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孩子是大多数夫妻离婚时考虑最多的问题,甚至有很多父母愿意放弃分割共同财产,也要换得孩子的抚养权,这也导致有些时候孩子变成了某些人的筹码,甚至孩子的抚养权都被明码标价。
但并不说是只有对方同意才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通过起诉离婚我们同样有机会拿到抚养权,只不过可能会有一些麻烦,所以今天就给大家说说关于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4种依据,希望可以帮到有需要的人。
【抚养权归属依据】
不论是哪种情况,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核心依据都是“有利于孩子以后的健康生活、成长”。简单说就是把孩子交给谁对孩子的成长更好就交给谁。下面的这几点都是常规的能够从侧面印证是否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益的情况,也是法院会参考的一些依据。
1.孩子的年龄
未满2周岁:由于未满2周岁的孩子仍在哺乳期,所以原则上是由母亲抚养;
2-8周岁之间:2-8队之间的孩子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如果有下面这4种情况的,会被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④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满8周岁:满8周岁的孩子已经懂事了,所以需要尊重孩子本身的意愿。
2.父母的经济情况
对于养育一个孩子的成本相信大家都了解,所以如果没有经济基础,本身就不符合“有利于孩子以后的健康生活、成长”的基本条件。
3.孩子目前的生活状态
对于新的生活成年人还要适应,更何况是一个孩子,所以如果是否能够保持孩子目前的生活状态不变,或改变现在的生活状态对孩子的影响大小,也是一个孩子抚养权的评判标准。
4.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的态度
现在有些家庭由于父母工作繁忙,会将孩子放到爷爷奶奶或是姥姥姥爷家中抚养,这种情况如果孩子单独随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生活多年,并且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孩子,那么也可以增加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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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孩子也是双方的,不管夫妻关系是否存在,孩子的出生和成长是不可逆的。
法律规定为人父母有最起码的抚养义务,要负责孩子正常生活的相关花销,即使离婚也应该各自承担对孩子的教养责任,不能弃之不顾。
这其中就牵扯到抚养费的事情,那么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与给付期限应该怎么来算呢?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孔某与冯某原系夫妻关系,由于受到新时期女性崛起思想的灌输,冯某认定孔某不是合格的丈夫,于是带着两人的儿子小孔离开这个家,要找寻真正属于自己和儿子的健康生活。
孔某与冯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孔某觉得这个女人一定是在网上被洗脑了,简直不可理喻。离婚协议中约定相互不打扰,但是对于儿子的未来两人都有权决定,应事事商议解决。
纸面上规定的抚养费是每月一千元,但是孔某觉得应该私下也给儿子一些“零花钱”,支付方式为一月一支付,作为母亲的冯某负责收取、保管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十八周岁。
孔某也没有异议,每个月利用银行卡的转账形式,自离婚之日开始支付。孔某经常来见儿子,希望影响儿子逐渐找回自己的地位,尤其在每月十号前打抚养费的时候必定要接走儿子。
后来,他发现儿子始终不愿亲近自己,就想以中断抚养费来要挟,儿子也不为所动。冯某发现孔某数月没有转账,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控告孔某不履行离婚协议,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
事实非常清楚,法院在调查后与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遂判令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抚养费共计八千元。
与此同时,自今日起于每月十号前,给付小孔当月抚养费一千五百元,至小孔十八周岁止。
为什么会有抚养费这一说?因为孩子从出生开始到成年之前,基本的生活用度都要靠父母,缺乏独自获取资源的能力。父母因其个人原因违背法定义务,产生不抚养子女的行为,必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上述案例中冯某和孔某协议离婚,即使儿子不再跟随孔某一起生活,而且孔某想要获得儿子亲近的想法落空,都不能改变孔某应给付小孔抚养费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协议中对父母双方抚养义务的规定,基本可以代表最终的行为标准,没有特殊法定事由不得违背原本的协议约定,若是子女有特殊情况需要用钱,可以提出超出规定的抚养费需求。
孔某答应儿子小孔由女方抚养,他相信儿子只要长大就会明白爸爸才是真的爱他,随同女方生活只是暂时需要,所以孔某也愿意支付全部抚养费,承担儿子的一切开销都没问题。
孔某和冯某的协议也明确表示按月支付抚养费,但后期儿子的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孔某擅自中断的行为是对协议内容的破坏。
因此,法院要求孔某补足所欠的抚养费金额,并继续履行协议按月支付抚养费致孩子成年。
一般而言,抚养费会由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承担。因为子女随之生活的一方,将自然承担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相应成本,另一方以金钱的形式抚养子女是较为合理的。
上述案例中,孔某主观上想要接近儿子小孔,但是在客观事实上并不与小孔共同生活,对于小孔成长的实际关照肯定不如冯某。
所谓私下给小孔的“零花钱”也是自愿行为,不能作为之后中断法定抚养费的抗辩。
离婚协议中,规定的每月一千元是根据当时的基本经济水平确定的,但后来判决时距离离婚已经过去多年,需要以当时孔某的实际收入水平为准,法院调整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认定为每月一千五百元。
由此观之,抚养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与此同时,抚养费的法定具体数额只是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那么抚养费截止的具体年限为何?难道仅仅是以18岁为界限吗?
通常认为成年后具备独自生活的能力,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接受抚养并不影响其基本生活,这个时候抚养费给付到子女成年即可终止。
但实际情况仍要以子女的能力为准,如果子女不具备相关能力需要继续抚养的,也应该保证其基本生活继续给付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子女本身的实力可以决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但最低也是要到年满十六周岁,之后子女若不愿接受,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水平超过当地一般情况为由,主张不再接受父母的抚养。
但应该避免父母为了缩短抚养期限,让子女提前退学打工的情况,这样做是一种违法行为。
总的来说,父母抚养子女是家庭生活的基础,不管双方有怎样的盘根错节,都不应该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
法律出于保证子女基本生活的目的,建立抚养费也是对子女本身权益的维护,更是对父母的提醒。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近些年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当代人更加追求自由的生活环境,因此,近年来我国每年的离婚率都在不断攀升。
到2020年时,我国的离婚率已经到了3.10%。随着离婚率不断上升随之而来的最大问题并不是财产的分割,而是孩子的抚养权。
在天津就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夫妻离婚后因争夺孩子抚养权而爆发冲突的案例。2016年,赵某(女)和王某(男)经介绍互相认识登记结婚后,很快便生下一个孩子。
但由于二人在婚前相处的时间较短,没有提前充分了解对方的生活习惯和日常性格,尽管已经育有一子,但二人还是经常发生矛盾,时间久了,即使是日常生活中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二人也要大吵一番,王某更是偶尔会对赵某有殴打暴力的行为。
一直到2018年,二人再次因为如何管教孩子的问题爆发冲突,这次,王某甚至拿刀威胁赵某和他们的孩子,赵某忍无可忍,报警后直接带着孩子回了娘家,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离婚,并主张孩子由她来抚养,王某则要负责每月付抚养费。
王某知道后,不禁怒从中来,他担心孩子的抚养权会被判给赵某,再加上孩子现在已经被赵某带回了娘家,他恶向胆边生,带了几个不三不四的朋友在赵某家小区门口蹲守。
看到赵某抱着孩子出门时,冲上前去将孩子抢走,推搡间还弄伤了赵某。
最终,在法院的离婚判决中,由于二人的孩子年龄还在哺乳期,再加上王某的日常行为中表现出他通常使用暴力解决问题,对婚姻和家庭十分不负责任,还曾经不止一次出现家庭暴力的行为,赵某这样的行为十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通过各方因素的综合判定,法院认定王某和赵某二人感情破裂,准许二人离婚,二人的孩子则交由赵某抚养,王某则要定期支付给赵某孩子的抚养费。
在父母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是有孩子的家庭都要面对的问题。在我国的法律中,孩子的抚养权的判定过程中最重要的依据就是要保护孩子的权益,孩子的需求在抚养权判定中是最重要的。
由于不同年龄的孩子的需求不同,因此,孩子的年龄是法院在裁决孩子抚养权时的重要依据。
两周岁以内的尚在哺乳期的孩子,法院一般都会优先考虑将孩子交给母亲抚养,只有母亲因为疾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尽抚养义务时,才会由父亲抚养。
因此,在上面的案例中,王某和赵某的孩子还不足两周岁,尚在哺乳期,法院当然还会优先将孩子的抚养权留给赵某。而王某可能就是考虑到这一点,觉得自己可能拿不到孩子的抚养权,就直接去冒险抢夺孩子。
对于两周岁以上,已经过了哺乳期但仍然未成年的孩子,《民法典》对于这类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同样有着详细的规定。
这类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首先会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父母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有争议的,法院会优先进行调解促进协议达成。
如果父母双方在法院的调节之下不能自愿、合法地对未成年子女未来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那么法院将会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从未成年孩子的权益出发,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来裁决抚养权。
在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需求的前提下,法院也会综合考虑成年人对于孩子的需求,如果有哪一方出现已经因故绝育或者失去了生育能力的情况,法院也会照顾这一方的情绪和需求,优先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交给他。
再或者,如果出现其中一方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无其他子女,也会优先将抚养权交给没有其他子女的一方。如果孩子长时间与其中一方一同生活,贸然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未来的健康成长的,法院也会优先考虑。
对于八岁但还未成年的孩子,父母双方没能对抚养权的问题和平达成一致的,法院会参考孩子的个人意愿进行裁决。当然,也不是完全由孩子自己的意愿来决定,这种情况只会发生在父母双方的抚养水平和抚养条件相当,双方又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
答案当然是不是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七条规定,只要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父母双方经过协商后,是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法院也会对此予以允准。
除此之外,还有几种情况,法院也会允许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首先就是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因为突染重疾而失去了抚养孩子的能力的,当无法承担抚养子女所需的钱财时,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抚养权变更的。
还有就是如果获得了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并没有根据法律的要求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或者做出了暴力虐待子女的行为,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危害,出现这样的情况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在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时,另一方就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的抚养费,抚养费中包括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
对于抚养费的数额,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子女健康成长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真实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几个方面后,再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在上述的案例中,二人的孩子由赵某抚养,王某就需要定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给赵某。
抚养费的给付一般会在子女满十八岁的时候停止,如果子女在满十六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时,通过自己的劳动可以满足生活所需,且收入能够达到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时,父母也可以停止抚养费的给付。
如果确定的抚养费的数额不能满足子女的生活需求,父母也有足够的负担能力的,子女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一般这种情况发生在原定的抚养费额度无法满足当前子女的生活、医疗等正当需求的时候。
离婚后,抚养权也分割完毕后,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以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吗?答案当然是不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得到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是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的,而得到了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则是有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
如果没有尽到协助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其采取依法拘留、罚款等措施。只有特殊情况发生:
如另一方的某些行为危害到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时,才会被法院中止探望,直到他对子女生危害的行为消失后,才会重新开始恢复探望的权利。
在前面的案例中,王某就曾经试图通过暴力抢夺孩子的方式霸占孩子,想要在法院判决抚养权之前抢夺孩子,这就严重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不仅侵犯了赵某合法取得子女抚养权的权利,还试图侵犯未来赵某合法的子女探视权。
在《民法典》中,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裁决,一般都是优先从最大限度地保障子女未来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进行综合裁决,但父母通常为了达到占有子女抚养权的目的不择手段,时常做出恶意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
这样的行为不仅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更是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可磨灭的心理伤害,父母离异这件事本就会让未成年子女的情感受到损伤,父母再为了抚养权不择手段,不断爆发冲突矛盾的话,很容易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因此,法院在裁决抚养权时,应当对王某这种不顾子女的身心健康,只顾自己的个人需求,恶意抢夺孩子的行为进行适当的遏制。当夫妻感情破裂离异时候,尽量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是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首要考虑的事情。
在我国的传统思想中,家和才能万事兴,倘若纷争不断,矛盾不断,不仅家不能兴旺,家中的孩子的身心健康都会遭受严重的伤害,但由于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需要依靠父母抚养。因此,在父母离异时,孩子的处境通常会十分被动。
离异父母通常都会从自己的角度出发,都想要继续拥有孩子,就会因抚养权问题发生争端。法院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对各种争端提出有针对性地解决方案的同时,最重要的还是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权利。
近些年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当代人更加追求自由的生活环境,因此,近年来我国每年的离婚率都在不断攀升。
到2020年时,我国的离婚率已经到了3.10%。随着离婚率不断上升随之而来的最大问题并不是财产的分割,而是孩子的抚养权。
在天津就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夫妻离婚后因争夺孩子抚养权而爆发冲突的案例。2016年,赵某(女)和王某(男)经介绍互相认识登记结婚后,很快便生下一个孩子。
但由于二人在婚前相处的时间较短,没有提前充分了解对方的生活习惯和日常性格,尽管已经育有一子,但二人还是经常发生矛盾,时间久了,即使是日常生活中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二人也要大吵一番,王某更是偶尔会对赵某有殴打暴力的行为。
一直到2018年,二人再次因为如何管教孩子的问题爆发冲突,这次,王某甚至拿刀威胁赵某和他们的孩子,赵某忍无可忍,报警后直接带着孩子回了娘家,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离婚,并主张孩子由她来抚养,王某则要负责每月付抚养费。
王某知道后,不禁怒从中来,他担心孩子的抚养权会被判给赵某,再加上孩子现在已经被赵某带回了娘家,他恶向胆边生,带了几个不三不四的朋友在赵某家小区门口蹲守。
看到赵某抱着孩子出门时,冲上前去将孩子抢走,推搡间还弄伤了赵某。
最终,在法院的离婚判决中,由于二人的孩子年龄还在哺乳期,再加上王某的日常行为中表现出他通常使用暴力解决问题,对婚姻和家庭十分不负责任,还曾经不止一次出现家庭暴力的行为,赵某这样的行为十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通过各方因素的综合判定,法院认定王某和赵某二人感情破裂,准许二人离婚,二人的孩子则交由赵某抚养,王某则要定期支付给赵某孩子的抚养费。
在父母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是有孩子的家庭都要面对的问题。在我国的法律中,孩子的抚养权的判定过程中最重要的依据就是要保护孩子的权益,孩子的需求在抚养权判定中是最重要的。
由于不同年龄的孩子的需求不同,因此,孩子的年龄是法院在裁决孩子抚养权时的重要依据。
两周岁以内的尚在哺乳期的孩子,法院一般都会优先考虑将孩子交给母亲抚养,只有母亲因为疾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尽抚养义务时,才会由父亲抚养。
因此,在上面的案例中,王某和赵某的孩子还不足两周岁,尚在哺乳期,法院当然还会优先将孩子的抚养权留给赵某。而王某可能就是考虑到这一点,觉得自己可能拿不到孩子的抚养权,就直接去冒险抢夺孩子。
对于两周岁以上,已经过了哺乳期但仍然未成年的孩子,《民法典》对于这类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同样有着详细的规定。
这类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首先会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父母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有争议的,法院会优先进行调解促进协议达成。
如果父母双方在法院的调节之下不能自愿、合法地对未成年子女未来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那么法院将会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从未成年孩子的权益出发,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来裁决抚养权。
在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需求的前提下,法院也会综合考虑成年人对于孩子的需求,如果有哪一方出现已经因故绝育或者失去了生育能力的情况,法院也会照顾这一方的情绪和需求,优先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交给他。
再或者,如果出现其中一方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无其他子女,也会优先将抚养权交给没有其他子女的一方。如果孩子长时间与其中一方一同生活,贸然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未来的健康成长的,法院也会优先考虑。
对于八岁但还未成年的孩子,父母双方没能对抚养权的问题和平达成一致的,法院会参考孩子的个人意愿进行裁决。当然,也不是完全由孩子自己的意愿来决定,这种情况只会发生在父母双方的抚养水平和抚养条件相当,双方又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
答案当然是不是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七条规定,只要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父母双方经过协商后,是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法院也会对此予以允准。
除此之外,还有几种情况,法院也会允许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首先就是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因为突染重疾而失去了抚养孩子的能力的,当无法承担抚养子女所需的钱财时,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抚养权变更的。
还有就是如果获得了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并没有根据法律的要求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或者做出了暴力虐待子女的行为,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危害,出现这样的情况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在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时,另一方就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的抚养费,抚养费中包括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
对于抚养费的数额,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子女健康成长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真实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几个方面后,再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在上述的案例中,二人的孩子由赵某抚养,王某就需要定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给赵某。
抚养费的给付一般会在子女满十八岁的时候停止,如果子女在满十六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时,通过自己的劳动可以满足生活所需,且收入能够达到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时,父母也可以停止抚养费的给付。
如果确定的抚养费的数额不能满足子女的生活需求,父母也有足够的负担能力的,子女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一般这种情况发生在原定的抚养费额度无法满足当前子女的生活、医疗等正当需求的时候。
离婚后,抚养权也分割完毕后,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以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吗?答案当然是不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得到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是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的,而得到了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则是有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
如果没有尽到协助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其采取依法拘留、罚款等措施。只有特殊情况发生:
如另一方的某些行为危害到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时,才会被法院中止探望,直到他对子女生危害的行为消失后,才会重新开始恢复探望的权利。
在前面的案例中,王某就曾经试图通过暴力抢夺孩子的方式霸占孩子,想要在法院判决抚养权之前抢夺孩子,这就严重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不仅侵犯了赵某合法取得子女抚养权的权利,还试图侵犯未来赵某合法的子女探视权。
在《民法典》中,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裁决,一般都是优先从最大限度地保障子女未来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进行综合裁决,但父母通常为了达到占有子女抚养权的目的不择手段,时常做出恶意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
这样的行为不仅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更是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可磨灭的心理伤害,父母离异这件事本就会让未成年子女的情感受到损伤,父母再为了抚养权不择手段,不断爆发冲突矛盾的话,很容易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因此,法院在裁决抚养权时,应当对王某这种不顾子女的身心健康,只顾自己的个人需求,恶意抢夺孩子的行为进行适当的遏制。当夫妻感情破裂离异时候,尽量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是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首要考虑的事情。
在我国的传统思想中,家和才能万事兴,倘若纷争不断,矛盾不断,不仅家不能兴旺,家中的孩子的身心健康都会遭受严重的伤害,但由于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需要依靠父母抚养。因此,在父母离异时,孩子的处境通常会十分被动。
离异父母通常都会从自己的角度出发,都想要继续拥有孩子,就会因抚养权问题发生争端。法院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对各种争端提出有针对性地解决方案的同时,最重要的还是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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