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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内容有什么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是一部什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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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0 15: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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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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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花冤枉钱!你需要知道的“避坑指南”→

今天是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生活中,面对各类消费陷阱


大家都是如何“避坑”的?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筛选并公布了六大消费维权案例


快来了解一下




案例一:经营者未如实告知车辆信息


基本案情:李某自某二手车经销商处购得一辆二手汽车。使用后得知该车曾有多次保险理赔记录,为泡水车。双方就案涉车辆的处理事宜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携手消保委、技术检察官妥善调处。


案例警示:近年来,二手车交易市场日益繁荣,但因汽车产品自身具有复杂的结构、配置,消费者没有专业能力鉴别。法院依托“2 3”汽车消费纠纷联动化解机制,携手消保委与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高效化解矛盾,托起优化营商环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天平。




案例二:未按规定维护保养电梯


基本案情:2022年7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某酒店内一电梯未填写电梯参数、季度、年度维保等内容。经查,涉案维保公司在对该电梯进行维保的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处以10000元罚款。


事例警示:维保单位依法、依规程开展养护、维保对于电梯安全运行尤为关键。电梯维保单位应充分认识电梯维保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




案例三:人脸识别侵害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太仓某售楼处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告知进入该大厅的消费者本区域内有捕捉、抓拍人脸信息的智能设备,同时未经同意对进入该区域内的消费者人脸信息进行抓拍、收集,也未向消费者公开人脸信息抓拍之后的使用目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公司被处罚款60000元。


案件警示: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独有的生物识别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财产安全、隐私安全,采集、使用人脸信息需要明确告知并经消费者同意。




案例四: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


基本案情:2022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门口右侧悬挂2个铜牌:“中国青少年心理学研究中心”“猿辅导 最强大脑 青少年学习力 研究基地”。经执法人员核实确认,上述挂牌内容为当事人自行杜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10000元罚款。


案件警示:当事人通过虚构自身状况和曾获荣誉等手段,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通过本案,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对其他校外培训机构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案例五:发布违法医美广告


某私营医院发布的违法医美广告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9日,太仓某私营医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医美广告中含有“美国保妥适”等宣传内容。经调查,“美国保妥适”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处方药。


案件警示:A型肉毒毒素属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不当可能会引起肌肉松弛麻痹,严重时可能会引发危及生命健康的症状。该私营医院发布此类国家明令禁止发布的广告,容易对患者产生误导,甚至损害消费者健康安全。




案例六:对房产销售状况作虚假商业宣传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销售其开发的楼盘时,沙盘模型上公示1#、2#楼为“售罄”状态。经调查,1#、2#楼共有可售房源130套。截至案发时,已销售83套,仍有47套未销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开发商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查处。


案件警示:开发商制造楼盘销售火爆的假象,欺骗、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造成了损害。


据了解,市市场监管局去年全年一般程序立案2006起,同比增长115%,结案1864起,同比增长94%,案件涉及房地产销售、医疗美容、教育培训、计量器具等领域。


当前,市市场监管局已全面整合12315、12345等多个民情民意渠道8033家实体店商户加入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商家。全市还建有汽车消费行业、电子商务协会、万达、华发等重点领域、大型商圈企业消费维权监督站60个。




小布提醒


消费者需擦亮双眼


避开消费陷阱和消费误区


科学消费、理性消费




一旦出现消费纠纷


可拨打12315举报热线


或者登录www.12315.cn


进行消费维权


事关安全!12月24日截止

为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责任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2月24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sj@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反馈意见”字样。


4.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反馈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1月25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使用安全责任,规范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生产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种设备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明显提升,特种设备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与此同时,一些使用单位未依法配备配齐使用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职责任务不清晰,一些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重视不够、投入不足以及管理制度不健全、违章操作等,每年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隐患数以百万计。统计显示,特种设备事故大部分发生在使用环节,以2021年为例,因使用、管理不当发生的事故约占82.14%。这都反映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需要通过法制手段予以督促落实。总局研究制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就是为进一步推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设备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水平。


二、制定过程


起草工作由总局特种设备局牵头负责。2022年10月,成立《规定》起草组,启动起草工作。随后召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专题会,确定了《规定》的总体制定思路、框架和重点措施,形成《规定》初稿。11月9日至11月24日,共召开4次专题会研究修改规定草案。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分为总则和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九个章节,以及附则。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基本职责等内容。明确要求特种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特种设备安全总监、特种设备安全员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总监、特种设备安全员分级负责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九个分章按照九类不同设备,提出人员配备、职责分工、管理培训等具体要求。在风险防控机制方面,明确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并对每类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在职责分工方面,明确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特种设备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特种设备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特种设备安全员要每日根据风险防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特种设备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履职保障方面,明确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为特种设备安全总监、特种设备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要求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使用单位建立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四、有关说明


(一)关于责任落实。《规定》聚焦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关键少数”,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总监、特种设备安全员的工作职责,通过“关键少数”把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出了问题后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


(二)关于框架结构。《规定》分为总则和分则,围绕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将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企业、起重机械企业、大型游乐设施企业、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九类特种设备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整合为一个规章,在总则中体现共性要求,在分编中根据不同设备类型明确具体要求,有利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全面理解掌握并运用到经营、使用过程中,具有较好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关于法律责任。明确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使用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依法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责任的落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职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 锅炉




第四条【配备人员】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明确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权力】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锅炉安全总监、锅炉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锅炉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锅炉安全员发现锅炉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锅炉并向锅炉安全总监报告,锅炉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六条【总监配置】锅炉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锅炉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锅炉安全总监。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2.5兆帕锅炉的单位应当配备锅炉安全总监。


第七条【安全员配置】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情况,配备适当数量的锅炉安全员,并逐台确定锅炉安全员。


第八条【基本条件】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锅炉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锅炉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锅炉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锅炉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安全总监职责】锅炉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锅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锅炉使用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锅炉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锅炉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锅炉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锅炉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锅炉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锅炉安全总监职责》。


第十条【安全员职责】锅炉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锅炉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办理本单位锅炉使用登记;


(二)组织对锅炉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三)组织对锅炉进行日常巡检,监督检查锅炉作业人员到岗值守、巡回检查等工作情况,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四)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组织实施燃烧器年度检查,督促落实锅炉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五)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参加锅炉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六)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锅炉安全员守则》。


第十一条【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锅炉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锅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二条【日管控】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日管控制度。锅炉安全员要每日根据《锅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锅炉每日进行巡检,形成《每日锅炉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锅炉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十三条【周排查】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周排查制度。锅炉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锅炉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锅炉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四条【月调度】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使用安全管理月调度制度。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锅炉安全总监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锅炉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锅炉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动态管理】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锅炉安全总监、锅炉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锅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锅炉安全总监职责》《锅炉安全员守则》以及锅炉安全总监、锅炉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锅炉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锅炉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培训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对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锅炉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奖惩机制】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为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及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锅炉使用单位建立对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十九条【管理罚则】锅炉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锅炉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锅炉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锅炉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锅炉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锅炉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锅炉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四)锅炉作业人员是指本单位锅炉司炉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人员。




第三章 压力容器




第二十一条【配备人员】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明确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管理权力】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压力容器安全员依法开展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压力容器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压力容器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压力容器安全员发现压力容器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向压力容器安全总监报告,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总监配置】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压力容器的数量、类别、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压力容器安全总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压力容器安全总监:


(一)使用石化与化工装置的;


(二)使用压力容器(不含气瓶)总量50台以上(含50台)的;


(三)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III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四)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


第二十四条【安全员配置】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压力容器情况,配备适当数量的压力容器安全员,并逐台确定压力容器安全员。


第二十五条【基本条件】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压力容器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安全总监职责】压力容器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压力容器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压力容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落实压力容器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压力容器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压力容器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总监职责》。


第二十七条【安全员职责】压力容器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压力容器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办理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四)编制压力容器的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压力容器自行检查、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五)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六)对压力容器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压力容器安全员守则》。


第二十八条【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压力容器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压力容器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二十九条【日管控】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使用安全日管控制度。压力容器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压力容器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压力容器每日进行巡检,形成《每日压力容器使用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压力容器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三十条【周排查】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使用安全周排查制度。压力容器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压力容器使用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三十一条【月调度】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使用安全月调度制度。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压力容器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压力容器使用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三十二条【动态管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压力容器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压力容器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压力容器安全总监职责》《压力容器安全员守则》以及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压力容器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培训要求】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对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压力容器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三十五条【奖惩机制】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为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及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建立对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三十六条【管理罚则】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压力容器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压力容器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四)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指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氧舱维护保养人员以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


(五)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包括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




第四章 气瓶




第三十八条【配备人员】气瓶充装单位(即气瓶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明确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气瓶充装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适当数量的气瓶安全员,并逐个充装工位确定气瓶安全员。


第三十九条【管理权力】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依法开展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气瓶充装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充分听取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气瓶安全员发现气瓶充装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气瓶充装活动并向气瓶安全总监报告,气瓶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四十条【基本条件】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气瓶充装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气瓶充装过程控制等安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气瓶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一条【安全总监职责】气瓶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气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建立并负责维护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四)组织制定气瓶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五)对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六)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


(七)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气瓶充装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督促、落实气瓶充装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气瓶安全事故报告义务,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九)对气瓶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气瓶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十)组织编制安全用气须知或者用气说明书;


(十一)组织实施报废气瓶的去功能化和办理注销使用登记;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职责。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气瓶充装安全总监职责》。


第四十二条【安全员职责】气瓶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气瓶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办理本单位气瓶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气瓶安全充装操作规程;


(三)对气瓶充装进行日常巡检,组织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四)落实本单位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的各项功能,逐只扫描出厂气瓶追溯标签确保气瓶满足可追溯要求;


(五)组织对气瓶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六)落实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


(七)编制气瓶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自行检查、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八)按照规定报告气瓶事故,参加气瓶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九)负责向用气方宣传用气安全须知或者提供用气说明书;


(十)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职责。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气瓶充装安全员守则》。


第四十三条【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基于气瓶充装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气瓶充装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四条【日管控】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日管控制度。安全员要每日根据《气瓶充装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气瓶充装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气瓶充装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安全总监或者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四十五条【周排查】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充装安全周排查制度。气瓶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状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气瓶充装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四十六条【月调度】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充装安全月调度制度。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气瓶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气瓶充装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气瓶充装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四十七条【动态管理】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气瓶充装风险管控清单》《气瓶充装安全总监职责》《气瓶充装安全员守则》以及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记录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存档备查。


第四十八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气瓶充装单位建立并落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充装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气瓶充装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培训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组织对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气瓶充装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的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气瓶充装要求的,充装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十条【奖惩机制】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充装单位建立对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五十一条【管理罚则】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气瓶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气瓶充装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气瓶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气瓶充装安全的检查人员;


(四)气瓶作业人员是指本单位气瓶充装人员。




第五章 压力管道




第五十三条【配备人员】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明确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压力管道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管理权力】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压力管道安全员依法开展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压力管道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压力管道安全员发现压力管道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压力管道并向压力管道安全总监报告,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五十五条【总监配置】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压力管道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压力管道安全总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压力管道安全总监:


(一)使用石化与化工装置的;


(二)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压力管道的。


第五十六条【安全员配置】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压力管道情况,配备适当数量的压力管道安全员,并逐条确定压力管道安全员。


第五十七条【基本条件】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压力管道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管道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八条【安全总监职责】压力管道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压力管道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压力管道使用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压力管道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压力管道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压力管道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压力管道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压力管道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压力管道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压力管道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压力管道安全总监职责》。


第五十九条【安全员职责】压力管道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压力管道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办理本单位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压力管道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压力管道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四)编制压力管道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压力管道自行检查、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五)按照规定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参加压力管道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六)对压力管道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压力管道安全员守则》。


第六十条【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压力管道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压力管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六十一条【日管控】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使用安全日管控制度。压力管道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压力管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压力管道每日进行巡检,形成《每日压力管道使用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压力管道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六十二条【周排查】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使用安全周排查制度。压力管道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状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月压力管道使用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六十三条【月调度】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使用安全月调度制度。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压力管道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压力管道使用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压力管道使用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六十四条【动态管理】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压力管道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压力管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压力管道安全总监职责》《压力管道安全员守则》以及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压力管道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十五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压力管道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压力管道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六条【培训要求】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压力管道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六十七条【奖惩机制】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为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及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建立对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六十八条【管理罚则】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压力管道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压力管道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压力管道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四)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是指工业管道使用单位。




第六章 电梯




第七十条【选用合法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对于安装于建筑物、构筑物的井道中,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运载装置,进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应当采购和使用符合电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电梯。


第七十一条【配备人员】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管理权力】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依法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电梯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电梯安全员发现电梯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或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消除;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电梯并向电梯安全总监报告,电梯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七十三条【总监配置】电梯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电梯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电梯安全总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电梯安全总监:


(一)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电梯的;


(三)使用电梯总量50台以上的;


(四)接受电梯共有人委托,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公司等。


第七十四条【安全员配置】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电梯情况,配备适当数量的电梯安全员,并逐台确定电梯安全员。


第七十五条【基本条件】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电梯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电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电梯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电梯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六条【安全总监职责】电梯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电梯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电梯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电梯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电梯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电梯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电梯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本单位投保电梯保险的,落实相应的保险管理职责;


(十)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电梯安全总监职责》。


第七十七条【安全员职责】电梯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电梯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电梯使用登记;


(二)妥善保管电梯专用钥匙和工具;


(三)对电梯进行日常巡检,引导和监督正确使用电梯;


(四)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在发生故障和困人等突发情况时,立即安抚相关人员,并组织救援;


(五)对电梯维护保养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六)编制电梯自行检测和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电梯自行检测、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七)按照规定报告电梯事故,参加电梯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八)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电梯安全员守则》。


第七十八条【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电梯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七十九条【日管控】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日管控制度。电梯安全员要每日根据《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电梯每日进行巡检,形成《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通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整改,及时上报电梯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八十条【周排查】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周排查制度。电梯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电梯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电梯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电梯安全总监应当对维护保养过程进行全过程或者抽样监督,并作出记录,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十一条【月调度】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月调度制度。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电梯安全总监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电梯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电梯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八十二条【动态管理】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电梯安全总监职责》《电梯安全员守则》以及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八十三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电梯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八十四条【培训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对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电梯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八十五条【奖惩机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为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及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对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八十六条【非法电梯罚则】违反本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的井道中安装不属于第三条所述电梯的机电设备,进行运送人、货物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予以拆除或者重新安装符合要求的电梯。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予以处罚。


第八十七条【管理罚则】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八十八条【使用单位界定】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第八十九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电梯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电梯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四)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是指以电梯作为经营工具,为公众提供电梯运营服务的电梯使用单位。




第七章 起重机械




第九十条【配备人员】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明确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管理权力】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依法开展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起重机械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起重机械安全员发现起重机械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向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报告,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九十二条【总监配置】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起重机械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使用50台以上起重机械的单位应当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


第九十三条【安全员配置】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起重机械情况,配备适当数量的起重机械安全员,并逐台确定起重机械安全员。


第九十四条【基本条件】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起重机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九十五条【安全总监职责】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起重机械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起重机械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起重机械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职责》。


第九十六条【安全员职责】起重机械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各类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起重机械;


(四)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五)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起重机械事故,参加起重机械事故救援,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起重机械安全员守则》。


第九十七条【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起重机械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九十八条【日管控】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日管控制度。起重机械安全员要每日根据《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每日进行巡检,形成《每日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上报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九十九条【周排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周排查制度。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起重机械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百条【月调度】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月调度制度。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起重机械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起重机械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零一条【动态管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起重机械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职责》《起重机械安全员守则》以及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起重机械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零二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零三条【培训要求】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对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起重机械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奖惩机制】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为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及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建立对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一百零五条【管理罚则】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起重机械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第八章 客运索道




第一百零七条【配备人员】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明确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客运索道使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管理权力】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依法开展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客运索道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客运索道安全员发现客运索道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客运索道并向客运索道安全总监报告,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一百零九条【总监配置】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客运索道的数量、类别、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客运架空索道和客运缆车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客运索道安全总监。


第一百一十条【安全员配置】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客运索道情况,配备适当数量的客运索道安全员,并逐条确定客运索道安全员。


第一百一十一条【基本条件】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客运索道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客运索道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安全总监职责】客运索道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客运索道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使用管理合规性内部评审;


(三)组织制定客运索道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客运索道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客运索道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客运索道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客运索道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本单位投保客运索道保险的,落实相应的保险管理职责;


(十)组织进行合规性评审;


(十一)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客运索道安全总监职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安全员职责】客运索道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客运索道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客运索道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客运索道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客运索道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客运索道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开展客运索道定期检查;


(五)编制客运索道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客运索道事故,参加客运索道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纠正和制止客运索道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八)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客运索道安全员守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客运索道使用本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客运索道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客运索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一百一十五条【日管控】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安全日管控制度。客运索道安全员要组织在客运索道每日投入使用前,根据《客运索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对运行中客运索道进行巡检,形成《每日客运索道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通知客运索道维修人员予以整改,及时上报客运索道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周排查】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安全周排查制度。客运索道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客运索道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客运索道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月调度】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月调度制度。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客运索道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机制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客运索道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一十八条【动态管理】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客运索道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客运索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客运索道安全总监职责》《客运索道安全员守则》以及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客运索道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一十九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二十条【培训要求】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对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客运索道使用单位的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客运索道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奖惩机制】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为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及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建立对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一百二十二条【管理罚则】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客运索道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客运索道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第九章 大型游乐设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配备人员】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明确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管理权力】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依法开展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发现大型游乐设施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报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一百二十六条【总监配置】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的数量、类别、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使用10台(套)及以上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


第一百二十七条【安全员配置】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情况,配备适当数量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并逐台确定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基本条件】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二十九条【安全总监职责】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使用管理合规性内部评审;


(三)组织制定大型游乐设施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落实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组织进行合规性评审;


(十)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安全员职责】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各类大型游乐设施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监督、指导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四)编制大型游乐设施自行检测和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大型游乐设施自行检测、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五)监督作业人员正确操作和维修保养大型游乐设施。


(六)按照规定报告大型游乐设施事故,参加大型游乐设施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纠正和制止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八)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守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一百三十二条【日管控】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日管控制度。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要在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根据《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对运行中的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巡检,形成《每日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通知维修人员予以整改,及时上报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周排查】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周排查制度。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百三十四条【月调度】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月调度制度。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三十五条【动态管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职责》《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守则》以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三十六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三十七条【培训要求】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大型游乐设施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奖惩机制】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及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建立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一百三十九条【管理罚则】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第十章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一百四十一条【配备人员】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明确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场车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管理权力】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依法开展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场车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场车安全员发现场车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场车并向场车安全总监报告,场车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监配置】场车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场车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场车安全总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场车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场车安全总监:


(一)使用场车总量50台以上的;


(二)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安全员配置】场车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场车情况,配备适当数量的场车安全员,并逐台确定场车安全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基本条件】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场车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场车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场车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场车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四十六条【安全总监职责】场车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场车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场车使用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场车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场车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场车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场车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场车使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场车使用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场车安全监督检查、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场车安全总监职责》。


第一百四十七条【安全员职责】场车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场车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场车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场车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场车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场车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监督司机正确使用场车;


(四)对场车和线路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五)编制场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场车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场车事故,参加场车事故救援,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场车安全员守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场车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一百四十九条【日管控】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场车安全日管控制度。


场车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场车和线路每日进行巡检,形成《每日场车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通知场车日常维护保养人员予以整改,并及时上报场车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一百五十条【周排查】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场车安全周排查制度。场车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场车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场车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百五十一条【月调度】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场车使用安全管理月调度制度。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场车安全总监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场车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场车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五十二条【动态管理】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场车安全总监、场车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场车安全总监职责》《场车安全员守则》以及场车安全总监、场车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场车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场车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场车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五十四条【培训要求】场车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对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场车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场车使用单位的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场车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五十五条【奖惩机制】场车使用单位应当为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及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场车使用单位建立对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一百五十六条【管理罚则】场车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场车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场车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场车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场车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场车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场车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八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九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信息


143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落实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职责】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依法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锅炉


第四条【配备人员】锅炉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锅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权力】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锅炉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锅炉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锅炉生产等否决建议,锅炉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锅炉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锅炉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锅炉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锅炉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总监职责】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锅炉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锅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锅炉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锅炉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八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锅炉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九条【质量控制】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锅炉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条【日管控】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锅炉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十一条【周排查】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锅炉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锅炉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二条【月调度】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锅炉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锅炉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动态管理】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锅炉质量安全总监职责》《锅炉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锅炉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锅炉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锅炉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培训要求】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锅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锅炉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锅炉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奖惩机制】锅炉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锅炉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十七条【管理罚则】锅炉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锅炉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第三章 压力容器


第十九条【配备人员】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压力容器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管理权力】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压力容器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压力容器生产活动等否决建议,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压力容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容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总监职责】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压力容器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压力容器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压力容器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二十三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有关情况;


(四)组织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职责。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压力容器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二十四条【质量控制】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二十五条【日管控】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二十六条【周排查】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二十七条【月调度】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压力容器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动态管理】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总监职责》《压力容器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压力容器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培训要求】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压力容器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压力容器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奖惩机制】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三十二条【管理罚则】压力容器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压力容器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气瓶


第三十四条【配备人员】气瓶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气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气瓶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气瓶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气瓶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管理权力】气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气瓶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气瓶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气瓶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气瓶生产等否决建议,气瓶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气瓶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气瓶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气瓶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气瓶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条【总监职责】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气瓶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气瓶制造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气瓶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者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瓶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气瓶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三十八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落实本单位气瓶制造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各项功能,并实施每日检查;


(四)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有关情况;


(五)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六)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等工作;


(七)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八)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瓶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气瓶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三十九条【质量控制】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气瓶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气瓶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条【日管控】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气瓶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气瓶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四十一条【周排查】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气瓶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气瓶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十二条【月调度】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气瓶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气瓶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十三条【动态管理】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气瓶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气瓶质量安全总监职责》《气瓶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气瓶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气瓶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十五条【培训要求】气瓶生产单位应当组织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气瓶质量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气瓶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气瓶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气瓶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十六条【奖惩机制】气瓶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气瓶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十七条【管理罚则】气瓶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气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十八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气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压力管道


第四十九条【配备人员】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等岗位职责。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管道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压力管道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管理权力】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压力管道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压力管道生产活动等否决建议,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压力管道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管道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二条【总监职责】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压力管道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压力管道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压力管道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五十三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有关情况;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职责。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压力管道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五十四条【质量控制】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五十五条【日管控】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五十六条【周排查】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或者质量安全员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五十七条【月调度】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压力管道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五十八条【动态管理】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总监职责》《压力管道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九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压力管道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条【培训要求】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压力管道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压力管道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六十一条【奖惩制度】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六十二条【管理罚则】压力管道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压力管道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四)压力管道生产单位是指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



第六十四条【基本职责】电梯制造单位开展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设计时,应当开展有关电梯安全性能的风险评价,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风险隐患,保证其所设计制造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危险。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的制造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对本单位制造并已经投入使用的电梯,电梯制造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必需的备品配件,指导并协助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质量安全问题。


第六十五条【配备人员】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电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管理权力】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电梯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电梯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电梯生产等否决建议,电梯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七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电梯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电梯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电梯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六十八条【总监职责】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电梯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电梯质量安全管理追溯体系及智慧管理平台建设、关键部件寿命公示和产品质量保证期限工作;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电梯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电梯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六十九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电梯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七十条【质量控制】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电梯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电梯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七十一条【日管控】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电梯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电梯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七十二条【周排查】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电梯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电梯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七十三条【月调度】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电梯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电梯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七十四条【动态管理】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电梯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电梯质量安全总监职责》《电梯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十五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梯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电梯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电梯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六条【培训要求】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电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电梯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电梯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七十七条【奖惩机制】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电梯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七十八条【管理罚则】电梯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电梯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七十九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第七章 起重机械


第八十条【配备人员】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起重机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一条【管理权力】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起重机械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起重机械生产等否决建议,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十二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起重机械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八十三条【总监职责】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起重机械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起重机械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八十四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监督检验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八十五条【质量控制】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八十六条【日管控】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八十七条【周排查】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八十八条【月调度】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起重机械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八十九条【动态管理】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九十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起重机械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九十一条【培训要求】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起重机械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起重机械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九十二条【奖惩机制】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九十三条【管理罚则】起重机械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起重机械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九十四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第八章 客运索道


第九十五条【基本职责】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开展客运索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设计时,应当开展有关客运索道安全性能的风险评价,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风险隐患,保证其所设计的客运索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危险。


对本单位制造并已经投入使用的客运索道,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必需的备品配件,指导并协助解决客运索道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质量安全问题。


第九十六条【配备人员】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客运索道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客运索道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七条【管理权力】客运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责任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客运索道质量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客运索道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客运索道生产等否决建议,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十八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客运索道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客运索道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客运索道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客运索道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九十九条【总监职责】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客运索道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客运索道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客运索道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一百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有关情况;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客运索道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一百零一条【质量控制】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一百零二条【日管控】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一百零三条【周排查】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月调度】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客运索道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零五条【动态管理】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总监职责》《客运索道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零六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客运索道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零七条【培训要求】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客运索道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客运索道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奖惩机制】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一百零九条【管理罚则】客运索道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客运索道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第九章 大型游乐设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基本职责】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设计时,应当开展有关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性能的风险评价,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风险隐患,保证其所设计的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危险。


对本单位制造并已经投入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必需的备品配件,指导并协助解决大型游乐设施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质量安全问题。


一百一十二条【配备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管理权力】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大型游乐设施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大型游乐设施生产等否决建议,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一十四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大型游乐设施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能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总监职责】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大型游乐设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有关情况;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质量控制】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一百一十八条【日管控】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周排查】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月调度】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二十一条【动态管理】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总监职责》《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二十二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二十三条【培训要求】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大型游乐设施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奖惩机制】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一百二十五条【管理罚则】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一百二十七条【配备人员】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场车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场车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场车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管理权力】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场车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场车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场车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场车生产等否决建议,场车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二十九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场车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场车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场车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场车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三十条【总监职责】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场车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场车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场车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场车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场车型式试验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本合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场车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质量控制】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场车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本合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一百三十三条【日管控】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场车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场车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一百三十四条【周排查】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场车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场车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场车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月调度】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场车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场车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场车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三十六条【动态管理】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场车质量安全总监职责》《场车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场车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场车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场车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三十八条【培训要求】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场车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场车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场车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奖惩机制】场车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场车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一百四十条【管理罚则】场车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场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场车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三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黄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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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落实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职责】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依法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锅炉


第四条【配备人员】锅炉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锅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权力】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锅炉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锅炉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锅炉生产等否决建议,锅炉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锅炉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锅炉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锅炉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锅炉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总监职责】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锅炉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锅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锅炉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锅炉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八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锅炉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九条【质量控制】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锅炉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条【日管控】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锅炉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十一条【周排查】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锅炉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锅炉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二条【月调度】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锅炉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锅炉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动态管理】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锅炉质量安全总监职责》《锅炉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锅炉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锅炉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锅炉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培训要求】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锅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锅炉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锅炉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奖惩机制】锅炉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锅炉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十七条【管理罚则】锅炉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锅炉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第三章 压力容器


第十九条【配备人员】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压力容器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管理权力】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压力容器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压力容器生产活动等否决建议,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压力容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容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总监职责】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压力容器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压力容器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压力容器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二十三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有关情况;


(四)组织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职责。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压力容器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二十四条【质量控制】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二十五条【日管控】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二十六条【周排查】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二十七条【月调度】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压力容器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动态管理】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总监职责》《压力容器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压力容器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培训要求】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压力容器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压力容器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奖惩机制】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三十二条【管理罚则】压力容器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压力容器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气瓶


第三十四条【配备人员】气瓶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气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气瓶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气瓶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气瓶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管理权力】气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气瓶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气瓶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气瓶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气瓶生产等否决建议,气瓶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气瓶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气瓶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气瓶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气瓶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条【总监职责】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气瓶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气瓶制造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气瓶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者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瓶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气瓶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三十八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落实本单位气瓶制造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各项功能,并实施每日检查;


(四)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有关情况;


(五)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六)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等工作;


(七)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八)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瓶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气瓶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三十九条【质量控制】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气瓶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气瓶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条【日管控】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气瓶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气瓶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四十一条【周排查】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气瓶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气瓶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十二条【月调度】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气瓶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气瓶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十三条【动态管理】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气瓶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气瓶质量安全总监职责》《气瓶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气瓶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气瓶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十五条【培训要求】气瓶生产单位应当组织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气瓶质量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气瓶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气瓶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气瓶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十六条【奖惩机制】气瓶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气瓶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十七条【管理罚则】气瓶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气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十八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气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压力管道


第四十九条【配备人员】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等岗位职责。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管道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压力管道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管理权力】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压力管道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压力管道生产活动等否决建议,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压力管道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管道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二条【总监职责】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压力管道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压力管道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压力管道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五十三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有关情况;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职责。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压力管道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五十四条【质量控制】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五十五条【日管控】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五十六条【周排查】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或者质量安全员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五十七条【月调度】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压力管道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五十八条【动态管理】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压力管道质量安全总监职责》《压力管道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九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压力管道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条【培训要求】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压力管道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压力管道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六十一条【奖惩制度】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六十二条【管理罚则】压力管道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压力管道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四)压力管道生产单位是指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



第六十四条【基本职责】电梯制造单位开展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设计时,应当开展有关电梯安全性能的风险评价,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风险隐患,保证其所设计制造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危险。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的制造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对本单位制造并已经投入使用的电梯,电梯制造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必需的备品配件,指导并协助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质量安全问题。


第六十五条【配备人员】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电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管理权力】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电梯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电梯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电梯生产等否决建议,电梯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七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电梯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电梯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电梯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六十八条【总监职责】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电梯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电梯质量安全管理追溯体系及智慧管理平台建设、关键部件寿命公示和产品质量保证期限工作;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电梯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电梯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六十九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电梯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七十条【质量控制】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电梯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电梯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七十一条【日管控】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电梯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电梯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七十二条【周排查】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电梯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电梯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七十三条【月调度】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电梯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电梯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七十四条【动态管理】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电梯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电梯质量安全总监职责》《电梯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十五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梯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电梯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电梯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六条【培训要求】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电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电梯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电梯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七十七条【奖惩机制】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电梯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七十八条【管理罚则】电梯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电梯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七十九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第七章 起重机械


第八十条【配备人员】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起重机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一条【管理权力】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起重机械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起重机械生产等否决建议,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十二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起重机械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八十三条【总监职责】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起重机械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起重机械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八十四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监督检验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八十五条【质量控制】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八十六条【日管控】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八十七条【周排查】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八十八条【月调度】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起重机械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八十九条【动态管理】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九十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起重机械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九十一条【培训要求】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起重机械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起重机械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九十二条【奖惩机制】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九十三条【管理罚则】起重机械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起重机械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九十四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第八章 客运索道


第九十五条【基本职责】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开展客运索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设计时,应当开展有关客运索道安全性能的风险评价,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风险隐患,保证其所设计的客运索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危险。


对本单位制造并已经投入使用的客运索道,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必需的备品配件,指导并协助解决客运索道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质量安全问题。


第九十六条【配备人员】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客运索道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客运索道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七条【管理权力】客运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责任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客运索道质量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客运索道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客运索道生产等否决建议,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十八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客运索道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客运索道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客运索道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客运索道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九十九条【总监职责】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客运索道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客运索道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客运索道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一百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有关情况;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客运索道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一百零一条【质量控制】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一百零二条【日管控】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一百零三条【周排查】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月调度】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客运索道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零五条【动态管理】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总监职责》《客运索道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零六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客运索道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零七条【培训要求】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客运索道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客运索道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奖惩机制】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一百零九条【管理罚则】客运索道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客运索道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第九章 大型游乐设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基本职责】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设计时,应当开展有关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性能的风险评价,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风险隐患,保证其所设计的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危险。


对本单位制造并已经投入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必需的备品配件,指导并协助解决大型游乐设施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质量安全问题。


一百一十二条【配备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管理权力】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大型游乐设施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大型游乐设施生产等否决建议,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一十四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大型游乐设施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能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总监职责】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大型游乐设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有关情况;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质量控制】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一百一十八条【日管控】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周排查】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月调度】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二十一条【动态管理】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总监职责》《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二十二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二十三条【培训要求】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大型游乐设施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奖惩机制】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一百二十五条【管理罚则】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一百二十七条【配备人员】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场车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场车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场车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管理权力】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场车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场车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场车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场车生产等否决建议,场车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二十九条【基本条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场车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场车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场车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场车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三十条【总监职责】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场车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场车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场车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或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场车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场车型式试验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本合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场车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质量控制】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场车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本合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一百三十三条【日管控】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场车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场车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一百三十四条【周排查】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场车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场车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场车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月调度】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场车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场车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场车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三十六条【动态管理】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场车质量安全总监职责》《场车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场车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场车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场车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三十八条【培训要求】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场车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场车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场车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奖惩机制】场车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场车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一百四十条【管理罚则】场车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场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场车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三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黄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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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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