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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持械的定义(寻衅滋事持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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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3 1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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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打架斗殴时持械与徒手的区别?

打架斗殴时持械与徒手的区别?


【案情简介】


案例一:


2021年郭某骑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与方某骑乘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双方发生争执后,郭某挥拳将方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方某为轻微伤,派出所给予郭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18年孔某在餐馆吃饭,饮酒后与饭店老板李某发生争执,逐渐演变成推打。过程中,孔某持菜刀将李某胳膊砍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孔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案情分析】


结果同样是轻微伤,为什么郭某只被行政处罚而孔某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个案例之间有何区别?


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案例一中郭某只是徒手,没有持械。而案例二中孔某是持械致伤。


如果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升级为肢体冲突,只有在产生了两个轻微伤、或者一个轻伤的损害结果时,才会认定为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因此,在没有持械的前提下打架,需要根据结果的严重程度才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而如果持械殴打他人,则会直接构成刑事犯罪。其中结果为轻微伤或者轻微伤以下的,会构成寻衅滋事罪;结果为轻伤或者重伤的,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因此,如果持械殴打他人,会直接构成犯罪行为。结果是否严重,不影响犯罪行为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的七种情形。包括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以上规定分别从危害结果、次数、对象、场所等因素进行认定。而其中第四项指的就是持械,没有次数、对象、人数的要求,只要单纯持械就构成。


案例二中孔某持菜刀殴打他人,就直接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案例一中的郭某,则由于仅为一人轻微伤,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只能给予治安处罚。


【结语】


打架斗殴的后果,轻则行政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因此小编提醒大家,夏季天气炎热,人的情绪波动较大,容易失控,但遇事一定要冷静,不可一时冲动拳脚相向,承担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石韫琦


【排版设计】石韫琦


以案说法 纠集多人持械殴打他人构成聚众斗殴罪

案件回放


起争执,王某纠集多人持械打伤李某等人


2013年7月4日,王某在一家足疗店洗脚时,因琐事在电话中与李某发生争执。于是王某打电话纠集十余人,携带钢管等物,准备与李某打架。


7月5日凌晨,王某等人在一大排档找到李某,手持钢管上前追打李某等人,将李某等人打伤,将李某汽车砸坏。


经鉴定,一名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李某车辆被砸坏的零部件价值3704元。


2014年1月,王某到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投案自首。


王某涉嫌寻衅滋事还是聚众斗殴?


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针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王某等人在卫河路大排档打架闹事,并致一名被害人轻伤,一辆汽车被砸毁的后果,其行为属于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王某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王某挑起事端后,纠集多人持械斗殴,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定性为聚众斗殴。


检察院以王某涉嫌聚众斗殴提起公诉


淇滨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纠集多人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即,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聚众斗殴向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王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2014年12月,淇滨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纠集多人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件点评


寻衅滋事没有明确和固定的侵害对象


□淇滨区人民检察院焦龙


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一般理解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打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王某等人单方具备斗殴故意是否构成本罪不能单看表面,应综合判断。


我国刑法学理论认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于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任何犯罪的认定都要求行为人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一致,而没有要求行为人的犯罪对象必须具有与行为人同样的主客观要件,斗殴参与者仍是对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对对方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构成聚众斗殴罪并不要求对方也有斗殴的故意。根据中国法院网提供的200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通常情况下,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是容易区分的,然而对于单方聚众斗殴和多人寻衅滋事之间却容易产生混淆。


首先,从目的和动机来看,聚众斗殴多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等动机,是为了报复他人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实施;寻衅滋事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王某等人为报复他人,有预谋地拉帮结伙斗殴且造成严重后果,本质是藐视公共秩序、挑衅社会,不符合寻衅滋事通常表现的无事生非、肆意挑起事端的表现形式。


其次,从犯罪对象是否明确来看,聚众斗殴的殴打或殴斗对象明确,其报复打击对象是特定明确的人,多表现为成帮结伙地殴打;寻衅滋事罪则没有明确和固定的侵害对象。王某等人在斗殴前准备好工具,且实施斗殴的人数达三人以上,殴斗对象相对明确,因而不符合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具有的临时性和随意性。


聚众斗殴行为比多人寻衅滋事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要大,本案应以聚众斗殴定罪处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你知道殴打他人、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的区别吗?

在派出所工作最常见的案件就是殴打他人、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一般人分不清他们的区别,我以家常话的方式给大家简单聊聊:


殴打他人:一般都是由民间矛盾引发的当场互斗,主要目的是出气,大部分是两个人互相打,就叫殴打他人;如果是两群人互相打的话就叫聚众斗殴;拿着板砖、棍棒、刀具互相打,叫持械伤人。这都属于殴打他人。


故意伤害:就是一个或几个人抱着伤害他人身体的目的去进行殴打的,这个他人没有还手,只是单方面挨打。伤害方式可以是空手,也可以是拿家伙。


寻衅滋事:简单来说就是没事找事,不针对具体某个人,常见的有:喝多了四处骂人、打人,一群流氓到处找事,社会青年在学校门口打学生。


这三种案件的互相转换:故意伤害,另一方还手了,那就变成了殴打他人;寻衅滋事去找路人麻烦,和路人对打了起来,那也就变成了殴打他人。


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可以同时存在。


给大家举个例子:出租车司机甲发现了乙开黑出租,甲举报了乙,乙发现后当场和甲发生了打架,这就叫殴打他人。如果乙被举报后,隔了一天带着棍子去揍了甲,这就叫故意伤害。如果乙被举报后对出租车司机这一行产生了仇恨,见到出租车司机就打,这就叫寻衅滋事。


重点来啦:殴打他人是可以调解的,也就是受害人原谅并赔偿后可以不追究刑事、行政责任。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是不能调解的,必须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在派出所工作最常见的案件就是殴打他人、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一般人分不清他们的区别,我以家常话的方式给大家简单聊聊:


殴打他人:一般都是由民间矛盾引发的当场互斗,主要目的是出气,大部分是两个人互相打,就叫殴打他人;如果是两群人互相打的话就叫聚众斗殴;拿着板砖、棍棒、刀具互相打,叫持械伤人。这都属于殴打他人。


故意伤害:就是一个或几个人抱着伤害他人身体的目的去进行殴打的,这个他人没有还手,只是单方面挨打。伤害方式可以是空手,也可以是拿家伙。


寻衅滋事:简单来说就是没事找事,不针对具体某个人,常见的有:喝多了四处骂人、打人,一群流氓到处找事,社会青年在学校门口打学生。


这三种案件的互相转换:故意伤害,另一方还手了,那就变成了殴打他人;寻衅滋事去找路人麻烦,和路人对打了起来,那也就变成了殴打他人。


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可以同时存在。


给大家举个例子:出租车司机甲发现了乙开黑出租,甲举报了乙,乙发现后当场和甲发生了打架,这就叫殴打他人。如果乙被举报后,隔了一天带着棍子去揍了甲,这就叫故意伤害。如果乙被举报后对出租车司机这一行产生了仇恨,见到出租车司机就打,这就叫寻衅滋事。


重点来啦:殴打他人是可以调解的,也就是受害人原谅并赔偿后可以不追究刑事、行政责任。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是不能调解的,必须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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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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