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全国多地宣布修改计划生育条例,加码生育福利,延长生育假期。所以现在生娃到底能休多少天假?根据各地最新法规内容(截至11月27日),小编整理了一份最新的全国多地产假一览表!
最新全国多地产假一览表
通常意义上的“产假”是什么
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各地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还规定了当地的生育假。最近全国多地调整的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就是对生育假进行调整,大部分省份将生育假由过去的30天延长到了60天。
所以,我们现在讲的通常意义上的“产假”,指的其实是产假和生育假两者相加的天数。
多地女性产假增至158天,配偶陪产假大多为15天
11月26日,北京市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天增加至60天。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产假,女性产假增至158天。男方享受陪产假15天。湖北、安徽、山西等多地均有类似的最新规定。
这些地方女性可休188天产假
9月29日江西省修改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增加产假9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30日,也就是说女性产假增至188天。
11月24日,青海省通过了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女性产假增至188天。
11月23日,河北省通过修改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60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90天,也即生三孩的可休188天产假。
11月25日,浙江省通过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此外,黑龙江女性可休产假180天,重庆女性可休产假178天。
多地规定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可享育儿假
多地均规定,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天或10天的育儿假。
重庆育儿假最长可休一年
11月25日,重庆通过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近日,国家卫健委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计划提出,到2025年,母婴家庭母乳喂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计划要求,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确保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婚假也延长
“婚假太短年轻人没空结婚”日前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相关地方政府回应正在对婚假制度进行调整,将适时发布最新婚假政策,以便更好地保障职工举办婚礼和蜜月旅游。
今年有的省份已经增加了婚假,例如江西规定,依法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5日。
男性也有最佳生育年龄
我国不孕不育的发病率持续上升。1995年,不孕不育率仅有3%左右;2012~2018年,不孕不育率上升到10%~15%,患病人数超过3000万。预计未来短时间内,这一比率还会升高。总体来说,不孕不育的发病率约10%~15%,男女因素各占一半。
从遗传学角度看,25~35岁是男性最佳生育年龄,这个年龄段男性的精子数量和质量都处于最佳状态。男性生育年龄偏高不仅会导致怀孕几率降低,还会导致胚胎发育异常、后代健康风险升高等多方面问题。(“健康中国”微信公众号)
最佳生育间隔是多久
随着我国人口政策的调整,一个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是:最佳生育间隔是多长时间?
生育间隔即妊娠间隔(IPI),是指一次分娩结果(包括活产、流产、死产、堕胎等)与下次妊娠的时间间隔,通常指一次活产后距下次怀孕的时间间隔。
为降低发生不良妊娠结局的风险,世界卫生组织曾建议女性在前次活产分娩后至少等待2年,在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后至少等待6个月后再怀孕。世界卫生组织推荐2年,主要是为了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乳喂养2年的推荐相呼应。最近由各医疗机构发布的指导建议,前一次活产后间隔18~24个月可能是最佳的再次妊娠时间。这个时间主要是根据文献提示做的推荐,IPI在18~24个月,母亲和围产儿面临的风险最少。(《大众健康》杂志)
2022-02-21 11:28·陇西县普法
01、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03、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04、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根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05、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采用最低工资80%给薪的,用人单位还要负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与最低的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关于最低工资是否包含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请看刘秋苏的文章:最低工资包含五险一金吗?
06、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婚假天数要遵循当地的规定。根据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假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往往会延长一定期限,于是出现了最长的婚假居然达到30天(甘肃和山西)。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其中江苏,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江苏省的婚假的天数是1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南京市的婚假天数特殊是15天。
07、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 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三胎政策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修改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部分地区加大了延长产假天数的力度,各地区延长的产假天数以60天居多,包括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安徽、四川、新疆等。江苏延长30天,广东、重庆增加80天,江西、青海增加90天,海南、河南延长3个月,吉林、西藏甚至可延长至一年。黑龙江、甘肃则直接规定产假天数为180天。另外,个别地区加大了二孩、三孩的产假天数,如浙江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则延长90天。
08、产前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五)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意,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09、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省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省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而山东则仅7天。
10、孕期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1、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12、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如《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13、保胎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在地方上的层面上,如广东、江苏、辽宁等地规定了“保胎假”。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14、节育假
节育假是指:凡是自愿落实节育措施的人享受的假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在地方上的层面上,多地规定了“节育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第四十一条规定:“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一)实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假期;(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凭医疗卫生机构的证明,可按照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日;(三)结扎或者复通输精管的,休假七日;(四)结扎或者复通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日;(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四十二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手术单位证明,给予其配偶护理假,视为出勤。《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15、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清明节8问"丧假" : 公婆、岳父母、养父母、外公外婆亡故可以请丧假吗?
16、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链接:收藏版: 带薪年休假的6个重要文件
17、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8、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链接:38年前开始的探亲假,该不该取消?
19、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20、社会活动假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
21、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届、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分别为公历2018年9月23日、2019年9月23日。
22、公司经营性放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3、甲类传染病假
2003年,SARS“非典”期间,夺去919人的生命。这场“非典型肺炎”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的“非典型记忆”。2019年底以来,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肆虐全球,这次的伤害相当巨大,截至2021年1月27日9时,全球新冠确诊人数破1亿,死亡人数超过200万人,且至今仍在蔓延。
江苏规定了甲类传染病假,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注意,此类病假的天数是未知的,视医学观察结果而定,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出勤支付劳动者薪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4、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各地的护理时间通常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黑龙江则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了非独生子女也可带薪护理,7-10日。
各省份都规定了子女带薪护理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还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
福建作为最早将带薪护理列入法规的省份,自2017年3月1日起就已经实施。
25、育儿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2021修正)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遗憾的是只是鼓励性条款,并且没有规定天数。
2021年9月以来,20多省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十天”的规定。《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共同育儿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2021年9月以来,全国多地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部分省份延长了婚假、产假(生育假)、男方陪产假(护理假、照顾假、看护假),新增了育儿假和子女护理假(照料假)。现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内容,笔者整理了国家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婚假、产假(生育假)、男方陪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子女护理假(照料假)具体规定及假期相关待遇一览表,供实务中参考!
01国家 02北京 03天津 04河北 05山西 06内蒙古
07辽宁 08吉林 09黑龙江 10上海 11江苏 12浙江
13安徽 14福建 15江西 16山东 17河南 18湖北
19湖南 20广东 21广西 22海南 23重庆 24四川
25贵州 26云南 27西藏 28陕西 29甘肃 30青海
31宁夏 32新疆
地区
种类
天数
具体规定
假期待遇
依据
01
国家
婚假
1至3天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在批准的婚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
产假
98天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育儿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02
北京
婚假
8至10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
未明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六条
产假
158天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日是指自然日,生育假期一般连续享受)。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休假期间,单位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九条
男方陪产假
15天
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自然日,且一般应连续享受)。(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
育儿假
5个工作日/人
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视同出勤,待遇由单位按本人出勤发放。
子女护理假
≤10个 工作日
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视同出勤,待遇由单位按本人出勤发放。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03
天津
婚假
10天
享受婚假十日。
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生育假(产假)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八条,天津市卫健委《三孩生育政策十问十答》
产假
158天
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
男方陪产假
15天
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育儿假
10天/人
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子女护理假
独20 非独10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未明确。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六条
04
河北
婚假
16至18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产假
158天
188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
男方护理假
15天
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
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育儿假
10天/人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
子女照料假
独≥15天 非独≥7天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七天的护理照料时间。
未明确。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
05
山西
婚假
30天
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
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产假
158天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
男方护理假
15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
育儿假
15天/人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二百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子女照料假
≤15天
生育(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给予子女每年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
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条第(四)项
06
内蒙古
婚假
16至18天
增加婚假十五日。
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第三十六条
产假
158天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
男方护理假
25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子女陪护假
20天
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
未明确。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第十五条第二款
07
辽宁
婚假
8至10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九条
产假
158天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
男方护理假
20天
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
育儿假
10天/人
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
子女照料假
≤15天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
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08
吉林
婚假
15
享受婚假十五天。
按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四十二条
产假
可延长至1年
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
产假期间按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男方护理假
/
可以获得延长护理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按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育儿假
/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09
黑龙江
婚假
15天
25天
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
假期工资照发。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四条
产假
180天
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
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
男方护理假
15天
男职工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假期工资照发。
育儿假
10天/人
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十日育儿假。
子女陪护假
独20天 非独10天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
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第十二条第三款
10
上海
婚假
8至10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未明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一条
产假
158天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
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男方陪产假
10天
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育儿假
5天/人
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11
江苏
婚假
11至13天
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前述假期视为出勤,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规定的假期。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四条
产假
≥128天
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
男方护理假
≥15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
育儿假
≥5天
在女方产假期间,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共同育儿假。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18)第二十六条
20
浙江
产假
158天
188天
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
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二条
男方护理假
15天
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
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育儿假
10天/人
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
子女陪护假
5天/人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13
安徽
产假
158天
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
男方护理假
30天
20天
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育儿假
10天/人
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14
福建
婚假
15天
享受婚假十五日。
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第四十一条
产假
158-180天
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
男方照顾假
15天
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育儿假
10天/人
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未明确。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20年)第十四条
子女护理假
≤10天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15
江西
婚假
16至18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
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一条
产假
188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九十日。
护理假
30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
育儿假
10个工作日/人
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
护理假
适当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每年给予适当的护理假。
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
16
山东
产假
158天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
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二十五条
男方护理假
7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17
河南
婚假
21天
28天
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假期视为出勤。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产假
190天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男方护理假
30天
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育儿假
10天/人
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
子女护理假
≤20天
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
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18
湖北
婚假
3天
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三十一条
产假
158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男方护理假
15天
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
育儿假
10天/人
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子女护理假
非独≥10天 独≥15天
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四条
19
湖南
产假
158天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视为出勤。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六条
男方护理假
20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育儿假
10天/人
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
子女护理假
15天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十五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视为出勤。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条第二款
20
广东
产假
178天
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条
男方陪产假
15天
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育儿假
10天/人
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
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子女护理假
5天
≤15天
独生子女夫妻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未明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六条
21
广西
产假
148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
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第二十五条
男方护理假
25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子女护理假
≤15天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
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7)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2
海南
婚假
11至13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日。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第四十一条
产假
190天
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男方护理假
15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
子女护理假
≤15天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时间。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2017)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23
重庆
产假
178天
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
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三条
男方护理假
20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育儿假
至1周岁满或六周岁前5-10天/人
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子女护理假
≤10天
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第三十条
24
四川
产假
158天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
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四条
男方护理假
20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育儿假
10天/人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视为出勤,不包含节假日。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子女照料假
独≤15天 非独≤7天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第三十条
25
贵州
婚假
13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三条
产假
158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
男方护理假
15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育儿假
10天/人
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
子女陪护假
独≤15天 非独≤7天
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天。
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2021)第六十五条
26
云南
婚假
16至18天
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未明确。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第二十二条
产假
158天
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
男方护理假
30天
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子女护理假
独20天 非独10天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
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第二十四条
27
西藏
婚假
8至10天
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未明确。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藏计育字[1992] 第06号)第二十五条
产假
1年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每胎享受一年产假(含法定产假)。
期间夫妇双方工资待遇不变。因工作原因未能休满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
《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干部职工两孩生育待遇的通知》(藏卫发[2017]237号)第三条
男方护理假
30天
配偶享受三十天护理假(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内)。
期间夫妇双方工资待遇不变。
28
陕西
婚假
11至13天
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意见稿)》(2021)第四十七条
产假
158天
168天
三孩 半年
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
男方护理假
15天
20天
三孩 15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其配偶增加护理假十五天。
育儿假
≥30天/人
在子女一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三十天的育儿假。
子女陪护假
≥15天
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不低于十五天的陪护假。
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意见稿)》(2021)第五十八条
29
甘肃
婚假
30天
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期间,其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八条
产假
180天
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
男方护理假
30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育儿假
15天/人
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子女陪护假
≥15天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护假。
30
青海
婚假
15天
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六条
产假
188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九十日。
男方看护假
15天
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
育儿假
15天/人
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五日育儿假。
未明确。
31
宁夏
婚假
10天
13天
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
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八条
产假
158天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六十天产假。
男方护理假
25天
男方享受二十五天护理假。
育儿假
10天/人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子女陪护假
独≤15天 非独≤7天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
陪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第十四条
32
新疆
婚假
23天
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第二十六条
产假
158天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男方护理假
15天
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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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 婚假、产假、年休假、病假、事假、哺乳假等21类规定和待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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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刘 畅
2021年9月以来,全国多地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部分省份延长了婚假、产假(生育假)、男方陪产假(护理假、照顾假、看护假),新增了育儿假和子女护理假(照料假)。现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内容,笔者整理了国家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婚假、产假(生育假)、男方陪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子女护理假(照料假)具体规定及假期相关待遇一览表,供实务中参考!
01国家 02北京 03天津 04河北 05山西 06内蒙古
07辽宁 08吉林 09黑龙江 10上海 11江苏 12浙江
13安徽 14福建 15江西 16山东 17河南 18湖北
19湖南 20广东 21广西 22海南 23重庆 24四川
25贵州 26云南 27西藏 28陕西 29甘肃 30青海
31宁夏 32新疆
地区
种类
天数
具体规定
假期待遇
依据
01
国家
婚假
1至3天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在批准的婚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
产假
98天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育儿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02
北京
婚假
8至10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
未明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六条
产假
158天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日是指自然日,生育假期一般连续享受)。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休假期间,单位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九条
男方陪产假
15天
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自然日,且一般应连续享受)。(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
育儿假
5个工作日/人
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视同出勤,待遇由单位按本人出勤发放。
子女护理假
≤10个 工作日
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视同出勤,待遇由单位按本人出勤发放。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03
天津
婚假
10天
享受婚假十日。
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生育假(产假)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八条,天津市卫健委《三孩生育政策十问十答》
产假
158天
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
男方陪产假
15天
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育儿假
10天/人
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子女护理假
独20 非独10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未明确。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六条
04
河北
婚假
16至18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产假
158天
188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
男方护理假
15天
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
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育儿假
10天/人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
子女照料假
独≥15天 非独≥7天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七天的护理照料时间。
未明确。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
05
山西
婚假
30天
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
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产假
158天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
男方护理假
15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
育儿假
15天/人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二百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子女照料假
≤15天
生育(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给予子女每年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
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条第(四)项
06
内蒙古
婚假
16至18天
增加婚假十五日。
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第三十六条
产假
158天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
男方护理假
25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子女陪护假
20天
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
未明确。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第十五条第二款
07
辽宁
婚假
8至10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九条
产假
158天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
男方护理假
20天
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
育儿假
10天/人
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
子女照料假
≤15天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
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08
吉林
婚假
15
享受婚假十五天。
按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四十二条
产假
可延长至1年
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
产假期间按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男方护理假
/
可以获得延长护理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按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育儿假
/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09
黑龙江
婚假
15天
25天
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
假期工资照发。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四条
产假
180天
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
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
男方护理假
15天
男职工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假期工资照发。
育儿假
10天/人
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十日育儿假。
子女陪护假
独20天 非独10天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
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第十二条第三款
10
上海
婚假
8至10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未明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一条
产假
158天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
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男方陪产假
10天
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育儿假
5天/人
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11
江苏
婚假
11至13天
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前述假期视为出勤,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规定的假期。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四条
产假
≥128天
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
男方护理假
≥15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
育儿假
≥5天
在女方产假期间,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共同育儿假。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18)第二十六条
20
浙江
产假
158天
188天
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
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二条
男方护理假
15天
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
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育儿假
10天/人
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
子女陪护假
5天/人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13
安徽
产假
158天
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
男方护理假
30天
20天
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育儿假
10天/人
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14
福建
婚假
15天
享受婚假十五日。
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第四十一条
产假
158-180天
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
男方照顾假
15天
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育儿假
10天/人
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未明确。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20年)第十四条
子女护理假
≤10天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15
江西
婚假
16至18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
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一条
产假
188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九十日。
护理假
30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
育儿假
10个工作日/人
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
护理假
适当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每年给予适当的护理假。
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
16
山东
产假
158天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
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二十五条
男方护理假
7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17
河南
婚假
21天
28天
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假期视为出勤。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产假
190天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男方护理假
30天
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育儿假
10天/人
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
子女护理假
≤20天
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
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18
湖北
婚假
3天
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三十一条
产假
158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男方护理假
15天
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
育儿假
10天/人
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子女护理假
非独≥10天 独≥15天
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四条
19
湖南
产假
158天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视为出勤。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六条
男方护理假
20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育儿假
10天/人
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
子女护理假
15天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十五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视为出勤。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条第二款
20
广东
产假
178天
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条
男方陪产假
15天
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育儿假
10天/人
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
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子女护理假
5天
≤15天
独生子女夫妻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未明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六条
21
广西
产假
148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
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第二十五条
男方护理假
25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子女护理假
≤15天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
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7)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2
海南
婚假
11至13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日。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第四十一条
产假
190天
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男方护理假
15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
子女护理假
≤15天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时间。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2017)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23
重庆
产假
178天
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
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三条
男方护理假
20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育儿假
至1周岁满或六周岁前5-10天/人
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子女护理假
≤10天
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第三十条
24
四川
产假
158天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
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四条
男方护理假
20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育儿假
10天/人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视为出勤,不包含节假日。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子女照料假
独≤15天 非独≤7天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第三十条
25
贵州
婚假
13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三条
产假
158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
男方护理假
15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育儿假
10天/人
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
子女陪护假
独≤15天 非独≤7天
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天。
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2021)第六十五条
26
云南
婚假
16至18天
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未明确。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第二十二条
产假
158天
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
男方护理假
30天
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子女护理假
独20天 非独10天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
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第二十四条
27
西藏
婚假
8至10天
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未明确。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藏计育字[1992] 第06号)第二十五条
产假
1年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每胎享受一年产假(含法定产假)。
期间夫妇双方工资待遇不变。因工作原因未能休满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
《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干部职工两孩生育待遇的通知》(藏卫发[2017]237号)第三条
男方护理假
30天
配偶享受三十天护理假(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内)。
期间夫妇双方工资待遇不变。
28
陕西
婚假
11至13天
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意见稿)》(2021)第四十七条
产假
158天
168天
三孩 半年
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
男方护理假
15天
20天
三孩 15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其配偶增加护理假十五天。
育儿假
≥30天/人
在子女一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三十天的育儿假。
子女陪护假
≥15天
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不低于十五天的陪护假。
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意见稿)》(2021)第五十八条
29
甘肃
婚假
30天
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期间,其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八条
产假
180天
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
男方护理假
30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育儿假
15天/人
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子女陪护假
≥15天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护假。
30
青海
婚假
15天
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六条
产假
188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九十日。
男方看护假
15天
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
育儿假
15天/人
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五日育儿假。
未明确。
31
宁夏
婚假
10天
13天
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
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八条
产假
158天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六十天产假。
男方护理假
25天
男方享受二十五天护理假。
育儿假
10天/人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子女陪护假
独≤15天 非独≤7天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
陪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第十四条
32
新疆
婚假
23天
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第二十六条
产假
158天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男方护理假
15天
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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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 婚假、产假、年休假、病假、事假、哺乳假等21类规定和待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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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宇星
排版:孟祥宇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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