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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陪产假新规定(陪产假新规定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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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0 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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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陪产假新规定2023文章目录:

官宣!2023版: 婚假、产假、年假、病假、事假、哺乳假等25类规定





作为一名HR,你了解关于假期的25种规定与待遇吗?




2023最新版关于假期的25类规定和待遇,HR赶紧转发收藏~




本文汇总的25类假期如下,大家可以划到自己感兴趣的部分查看:


1. 休息日 2. 法定节假日 3. 部分节假日 4. 事假 5. 病假 6. 婚假 7. 产假 8. 产前假 9. 护理假 10. 孕期产前检查假 11. 哺乳假 12. 痛经假 13. 保胎假 14.节育假 15. 丧假 16. 年休假 17. 工伤假 18. 探亲假 19. 路程假 20. 社会活动假 21. 丰收节 22. 经营性放假 23. 甲类传染病假 24. 独生子女护理假 25. 育儿假




(一)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二)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四)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




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五)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六)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规定。




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七)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 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八)产前假




即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可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长,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相关法律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九)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山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省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省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




(十)孕期产前检查假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十一)哺乳假




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后,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十二)痛经假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十三)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相关法律规定: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




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十四)节育假




节育假是指:凡是自愿落实节育措施的人享受的假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十五)丧假




即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十六)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七)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八)探亲假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2.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十九)路程假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由企业支付往返路费。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十)社会活动假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二十一)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二十三)公司经营性放假




相关法律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二十四)甲类传染病假




相关法律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二十五)育儿假




自2021年来,各省市逐渐推出育儿假,时间从5-20天不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2023年1月起,这些与你我健康相关的新规即将实施


新冠感染“乙类乙管”、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启动......2023年1月起,国家与地方将有一批与健康相关的新规陆续落地实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


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


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优化调整交通运输领域有关疫情防控措施。2023年1月8日起,将取消乘客出入客运场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测温要求。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2023年1月8日起,取消入境人员全员核酸检测,所有入境人员均需向海关申报入境前48小时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


12月23日,北京站客流量较往日有所增加。健康时报记者 牛宏超摄


医保类


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最高奖20万元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把针对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200元。


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市民在门诊购药。武汉医保 图


北京:职工医保门诊报销不设封顶线,调整医用材料报销和大病医保起付标准


“北京医保”公众号12月12日发布文章表示,自2023年1月1日起,北京不再设置职工医保门诊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以下报销比例不变;2万元以上在职职工报销60%,退休人员报销8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上不封顶。


12月30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的通知,其中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起,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用材料时,1000元以下的单项费用将全部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同日,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大病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2023年1月1日起,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为30404元。


江苏:扩大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江苏省将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拓展到跨省急诊抢救人员和非急诊且未转诊人员,将急诊抢救费用、住院期间院外检查治疗购药费用和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浙江杭州:2023年起试管婴儿费用可报销


自2023年1月1日起,参加杭州市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西湖益联保”的居民,在2023年度实施辅助生育的参保市民,将可获得最高3000元的报销。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落地。


医药政策


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申请人提交的国家药监局审评审批药品注册申请以及审评过程中补充资料等,调整为以电子形式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申报资料。现有工作程序不变。


部分抗新冠药原料实施零关税


财政部官网与2022年12月28日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2023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其中,将对部分抗癌药原料、抗新型冠状病毒药原料、镇癌痛药品实施零关税,降低假牙、血管支架用原料、造影剂等医疗用品进口关税。


法律新规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据媒体报道,新法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提高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的罚款处罚额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经过修订,新法由过去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针对当前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做出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拓宽性骚扰维权渠道、限制生育不得作为聘用条件、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等新规定。


健康生活


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启动


银保监会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允许视力残疾旅客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


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老幼病残孕旅客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为老年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务。视力残疾旅客可以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


导盲犬与视障乘客一起乘坐高铁。新华社记者 李安摄


北京:四项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将实施


《蔬菜生产质量安全控制规范》、《畜禽养殖质量安全控制规范》、《畜禽屠宰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和《淡水鱼养殖质量安全控制规范》等四项地方标准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系列标准的发布实施填补了首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标准空白,将为农产品生产主体、“市区镇”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检测监管人员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现从源头到餐桌的全过程管控提供标准依据。


四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2023年1月1日起,四川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市(州)为单位,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经办管理服务等方面各市(州)统一,各市(州)人民政府承担基金管理和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属地责任,做好政策执行、基金征缴、预算管理、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


云南、湖北黄冈:二孩及以上家庭可领生育补贴


云南省人民政府与2022年9月8日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其中明确,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家庭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二孩补贴2000元、三孩补贴5000元。


湖北省黄冈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若干措施》也提到,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孕妇在市内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除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待遇外,二孩另外补助500元,三孩补助800元。此外,黄冈市明确,2022年5月3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在黄州城区购买商品房,二孩家庭享受5000元、三孩家庭享受10000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责编:毛圆圆


校对:呼梦瑶


本文来自【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仅代表


ID:jrtt


人社局再次官宣:严格执行婚假、产假、育儿假

在日常生活中,你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最近,很多人在吐槽虽然育儿假已经推行了一年多了,但是从来就没有享受过。


育儿假到底是不是强制执行的?近期,深圳人社局就再次明确了这一问题。




深圳人社局再次官宣


严格执行婚假、产假、育儿假


近期,深圳人社官方微信发布了一则消息《有法可依,细则已出!育儿假、护理假这样休》,文中明确了深圳将严格执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婚假、产假、陪产假怎么休?


1、婚假


现目前深圳婚假为3天。


2、产假、陪产假


产假


①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②奖励假: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目前暂未出台夫妻同休相关政策。




所以,无论头胎还是二胎,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的时间如下:顺产:98天 80天奖励假=178天剖腹等难产情况:98天 80天奖励假 30天难产假=208天




陪产假


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3、育儿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休假期间工资应该怎么发?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规定: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也就是说,员工在休婚假、产假期间需要正常支付员工工资,如果员工休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可以跟员工进行协商,其中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如出现未按《计生条例》规定给予假期、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哪些地区的育儿假是强制执行的?


那除了深圳,还有哪些地区的育儿假是强制执行的呢?哪些地区是没有强制执行育儿假的呢?一、强制执行育儿假的地区


1、北京: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3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2、天津:《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则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的育儿假。


3、上海:《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就全国范围内而言,育儿假是强制推行的。用人单位需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二、鼓励但不强制推行育儿假但是也有少部分地区是鼓励用人单位推行育儿假的,没有做强制要求,如重庆市、吉林省等地。1、吉林:《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按照这一规定,吉林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职工休育儿假。2、重庆:《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则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据此,重庆市休育儿假的前提是“经单位批准”。


附2023年婚假、产假、育儿假一览表






在日常生活中,你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最近,很多人在吐槽虽然育儿假已经推行了一年多了,但是从来就没有享受过。


育儿假到底是不是强制执行的?近期,深圳人社局就再次明确了这一问题。




深圳人社局再次官宣


严格执行婚假、产假、育儿假


近期,深圳人社官方微信发布了一则消息《有法可依,细则已出!育儿假、护理假这样休》,文中明确了深圳将严格执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婚假、产假、陪产假怎么休?


1、婚假


现目前深圳婚假为3天。


2、产假、陪产假


产假


①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②奖励假: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目前暂未出台夫妻同休相关政策。




所以,无论头胎还是二胎,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的时间如下:顺产:98天 80天奖励假=178天剖腹等难产情况:98天 80天奖励假 30天难产假=208天




陪产假


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3、育儿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休假期间工资应该怎么发?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规定: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也就是说,员工在休婚假、产假期间需要正常支付员工工资,如果员工休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可以跟员工进行协商,其中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如出现未按《计生条例》规定给予假期、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哪些地区的育儿假是强制执行的?


那除了深圳,还有哪些地区的育儿假是强制执行的呢?哪些地区是没有强制执行育儿假的呢?一、强制执行育儿假的地区


1、北京: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3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2、天津:《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则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的育儿假。


3、上海:《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就全国范围内而言,育儿假是强制推行的。用人单位需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二、鼓励但不强制推行育儿假但是也有少部分地区是鼓励用人单位推行育儿假的,没有做强制要求,如重庆市、吉林省等地。1、吉林:《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按照这一规定,吉林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职工休育儿假。2、重庆:《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则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据此,重庆市休育儿假的前提是“经单位批准”。


附2023年婚假、产假、育儿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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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7月0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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