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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啥意思(寻衅滋事的意思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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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2 0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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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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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三要件”

□郑玉龙



近年来,随着扫黑除恶斗争的纵深推进和常态化,当事人以寻衅滋事举报控告、司法机关以此罪名受案审判的案件呈增多趋势,以致于很多人对寻衅滋事罪予以非议。司法实务中,既要防止寻衅滋事罪被滥用,也要避免因把握不准而降格处理。笔者根据办理、检索的案例,认为可以从“三要件”入手,准确认定寻衅滋事犯罪,正确适用法律。


首先,判断行为是否破坏了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是一种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公众为之普遍遵守的利益结构体,一旦遭到破坏,势必使得不特定多数人不安。判断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社会秩序是否遭到破坏,关键要看行为人侵犯的是否为不特定对象利益,具体可从行为人与对象是否存在特定关系、是否事出有因、是否发生在公共场所三个方面考量。如果行为人与对象之间不存在特定关系,没有原因或者依据法律、乡风民俗、主流价值观念能够站得住脚的理由,在公共场所或者为公众能够感知的场所,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一般应该认定为寻衅滋事。反之,如果行为人与对象具有特定关系,针对该对象实施的打击报复,一般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其次,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随意性。这里的随意性包括主观动机的随意性和行为方式选择的随意性。寻衅滋事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违反法律、违背乡风民俗或主流价值观念,为社会一般人所不能接受和容忍的“流氓动机”或者其他不良动机。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具有非正当性,即不是争论、协商、举报或者报警、诉讼等法律所规定的或者主流价值观所提倡的合法合理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而直接选择使用暴力等方式。


最后,判断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和法条竞合。司法实务中,经常有被告人、辩护人辩解被告人殴打他人、毁坏他人财物等是为了讨要债务、被害人有过错、有拉劝行为等,不属于寻衅滋事犯罪。对此,根据寻衅滋事司法解释、办理涉恶案件法律适用等相关规定,讨要债务、被害人有过错、有拉劝行为并不能当然成为该罪的法定免责事由。如为讨要合法债务,引入不相干人员参与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或者为讨要合法债务实施上述行为后,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的,一样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只有当被害人故意引发矛盾、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该罪的免责事由,或者因与催收非法债务等罪名存在法条竞合,可以其他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普法】带你了解寻衅滋事罪

季节虽已立秋,高温还在继续,“秋老虎”让许多市民在结束一天的工作后,选择约三五好友聚餐喝酒,放松心情。


但饮酒使人的自我控制能力降低,容易因为一些小的摩擦纠纷,导致情绪激动、沉不住气,从而提高了寻衅滋事、殴打他人事件的发生率,一言不合便大打出手、扰乱社会秩序,则可能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寻衅滋事罪应判处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四种典型表现


1、随意殴打他人型


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殴打行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


2、追拦辱骂恐吓型


追拦辱骂恐吓型寻衅滋事罪通常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恐吓他人。


3、强拿强占任意毁损型


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损毁财物,是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行为;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4、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型


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主要发生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内,行为应当具备“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等特点,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需要明确的是,网络非法外之地,特定情况下,网络空间亦属于公共场所。


检察官提醒


如在公共场所要注意自己的行为,遇事要冷静处理,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事情,要多注意沟通,切不可因为一时的冲动,而换来法律的严惩。



哪些情形属于网络寻衅滋事罪?一般是如何处罚的?

本期




先说结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如果在网络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会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


一、何为网络寻衅滋事?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也即是说,网络寻衅滋事包括“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利用虚假信息起哄闹事”。


第一种表现形式我们比较好理解,无非就是将现实中的辱骂恐吓利用网络信息载体进行体现。而第二种表现形式则相对复杂一点,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还没有对“虚假信息”进行明文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和一般性的法理解释,所谓虚假信息,应具备虚假性、可信性、社会危害性等特征。这既可以表现为对有,使其变得半真半假,或者面目全非,以致混淆视听,也可以是在没有任何


二、网络寻衅滋事会如何处罚?


网络寻衅滋事的处罚可以参照传统的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寻衅滋事一次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五)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综合考虑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三、写在后面


如果有您的家人涉嫌网络寻衅滋事,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咨询和聘请了律师,如果您的家人已被拘留,那么这时候有一位专业的刑事律师则可以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且传达家属的关系和问候,后续也可以尽早地展开工作。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留言或私信咨询。


四、


庭立方,是一家覆盖全国的刑事律师平台。庭立方严选律师和团队,对律师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统一监督,按严选标准对律师进行认证评级,让律师的专业经得起检验。


庭立方·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四川首家也是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律所,由全国知名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


本期




先说结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如果在网络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会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


一、何为网络寻衅滋事?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也即是说,网络寻衅滋事包括“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利用虚假信息起哄闹事”。


第一种表现形式我们比较好理解,无非就是将现实中的辱骂恐吓利用网络信息载体进行体现。而第二种表现形式则相对复杂一点,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还没有对“虚假信息”进行明文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和一般性的法理解释,所谓虚假信息,应具备虚假性、可信性、社会危害性等特征。这既可以表现为对有,使其变得半真半假,或者面目全非,以致混淆视听,也可以是在没有任何


二、网络寻衅滋事会如何处罚?


网络寻衅滋事的处罚可以参照传统的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寻衅滋事一次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五)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综合考虑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三、写在后面


如果有您的家人涉嫌网络寻衅滋事,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咨询和聘请了律师,如果您的家人已被拘留,那么这时候有一位专业的刑事律师则可以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且传达家属的关系和问候,后续也可以尽早地展开工作。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留言或私信咨询。


四、


庭立方,是一家覆盖全国的刑事律师平台。庭立方严选律师和团队,对律师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统一监督,按严选标准对律师进行认证评级,让律师的专业经得起检验。


庭立方·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四川首家也是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律所,由全国知名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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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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