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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事故,工伤严重时会造成职工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如果工伤造成死亡时,需要对死亡劳动者的进行经济补偿,那么,工亡抚养费由谁承担,工亡抚养费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网友咨询:父母离异,儿子判由父亲抚养,当时父母双方离婚协议,儿子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负担抚养费直到儿子工作。现在父亲在工地发生事故去世后,谁来继续承担抚养费,是继母还是亲生母亲?以前的抚养费应该向谁讨要?
云南泰恒律师事务所浦仕俊律师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一)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二)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根据上述情况,我国目前没有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但是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亡,"因工死亡"之简称,也包括因职业病死亡,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致死和疾病致死。工亡属于工伤范畴。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依法享受工亡待遇。
浦仕俊律师解析:
伤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一)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要件。确定某一事故是否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是否应按无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工伤事故要件:1、职工与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劳动关系;2、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3、职工的损害必须是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4、事故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5、事故不是由于职工自身故意引起的。
(二)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1、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2、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参考以下因素:双方是否有隶属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职工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按约定参加生产和工作; 由用人单位组织工资分配,按规定或约定为职工支付劳动报酬; 职工一般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工作
(三)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1、首先,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害是人身损害;2、其次,职工是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承受者。
(四)事故不是由职工故意引起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一定的伤害后果,而去积极地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或者对结果是否发生持放任态度。
工伤死亡后,死亡职工有家庭成员需要抚养的,可以依据工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抚养费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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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归属问题总是受到很大的争议,因为这方面的判定是要从多方面来决定的,当前还有很多人对此都不了解。孩子归属判定后由于一些意外情况出现一方去世死亡的话就无法对孩子进行管理,这时候孩子的归属权就会进行变更。那男方去世公司给抚养费归谁保管呢?
网友咨询:丈夫死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赔偿金归谁保管?
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张志军律师解答:
公司给抚养费归谁保管:一般来说工伤死亡企业给予补偿孩子抚养费的情况,抚养费是由直系亲属保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死亡子女抚养费标准通常要分情况而论,如果是父亲受到非法侵害死亡,由侵害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抚养费属赔偿范围;如果是工伤,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取得抚恤金。如果是其他情况,如自杀等则没有抚养费,如果没有其他监护人承担抚养责任,则需要向社会福利部门救助。
遗属子女抚养费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张志军律师解析:
一方死亡的孩子应当有在世的一方抚养,可以通过跟孩子的其他亲人协商的方式取得补助,但除孩子父母外的其他亲人与孩子之间均不成立抚养义务。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抚养义务只存在于父母子女之间,一方死亡的孩子应当有在世的一方抚养,可以通过跟孩子的其他亲人协商的方式取得补助,但除孩子父母外的其他亲人与孩子之间均不成立抚养义务。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关于受害人死亡的:
(1)城镇居民为: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N)÷扶养义务人人数(N<18);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2)农村居民为:未成年人:扶养费=(市公布)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8-N)(N<18)÷扶养义务人人数。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2、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范围。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还有其他同一顺序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受害人承担的份额。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3、赔偿总额的限制。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扶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实际扶养,而在受害人死亡后至人民法院裁判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
张志军律师,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涉法工作几十年,葆有优秀的执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尤其在综合运用法律方面能力实出。擅长办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医疗事故公司纠纷债权债务和刑事辩护等案件。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王彩虹报道)前夫意外去世,儿子的抚养费没了着落。前夫的工亡补助金能抵充儿子的抚养费吗?
焦点
张强的工亡补助金,其母亲和儿子的分配比例是多少,这笔钱是否能够抵充其子未来的抚养费?
案情
张强是乌鲁木齐市某公司员工,从事高危职业。2015年11月,张强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去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获赔54万元工亡补助金。
张强的前妻张芳得知张强去世后,担心儿子的抚养费没了着落。于是,她带着儿子张晓前往张强所在的公司,向负责人表示,张晓是张强唯一的孩子,应当继承这笔工亡补助金。
公司负责人很为难,因为张强70多岁的老母亲也要求将补助金领走。
张芳得知这一情况后,找到张强的母亲李梅,提出将张强的工亡补助金全部由张晓继承,用于抵充孩子未来的抚养费。但李梅认为自己至少应继承一半补助金用于养老,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今年11月3日,李梅将张强所在公司和张芳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张强工亡补助金的一半。
说法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是死者亲属之间对工亡补助金的分配纠纷,也是基层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时常遇到的难点。因为相关司法解释对工亡补助金性质没有明确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基于职工工亡后所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工亡职工亲属的精神抚慰。张强工亡后,其补助金应当视为对其母亲李梅丧失儿子、儿子张晓丧失父亲后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混合补偿,属于李梅和张晓共有,张芳不能以工亡补助金抵充儿子的抚养费。
法院最终判决,李梅和张晓各继承张强工亡补助金的50%。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王彩虹报道)前夫意外去世,儿子的抚养费没了着落。前夫的工亡补助金能抵充儿子的抚养费吗?
焦点
张强的工亡补助金,其母亲和儿子的分配比例是多少,这笔钱是否能够抵充其子未来的抚养费?
案情
张强是乌鲁木齐市某公司员工,从事高危职业。2015年11月,张强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去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获赔54万元工亡补助金。
张强的前妻张芳得知张强去世后,担心儿子的抚养费没了着落。于是,她带着儿子张晓前往张强所在的公司,向负责人表示,张晓是张强唯一的孩子,应当继承这笔工亡补助金。
公司负责人很为难,因为张强70多岁的老母亲也要求将补助金领走。
张芳得知这一情况后,找到张强的母亲李梅,提出将张强的工亡补助金全部由张晓继承,用于抵充孩子未来的抚养费。但李梅认为自己至少应继承一半补助金用于养老,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今年11月3日,李梅将张强所在公司和张芳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张强工亡补助金的一半。
说法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是死者亲属之间对工亡补助金的分配纠纷,也是基层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时常遇到的难点。因为相关司法解释对工亡补助金性质没有明确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基于职工工亡后所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工亡职工亲属的精神抚慰。张强工亡后,其补助金应当视为对其母亲李梅丧失儿子、儿子张晓丧失父亲后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混合补偿,属于李梅和张晓共有,张芳不能以工亡补助金抵充儿子的抚养费。
法院最终判决,李梅和张晓各继承张强工亡补助金的50%。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工亡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什么意思(工亡后儿子抚养费如何算)
工亡后儿子抚养费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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