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顾正平、刘福香咨询说,他们夫妻将养子从6岁抚养成年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矛盾激化。如今,他俩已经80岁高龄,仍然无法继续与养子共同生活。
他们想知道自己能否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
法律分析
顾正平、刘福香可以提出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养子支付日后的生活费。
一方面,他们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当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时,可以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如果同意,则双方就可以就此达成解除协议。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解除或者对解除收养关系的具体内容不认可,则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除收养关系。且无论是养父母还是成年养子女,均享有提出解除的权利乃至诉权。这对于他们自然也不例外。
另一方面,他们有权向养子索要生活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
(据劳动午报消息 廖春梅 法官)
情景案例
胡某星现年19岁,是高三在读学生。十九年前,因胡某前妻身有残疾,不能生育,经人介绍,胡某和前妻收养了刚出生的胡某星。收养后,胡某和前妻共同抚养胡某星,养父母和养子关系一直融洽。五年前,胡某前妻病故。胡某拟再婚,遭到胡某星的反对。经亲友劝说,胡某星勉强同意。三年前,胡某再婚。此后,养父子之间产生隔阂,双方在新的家庭生活中,常为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胡某星与继母相处不睦,时常争吵,并借故辱骂养父、继母,伤害了养父子之间的感情。无奈,胡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胡某与胡某星的收养关系。经法院调解,胡某撤回了起诉,并希望通过此举及今后的努力来改善养父子关系。但在这以后,双方关系不但没有改善,反而进一步恶化,以致胡某夫妇租房另过。为此,胡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胡某与胡某星的养父子关系。那么,人民法院会支持胡某的主张吗?
权威观点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通过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但成年养子女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养父母应当给付抚养费。
法官解读
(一)调解优先,尽力维护成年养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只有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后,才能以被收养人为被告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从收养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出发,从尊重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实际关系出发,依法查明解除收养关系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尽量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双方实在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对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严重恶化,确实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解除。
本案中,胡某星和胡某共同生活十几年,关系一直融洽,只是在养父再婚后,胡某星担心难以继续得到养父的关心和爱护,而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言辞举止,双方仍有和好的基础,故人民法院在第一次诉讼中,作了双方调解工作,未予以判决。直到第二次诉讼中,人民法院在确认双方关系未有改善,确实恶化,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才判决解除胡某与胡某星的收养关系。
(二)对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养子女的特殊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应到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为止。同理,虽然收养关系解除了,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消除,但是对于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养子女而言,养父母仍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的物质条件。
本案中,胡某星虽已成年,但也只有19岁,还是高三学生,没有经济收入,解除收养关系后,将面临生活困难的问题。故法院判决胡某给付胡某星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并准许胡某星暂住原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醒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如成年养子女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养父母应在生活费或住处等方面提供一定的帮助。
作 者|吴 军
案情:张氏夫妇收养3岁小张,将其扶养成人。小张结婚后,仍与张氏夫妇共同生活,可是,随着时间推移,老两口与小两口矛盾日益增多,最后导致小张与张氏夫妇解除了收养关系。解除关系收养后,小张补偿了张氏夫妇收养期间支出的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用。张氏夫妇以小张由其扶养成年,现夫妇俩年迈体弱、缺乏生活费
本案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是否还有赡养义务。对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本案小张应当给付张氏夫妇生活费。
案情:张氏夫妇收养3岁小张,将其扶养成人。小张结婚后,仍与张氏夫妇共同生活,可是,随着时间推移,老两口与小两口矛盾日益增多,最后导致小张与张氏夫妇解除了收养关系。解除关系收养后,小张补偿了张氏夫妇收养期间支出的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用。张氏夫妇以小张由其扶养成年,现夫妇俩年迈体弱、缺乏生活费
本案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是否还有赡养义务。对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本案小张应当给付张氏夫妇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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