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头条等自媒体的发达,某地一旦发生火灾、亡人等安全生产事故,各大平台都会争相报道,那安全生产事故到底有多少等级,对应什么后果和处罚?小编整理了下,花一分钟科普,终生受益。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的条例。2007年3月28日,经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93号予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区分等级)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对应措施)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处罚个人)第95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处罚单位)第114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川观新闻记者 赵荣昌
火灾事故过后,有一群人要在层层废墟中拨开灰烬,还原火场真相,并就后续处理进行专业分析。这项工作被业内称之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四川火灾事故调查任务相对较重。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省范围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方法和流程进行规范。对此,川观新闻记者邀请相关专业人士予以解读。
谁来调查?
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实施调查处理
火灾事故调查作业。省消防救援总队供图
“火灾事故调查既要查明事故原因,也要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更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预防和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省消防救援总队火调技术处处长孟祥敏介绍。
明晰权责是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关键一环”。《办法》首次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主体进行明确: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确定。
孟祥敏介绍说,重大火灾事故和较大火灾事故分别由省政府和市州政府负责调查处理。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其它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火灾事故的等级有时是动态变化的。”参加过多次不同等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孟祥敏介绍说,“比如火灾事故发生后,火灾中受伤的人员在7日内因医治无效死亡,火灾事故等级因为死亡人数增加有可能进行动态调整。”
对此,《办法》明确规定:若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调查处理的组织主体根据最终等级确定。
此外,《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实施调查处理,也可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实施调查处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也可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实施调查处理。
对于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认为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确有困难的,《办法》规定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而上一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提级组织调查处理。
如何调查?
监察和检察机关将参与
重大、较大火灾事故需在60日内完成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记录掌握火灾事故信息尤为关键。因此,《办法》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记录掌握火灾事故信息。
火灾调查员进行事故调查。省消防救援总队供图
我省首次明确,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较大、重大火灾事故,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火灾发生后3日内上报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并提出立案调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组组成建议。
《办法》对火灾事故调查组也作出明确要求,应由有关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单位)组成。
记者梳理全国其它省(区、市)此类《办法》的规定发现,我省邀请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派员参与是一大亮点。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调查阶段提前派员参与介入,有利于查实事故责任,开展追责问责。”孟祥敏认为。
根据《办法》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组承担查明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过、起火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查明火灾事故成因,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认定火灾事故性质,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职责。
我省还对火灾事故调查时间作出明确要求,重大、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需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一般火灾事故提交报告时间需控制在30日内,遇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如何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15日内需批复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将在调查结案满1年后进行处理评估
火灾事故调查现场。省消防救援总队供图
火灾事故调查后的处理一直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办法》从事故处理和整改处理评估两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办法》,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事故调查结案。批复需对相关责任追究、火灾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及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提出要求。
根据批复,有关机关、部门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使用管理和消防产品质量等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往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进行了‘升级’。”孟祥敏介绍,根据《办法》,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结案届满1年,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评估组,组织开展相关责任追究情况、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评估组需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邀请监察机关对有关处理处置、问责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回头看’。”孟祥敏认为,这一整套流程形成了火灾事故“责任追究、事故防范、措施改进、整改评估”闭环,有利于不断推动公共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
此《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本文来自【四川日报-川观新闻】,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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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化工企业中,许多生产装置的物料介质是具有爆炸、火灾性危险的。爆炸及它引起的火灾事故是威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以煤焦为原料的合成氨生产系统,由原料至净化的爆炸危险气体属轻于空气的爆炸危险环境;以油为原料的合成氨生产系统,由油气化至净化的爆炸危险气体属重于空气的爆炸危险环境;合成、压缩、尿素主厂房的部分楼层,属于爆炸危险气体轻于空气的爆炸危险环境。在这种环境中,电气设备的火花常常是引起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防爆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易燃气体或蒸汽与空气的混合物遇到火花、电弧或危险高温就会被点燃,会形成燃烧或爆炸。
石化和化工企业经常要加工和处理易燃性液体或气体,石化工业的原料中有相当多的品种是易燃性的,如常用的原料中的石油、天然气、氢气是易燃性物质;半成品中的烷类、烃类化合物多数是易燃性物质;成品中的汽油、柴油等也是易燃性物质。这些易燃性物质在被加工、贮存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从管道、反应器、贮罐中逸出或漏出,与空气中的氧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如果当时现场有点燃源,就会形成爆炸。爆炸产生高温和冲击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的巨大损失。
二、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如果对于一个炼油厂或其中的一个装置,由于它的原料、产品有易燃性物质,就把整个厂区或装置都认定为爆炸危险场所,是极不经济的,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易燃性物质的出现形成了一个潜在的爆炸性环境。所谓潜在的,就意味着它们并不是时刻出现的,有的出现频率高,有的出现频率低。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危险性大的场所和危险性小的场所。因此,就有必要对这些危险场所进行的“场所分类”。按照场所中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存在的时间的长短,将场所的危险程度分类,以便按照危险区域类型采用不同的防爆措施。
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首先要查找和确定释放源,根据释放源的等级,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然后还应结合释放源所在处的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
在每个工程项目中,每一台加工设备(如罐、泵、管道、容器等),其内部含有易燃性物料,就应视为潜在释放源,如易燃性气体或液体的排入口、取样点、泄漏的阀门等,都是释放源。设备中含有的易燃性物料不会向环境中释放的,如全部焊接的管道等,则不可视为释放源。在场所分类中,首先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确定释放源的等级。根据规范规定共分为三级:
1.连续级释放源: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如:固定顶贮罐的上部空间和排气口;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气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汽的自由排气孔或其它孔口等。
2.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如: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口。
3.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或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如: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孔口处;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口。由上述两种或三种级别释放源组成的释放源,称为多级释放源。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是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确定的,分为0区、1区、2区。
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
正常运行时连续或长时间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设备环境中已充满爆炸性气(液)体,该场所已随时处于危险状态下,只要稍有微小火花即可能爆炸起火,通常此场所尽可能不使用电气设备。若不得不使用,只有EExi本质防爆结构被允许。
例如:油罐内部液面上部空间。
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
设备环境中,在正常操作下,爆炸性气体已具危险性,在修理或维护时之泄漏即形成危险的场所。
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正常运行时不出现,即使出现也只可能是短时间偶然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爆炸性气(液)体已被控制住而使用,但若异常撞击破坏结构,可能使危险气(液)体溢出而发生危险的场所。例如:油罐外3m内。
然后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在生产装置中0区是极个别的,大多数属于2区,在设计中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1区。
火灾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应根据爆炸性混合物持续存在的时间和出现的频繁程度,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物化性质,通风条件,生产条件,以及由于通风而形成的聚积和扩散,危险气体或蒸气的密度、数量、产生的速度和放出的方向、压力等因素来确定。在建筑物内部,危险区域范围宜以厂房为单位确定。在危险区域范围内,应根据危险区域的种类、级别,并考虑到电气设备的类型和使用条件,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除了按照规范条文的规定以外,还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
▩ 易燃物质的泄出量;
▩ 释放速度;
▩ 释放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
▩ 易燃液体的沸点,液体混合物初沸点;
▩ 爆炸下限;
▩ 闪点;
▩ 通风量等。
这些量的增加与减少都与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大小有直接的关系。因这些量界定的因素较复杂。所以上述所列的影响范围大小的参数,只是采用了IEC规定,而该规定迄今为止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无具体尺寸可遵循。由于实际生产装置的工艺、设备、仪表、通风布置等条件各不相同,在具体设计中均需结合实际情况妥善选择,才能确保安全。具体划分尺寸见有关规范GB50058-92。
为防止因电气设备、线路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引起火灾爆炸事故,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程度以及危险物品状态,将火灾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为3类8区。并按不同类别和分区采取相应措施,预防电气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一类(爆炸性气体环境)是指爆炸性气体、可燃液体蒸气或薄雾等可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环境。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划分为0区、1区、2区三个区域。
第二类(爆炸性粉尘环境)是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划分为10区、11区二个区域。
第三类(火灾危险环境)是指生产、加工、处理、运输或储存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不可能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悬浮状、堆积状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以及其他固体状可燃物质,并在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划分为21区、22区、23区三个区域。
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正常运行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厂房之间的隔墙应是密实坚固的非燃性实体,隔墙上的门应由坚固的非燃性材料制成,且有密封措施和自动关闭装置,其相邻厂房等级划分见下表。
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场所的等级划分
三、防爆电气结构及适用场所
防爆电气:为了避免电气产生的火花及过热温升引起危险,特别在危险场所制作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机主要用于煤矿、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和化学工业。此外,在纺织、冶金、城市煤气、交通、粮油加工、造纸、医药等部门也被广泛应用。防爆电机作为主要的动力设备,通常用于驱动泵、风机、压缩机和其他传动机械。
一般防爆电气构造及其适用的防爆场所如下表所列:
四、防爆标志说明
防爆电气设备按GB3836标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内容包括:防爆型式 设备类别 (气体组别) 温度组别
根据所采取的防爆措施,可把防爆电气设备分为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正压型、油浸型、充砂型、浇封型、n型、特殊型、粉尘防爆型等。
防爆基本类型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
I类: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
II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II类隔爆型“d”和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又分为IIA、IIB、和IIC类。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传爆能力,标志着其爆炸危险程度的高低,爆炸性混合物的传爆能力越大,其危险性越高。爆炸性混合物的传爆能力可用最大试验安全间隙表示。同时,爆炸性气体、液体蒸气、薄雾被点燃的难易程度也标志着其爆炸危险程度的高低,它用最小点燃电流比表示。II类隔爆型电气设备或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按其适用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进一步分为IIA、IIB和IIC类。如表所示。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组别与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之间的关系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引燃温度是能被点燃的温度极限值。?电气设备按其最高表面温度分为T1~T6组,使得对应的T1~T6组的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不能超过对应的温度组别的允许值。温度组别、设备表面温度和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如表所示。
温度组别、设备表面温度和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
为了更进一步地明确防爆标志的表示方法,对气体防爆电气设备举例如下:
如电气设备为I类隔爆型:防爆标志为ExdI
如电气设备为II类隔爆型,气体组别为B组,温度组别为T3,则防爆标志为:ExdIIBT3。如电气设备为II类本质安全型ia,气体组别为A组,温度组别为T5,则防爆标志为:ExiaIIAT5。
对使用于矿井中除沼气外,正常情况下还有II类气体组别为B组,温度组别为T3的可燃性气体的隔爆型电气设备,则防爆标志为:ExdI/IIBT3。另外,对下列特殊情况,防爆标志内容可适当进行调整:
(1)如果电气设备采用一种以上的复合型式,则应先标出主体防爆型式,后标出其他的防爆型式。如:II类B组主体隔爆型并有增安型接线盒T4组的电动机,其防爆标志为:ExdeIIBT4。
(2)如果只允许使用在一种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其标志可用该气体或蒸气的化学分子式或名称表示,这时,可不必注明气体的组别和温度组别。
如:II类用于氨气环境的隔爆型的电气设备,其防爆标志为:ExdII(NH3)或ExdII(氨)。反过来,利用表2,制造厂可以按照防爆电气产品的使用环境决定产品的温度组别,按照温度组别设计电气设备的外壳表面温度或内部温度。防爆电气设备的用户可以根据场所中可能出现的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种类,方便地选用防爆电气产品的温度组别。例如,已知环境中存在异丁烷(引燃温度460℃),则可选择T1组别的防爆电气产品;如果环境中存在丁烷和乙醚(引燃温度160℃),则须选择T4组的防爆电气产品。
*NEC为美国电气规程。NEC?500表示为适合于北美危险场所划分体系。
五、防爆电气的选用
1.燃炸危险场所环境的类别,是燃炸性气体环境还是燃炸性粉尘环境。不同的爆炸性介质其电气设备的防爆结构要求是不一样的。我们通常在说的防爆设备大多指的是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使用的,如dⅡBT4、dⅡCT6等等,而用于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设备应为防尘结构,标志为DP,主要用于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的11区环境或尘密结构,标志为DT,主要用于爆炸性粉尘10区环境和其它爆炸性粉尘11区环境 。
2.环境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爆炸级别,即ⅡA、ⅡB、ⅡC。这是相应于设备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的分极。其级别根据产生爆炸性气体的介质不同而不同,如丙烷属ⅡA、乙烯属ⅡB、乙炔和氢属ⅡC等。从ⅡA到ⅡC随着防爆电气设备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的逐级减小而其防爆要求逐级提高。
3.环境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组别或引燃温度。这是易燃性物质的气体或蒸汽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的规定条件下被热表面引燃的最低温度。从组别T1到T6随着引燃温度的降低,其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逐级提高。
4.周围环境对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要求。如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等不同环境条件,在防爆电气设备选型时应同时考虑。
在考虑以上几条基本要求后,可选择能满足要求的防爆电气产品。对有些必须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而其防爆要求又不能满足场所要求的时候,可采用正压通风的措施来达到防爆的要求。
在化工企业中,许多生产装置的物料介质是具有爆炸、火灾性危险的。爆炸及它引起的火灾事故是威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以煤焦为原料的合成氨生产系统,由原料至净化的爆炸危险气体属轻于空气的爆炸危险环境;以油为原料的合成氨生产系统,由油气化至净化的爆炸危险气体属重于空气的爆炸危险环境;合成、压缩、尿素主厂房的部分楼层,属于爆炸危险气体轻于空气的爆炸危险环境。在这种环境中,电气设备的火花常常是引起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防爆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易燃气体或蒸汽与空气的混合物遇到火花、电弧或危险高温就会被点燃,会形成燃烧或爆炸。
石化和化工企业经常要加工和处理易燃性液体或气体,石化工业的原料中有相当多的品种是易燃性的,如常用的原料中的石油、天然气、氢气是易燃性物质;半成品中的烷类、烃类化合物多数是易燃性物质;成品中的汽油、柴油等也是易燃性物质。这些易燃性物质在被加工、贮存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从管道、反应器、贮罐中逸出或漏出,与空气中的氧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如果当时现场有点燃源,就会形成爆炸。爆炸产生高温和冲击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的巨大损失。
二、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如果对于一个炼油厂或其中的一个装置,由于它的原料、产品有易燃性物质,就把整个厂区或装置都认定为爆炸危险场所,是极不经济的,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易燃性物质的出现形成了一个潜在的爆炸性环境。所谓潜在的,就意味着它们并不是时刻出现的,有的出现频率高,有的出现频率低。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危险性大的场所和危险性小的场所。因此,就有必要对这些危险场所进行的“场所分类”。按照场所中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存在的时间的长短,将场所的危险程度分类,以便按照危险区域类型采用不同的防爆措施。
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首先要查找和确定释放源,根据释放源的等级,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然后还应结合释放源所在处的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
在每个工程项目中,每一台加工设备(如罐、泵、管道、容器等),其内部含有易燃性物料,就应视为潜在释放源,如易燃性气体或液体的排入口、取样点、泄漏的阀门等,都是释放源。设备中含有的易燃性物料不会向环境中释放的,如全部焊接的管道等,则不可视为释放源。在场所分类中,首先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确定释放源的等级。根据规范规定共分为三级:
1.连续级释放源: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如:固定顶贮罐的上部空间和排气口;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气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汽的自由排气孔或其它孔口等。
2.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如: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口。
3.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或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如: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孔口处;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口。由上述两种或三种级别释放源组成的释放源,称为多级释放源。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是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确定的,分为0区、1区、2区。
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
正常运行时连续或长时间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设备环境中已充满爆炸性气(液)体,该场所已随时处于危险状态下,只要稍有微小火花即可能爆炸起火,通常此场所尽可能不使用电气设备。若不得不使用,只有EExi本质防爆结构被允许。
例如:油罐内部液面上部空间。
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
设备环境中,在正常操作下,爆炸性气体已具危险性,在修理或维护时之泄漏即形成危险的场所。
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正常运行时不出现,即使出现也只可能是短时间偶然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爆炸性气(液)体已被控制住而使用,但若异常撞击破坏结构,可能使危险气(液)体溢出而发生危险的场所。例如:油罐外3m内。
然后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在生产装置中0区是极个别的,大多数属于2区,在设计中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1区。
火灾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应根据爆炸性混合物持续存在的时间和出现的频繁程度,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物化性质,通风条件,生产条件,以及由于通风而形成的聚积和扩散,危险气体或蒸气的密度、数量、产生的速度和放出的方向、压力等因素来确定。在建筑物内部,危险区域范围宜以厂房为单位确定。在危险区域范围内,应根据危险区域的种类、级别,并考虑到电气设备的类型和使用条件,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除了按照规范条文的规定以外,还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
▩ 易燃物质的泄出量;
▩ 释放速度;
▩ 释放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
▩ 易燃液体的沸点,液体混合物初沸点;
▩ 爆炸下限;
▩ 闪点;
▩ 通风量等。
这些量的增加与减少都与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大小有直接的关系。因这些量界定的因素较复杂。所以上述所列的影响范围大小的参数,只是采用了IEC规定,而该规定迄今为止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无具体尺寸可遵循。由于实际生产装置的工艺、设备、仪表、通风布置等条件各不相同,在具体设计中均需结合实际情况妥善选择,才能确保安全。具体划分尺寸见有关规范GB50058-92。
为防止因电气设备、线路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引起火灾爆炸事故,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程度以及危险物品状态,将火灾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为3类8区。并按不同类别和分区采取相应措施,预防电气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一类(爆炸性气体环境)是指爆炸性气体、可燃液体蒸气或薄雾等可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环境。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划分为0区、1区、2区三个区域。
第二类(爆炸性粉尘环境)是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划分为10区、11区二个区域。
第三类(火灾危险环境)是指生产、加工、处理、运输或储存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不可能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悬浮状、堆积状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以及其他固体状可燃物质,并在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划分为21区、22区、23区三个区域。
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正常运行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厂房之间的隔墙应是密实坚固的非燃性实体,隔墙上的门应由坚固的非燃性材料制成,且有密封措施和自动关闭装置,其相邻厂房等级划分见下表。
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场所的等级划分
三、防爆电气结构及适用场所
防爆电气:为了避免电气产生的火花及过热温升引起危险,特别在危险场所制作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机主要用于煤矿、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和化学工业。此外,在纺织、冶金、城市煤气、交通、粮油加工、造纸、医药等部门也被广泛应用。防爆电机作为主要的动力设备,通常用于驱动泵、风机、压缩机和其他传动机械。
一般防爆电气构造及其适用的防爆场所如下表所列:
四、防爆标志说明
防爆电气设备按GB3836标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内容包括:防爆型式 设备类别 (气体组别) 温度组别
根据所采取的防爆措施,可把防爆电气设备分为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正压型、油浸型、充砂型、浇封型、n型、特殊型、粉尘防爆型等。
防爆基本类型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
I类: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
II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II类隔爆型“d”和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又分为IIA、IIB、和IIC类。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传爆能力,标志着其爆炸危险程度的高低,爆炸性混合物的传爆能力越大,其危险性越高。爆炸性混合物的传爆能力可用最大试验安全间隙表示。同时,爆炸性气体、液体蒸气、薄雾被点燃的难易程度也标志着其爆炸危险程度的高低,它用最小点燃电流比表示。II类隔爆型电气设备或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按其适用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进一步分为IIA、IIB和IIC类。如表所示。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组别与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之间的关系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引燃温度是能被点燃的温度极限值。?电气设备按其最高表面温度分为T1~T6组,使得对应的T1~T6组的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不能超过对应的温度组别的允许值。温度组别、设备表面温度和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如表所示。
温度组别、设备表面温度和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
为了更进一步地明确防爆标志的表示方法,对气体防爆电气设备举例如下:
如电气设备为I类隔爆型:防爆标志为ExdI
如电气设备为II类隔爆型,气体组别为B组,温度组别为T3,则防爆标志为:ExdIIBT3。如电气设备为II类本质安全型ia,气体组别为A组,温度组别为T5,则防爆标志为:ExiaIIAT5。
对使用于矿井中除沼气外,正常情况下还有II类气体组别为B组,温度组别为T3的可燃性气体的隔爆型电气设备,则防爆标志为:ExdI/IIBT3。另外,对下列特殊情况,防爆标志内容可适当进行调整:
(1)如果电气设备采用一种以上的复合型式,则应先标出主体防爆型式,后标出其他的防爆型式。如:II类B组主体隔爆型并有增安型接线盒T4组的电动机,其防爆标志为:ExdeIIBT4。
(2)如果只允许使用在一种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其标志可用该气体或蒸气的化学分子式或名称表示,这时,可不必注明气体的组别和温度组别。
如:II类用于氨气环境的隔爆型的电气设备,其防爆标志为:ExdII(NH3)或ExdII(氨)。反过来,利用表2,制造厂可以按照防爆电气产品的使用环境决定产品的温度组别,按照温度组别设计电气设备的外壳表面温度或内部温度。防爆电气设备的用户可以根据场所中可能出现的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种类,方便地选用防爆电气产品的温度组别。例如,已知环境中存在异丁烷(引燃温度460℃),则可选择T1组别的防爆电气产品;如果环境中存在丁烷和乙醚(引燃温度160℃),则须选择T4组的防爆电气产品。
*NEC为美国电气规程。NEC?500表示为适合于北美危险场所划分体系。
五、防爆电气的选用
1.燃炸危险场所环境的类别,是燃炸性气体环境还是燃炸性粉尘环境。不同的爆炸性介质其电气设备的防爆结构要求是不一样的。我们通常在说的防爆设备大多指的是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使用的,如dⅡBT4、dⅡCT6等等,而用于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设备应为防尘结构,标志为DP,主要用于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的11区环境或尘密结构,标志为DT,主要用于爆炸性粉尘10区环境和其它爆炸性粉尘11区环境 。
2.环境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爆炸级别,即ⅡA、ⅡB、ⅡC。这是相应于设备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的分极。其级别根据产生爆炸性气体的介质不同而不同,如丙烷属ⅡA、乙烯属ⅡB、乙炔和氢属ⅡC等。从ⅡA到ⅡC随着防爆电气设备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的逐级减小而其防爆要求逐级提高。
3.环境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组别或引燃温度。这是易燃性物质的气体或蒸汽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的规定条件下被热表面引燃的最低温度。从组别T1到T6随着引燃温度的降低,其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逐级提高。
4.周围环境对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要求。如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等不同环境条件,在防爆电气设备选型时应同时考虑。
在考虑以上几条基本要求后,可选择能满足要求的防爆电气产品。对有些必须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而其防爆要求又不能满足场所要求的时候,可采用正压通风的措施来达到防爆的要求。
金融行业调查(金融行业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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