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工伤保险是什么性质的保险(工伤保险)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11 14:40:01
  • 0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何为工伤保险

何为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者社会给负伤、致残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些工伤保险知识请收藏

在两个单位同时就业,发生工伤后,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多少?再次发生工伤,应当如何处理?


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发生工伤后,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最长时间为多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应由谁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哪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谁来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多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谁来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来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在两个单位同时就业,发生工伤后,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多少?再次发生工伤,应当如何处理?


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发生工伤后,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最长时间为多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应由谁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哪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谁来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多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谁来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来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办理银行保险业务应注意事项

规范银行代理保险手续费管理

个人查询房屋产权是什么

简析五种医疗纠纷替代性的解决方式

建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工伤保险是什么性质的保险(工伤保险)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5890.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