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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我国信用卡管理的法律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钱财的活动,并且,骗取财物的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信用卡罪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因此,要规避信用卡诈骗防止被骗,一定不要随意相信不明的手机信息、保护自己的信用卡密码、为自己的银行卡设置支付必要的较低限额。
怎么样的行为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信用卡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和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二、信用卡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或者利用信用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三,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没有特殊要求;四,信用卡诈骗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并且,该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主要以信用卡制假造假、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活动和恶意透支组成,金额只是用作参考之用!
以你逾期时间判断,你已构不成信用卡制假造假、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活动了,否则在一个多月前就被刑事拘留!恶意透支本身就很难介定
1.信用固额大于5万
2.一次或多次透大于卡本身额度,而没有履约行为
3.要经二次有效催收,三个月没有还款,满足上述全部条件的才构成恶意透支,只要还款意愿,每月有还款行为记录,就基本构不成恶意透支!
如果你想要协商个性化分期还款的话可以先试着跟银行协商看看,千万不要跟催收谈协商,催收是没有权限给你分期或者减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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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认为信用卡透支逾期不偿还,大不了拉入黑名单,最多承担民事责任,认为不存在触犯刑法犯罪的情况,没有犯罪警察也不能抓。其实不然,透支信用卡也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
为了给大家展示法律的实践性,我给大家找到了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莱中刑第14号刑事判决书,让大家更直观的感受透支信用卡不还会因诈骗罪被判刑,大家不要划走,看到本视频最后,教大家将来在生活中如何使用信用卡却又不构成诈骗罪。
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透支信用卡不偿还构成诈骗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主观上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
第二、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所欠款的
刑法规定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我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2010年,被告人张晶晶在中国工商银行莱芜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1年7月被告张晶晶以购买轿车为名申请将信用额度调至16万,后其改变用途通过刷卡的方式套取现金。银行多次催收,张某不予理睬,截止案发共计8万元透支款未还款。
这是本案件的简单案情大概。现在我们看一看逾期不还的被告张晶晶在法庭上是如何向法官说的。
信用卡透支款项逾期后,中国工商银行通过打电话、发催告函等方式多次催收,我本人通过电话银行业务将该笔透支款项办理成6个月分期付款,表明本人是有偿还的意愿,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不构成刑法中的诈骗罪,仅仅是欠债还钱的民事行为,不存在犯罪。这是被告张晶晶的陈述,表明自己只是欠钱不还,没有诈骗的故意。我们再看一看公诉机关检察院是如何说的。
被告张晶晶以买车名义将信用卡调至额度16万,后来私自改变用途通过刷卡的方式套取现金,经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偿还,其本身也没有还款能力,已经表明被告张晶晶主观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同时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偿还,已经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
我们都知道在法庭上真相只有一个,那就是法院认定事实才是最终的事实。我们看法院对该案件是如何认定的。看一看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
根据被告张晶晶的供述及证人程某、吕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张晶晶平时无收入
这是法院对该案件的最终判决,纵观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个诈骗案件,我们发现透支信用卡逾期不偿还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当然如果不能认定诈骗罪成立,那么这个案件就仅仅是被告人张晶晶和工商银行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存在刑事责任,工商银行只能将张晶晶起诉法院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纠纷不存在牢狱之苦。
好的本期视频分享到此结束,你知道信用卡逾期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吗?
欢迎留言讨论,我是法律深猴,每天为您依法说法,感谢大家观看本期视频,您的点赞关注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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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透支信用卡不偿还构成诈骗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主观上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
第二、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所欠款的
刑法规定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我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2010年,被告人张晶晶在中国工商银行莱芜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1年7月被告张晶晶以购买轿车为名申请将信用额度调至16万,后其改变用途通过刷卡的方式套取现金。银行多次催收,张某不予理睬,截止案发共计8万元透支款未还款。
这是本案件的简单案情大概。现在我们看一看逾期不还的被告张晶晶在法庭上是如何向法官说的。
信用卡透支款项逾期后,中国工商银行通过打电话、发催告函等方式多次催收,我本人通过电话银行业务将该笔透支款项办理成6个月分期付款,表明本人是有偿还的意愿,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不构成刑法中的诈骗罪,仅仅是欠债还钱的民事行为,不存在犯罪。这是被告张晶晶的陈述,表明自己只是欠钱不还,没有诈骗的故意。我们再看一看公诉机关检察院是如何说的。
被告张晶晶以买车名义将信用卡调至额度16万,后来私自改变用途通过刷卡的方式套取现金,经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偿还,其本身也没有还款能力,已经表明被告张晶晶主观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同时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偿还,已经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
我们都知道在法庭上真相只有一个,那就是法院认定事实才是最终的事实。我们看法院对该案件是如何认定的。看一看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
根据被告张晶晶的供述及证人程某、吕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张晶晶平时无收入
这是法院对该案件的最终判决,纵观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个诈骗案件,我们发现透支信用卡逾期不偿还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当然如果不能认定诈骗罪成立,那么这个案件就仅仅是被告人张晶晶和工商银行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存在刑事责任,工商银行只能将张晶晶起诉法院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纠纷不存在牢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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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2020年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条件)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61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