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将老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将老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方式为:法院主动把被执行人拉入黑名单。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把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什么情形下需要删除黑名单的信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8、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9、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目前只有法院有权将公民拉入信用黑名单,拉入后需要将相关公民的信息公布。由于可以被拉入黑名单的情形是法定的,故此对于债权人来说,发现债务的行为满足法定情形之后,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债务人拉入失信人黑名单的请求。
担保人是否可以告债务人诈骗
1、如果债务人确实存在诈骗行为的,则担保人可以告债务人诈骗,如果债务人的诈骗行为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公私财物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债务人诈骗担保人要担责任吗
诈骗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造成担保人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请求将X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X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申请书
申请人: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地址:X;电话:X;
被申请人: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地址:X;电话:X;
申请事项
请求将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X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被申请人相关账户。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廊坊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并下达了(X)廊仲案字X号仲裁调解书,并已实际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仲裁调解书确认的义务。申请人据此于2022年 月 日向贵院提出执行申请。贵院受理并作出(X)冀10执X号执行裁定。
但对于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其他义务,包括向申请人支付已预交的仲裁费、所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等相关费用,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完毕,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严重侵害。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亦为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性,故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X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X继续履行其法定义务。
此致
X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在法院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登记和限制高消费是目前比较常用的措施。而这两个措施具体是怎么操作的,会对被执行人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北京八通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来总结一下。
失信
一、是不是只要是被执行人就会被法院采取失信登记措施呢?答案是否定的。那什么样的被执行人会被法院采取失信登记的措施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可见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执行人,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如果你一不小心成了被执行人,但是你马上履行了法律义务,这样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还有另外一种情况,上述的2-6条都没有违反,但是被执行人确实是没有能力履行,此种情况下也是不能纳入失信名单的。
小伙伴就问了,什么是“有履行能力”呢?
法律没有忘记回答这个问题,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里没有明确解释,但是根据《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因此可以简单的理解只要被执行人有钱,就代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是以现有的资金与其应该履行义务之间所占比例的高低。
二、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是多久呢?
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是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同失信行为而有不同。被执行人具有上述2-6条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而对于被执行人具有第1条规定情形的,失信期限没有规定。并且对于两年失信期满后,如被执行人还具有第1条规定情形的,可再次进行失信登记,且再次失信登记的次数没有限制。
三、对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有哪些限制?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真是太多了,此处不一一列举,将该文件的链接挂在文后,有兴趣的可以研读一下,这里主要说一下对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最接地气的一个措施,即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四、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虽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是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应有之意,但是目前来看,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启动还是以申请人申请为原则,执行法官依职权启动为补充。因此在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同时,也要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限高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高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而对于被执行人为非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这里就要注意,对于被执行人为非自然人的,只能对该被执行人申请纳入失信名单,而不能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但是对该被执行人申请限制高消费时,可以同时申请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进行限制。
在法院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登记和限制高消费是目前比较常用的措施。而这两个措施具体是怎么操作的,会对被执行人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北京八通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来总结一下。
失信
一、是不是只要是被执行人就会被法院采取失信登记措施呢?答案是否定的。那什么样的被执行人会被法院采取失信登记的措施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可见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执行人,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如果你一不小心成了被执行人,但是你马上履行了法律义务,这样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还有另外一种情况,上述的2-6条都没有违反,但是被执行人确实是没有能力履行,此种情况下也是不能纳入失信名单的。
小伙伴就问了,什么是“有履行能力”呢?
法律没有忘记回答这个问题,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里没有明确解释,但是根据《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因此可以简单的理解只要被执行人有钱,就代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是以现有的资金与其应该履行义务之间所占比例的高低。
二、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是多久呢?
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是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同失信行为而有不同。被执行人具有上述2-6条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而对于被执行人具有第1条规定情形的,失信期限没有规定。并且对于两年失信期满后,如被执行人还具有第1条规定情形的,可再次进行失信登记,且再次失信登记的次数没有限制。
三、对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有哪些限制?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真是太多了,此处不一一列举,将该文件的链接挂在文后,有兴趣的可以研读一下,这里主要说一下对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最接地气的一个措施,即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四、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虽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是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应有之意,但是目前来看,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启动还是以申请人申请为原则,执行法官依职权启动为补充。因此在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同时,也要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限高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高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而对于被执行人为非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这里就要注意,对于被执行人为非自然人的,只能对该被执行人申请纳入失信名单,而不能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但是对该被执行人申请限制高消费时,可以同时申请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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