑罚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比如在因通过信息网络散布虚假信息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引发的寻衅滋事罪中,笔者并不反对顺应社会治理的新形势用刑事手段来规制网络空间中的行为,但问题是网络空间中的行为适用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上如何分析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尚不明确,是基于信息的转发传播程度抑或信息的内容?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这些行为时具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正是这些模糊和似是而非的地带,引发了寻衅滋事口袋化的倾向,也使得寻衅滋事罪的司法判断出现了客观归罪的表征,
二、原因分析: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原因透视
口袋罪是对刑法中一些因内容概括、外延模糊而容易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之罪名的形象称呼。立法条文的模糊、司法的曲解、法治理念的不成熟都是造成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倾向的原因。
(一)规范层面的模糊
《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作出了规定,共列举了四种情形,立法者寻衅滋事行为采取了列举的方式,一般意义上列举方式能够体现法律的明确性,有利于司法机关的正确适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但是,立法中的这四种行为之间差异甚大。而且相较于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以及强拿硬要和任意损毁、占用的行为性质与类型而言,但起哄闹事行为远不及上述几种行为容易把握,不仅性质模糊,而且类型空泛,给司法实践的判断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自由裁量空间越大,越容易导致认定上的差错。这就造成了运用兜底条款也即起哄闹事型在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失误中,占据了绝大多数。
(二)司法适用的偏离
如前文所述,特定的犯罪目的和对于寻衅滋事罪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存在以及该罪的具体司法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判断寻衅滋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尴尬之处也在于此,法官对主观的因素的把握是非常困难的。寻衅滋事罪行为方式上丧失了独立性、加之兜底条款的模糊和几乎包罗万象的宽泛,造成了该罪在司法适用中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难度加大,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与目的在司法裁判承载的过多,该罪的司法认定问题也并不能依赖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认定来解决。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是双重法益,包含社会秩序与其他个体法益。但是目前的理论缺乏对于两种不同法益之间是何种关系的说明,同时对于如何在司法中进一步的解释也没有实际的操作规范。造成寻衅滋事罪进一步口袋化的原因也在于在实际的裁判过程中过分强调保护秩序法益,而忽视了具体的个人权利法益在入罪方面对秩序法益的限制和制约。
(三)法治理念的陈旧
特定时期的法治理念和环境与口袋罪的产生不无关系。首先,对于刑事政策的过分依赖就产生了口袋罪。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甚至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刑事政策和法律文化能够起到主导作用。
从历史沿革来看,我国在刑事政策上,受到刑法文化的影响一直有着重刑主义基调,在这种刑事政策背景下,口袋罪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有着持续的生机。“结果无价值”理论也导致了口袋罪的产生。秩序中心主义立场也是立法上出现口袋罪的原因。
三、进路探寻:寻衅滋事罪司法限缩之具体路径
在现阶段的社会治理中,寻衅滋事罪的存在仍然有着积极作用,一味地主张废除并非最佳选择。防止寻衅滋事罪在口袋化与兜底罪名的路上越走越远,有赖于现代法治理念的确立和立法对该罪名尤其是兜底条款的明确。司法适用中的积极限缩也尤为重要,裁判者要在恪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尤其是对兜底条款谨慎适用。
(一)重塑现代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中的刑法观和犯罪论,是寻衅滋事罪因其客观归罪化的倾向而受到质疑,成为一种新的口袋罪的根本原因。刑罚的作用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国家动用刑事处罚的目的应当限于防治发生新的犯罪,避免公民进行犯罪行为。而当下的法治环境,报应主义刑罚观的影响仍然不可小觑。裁判者在司法适用中也避免这种刑罚观的影响,报应主义刑罚观的存在是否合理也是必须要考量的因素。
秩序中心主义的法治理念反应在寻衅滋事罪上,体现为立法本身的口袋性。在司法适用中的口袋化所体现出的是权威中心主义理念,这些理念都需要予以修正以避免寻衅滋事罪在实际司法操作上的不当扩张。刑法立法和司法的理念转变是从根本上推动寻衅滋事罪去口袋化、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路径。
(二)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采用空白罪状或者立法上规定兜底条款是口袋罪的特征。行为及构成要件的开放性是口袋罪立法粗疏的典型表现。审判实践中,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倾向对罪刑法定原则构成了挑战。不论是司法解释还是个案适用中都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限制该罪的扩张。
司法解释作为法律的解释和补充,在司法适用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是裁判的重要依据,但司法解释并不能进行法律拟制,法律拟制属于创设法律规范,应有立法规定。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以刑法的立法条文为前提和依据,防止司法解释创设新的法律,特别是司法解释只能对犯罪成立范围作出限缩解释,同时要使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利于行为人,要严格把握禁止作出对行为人不利的类推解释的原则,限制对罪名的扩张解释。
(三)运用限缩寻衅滋事罪的解释逻辑
司法适用过程中必然伴随着法律解释,裁判的过程也即法律解释的过程中。尤其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兜底条款“起哄闹事型”的寻衅滋事,应当采用有利于限缩寻衅滋事罪的主要刑法解释方法,避免扩张解释造成口袋化。解释方法的选择对于限制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成立与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寻衅滋事罪兜底条款在司法实践层面出现口袋化必然是因为适用中的类推解释的情形。那么在裁判者在选择解释方法上应当选择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方法,不应当适用类推解释和有导致类推解释倾向的解释方法。严格依据寻衅滋事罪现有的立法规范进行裁判,禁止类推解释。同时对于扩张解释的采用也应当是严格限定的,因为扩张解释本身也是口袋罪认定中常见的方法,即应当采用有利于行为人的解释而不得随意对行为做出入罪的解释。
历史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合宪性解释均是法律解释的正当方法,在限缩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上,可以采用这些解释方法以及其他限缩犯罪成立的方法。在解释方法上,文义解释应当属于首先应用的方式,“法律的载体是文本,立足于文本之上的文义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一种最佳遵守”,唯有文义解释方法无法进行解释时才选用其他解释方法,遵循文义解释、尊重立法条文本身就是对罪行法定的遵循。另外,体系解释也可以在目的论层面,限缩寻衅滋事罪的扩张,从整个刑法规范体系协调性出发考虑,该罪的口袋化适用会导致体系的失衡。
结 语
寻衅滋事罪兜底条款的存在使其具有口袋化的倾向,裁判者应当恪守罪刑法定的原则,尊重刑法的谦抑性,在司法适用中采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合宪性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方法限缩寻衅滋事罪的不当扩张,实现尊重与保障人权与维护秩序之间的平衡和双赢,才是司法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真谛。
央广网北京6月12日消息(记者汪宁 李长青)河北唐山一烧烤店内多名男子围殴女性事件引发极大关注。11日下午,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发布通报称,继抓获涉嫌在烧烤店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8名涉案人员之后,在江苏警方协助下,唐山警方将该案最后1名涉案人员沈某俊抓获。至此,该案9名涉案人员已全部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目前,受伤女子伤情稳定。11日晚,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发布通报称,根据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发生在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的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办理。
对于部分涉案人员是否有犯罪前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一工作人员回应央广网记者称,他们注意到网上相关信息,对于刘某等人是否有犯罪前科,目前正在核查中。
一问:涉案人员如何定性
网传视频显示,一黑衣男子路过白衣女子面前时,试图触摸该女子后背,该女子用手予以回推。黑衣男子随即用右手扇女子耳光,白衣女子站起来反击。
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说,如果男子并不认识被打女子,只是因为其流氓行为被拒而对该女子进行殴打,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符合我国刑法中“随意殴打他人”这一情节。而被打白衣女子无论在精神上还是肉体上都受到很大伤害,因此,这几名男子已经构成了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寻衅滋事解释的“情节恶劣”情形。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说,从警方通报来看,警方是以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为案由抓捕嫌疑人。如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这需要看司法机关最终查证事实进行判断。
二问:涉案人员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许浩表示,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导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应当从重处罚。
许浩称,寻衅滋事罪,依法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
三问:涉案施暴者是否有前科
有媒体此前报道,唐山市涉黑涉恶举报中心工作人员透露,涉案施暴者至少1人有前科劣迹,目前两级政法机关已集中力量办案,彻底查实查清相关人员前科。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显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一份二审裁定书称,2018年3月21日,刘涛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7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因涉案被抓的刘某,是否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件中的刘涛是同一人?11日下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一工作人员回应央广网记者称,他们已注意到网上相关信息,对于刘某是否有犯罪前科,目前正在核查。
四问:涉案人员若有前科如何量刑
许浩表示,有前科的人再次犯罪可能会从重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许浩表示,对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寻衅滋事罪,在法律范围内会从重处罚。比如说造成重大的舆论影响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具体到什么程度,要根据具体的证据和情况来界定。
五问:受害者应该获得哪些赔偿
许浩介绍,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凡属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原则上都应在赔偿之列,既应包括被害人本人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就医交通费、伤疗补偿费等,也应包括因必须的陪伴而产生的误工费、住宿费等多种费用。
六问:旁观者是否该被苛责
有网友讨论称,在案发现场,旁观是另一种形式的伤害,并呼吁不要做旁观者。对此,一名警务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遇到穷凶极恶型犯罪分子实施恶劣行为时,不要苛责旁观者。普通人应先自保,然后再想力所能及的办法,比如在能力范围内及时报警、录音录像取证;如果同行有女士或弱小者,尽量优先带他们撤离后再报警。
我国治安学青年学者崔向前表示,为尽量减少或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除坚持扫黑除恶常态化外,当地政府须加强社会面治安管控,根据季节变化和业态发展,适时调整城市街面防控措施,从而能够有效预防和快速打击街头犯罪。特别是小餐馆、夜市摊等“九小”场所,宿夜营业服务的,要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场所基本安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及时制止、控制违法犯罪。
央广网北京6月12日消息(记者汪宁 李长青)河北唐山一烧烤店内多名男子围殴女性事件引发极大关注。11日下午,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发布通报称,继抓获涉嫌在烧烤店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8名涉案人员之后,在江苏警方协助下,唐山警方将该案最后1名涉案人员沈某俊抓获。至此,该案9名涉案人员已全部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目前,受伤女子伤情稳定。11日晚,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发布通报称,根据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发生在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的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办理。
对于部分涉案人员是否有犯罪前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一工作人员回应央广网记者称,他们注意到网上相关信息,对于刘某等人是否有犯罪前科,目前正在核查中。
一问:涉案人员如何定性
网传视频显示,一黑衣男子路过白衣女子面前时,试图触摸该女子后背,该女子用手予以回推。黑衣男子随即用右手扇女子耳光,白衣女子站起来反击。
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说,如果男子并不认识被打女子,只是因为其流氓行为被拒而对该女子进行殴打,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符合我国刑法中“随意殴打他人”这一情节。而被打白衣女子无论在精神上还是肉体上都受到很大伤害,因此,这几名男子已经构成了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寻衅滋事解释的“情节恶劣”情形。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说,从警方通报来看,警方是以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为案由抓捕嫌疑人。如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这需要看司法机关最终查证事实进行判断。
二问:涉案人员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许浩表示,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导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应当从重处罚。
许浩称,寻衅滋事罪,依法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
三问:涉案施暴者是否有前科
有媒体此前报道,唐山市涉黑涉恶举报中心工作人员透露,涉案施暴者至少1人有前科劣迹,目前两级政法机关已集中力量办案,彻底查实查清相关人员前科。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显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一份二审裁定书称,2018年3月21日,刘涛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7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因涉案被抓的刘某,是否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件中的刘涛是同一人?11日下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一工作人员回应央广网记者称,他们已注意到网上相关信息,对于刘某是否有犯罪前科,目前正在核查。
四问:涉案人员若有前科如何量刑
许浩表示,有前科的人再次犯罪可能会从重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许浩表示,对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寻衅滋事罪,在法律范围内会从重处罚。比如说造成重大的舆论影响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具体到什么程度,要根据具体的证据和情况来界定。
五问:受害者应该获得哪些赔偿
许浩介绍,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凡属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原则上都应在赔偿之列,既应包括被害人本人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就医交通费、伤疗补偿费等,也应包括因必须的陪伴而产生的误工费、住宿费等多种费用。
六问:旁观者是否该被苛责
有网友讨论称,在案发现场,旁观是另一种形式的伤害,并呼吁不要做旁观者。对此,一名警务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遇到穷凶极恶型犯罪分子实施恶劣行为时,不要苛责旁观者。普通人应先自保,然后再想力所能及的办法,比如在能力范围内及时报警、录音录像取证;如果同行有女士或弱小者,尽量优先带他们撤离后再报警。
我国治安学青年学者崔向前表示,为尽量减少或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除坚持扫黑除恶常态化外,当地政府须加强社会面治安管控,根据季节变化和业态发展,适时调整城市街面防控措施,从而能够有效预防和快速打击街头犯罪。特别是小餐馆、夜市摊等“九小”场所,宿夜营业服务的,要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场所基本安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及时制止、控制违法犯罪。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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