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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所称的数据安全,是指(数据安全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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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0 2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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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什么是数据安全法的数据安全文章目录:

良法善治促进数字经济蓬勃发展——透视地方数据立法热

【法眼观】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第五大生产要素,被誉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确立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架构,促进数据的持有和收益、利用和流通、开放和共享,加快构建数据要素市场,解决“数据孤岛”“数据壁垒”等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由于数据形成过程复杂、涉及利害相关人众多、应用场景多变等原因,国家层面难以提供普遍性的制度供给,而地方却对数据规则有着普遍需求。为了解决这个矛盾,2019年通过的《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选择在部分地区进行数字经济立法试验,自此推动各地掀起数据立法热潮。截至今年3月,全国已有23地出台“数据相关条例”(这些条例名称不尽相同,计有数据条例、数据应用条例、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以下统称“数据条例”)。


1.发展与安全并重,丰富数据治理规则体系


各地数据条例延续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发展与安全并重的价值理念,将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利用、数据安全治理作为共同的关键内容。


其一,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是数据条例的重中之重。因为数据只有流通交易,为更多人所用,才能发挥最大价值。对此,各地数据条例作出创新规定:建立数据要素交易必需的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解决等市场运营制度;保护市场主体在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推动建立区域数据交易平台;构建安全可信的数据流通环境,打破技术壁垒,实现数据要素的互联互通。


其二,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利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利用是数据要素市场的“必要补充”,是数据流通交易体系的应有之义。对此,各地数据条例作出创新规定:以公共数据共享为原则,以公共数据不共享为例外;建立公共数据目录,并对外发布;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同时明确三类共享的适用范围;统筹建设一体化、智能化的公共数据平台,实现公共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有效流通和共享利用;规定被授权运营主体可以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享有相应权益。


其三,加强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其安全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此,各地数据条例作出创新规定: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制,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原则确定安全责任主体;明确数据处理各环节数据安全保障的范围边界和具体要求;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重要数据目录管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预警、数据安全应急处置等机制;网信、公安、通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有数据安全审查义务。


各地数据条例产生了竞争创新效应。有的对数据基础制度有所突破,如《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提出“数据权益”,规定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人格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财产权益。有的突出地方特色,如《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专设京津冀数字经济协同发展一章,推进与京津执行统一的数据技术规范,实现公共数据信息系统兼容。这些积极的规则探索,将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参考样本。


数据条例促进了各地大数据产业发展。2022年,我国大数据产业规模达1.57万亿元,同比增长18%。全国大数据优质企业大多聚集在数据条例布局和颁布较早的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和深圳。截至2022年8月,全国已成立或拟成立的数据交易所(中心)共计46家。2022年,成立一年的上海数据交易所完成数商对接超800家,签约数商超500家。2022年,深圳数据交易所累计交易额突破12亿元。


2.确立基础制度,让数据充分流动起来


数据条例及其应用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数据流通不够流畅。虽然条例规定了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措施,也促进了数据交易所的建立,但是数据流通却难有明显成效。这背后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上位法的缺失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影响。上位法关于数据收益的规定不明,导致企业多不愿将其控制的数据交付流转。个人数据是数据交易中最有价值的,但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单独同意”等规定,导致个人数据难以进入流通环节。所以,数据条例要真正发挥促进数据流通的作用,一方面需要上位法的改进和配合,另一方面需要通过隐私计算等技术手段保护个人隐私,促进个人数据流通。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发布,强调要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四个方面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数据条例未来应在数据产权和收益分配方面进行构建:在数据产权制度方面,探索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各自内容以及三种权利之间的关系;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推进公共数据授权使用,加强企业数据供给刺激;探索个人数据受托机制。


在数据收益分配制度方面,探索初次分配阶段规则,保护数据各参与方收益,推动收益向数据价值的创造者合理倾斜,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参与各方的投入产出收益,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权益;完善二次、三次分配规则,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关注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推动大型数据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消除“数字鸿沟”,促进共同富裕。


同时,要在数据流通交易和数据安全治理方面有所拓展:在数据流通交易制度方面,完善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所;建立场内和场外交易机构,鼓励场外交易商进入场内交易;培养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构建数据安全合规有序跨境流通机制。在数据安全治理方面,构建多方协同治理的数据要素市场治理的机制和模式,压实企业的数据治理责任。只有不断进行立法改革,确立数据基础制度,才能真正解决困扰数据流通交易的难题,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



“从无到有”向“从有到优” 中国网络空间治理的新成就

法治网特约评论员 赵精武


在步入网络社会之后,网络空间治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缩影”。放眼全球,各国政府纷纷在网络空间“谋篇布局”“排兵布阵”,中国同样牢牢抓住网络空间这一重要战略资源和社会发展支撑,在过去的数年中,不仅实现了网络法治建设的“从无到有”,更完成了网络立法、网络执法、网络司法、网络普法等领域的“从有到优”。


早在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在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实践中,我国也在持续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夯实网络空间法治基础,规范网络空间市场秩序,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3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以宏观视角对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活动所取得的成就进行了系统性总结,凸显了网络空间治理的中国智慧。


一、网络法治定秩序


在立法层面,面对数字时代不断出现的新兴社会治理难题,中国积极探索出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


权利保护是基础。网络空间治理以人民福祉最大化为目标,中国网络空间立法活动也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首要任务。民法典、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专门明确了数字时代我国公民所享有的新型数字权利。更重要的是,这些权利并不止于概念,而是由相应的义务体系和责任认定机制予以全面保障。无论是公民的数字化人格权,还是公民的数字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均得到了法律法规的保护。此外,中国始终以平等原则作为权利制度的核心,与此同时为消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数字鸿沟提供制度保障。


数字经济是重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短视频经济等各种新兴业态相继涌现,在激活市场竞争活力的同时,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同步产生,而这些是传统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未能涵盖的。为了保障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国先后颁布了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修订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便更好地调整数字经济模式下的市场竞争关系。


网络安全是底线。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离不开网络安全,中国所建构的网络安全法律制度是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依托,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无不反映中国的“网络安全”涵盖了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安全、网络刑事安全、网络知识产权安全、网络交易安全等组成内容,已经建构了系统全面的网络安全制度架构和较为成熟的国家网络安全保障机制。


二、网络司法保公正


公平正义的实现不能仅仅停留于书面文件,更要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网络空间法治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中国适时调整既有的司法体系,结合网络纠纷的新特征、新需求,协同创新线上线下司法程序,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服务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同步更新司法规则,持续细化司法程序。网络交易纠纷、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著作权纠纷、个人信息权利侵害纠纷等数字时代特有的网络纠纷对中国法院的审判能力提出了挑战。为了切实保障各类新型数字权利,中国立足于当事人的基本诉求,细化电子数据证据规则、在线调解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内容,逐步建立起与网络纠纷相契合的高效网络司法规则。同时,借由裁判规则、行为边界认定标准的统一,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更为透明安全的司法环境。


创新探索审判机制,深化推进技术赋能。顺应数字时代的发展趋势,我国先后建立了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并以此探索数字信息技术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应用场景,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新型互联网审判机制。区块链、人工智能在引发网络空间治理难题的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全新的审判工具,类案推送、智慧法院、智慧司法等创新概念的相继提出和落地提高了我国司法审判效率,也展现了技术赋能的可能性和优越性,形成了独属于中国的互联网司法模式。


严格落实执法标准,大力惩处网络犯罪。在网络社会中,信息技术的滥用往往会诱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并使得传统犯罪行为发生异化。为了遏制电信网络诈骗对社会秩序的损害、保障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中国坚决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在多年持续开展的“净网行动”“清朗专项行动”等执法活动中,中国以反诈大数据、反诈App等新型治理工具,切断网络黑灰产业链,极大地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三、网络普法助意识


网络空间法治秩序的维护既需要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也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树立守法意识,合理使用网络空间,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作为上网行为的指导思想,而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创新普法模式、优化普法内容以及提升普法方式。


普法模式多元化。中国以互联网思维革新了传统的普法模式,除了线下送法送乡、送法入校园等传统普法模式之外,充分利用互联网在信息传播领域的基本优势,以政府网站、公众号、短视频平台账号等为依托,开展更为广泛和深入的普法专题活动。论坛、微博、社交媒体账号、网络直播等网络信息服务放大了网络普法的实际效果,多元化、趣味化、便携化的网络普法模式使得网络空间法治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人民群众不再是被动接受普法知识,而是以更为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到网络普法活动之中。


普法内容层次化。普法效果与普法内容密不可分,中国为了提供人民群众所急切需求的法律知识,灵活结合网络司法活动,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等司法平台为依托向社会公众公布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司法案例。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更加直观、深刻地了解网络空间法律法规。此外,网络空间法治的确立同样也以普法活动为平台,大开民意之门,吸纳公众立法建议,阐明立法内容,筑牢网络法治的群众基础。


普法方式智库化。在数字时代,针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网络治理难题,同样需要网络法治人才参与到网络法治活动之中,提升网络普法的社会效应。在过去的数年中,中国各大高校、研究机构纷纷创建和探索网络法治高端智库,网络法治人才的培养方向也从单一学科背景转变为复合型研究方向,为中国网络法治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撑。此外,为了更好地应对治理实践的各类需求,中国重新整合了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教育模式,创新性地发展了数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等二级学科,实现了人才培养应国家所需的基本目标。




厚植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法治根基

【光明论坛】



今年全国两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以及出席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全体会议时都强调了科技自立自强这一主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这为我们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实现创新发展良好开局注入了强大动力和信心,提供了重要指引和遵循。


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一系列战略举措,推动科技事业发生历史性、整体性、格局性重大变化,我国科技实力正在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飞跃,成功进入创新国家行列。在这一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中,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科技立法工作步伐,持续提供赋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科技法律制度供给,不断增强科技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以高质量立法保障科技强国建设,成为新时代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的鲜明特征。


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部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作用,为以科技创新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基础性、专门性法律支撑。与此同时,近年来制定的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与科技发展密切关联的法律制度,推动科技立法调整范围远远超出科学技术本身,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国家安全等各领域各方面,日益成为助力经济社会变革发展的关键因素。科技方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积极发挥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立法功能,也成为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科学技术具有“双刃剑”特性,总会带来机遇和挑战,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深刻变革。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由科技主导的变化几乎渗透到现有国家治理、社会生活和法律秩序的方方面面。如何将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纳入人类可控的发展轨道,引发世界各国的思考与探索。


只有同步推进法律规范创新,充分发挥“确定性”的法治力量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科技创新,才能最大限度减少科技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挑战。只有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发展中解决问题,不因负面问题和可能风险而裹足不前,打好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都要硬的组合拳,才能更好地促进科技创新和进步。面对层出不穷的“黑科技”,亟须我们加强新兴领域立法的前瞻性研究,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因势利导。既要通过立法为新技术新业态健康发展提供法治支撑,又要深入研究促进与规制、安全与伦理、传统与颠覆等前沿问题,统筹好科技创新和发展安全、科技成果形成和转化及科学普及、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关系,以科技创新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让科技更好满足人民需求、增进人类福祉,成为顺应科技革命潮流、壮大经济发展新功能、塑造高质量发展新优势的必然选择。


科技自立自强没有捷径,唯有实干。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科技创新是综合国力竞争的关键变量与制胜法宝。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和科技创新法律制度规定,扭住原创能力不强、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紧迫问题,一以贯之加强基础研究、原始创新,掌握源头和底层的基础理论,实现更多“从0到1”的原创科学发现和发明创造;一以贯之提升产业技术的融合发展能力,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驱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一以贯之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起让科研人员潜心科研、专心创新的常态机制,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一以贯之抓好法律责任的落实,为我国科技发展自主性、安全性、可控性提供坚实基础和法治保障。


《光明日报》( 2023年03月21日11版)



【光明论坛】



今年全国两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以及出席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全体会议时都强调了科技自立自强这一主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这为我们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实现创新发展良好开局注入了强大动力和信心,提供了重要指引和遵循。


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一系列战略举措,推动科技事业发生历史性、整体性、格局性重大变化,我国科技实力正在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飞跃,成功进入创新国家行列。在这一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中,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科技立法工作步伐,持续提供赋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科技法律制度供给,不断增强科技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以高质量立法保障科技强国建设,成为新时代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的鲜明特征。


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部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作用,为以科技创新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基础性、专门性法律支撑。与此同时,近年来制定的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与科技发展密切关联的法律制度,推动科技立法调整范围远远超出科学技术本身,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国家安全等各领域各方面,日益成为助力经济社会变革发展的关键因素。科技方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积极发挥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立法功能,也成为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科学技术具有“双刃剑”特性,总会带来机遇和挑战,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深刻变革。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由科技主导的变化几乎渗透到现有国家治理、社会生活和法律秩序的方方面面。如何将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纳入人类可控的发展轨道,引发世界各国的思考与探索。


只有同步推进法律规范创新,充分发挥“确定性”的法治力量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科技创新,才能最大限度减少科技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挑战。只有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发展中解决问题,不因负面问题和可能风险而裹足不前,打好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都要硬的组合拳,才能更好地促进科技创新和进步。面对层出不穷的“黑科技”,亟须我们加强新兴领域立法的前瞻性研究,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因势利导。既要通过立法为新技术新业态健康发展提供法治支撑,又要深入研究促进与规制、安全与伦理、传统与颠覆等前沿问题,统筹好科技创新和发展安全、科技成果形成和转化及科学普及、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关系,以科技创新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让科技更好满足人民需求、增进人类福祉,成为顺应科技革命潮流、壮大经济发展新功能、塑造高质量发展新优势的必然选择。


科技自立自强没有捷径,唯有实干。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科技创新是综合国力竞争的关键变量与制胜法宝。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和科技创新法律制度规定,扭住原创能力不强、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紧迫问题,一以贯之加强基础研究、原始创新,掌握源头和底层的基础理论,实现更多“从0到1”的原创科学发现和发明创造;一以贯之提升产业技术的融合发展能力,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驱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一以贯之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起让科研人员潜心科研、专心创新的常态机制,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一以贯之抓好法律责任的落实,为我国科技发展自主性、安全性、可控性提供坚实基础和法治保障。


《光明日报》( 2023年03月21日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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