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现代文明国家大多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已为多数国家明令禁止,我国亦不例外。重婚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
即当事人在已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再与他人结婚,此时该当事人即构成重婚。“有合法配偶”,是指依法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婚姻关系中的配偶或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配偶;“与他人结婚”,在民事领域是指与他人登记结婚,而在刑事领域还包括与他人虽未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
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虽然当事人无配偶,但其在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而与之结婚,此种情形亦可构成重婚,且双方均为重婚。需要明确的是,此时无配偶者必须“明知”他人有配偶,否则该无配偶者不构成重婚,而对方则单独构成重婚。之所以不要求有配偶者必须“明知”,是因为有配偶者在与他人重婚时对自己有配偶的事实必然是明知的。
重婚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重婚的民事法律后果和重婚的刑事法律后果。重婚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是当事人因其重婚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上的不利后果;重婚的刑事法律后果是指因当事人重婚所致的刑事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已经合法登记结婚者,即便没再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可能构成重婚罪
一、重婚的民事法律后果
1、重婚行为所缔结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据此,因重婚行为所缔结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依法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重婚是法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理由之一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故当事人有重婚行为,其合法配偶以此要求与之离婚的,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3、重婚在离婚诉讼中是无过错方据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故当事人重婚且因重婚行为致其与合法配偶离婚的,该配偶可以作为无过错方据此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重婚不是潇洒,而是一种犯罪
二、重婚的刑事法律后果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即是对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法律规定。如前文所述,重婚有两种情形,即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在后一种情形下,双方均构成重婚罪。如无配偶者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则该无配偶者依法不构成重婚罪,只单独对对方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登记结婚,依法构成重婚罪自不必说,若其与婚外异性不办理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此种情形下是否构成重婚罪?根据婚姻法有关精神,自1994年2月1日起法律即不再认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的法律效力,那么上述情形是否构成重婚罪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据此,自1994年2月1日后,虽然在民事领域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在刑法领域对于已有合法婚姻关系而又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仍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最后还要特别说明的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有配偶者明知他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其行为既触犯了重婚罪的法律规定,又触犯了破坏军婚罪的法律规定,即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这种情况即是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按照刑法理论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在该两罪中择一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根据上引法条,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军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罪的法定刑明显高于前罪,故此时应按破坏军婚罪定罪处罚,不再定重婚罪。
我国实施的是一夫一妻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即使法律要求一夫一妻,但仍有部分人走上重婚的道路。
重婚想法显然受到了封建观念的影响。在封建社会中,因为重男轻女的存在,一人拥有多位妻妾是十分常见的现象。但现在,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则不符合正常道德伦理,也涉嫌违法犯罪。
针对多妻、多夫,我国直接关联的罪名是重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定重婚,有两种形式:与他人有夫妻名义;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我们知道,是否有结婚证,能直接判断二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当一个人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另外一个人领了证,无论是否发生了夫妻之实,是否共同生活,都涉嫌触犯重婚罪。
但很少有人去领两份或多份结婚证,一般而言,都是手里揣着一本,在外面沾花惹草。这种情况下,要认定为重婚,则需要确定对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共同生活都能认定为重婚,如果两人只是临时、短暂生活在一起,则难以构成犯罪。
那么,发现配偶与他人暧昧不清,想要控告对方重婚,有哪些证据可以收集呢?首先,最重要的是确定对方是否领了结婚证,这是最有利、能直接证明重婚的证据。若没有结婚证可证明,则需要收集书证、人证结合,才利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院资料。在医院进行手术或住院,比如产检、分娩、领取出生证等,需要家属签名,这个能佐证二人对外宣称是夫妻关系。
2.入户资料。如果二人有了孩子,会涉及新生儿入户问题,他们可能需要伪造结婚证,也会留下申报夫妻关系的表格等材料。
3.证人证明。两人共同居住期间,保安、邻居,乃至小区的监控视频都能进行证明。
4.其他。结婚摆酒席的视频与照片;涉及同居、重婚等内容的聊天记录。一般来说,只要能证明两人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非偶然发生的出轨),都有可能成为有力证据。
为了清楚说明犯罪、收集证据、定罪整个流程,这里引入一个例子说明。假定小红与小明是一对恩爱夫妻,二人粗茶淡饭十几年,小明渐渐对小红产生了嫌隙心理,萌发出另找一个的想法。他找到小红要离婚,但未如愿。这种情况下,小明离开家门,在外认识了芳芳,并与其共同生下了一个儿子。
小红得知此事,找上两人同居地址,拍下了屋内状况,并录下附近邻居的证言。同时,她前往医院申请要来产检、分娩等相关家属签名。一切收集齐全之后,她将小明告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处了小明有期徒刑。
上诉例子中,小明与小红本身属于夫妻关系,但小明背叛婚姻,与芳芳有了夫妻之实,还生下了孩子。在住院生产期间,他多次以新生儿父亲的名义在医嘱上签字,这将是小红拿到的有力证据。于医院而言,手术住院必然需要家属签字同意,所以想在这上面隐藏“夫妻关系”实在困难。
当然,凡事都有例外,并不是所有重婚者都会被立案、判刑。比如,上诉案例的小红在婚后被他人看上,起了拐卖心思。结果将她卖到了与世隔绝的落后山区,与他人领证结婚。这种情况下,小红客观上有重婚的行为,但主观上却没有重婚的故意,因此她的“二婚”是违背了本身意志、受他人强迫的结果,这不应构成重婚罪。
除了受他人强迫,不得不重婚这种例外情况,还存在一些同样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一般不认为是犯罪。那么,怎样的情节才算轻微呢?这里依旧用结为夫妻的小明、小红作比。
小明存在严重家暴倾向,每次回家,对小红拳打脚踢。小红禁不住各种虐待,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逃出了家。在外地,她认识上温柔的另一个人,并倾心结婚。可见,小红主观上存在重婚的故意,但她重婚的动机是摆脱暴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明显比较小,也不宜定罪。
情节轻微,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假定这次小红与小明是一对老年夫妻,十分恩爱,生活幸福美满。可天有不测风云,发生了天灾人祸,两人被迫相隔两地。其中,小红无奈之下,跟逃亡的小程一同流浪谋生,二人迫于生计,不得已结为夫妻。尽管小明还健在,小红属于重婚,但天灾人祸面前,人力渺小、难以避免,小红的重婚实属无奈之举,社会危害不大,因此,也不会被定罪。
总而言之,重婚不被定罪只是小概率事件,并不是每个人都会碰上一场天灾,也不是每个人的婚姻都会产生不满,遭受虐待。婚姻面前,还是应持有更多忠诚,否则,监狱就在尽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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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发生重婚,很多人的处理方式会是原配夫妻离婚,或者重婚一方和“小三”离婚,但今天小编想和大家说,其实在这些常见的方式外,还有一个针对重婚行为的罪名!
一.哪些部门及个人有权对重婚罪提起诉讼?
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也可以由有关单位、个人或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举报,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自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就包括重婚案件。第二百六十条还规定“……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侦查和公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这里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为追究重婚罪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另外,对于重婚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报案或举报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如果在工作中发现重婚案件,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报案或举报并提供重婚的证据材料。
二.重婚罪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刑法八十七条规定,最高刑五年以下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刑法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2年,所以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另须指出的是:在重婚罪追诉时效的确定上,应注意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证明重婚罪的证据该如何收集?
在起诉重婚罪的诉讼中,搜集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双方只构成同居关系,而不构成重婚罪。
(1)婚姻登记记录,与他人所生的子女的直接证据,保证书,朋友的证人证言。
(2)报警记录及警方做的相关笔录。
(3)对方与他人在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的证明,主要需要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这是很重要的。
四起诉重婚罪后还能撤诉吗?
基于重婚罪起诉主体的特殊性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由检察机关提起重婚罪诉讼,则属于公诉案件,作为婚姻受害方的当事人无资格提出撤诉;
(2)由婚姻受害人自己提起重婚罪指控,则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诉,“特赦”涉嫌重婚罪的被告人。主要法律依据根据:
A、《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根据该规定,庭审过程中,如果自诉人对被告人产生恻隐之心或原谅对方,可以撤回对被告人的指控而使被告人免受刑罚之灾。
B、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可见,即使被告人涉嫌重婚罪一审被判罪名成立,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也可以主持诉讼双方进行和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被告人也一样可免受刑罚。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发生重婚,很多人的处理方式会是原配夫妻离婚,或者重婚一方和“小三”离婚,但今天小编想和大家说,其实在这些常见的方式外,还有一个针对重婚行为的罪名!
一.哪些部门及个人有权对重婚罪提起诉讼?
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也可以由有关单位、个人或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举报,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自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就包括重婚案件。第二百六十条还规定“……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侦查和公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这里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为追究重婚罪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另外,对于重婚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报案或举报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如果在工作中发现重婚案件,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报案或举报并提供重婚的证据材料。
二.重婚罪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刑法八十七条规定,最高刑五年以下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刑法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2年,所以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另须指出的是:在重婚罪追诉时效的确定上,应注意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证明重婚罪的证据该如何收集?
在起诉重婚罪的诉讼中,搜集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双方只构成同居关系,而不构成重婚罪。
(1)婚姻登记记录,与他人所生的子女的直接证据,保证书,朋友的证人证言。
(2)报警记录及警方做的相关笔录。
(3)对方与他人在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的证明,主要需要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这是很重要的。
四起诉重婚罪后还能撤诉吗?
基于重婚罪起诉主体的特殊性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由检察机关提起重婚罪诉讼,则属于公诉案件,作为婚姻受害方的当事人无资格提出撤诉;
(2)由婚姻受害人自己提起重婚罪指控,则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诉,“特赦”涉嫌重婚罪的被告人。主要法律依据根据:
A、《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根据该规定,庭审过程中,如果自诉人对被告人产生恻隐之心或原谅对方,可以撤回对被告人的指控而使被告人免受刑罚之灾。
B、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可见,即使被告人涉嫌重婚罪一审被判罪名成立,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也可以主持诉讼双方进行和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被告人也一样可免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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