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女子试用期被辞退要求N 1赔偿,现场给HR普法”的视频火了。
视频中,一女子实录了与公司HR协商赔偿的过程。女子全程不卑不亢、金句频出,用扎实的法律知识争取了最佳赔偿方案。该女子的行为获得了大量网友的支持。
律师分析称,在本事件中该女子对法律“融会贯通”,她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的补偿,并没有任何过错。本事件之所以会引发关注,可能因为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辞退以及不愿补偿时,多选择忍气吞声,这也提醒一些劳动者,在面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强迫劳动者辞职时,要大胆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女子录下谈话过程,
现场给HR“普法”
2月22日,网友“刘刘溜了”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段5分40秒的视频,记录自己试用期被辞退后,与公司协商赔偿的过程。她在视频简介中称:“记录人生第一次被裁员,从来都是听说,也是头一次轮到自己身上,而且还是在试用期,不过我不怕,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身为打工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视频开头,该女子表示想要录像并且只录自己,对方却认为“不合适”,于是女子提出“这场谈话是公开的”“我录像合理合法”,录像才得以继续。
协商过程中,女子提出“N 1”的诉求,并表示“试用期和正式员工享受同等待遇”,对方否认后,女子表示其依据的是《劳动法》第39、40、47条。
对话内容如下:
公司:“N 1”的“ 1”是什么意思?
女子:“ 1”是因为你要(提前)30天告诉我。
公司:试用期需要提前一个月吗?
女子:是的。
公司:不是,是提前3天。
女子:提前3天是我通知你们我要离职。
公司:怎么可能啊?
女子:我也不傻,我都提前看了,而且我也咨询了(律师)。
随后,公司表示“补偿半个月”,女子回复“不接受”。公司称“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按要求不给补偿”,女子回复“要给书面通知证明哪里不符合条件”“诉求肯定是N 1”。
公司:我们现在是协商,就是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然后签解除协议书,是算主动离职走的,没有书面通知。您刚刚说的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未转正的员工,N 1都是我们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N相当于公司违法解除,我们肯定不是按照这个跟您谈。
最后,女子称其最低诉求是一个月的赔偿,公司方表示沟通后再答复。
与公司协商一致获得满意赔偿,
金句频频获网友盛赞
视频发布后,引发大量网友热议。有网友鼓励支持该女子,称“社会需要这种不妥协的人”“你给很多人做了榜样”。
但也有网友认为“试用期没有N 1一说,HR没问题”。
3月1日,女生回应称“已拿到想要的赔偿金”。随后,针对网友“试用期没有N 1一说”的疑问,该女子回应道“单位无故非法裁员时可以索要赔偿”“无需区分是否为试用期”。
那么,试用期被裁员到底应该赔偿多少呢?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陈治恺、律师袁剑瑜告诉记者,试用期拿到N 1赔偿,即1.5倍月薪的赔偿比较困难,即便企业违法解除也是赔偿2N,即1个月工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那么是N以内,还是N 1、N 2,都是可以的。
值得一提的是,该女子在视频中的观点也被部分网友称为金句:“社会现象不能代表法律规定”“公司决策的问题凭什么由劳动者买单”“协商时合理索要一个月赔偿还会被道德绑架”“真心希望拥有同一种思维的人可以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等。
律师分析:
当事人做足了功课,
对劳动法“融会贯通”
对此,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分析称,该女子做足了功课,将《劳动合同法》的知识不仅学习而且融会贯通,在和单位沟通时才能应对自如。很多时候,当我们不懂时,就容易被被人牵着鼻子走。例如,单位提出,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当劳动者不懂时,就容易被用人单位的这个认识所迷惑,实际上,在试用期内,是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需要提前3日。
谭敏涛律师介绍,我们通常所说的“N+1”,“N”是指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其中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1”是指法定的代通知金,只有在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在员工无过错的三种情形下提出解除的才需要支付,这里指的是法定支付的情形。从本意上理解,即单位放弃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故称之为“代通知金”。
谭敏涛律师表示,在本事件中,如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不用支付“+1”的代通知金,但是,用人单位“无过失”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供证明,例如订立劳动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且,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等于劳动者还可能会工作一个月,等于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总之,该女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的补偿,并没有任何过错,最终,用人单位也答应了她的诉求,等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谭敏涛律师还表示,女子与公司HR的对话并不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没有涉及公司名称以及工作人员姓名,谈不上侵犯公司的涉密信息。而且,女子事先告知公司HR,自己对自己进行录像,并不会录对方,而双方谈话中的内容也是对《劳动法》知识的不同理解,等于是双方在商谈如何处理女孩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事宜,并没有涉及公司的秘密信息,没有不能公开的内容,所以,女子公开谈话内容,是自己的权利。
谭敏涛律师表示,本事件之所以会引发关注,可能还因为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辞退以及不愿补偿时,多选择忍气吞声,嫌麻烦,不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倒看到一位女子在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感到震惊。这也提醒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强迫劳动者辞职时,需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转自潇湘晨报
#试用期内#如果你满足以下情况,试用期内被辞退是有补偿的:
1.在试用期内没有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 在试用期期间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也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3. 被告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能胜任工作的;
4.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这种情况下被辞退是有“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您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大家记得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哦!
近日,上海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要求公司赔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及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三个月经济补偿。
张某于2020年10月入职A公司,担任商务经理,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并签有《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
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十四个月内,张某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设立、经营、参与任何与A公司形成竞争关系或有相似业务的活动,且竞业限制期内张某每月将获得A公司发放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放弃对于张某竞业限制的要求或者缩短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金应当相应取消或者按比例减少。
张某工作两星期后,A公司通过邮件向其发送了试用期未通过予以辞退的通知,张某于2020年11月初离职。离职后,张某一直在家待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021年3月1日,张某致函A公司,要求其按月支付自己从11月初离职以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A公司于当日通过邮件回复张某,称张某无需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可以自由就业。
此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额外支付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三个月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张某的诉请。
A公司对裁决不服,向金山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认为,张某在本公司仅工作两周,未接触商业秘密,故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合理。且经A公司了解,张某同类的劳动仲裁案件达7-8件,不符合正常的劳动就业情况,不排除张某有涉嫌诈骗的可能,因此A公司不应支付张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额外三个月经济补偿。
张某辩称,双方于2020年10月建立劳动关系后,签订有《劳动合同及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A公司在自己离职后,未按照协议履行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直到2021年3月1日自己发送邮件催告其履行付款义务后,才告知不需遵守该协议,因此应当视为该竞业限制协议于2021年3月1日解除,此前的经济补偿金及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三个月经济补偿应当支付。
试用期被辞退,张某能否要求A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双方签订有《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该协议中对于劳动关系解除后被告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及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等均作出了约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公司称张某仅工作两周,不涉及商业秘密,履行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故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义务。
金山法院认为,是否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不在于张某的工作时间长短,而是协议对双方是否产生法律效力。《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公司认为竞业限制前提条件不存在,那么可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在竞业限制期内自主选择豁免或缩短被告的竞业限制义务,但事实上公司在张某离职后并未及时行使该项权利,采用有效通知,直至2021年3月1日才告知张某无需履行。故对公司主张的试用期不需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该项理由,法院亦不予采纳。
公司能否以“张某涉及多起劳动仲裁案件,可能涉嫌‘诈骗’”为由,拒绝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金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公司认为张某存在“碰瓷”行为,公司并未予以举证证明,且张某即便存在多起劳动仲裁案件,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作为公司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理由,故对公司的该项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金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公司支付被告张某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6,795.16元;原告公司额外支付被告张某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三个月经济补偿13,5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具体来说,就是这类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签订或解除竞业限制需要注意什么?
1. 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明确告知劳动者。
竞业限制协议一旦签订就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应当明确通知劳动者,以缩短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限。用人单位未有效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获得应得补偿金的权利。在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且用人单位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其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工作时间长短不能用于衡量是否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义务是否履行不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长短为衡量标准。用人单位亦不得以工作时间短,未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作为不支付补偿金的抗辩理由。
3. 用人单位应当注意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出于保护技术和商业秘密的需要,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愈发普遍,甚至不乏出现入职前必签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均衡的产物,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因此,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同时,应当审慎签署竞业限制协议,避免滥用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的职业生涯造成不良影响,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双方的和谐共赢,推动社会经济有序发展。
(以上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近日,上海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要求公司赔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及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三个月经济补偿。
张某于2020年10月入职A公司,担任商务经理,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并签有《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
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十四个月内,张某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设立、经营、参与任何与A公司形成竞争关系或有相似业务的活动,且竞业限制期内张某每月将获得A公司发放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放弃对于张某竞业限制的要求或者缩短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金应当相应取消或者按比例减少。
张某工作两星期后,A公司通过邮件向其发送了试用期未通过予以辞退的通知,张某于2020年11月初离职。离职后,张某一直在家待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021年3月1日,张某致函A公司,要求其按月支付自己从11月初离职以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A公司于当日通过邮件回复张某,称张某无需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可以自由就业。
此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额外支付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三个月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张某的诉请。
A公司对裁决不服,向金山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认为,张某在本公司仅工作两周,未接触商业秘密,故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合理。且经A公司了解,张某同类的劳动仲裁案件达7-8件,不符合正常的劳动就业情况,不排除张某有涉嫌诈骗的可能,因此A公司不应支付张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额外三个月经济补偿。
张某辩称,双方于2020年10月建立劳动关系后,签订有《劳动合同及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A公司在自己离职后,未按照协议履行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直到2021年3月1日自己发送邮件催告其履行付款义务后,才告知不需遵守该协议,因此应当视为该竞业限制协议于2021年3月1日解除,此前的经济补偿金及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三个月经济补偿应当支付。
试用期被辞退,张某能否要求A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双方签订有《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该协议中对于劳动关系解除后被告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及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等均作出了约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公司称张某仅工作两周,不涉及商业秘密,履行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故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义务。
金山法院认为,是否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不在于张某的工作时间长短,而是协议对双方是否产生法律效力。《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公司认为竞业限制前提条件不存在,那么可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在竞业限制期内自主选择豁免或缩短被告的竞业限制义务,但事实上公司在张某离职后并未及时行使该项权利,采用有效通知,直至2021年3月1日才告知张某无需履行。故对公司主张的试用期不需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该项理由,法院亦不予采纳。
公司能否以“张某涉及多起劳动仲裁案件,可能涉嫌‘诈骗’”为由,拒绝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金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公司认为张某存在“碰瓷”行为,公司并未予以举证证明,且张某即便存在多起劳动仲裁案件,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作为公司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理由,故对公司的该项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金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公司支付被告张某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6,795.16元;原告公司额外支付被告张某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三个月经济补偿13,5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具体来说,就是这类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签订或解除竞业限制需要注意什么?
1. 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明确告知劳动者。
竞业限制协议一旦签订就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应当明确通知劳动者,以缩短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限。用人单位未有效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获得应得补偿金的权利。在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且用人单位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其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工作时间长短不能用于衡量是否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义务是否履行不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长短为衡量标准。用人单位亦不得以工作时间短,未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作为不支付补偿金的抗辩理由。
3. 用人单位应当注意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出于保护技术和商业秘密的需要,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愈发普遍,甚至不乏出现入职前必签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均衡的产物,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因此,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同时,应当审慎签署竞业限制协议,避免滥用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的职业生涯造成不良影响,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双方的和谐共赢,推动社会经济有序发展。
(以上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在提出离职期内还可以休婚假吗(员工提出离职还可以再享受婚假吗)
在试用期内有婚假吗(试用期间有婚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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