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条例(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什么)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12 19:00:01
  • 0
  • 南京律师
带薪年休假条例文章目录:

你休年假了吗?有哪些条件、该怎么休?来看→

换工作了


新单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吗?


工作太忙了


今年的年休假可以调到明年一起休吗?


关于“年休假”


这篇为你解答


↓↓↓


休年假有哪些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累计工作年限依法享受5天(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10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15天(工作满20年的)不等的带薪年休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哪些情形下


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在不同单位工作过


年休假天数怎么算


■职工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与累计工作时间直接相关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有关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年休假可以跨年休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换工作了


能否在新单位享受当年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进一步对休假条件进行明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休了产假


当年还可以休年假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转自:央视新闻



2020年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全文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最新的带薪休假条例是2008年施行的。本条例的制定是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仲裁 年休假?劳动仲裁年休假怎么算

劳动仲裁等半年,劳动仲裁半年后才开庭

仲裁 带薪年假?仲裁带薪年假怎么算

企业年假仲裁(企业年假仲裁怎么算)

离职年假仲裁(离职年假仲裁怎么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条例(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什么)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6054.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4月14日星期三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